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蹄型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60
决定日:2019-04-18
委内编号:4W1080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6397.3
申请日:2015-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B62H5/00(2006.01);E05B4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其他证据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在现有多份证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进行拼凑组合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结构,因此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10886397.3、名称为“一种马蹄型锁”的中国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大致C字形的锁口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壳,具有锁本体部,和从所述锁本体部的左右两侧分别延伸而出、形成所述大致C字形的锁口的侧臂部,
电仓壳体,所述电仓壳体包括电仓上盖和电仓下盖,被配置在所述锁本体部内,
设有挡槽的锁销,通过沿所述侧臂部内形成的锁槽移动来开放或关闭所述锁口,
锁舌,被装配于所述电仓壳体的外侧面,通过进出于所述锁销的所述挡槽,来阻挡或释放所述锁销的移动,
第一施力构件,对所述锁销赋予向开放所述锁口的方向移动的力,
第二施力构件,对所述锁舌赋予向进入所述锁销的所述挡槽的方向移动的力,
PCB板,被收容在所述电仓壳体内,
电池,被收容在所述电仓壳体内,为本马蹄型锁内的各电子部件供电,
电机,被装配于所述电仓壳体的所述外侧面,
电机驱动模块,被安装在所述PCB板上,用于驱动所述电机的输出轴的旋转,
锁舌驱动构件,连接于所述电机的输出轴,将所述电机的旋转驱动力转变成使所述锁舌从所述锁销的挡槽中移出的驱动力,
位置传感器,被装配于所述电仓壳体的所述外侧面,用于检测所述锁舌是否移出所述挡槽;
当所述位置传感器检测到所述锁舌移出所述挡槽时,所述电机驱动模块停止所述电机的旋转驱动;
定位模块,包括定位模块电路板和定位模块保护盖;
所述定位模块电路板被所述定位模块保护盖覆盖地安装在所述外壳的所述锁本体部外侧的定位模块安装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仓壳体在所述锁本体部的左右方向上包括在所述锁本体部的厚度方向上厚度较小的薄壳部和厚度较大的厚壳部,所述薄壳部内的内部空间较扁,所述厚壳部内的内部空间较深;
所述电池和所述PCB板的一部分被安装在所述电仓壳体的所述厚壳部内,所述PCB板的其余部分位于所述电仓壳体的所述薄壳部内。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
所述PCB板被以其板面法线大致平行于所述锁本体部的正面的方式安装在所述电仓壳体中;
所述电池为大致长方体形状,其以长方体的最大表面与所述PCB板的所述板面大致平行的方式固定在所述电仓壳体的所述厚壳部内。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机、所述锁舌、以及所述第二施力构件被装配在所述电仓壳体的所述薄壳部的外侧面。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仓壳体的与所述锁本体部的厚度方向垂直的两个外表面中,一个面为平坦的面,另一个面对应于所述薄壳部和所述厚壳部地形成有阶梯状过渡;
所述电机、所述锁舌、以及所述第二施力构件被装配在所述电仓壳体的所述薄壳部的形成有所述阶梯状过渡的外侧面。
6. 如权利要求1至3的任一项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被安装在所述PCB板上的通信模块,具有被安装在靠近所述锁本体部的左右任一侧壁的位置的、与外部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天线;
在所述外壳的与所述天线对应的部位形成有开窗。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仓壳体在与所述外壳的所述开窗对应的部位形成有能严密地嵌装于所述开窗的突起部;
所述电仓壳体的至少所述突起部采用不对所述天线的无线通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硬质材料构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位模块电路板的管脚穿过所述外壳和所述电仓壳体上所设的管脚通孔而可通信地连接于所述PCB板。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定位模块电路板上还安装有光警报模块;
所述定位模块保护盖上形成有导光孔;
所述光警报模块发出的警报光被嵌装在所述导光孔内的导光柱导出到外部。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蹄型锁,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锁本体部的与所述侧臂部伸出的方向相反的一侧,形成有用于安装本马蹄型锁的锁安装孔;
所述电仓壳体被配置在所述锁本体部内的所述锁安装孔与所述锁槽之间的位置;
所述电仓壳体在与所述锁安装孔和所述锁槽对应的部位分别形成为凹陷状,以规避开所述锁安装孔和所述锁槽。”
针对本专利,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附有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924272B,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2834313B,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4279720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4507075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262708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公告号为KR100928030B1,公告日为2009年11月24日的韩国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及其相关段落的中文译文;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4853050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8月19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证据1:侯海亭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手机维修基础入门》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等以及第303-306页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证据2:牛伟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2003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无线局域网》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等以及第73-76页的复印件;
公知常识证据3:张谦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2008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现代物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等以及第290-297页的复印件;以及
公知常识证据4:仇蕾安等编著,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14年08月第1版第1次印刷,《机械专利实务指南》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等以及第58-63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提及的无效理由,同时基于上述证据主张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证据1-7、公知常识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认为公知常识证据4不能用作公知常识证据;(2)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主张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有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电仓壳体及锁舌、PCB板、电池、电机、位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请求人主张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定位模块电路板被定位模块保护盖覆盖地安装在外壳的锁本体部外侧的定位模块安装部”,请求人主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证据4公开了定位模块;证据5、6就位置传感器给出了技术启示;公知常识证据1-4用来评述定位模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6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公知常识证据1-4均为国内正规出版发行的书籍,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主张该四份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等均无异议,并对公知常识证据1-3予以认可,故合议组对公知常识证据1-3予以采信。专利权人不认可公知常识证据4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经查,公知常识证据4为《机械专利实务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机械领域专利的撰写以及审查意见答复,请求人使用书中一个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示例中示出的图片证明图中所示结构为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证据4不属于技术类书籍,其中在申请文件撰写示例中出现的图片不足以证明相关技术内容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熟知,公知常识证据4仅可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迫切需要一种防盗效果好、更加人性化的自行车防盗系统、防盗锁和带有该防盗锁的自行车”,为解决防盗问题,权利要求1还应该包括“收/发信模块”和“CPU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一方面将定位功能模块放在外壳外面能够提高通讯定位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发送定位信息,提高锁的防盗效果;另一方面锁结构本身不易破坏,可保证防盗功能的实现。收/发信模块和CPU是本领域公知的实现通讯的手段,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3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盗。针对该问题,本专利将马蹄锁设置成多层壳体结构,并在锁的外壳外设置定位模块,来收集自行车当前所处的位置信息(即定位信息),将其发送给云计算器或移动通信设备等外部设备。通过定位模块的设置可将定位信息用作追踪自行车,且多层壳体结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坏锁的难度,上述技术手段的结合一定程度上可达到防盗目的,目前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已包含相关特征,其能够解决防盗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至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收/发信模块和CPU模块是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即认为该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不要求权利要求包含实施例中列出的所有相关细节结构或手段,请求人所主张的收/发信模块和CPU模块是与定位模块配合使用的部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其可以采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通讯手段来实现,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大致C字形的锁口的马蹄型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5),图1a示出了安装在自行车后轮斜叉架上的框锁,所述框锁具有圆形锁弓11,所述圆形锁弓11设有第一咬合凹槽13和第二咬合凹槽15,它借助张力弹簧17在图1a 示出的打开位置方向被偏压。只要所述圆形锁弓11不被锁住,就可以借助扳手19逆着偏压顺着锁定方向21向锁定位置方向转动。与所述圆形锁弓11共同工作的锁舌23被压力弹簧25在图1a示出的上锁舌位置方向偏压。所述锁舌23设有中心空隙27,轴29与所述空隙咬合,所述轴在所述锁舌23的范围内设开锁舌凸轮31(参见图3b以及图4的截面图)。在另一纵截面,所述轴29还有接通凸轮33(参见图3a截面图)。电动机39作为所述轴29的驱动装置,电动机39由控制电路41操控。接触开关43与轴29的接通凸轮33共同工作。此外,所述控制电路41在输入端与无线电接收器45连接。控制电路41会一直促使电动机39驱动轴29,直至接通凸轮33重新触碰接触开关。电池47为电机39、控制电路41和无线电接收器45提供能量。
由上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马蹄锁,其具有锁舌23、锁弓11、张力弹簧17、压力弹簧25、电动机39、轴29、控制电路等部件,经比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至少包括如下区别:配置在锁本体部内、包括电仓上盖和电仓下盖的电仓壳体,锁舌、电机和位置传感器被装配于电仓壳体的同一外侧面,PCB板和电池被收容在电仓壳体内,以及定位模块电路板被定位模块保护盖覆盖地安装在外壳的锁本体部外侧的定位模块安装部。本专利通过上述结构实现功能模块的拆分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马蹄型锁的各组成部件。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电仓壳体及锁舌、PCB板、电池、电机、位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定位模块电路板被定位模块保护盖覆盖地安装在外壳的锁本体部外侧的定位模块安装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架锁10(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34-0044段以及附图1-4),架锁10包括外壳,外壳由下部12和上部14组成,并围绕架锁10的其他组件,架锁10还包括内壳壳体32a、32b,内壳壳体设有不同的切口、凹槽以及孔来作为用于与架锁10的不同组件的接收器、导架或轴承,例如用于电动马达26、齿轮28或卷轴24。在组合状态中,除了外壳以外,内壳壳体32a、32b可以说形成第二壳体,第二壳体将架锁10的组件固定在精确的位置并保护该组件免受污染或剧烈地接达。由上可知,证据2公开了在锁的外壳内设有一内壳,但结合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及附图1-4可知该锁的几乎所有组件都容纳在内壳中,如说明书上述内容所述,内壳所起的作用是对各组件的位置进行固定,以及对各组件进行双重保护。证据2中各组件相对于内壳的布置方式与本专利所限定的各组件相对于电仓壳体的布置方式不同。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NFC锁具(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21-0031段以及附图1-3),该自行车车锁包括NFC感应模块,控制室6、单舌锁主体1、锁舌7、锁舌接收部8以及为NFC感应模块供电的电源模块组成。控制室6由钢制外壳包裹,内设有单片机控制系统、蓝牙装置、对应所述NFC感应模块的NFC感应区2、电源模块(电池和电池仓)以及用于机械开锁的备用钥匙孔9,所述单舌锁主体1内设有微型电机和单舌锁机构。由上可知,证据3公开了一种锁具,该锁具包括两个相对独立的壳体(即控制室6和单舌锁主体1),单片机控制系统及电池等组件位于控制室6内,电机、锁舌等组件位于单舌锁主体1内。结合图1、3所示可知控制室6是外露的壳体,其与本专利中容纳在外壳内的电仓壳体有所区别,且证据3中锁舌和电机设于与控制室6相对独立的单舌锁主体1内,也与本专利限定的电机、锁舌设于电仓壳体外侧面不同。
综上,证据2公开了大部分部件均容纳在内壳中的技术方案,证据3公开了包括两个独立的、连接在一起的壳体的技术方案,它们与本专利所限定的外壳内设置电仓壳体及相关部件的布置均不同。在证据2-3均未公开相同或相似的壳体结构和布置方式,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壳体结构和布置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以证据2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外,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还主张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评述方式。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3公开了完全不同的锁壳结构及部件布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其进行拼凑组合并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限定的壳体结构及部件布置方式。本专利通过设置电仓壳体,将电池、PCB板这些电子部件布置在电仓壳体内,将锁舌、电机、位置传感器布置在电仓壳体的同一外侧面,且将定位模块设计成单独的模块布置在锁外壳外并由保护盖对其进行保护,使得上述部件分开布置,但又相互关联、共同配合实现锁的各项功能,且保证锁的整体结构合理。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另外,关于请求人主张的公知常识证据1-4,请求人仅主张使用上述证据评述定位模块。经查,请求人主张的公知常识证据1-4仅涉及定位模块,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关于证据4-6,请求人未主张采用其来评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主张证据4公开了定位模块,证据5、6就位置传感器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10886397.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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