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淇淋(椰子灰花形)-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冰淇淋(椰子灰花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69
决定日:2019-04-19
委内编号:6W111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119027.7
申请日:2017-03-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燕勇
主审员:高桂莲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永乾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整体形状和颜色均不相同,具有明显区别。
全文:
针对201730119027.7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730067561.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2:专利号为201630138663.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3:专利号为88301945.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3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证据2和3所示产品都属于冰淇淋或冰淇淋相关的产品,涉案专利与证据2和3所示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证据1以及相关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2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请求人主张将证据2设计1的冰淇淋上部火炬部分结合证据3的颜色与涉案专利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设计1的冰淇淋上部形状与涉案专利完全不同,即使结合证据3与涉案专利也具有明显区别。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当庭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2和3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分别为是2016年10月12日和1989年11月25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冰淇淋,证据2设计1公开了一种冰淇淋的外观设计,证据3公开了一种冰淇淋帖,其中包含有冰淇淋的外观设计,其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俯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表示,其简要说明记载: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故省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如图所示,其包含两部分,下部的棕色圆饼和上部类似半圆球的花形,表面由密集、杂乱的灰色碎点组成。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证据2设计1由主视图和设计1的俯视图组成,如图所示,其整体为带火炬头造型的两层冰淇淋甜筒堆叠而成,上部冰淇淋为白色火炬头形状。详见证据2附图。
证据3由简盖帖主视图、简身帖主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组成,如图所示,其标贴表面为灰色带文字图案。详见证据3附图。
涉案专利与证据2设计1的冰淇淋头部相比,两者的整体形状和颜色均不相同。涉案专利的颜色与证据3的标贴颜色也并不相同。
合议组认为:由于涉案专利与证据2设计1的冰淇淋头部的整体形状和颜色均不相同,且证据3的标贴颜色与涉案专利的颜色也不相同,因此即使将证据2的冰淇淋头部形状结合证据3的标贴颜色,与涉案专利相比仍然没有相同的设计特征,二者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组合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73011902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