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折叠式足浴器及其调节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53
决定日:2019-04-30
委内编号:4W108226、4W1084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08964.7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刘学
授权公告日:2017-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龙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祝晔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K3/0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份证据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两者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2月0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折叠式足浴器及其调节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410508964.7,其申请日是2014年09月28日,专利权人为宁波龙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折叠式足浴器,该足浴器的盆座(1)与盆体(4)扣合构成壳体,盆体的足浴槽口边沿一侧设有盖罩(5),盖罩与盆体的足浴槽口边沿扣合,盆体的另一侧足浴槽内底面设有凸台(402),盆体底部的盆座内设有加热器(3)、气泵(7)、电路板、过热保护开关,电路板通过电线外接电线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足浴槽口略高于足浴槽内底面的凸台(402),盆体的足浴槽口内径至足浴槽底面外径之间的盆壁为波浪形弯折折叠的裙边(401),裙边的上部边口设有外沿口,裙边的弯折部位为至少一处折弯部,裙边通过注塑成型技术与盆体的足浴槽口、足浴槽底面成型为一体;所述盆体(4)的凸台(402)呈锥形雨滴,凸台尖端的两侧对称设有条形的通孔,通孔底部对应的盆体腔室内设有加热器(3),加热器呈“T”字形中心凸起的凸条,凸台通孔处的盆体腔室与加热器的底座连接处设有加热密封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叠式足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足浴槽内底面设有由凸台(402)两侧对称设置的气波条(6),气波条设有气波孔,气波条设置于足浴槽内底面条槽(403)内;条槽的底部设有与盆座(1)底部内的气泵(7)、三通件(2)连接的气孔,条槽的气孔、气泵、三通件之间通过皮管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折叠式足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波条(6)和盆体(4)的足浴槽口内底面分别设有凸起的按摩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叠式足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底部的盆座(1)内还设有带偏心锤的振动电机,盆体的足浴槽内底面设有按摩鼓轮和过滤网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叠式足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裙边(401)拉伸展开时,盆体的足浴槽口内径至足浴槽底面外径之间的盆壁呈向外斜向的锥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折叠式足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外径设有护套筒(8)或支撑件,盆体的裙边(401)展开时,护套筒与裙边的斜面上端外径套合,或支撑件与盆体的外沿口相抵支撑。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叠式足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盆壁设有高于凸台(402)的固定壁(404),固定壁与裙边(401),以及盆体的足浴 槽底面和足浴槽口一体构成盆体。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折叠式足浴器的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裙边(401)由软性材料成型,裙边与盆体由两次成型;推拉盆体的外沿口,裙边通过波浪形弯折折叠处的过盈折叠方式展开和收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折叠式足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裙边(401)或盆体同时由双色成型。”
(一)4W108226案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刘学(以下简称第一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133298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8日;
证据2:CN1O2630149B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证据3:CN20323151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9日;
证据4:CN201079324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2日;
证据5:CN186213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
证据6:CN10271585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0月10日;
证据7:CN20232873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
证据8:CN201399077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0日;
证据9:CN10323023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07日。
结合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盖罩与盆体的足浴槽口边沿扣合;②盆体底部的盆座内设有气泵(7)、电路板、过热保护开关,电路板通过电线外接电线插头;③盆体的足浴槽口内径至足浴槽底面外径之间的盆壁为波浪形弯折折叠的裙边(401),裙边的上部边口设有外沿口,裙边的弯折部位为至少一处折弯部,裙边通过注塑成型技术与盆体的足浴槽口、足浴槽底面成型为一体;④盆体的另一侧足浴槽内底面设有凸台(402),凸台尖端的两侧对称设有条形的通孔,通孔底部对应的盆体腔室内设有加热器(3),所述盆体(4)的足浴槽口略高于足浴槽内底面的凸台(402),所述盆体(4)的凸台(402)呈锥形雨滴;⑤加热器呈“T”字形中心凸起的凸条;⑥凸台通孔处的盆体腔室与加热器的底座连接处设有加热密封件。而上述区别①被证据9公开,区别②被证据5公开,区别③被证据2公开,区别④被证据7公开,区别⑤被证据3公开,区别⑥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5、7、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2、4、5、6或8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8226),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附件2: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5-7、9均未公开将足浴盆的壳体设计为折叠结构的技术,即使证据2公开了折叠浴盘,给出了将证据1涉及的足浴盆中壳体采用折叠结构制成的技术启示,但仍未公开具体如何设计和实施基于上述技术启示的具体结构。专利权人还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内容与附件1和附件2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内容接近,前审在授权时已经明确了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即使第一请求人增加了证据3-9,上述证据也未公开折叠结构与足浴盆结构结合,没有将加热器、气泵、电路板等主要部件设置于盆体内的凸起下方并隔离密封的内容,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二)4W108404案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宁波舜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CN275080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11日;
证据2’: CN1O2630149B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证据3’: CN20213655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8日;
证据4’: CN20312223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14日。
结合上述证据,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对加热器的位置限定不清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8404),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样提交了上述附件1和附件2。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盆体底部的盆座内设有加热器”和“通孔底部对应的盆体腔室内设有加热器”并不矛盾,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证据1中的水流气泡装置与本专利的气泵在结构上完全不同,本专利的凸台结构能获得盆体内水体加热和流动的技术效果,本专利盆体的可折叠结构能获得足浴器在盆体处于折叠状态下存储空间减少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第二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合议组决定对其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3月08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4 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慈程麟、公民代理人杨登佐,第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陈建,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姜瑞祥、龙洋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
(2)第一、第二请求人均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3)第一、第二请求人均重点阐述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表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其中第二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盆体可折叠的特征、加热器的具体形状、过热保护开关、加热密封件和盖罩、条形通孔的具体位置。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可折叠的盆体,给出了关于泡脚盘可折叠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降低了盆体高度,水循环原理不同,证据1’中的水流气泡装置和本专利的气泵并不相同,本专利的凸台和加热器的形状保证热水循环的效果,并保证盆体的底部体积最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第一请求人共提交了9份证据,第二请求人共提交了4份证据,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经审查,合议组确认证据1-9和证据1’-4’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第二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折叠式足浴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足部冲洒泡脚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泡脚机主要由底座1、加热装置2、抽吸装置3、水流气泡装置4、本体5、开关控制装置6、冲洒装置7所组成;底座1可与本体5底部的固定柱59套设固合;加热装置2,其由L型散热盒21、下端设有的密封圈22及温控器23、内部设有的加热管24等构成,通过温控器23控制加热温度,散热盒21上端设有方型密封圈25,可与本体5内部凹室密封固合;水流气泡装置4,具有气泡产生室41,下接一小马达42,气泡产生室41两侧下端设固定器 43和接水管44,将水流气泡导流至本体5的泡脚盆51内部;本体5,由凹型状泡脚盆51,中间段两侧边设有水流出孔52,底部设有底部冲水板53,底部冲水板53设有冲水孔531让水流及气泡冲压按摩脚底,其泡脚盆51后端上方设有开关容室58,可将开关控制装置6内部零组件置设其中;开关控制装置6,最下端为一电器端子61,端子61上方有一条状固定片62,固定片内部设有数个贯孔可将塑胶套63及按键64固设其中;冲洒装置7,包括一盖合于泡脚盆51上端的上盖71。
可见,证据1’同样是一种足浴盆,其中底座1和本体5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盆座和盆体,底座1与本体5扣合构成壳体;盖合于泡脚盆51上端的上盖7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盖罩,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上盖71设置于泡脚盆51的足浴槽口边沿的一侧,并与边沿扣合;从附图1、2B和3中可以看出凹型状泡脚盆51的一侧底面设有凸台,并且该凸台呈锥形雨滴,盆体的足浴槽口略高于足浴槽底面的凸台;底座1内设有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内部设有加热管24,其中加热管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器;具有一小马达42的水流气泡装置4用于产生气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泵;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足浴器具有外接电线插头,并且证据1’中具有开关控制装置6和按键64,因此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
对比后可知,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足浴器的盆壁是可折叠的,而证据1’是不可折叠的,具体特征为:一种折叠式足浴器,盆体的足浴槽口内径至足浴槽底面外径之间的盆壁为波浪形弯折折叠的裙边(401),裙边的上部边口设有外沿口,裙边的弯折部位为至少一处折弯部,裙边通过注塑成型技术与盆体的足浴槽口、足浴槽底面成型为一体;②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过热保护开关,并且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盖罩、条形通孔、加热密封件的具体位置不同,加热器的形状不同。
对于区别①,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折叠浴盆,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5]、[0046]段,附图6):包括底板100和面板200,以及连接在底板100和面板200之间的可折叠的环形盆壁300,底板100和面板200都是由塑料一次注塑成型得到,底板100和面板200成形之后,再放入到模具中,通过二次注塑成型形成环形盆壁300,环形盆壁300具有多道与底板100平行且可将环形盆壁300向底板折叠的环形折痕301,当所述可折叠浴盆处于折叠状态时,所述环形盆壁的纵向剖面呈沿所述底板的纵向剖面延伸的波浪形。可见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折叠浴盆,给出了可以通过折叠浴盆的盆壁以减少占用空间、方便携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因足浴盆与浴盆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发现足浴盆同样因盆体较大而存在占用空间大、不方便携带的技术问题,因此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可折叠的盆壁应用到证据1’中的足浴盆中,以减少足浴盆的体积使之便于存放与携带。将证据2’中的盆壁应用到证据1’中后,证据2’中的波浪形弯折折叠的环形盆壁3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盆体的足浴槽口内径至足浴槽底面外径之间的盆壁为波浪形弯折折叠的裙边(401),并且从附图6中可以看出裙边的上部边口设有外沿口,裙边的弯折部位为至少一处折弯部;证据2’中底板100和面板200成形之后,再放入到模具中,通过二次注塑成型形成环形盆壁300,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裙边通过注塑成型技术与盆体的足浴槽口、足浴槽底面成型为一体盆体(4)。因此,区别①被证据2’公开,并且将证据2’中的可折叠盆壁应用于证据1’中的足浴盆中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折叠式足浴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
对于区别②,在足浴器领域,盖罩的作用是防止水外溅和减缓热量散发,凸台上条形通孔的作用是使凸台内部的加热器与水接触,从而加热水体,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上盖和凸台中间段两侧对称设有水流出孔的基础上,只要能满足使用者脚部放置于凸台两侧,盆体内的热水流与足部接触,且盆体内水不外溅和热量减缓散发的需求,将盖罩设于凸台一侧或另一侧,条形通孔设于凸台的中间或是尖端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在证据1’公开了凸台内的腔室内设有加热器,加热器与水流出孔对应,以便加热的水流可以从水流出孔流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呈“T”字形中心凸起的加热器,以适应凸台内侧腔体的空间形状,使得加热效果更好。证据1’还公开了加热装置的散热盒上端通过一方形密封圈与本体内部凹室结合在一起,在此基础上,为了在呈“T”字形中心凸起的加热器通过通孔加热盆体内的水体时避免水从盆体腔室与加热器底座间的缝隙渗漏而影响加热器正常工作,在盆体腔室与加热器的底座连接处设有加热密封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加热装置2中具有控制加热温度的温控器2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安全角度考虑,容易想到设置过热保护开关,当水温过热而出现安全隐患时可以停止加热器工作。综上,区别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作出的改变或替换,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气泵与证据1’中的水流气泡装置不同,本专利与证据1’的水循环原理不同,且本专利中的凸台结构与证据1’中的凸台结构也不同,本专利的凸台结构能获得盆体内水体加热和流动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具有小马达42的水流气泡装置的作用是产生气泡,与本专利的气泵作用相同;证据1’和本专利的足浴盆同样具有设置于盆体中间的凸台,加热装置安装在凸台与底座形成的内部空间中,加热装置对应的凸台两侧开有条形通孔,使得凸台内部的加热器与盆中的水体可以接触,热水都是被所述加热装置加热后再从凸台两侧条形通孔流出进而与足部接触,即证据1’中凸台的形成结构和配置位置、水循环原理、加热方式及流动效果均与本专利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足浴槽内底面设有由凸台(402)两侧对称设置的气波条(6),气波条设有气波孔,气波条设置于足浴槽内底面条槽(403)内;条槽的底部设有与盆座(1)底部内的气泵(7)、三通件(2)连接的气孔,条槽的气孔、气泵、三通件之间通过皮管连接”。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泡脚盆51底部设有底部冲水板53,底部冲水板53设有冲水孔531让水流及气泡冲压按摩脚底,从附图2A中可以看出底部冲水板53在凸台两侧对称设置,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盆体(4)的足浴槽内底面设有由凸台(402)两侧对称设置的气波条(6),气波条设有气波孔,安装底部冲水板53的条状空间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条槽。并且水流气泡装置产生的水流气泡通过两水管44导流至凸台两侧的冲水孔,两条槽的底部必然有与气泵连接的气孔,在此基础上,选择三通件连接气泵和两个条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波条(6)和盆体(4)的足浴槽口内底面分别设有凸起的按摩头。”而在足浴盆领域,在底面和气波条等与使用者足部接触的位置设置按摩头,使得使用者在泡脚的时候可以按摩脚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证据3’中的足浴盆底部有弹性针刺和高磁磁珠(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证据4’在底盆200内设置有按摩凸起240,均是用于对脚底进行按摩(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底部的盆座(1)内还设有带偏心锤的振动电机,盆体的足浴槽内底面设有按摩鼓轮和过滤网罩。”证据3’中的足浴盆底部包括过滤网15,直流电机19,内壳中部有自动按摩滚轮3(出处同前)。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按摩鼓轮设于盆体的足浴槽内底面以对足底进行按摩和设置过滤网罩以对盆体内的水体的过滤。并且在足浴盆中使用带偏心锤的振动电机以对水体产生振动效果,增加足浴时的水流按摩效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最后两行明确指出该技术为现有技术,且专利权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裙边(401)拉伸展开时,盆体的足浴槽口内径至足浴槽底面外径之间的盆壁呈向外斜向的锥形”。从证据2’附图6中可以看出当环形盆壁300拉伸展开的时候,盆壁呈向外斜向的锥形。因此将证据2’中的折叠盆壁应用于证据1’中的足浴盆后,展开时盆体的足浴槽口内径至足浴槽底面外径之间的盆壁必然呈锥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外径设有护套筒(8)或支撑件,盆体的裙边(401)展开时,护套筒与裙边的斜面上端外径套合,或支撑件与盆体的外沿口相抵支撑”。 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附图8-9):为了提高可折叠浴盆在展开状态的强度,在面板和底板之间设置多根可拆卸收起的支撑杆,支撑杆位于环形盆壁的外侧,与面板外沿口相抵支撑。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在所述盆体的外径设有支撑件,盆体的裙边展开时,支撑件与盆体的外沿口相抵支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进一步增强盆体展开时的稳定性,可以在盆体的外径设置护套筒,当盆体的裙边展开时,护套筒与裙边的斜面上端外径套合,以此来支撑盆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盆体(4)的盆壁设有高于凸台(402)的固定壁(404),固定壁与裙边(401),以及盆体的足浴槽底面和足浴槽口一体构成盆体”。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伸缩足浴盆,包括底盆200、盆端300和用于连接底盆200和盆端300的伸缩件100(参见说明书[0026]段),其盆壁也是由下半部的固定壁和上半部的折叠裙边构成。在证据4’已给出的启示和在盆体折叠后的整体高度必然大于或等于盆体内的凸台的高度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要进一步加高盆体高度,可以设置高于凸台的固定壁,在固定壁之上再增加可以折叠的裙边,共同构成盆体以加高盆体,增加装水量,又可在盆体折叠后使得固定壁能对凸台提供保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盆体(4)的裙边(401)由软性材料成型,裙边与盆体由两次成型;推拉盆体的外沿口,裙边通过波浪形弯折折叠处的过盈折叠方式展开和收拢”。证据2’已经公开了底板100和面板200都是由塑料一次注塑成型得到,底板100和面板200成形之后,再放入到模具中,通过二次注塑成型形成环形盆壁300,环形盆壁300由热塑性弹性体TPE二次注塑成型形成,TPE具有橡胶的高弹性,高强度,高回弹性,触感柔软(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45]段),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盆体(4)的裙边(401)由软性材料成型,裙边与盆体由两次成型。并且从证据2’附图6中可以看出推拉盆体的外沿口,裙边通过波浪形弯折折叠处的过盈折叠方式展开和收拢,与本专利的展开和收拢方式相同。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盆体(4)的裙边(401)或盆体同时由双色成型”。证据2’还公开了二次注塑成型形成环形盆壁300时,可以选择面板的颜色与热塑性弹性体的颜色不同(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盆体(4)的裙边(401)或盆体同时由双色成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全部予以无效。基于此,合议组对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和组合方式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10508964.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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