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计量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80
决定日:2019-04-30
委内编号:4W108250
优先权日:2004-12-30
申请(专利)号:200580044933.X
申请日:2005-1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依米泰克丹麦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滢滢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张青
国际分类号:F01N3/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未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80044933.X、名称为“计量泵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原为格伦德福斯诺诺克斯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依米泰克丹麦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量泵装置,用于通过计量泵(2)将液态还原剂混合到废气流中,该计量泵(2)的输入侧与连接到还原剂箱(4)的接管连接,该计量泵(2)的输出侧与压力管道(16)以及通到该还原剂箱(4)的回流管道(10)连接,其特征在于:在该压力管道(16)上设置克服由该计量泵(2)产生的流体压力偏压的止回阀(20),该回流管道(10)沿还原剂的流动方向在该止回阀(20)之前与该压力管道(16)连接,在该回流管道(10)上设置有选择性地关闭该回流管道(10)的第一截止阀(12),其中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并且在该回流管道(10)关闭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大于该止回阀(20)的偏压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止回阀(20)直接设置在一预混合装置(39)的混合腔(18)中,由该计量泵(2)供给的还原剂与压力气体在该混合腔中混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该压力管道(16)或该回流管道(10)上,沿流动方向处于该止回阀(20)和该截止阀(12)之前的位置处设置有检测流体压力的压力传感器(14)。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截止阀(12)以下述方式与该压力传感器(14)连接,即:在该压力传感器(14)检测达到一预定流体压力时,该第一截止阀转换到关闭该回流管道(10)的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以下述方式偏压该第一截止阀(12),即:使得该第一截止阀(12)在静止状态下保持打开该回流管道(10)的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一预混合装置(39),在该预混合装置(39)中由该计量泵(2)供给的还原剂与压力气体混合,在通向该预混合装置(39)的压力气体管道(28)的输入侧设置选择性地切断压力气体供给的第二截止阀(26)。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回流管道(10)上的第一截止阀(12)与该压力气体管道(28)上的第二截止阀(26)以下 述方式连接,即:在该压力气体管道(28)打开时关闭该回流管道(10)。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截止阀(12)可通过压力气体操作,通向该预混合装置(39)的该压力气体管道(28)与该第一截止阀(12)的操作接管在沿流动方向处于该第二截止阀(26)之后的位置处连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通向该预混合装置(39)的该压力气体管道(28)与该第一截止阀(12)的操作接管在沿流动方向处于节流位置(34)之前的位置处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二截止阀(26)以下述方式与设置在该压力管道(16)或该回流管道(10)上沿流动方向处于该止回阀(20)和该第一截止阀(12)之前的压力传感器(14)连接,即:在该压力传感器(14)检测达到一预定流体压力时,该第二截止阀(26)转换到打开该压力气体管道(28)的位置。
11. 如权利要求6-10之一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以下述方式偏压该压力气体管道(28)上的第二截止阀(26),即:使得该第二截止阀(26)在静止状态下保持断开该压力气体管道(28)的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量泵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该预混合装置(39)中、压力气体供给的输出侧设置一止回阀(36)。”
针对本专利,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1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256850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00年09月05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0-24044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04月12日、公开号为DE19947197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2001年04月05日、公开号为DE19947198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09月16日、公开号为US2004/0177606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US6273120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7:请求人声称的HYDAC公司产品技术数据手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4年03月1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次无效请求与2018年12月25已进行口头审理的第4W107933号无效宣告请求所采用的证据和理由完全相同,应不予受理和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重新及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1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256850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00年09月05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0-24044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04月12日、公开号为DE19947197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2001年04月05日、公开号为DE19947198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09月16日、公开号为US2004/0177606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US6273120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7:请求人声称的HYDAC公司产品技术数据手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4年03月12日;
证据8:公开日为2004年04月01日、公开号为US2004/0060286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9:公开日为2004年06月17日、公开号为US2004/0115074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0:公开日为1994年06月14日、公开号为US532028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8149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2:1994年再印、第四版《Fundamentals of Motor Vehicle Technology》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01-102页及其第101页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均收到合议组对对方上述意见及所附证据的转文;
(2)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2,并放弃权利要求2-12不清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7的原件,明确证据7的网络抓取时间为2004年06月05日,专利权人表示认可;
(3)专利权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以及证据5-10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具体为证据1中的部件“P”为燃料喷射泵,而非燃料喷射计量泵,证据2中的部件“92”为燃料泵,而非燃料计量泵,证据3中的部件“4”为输送泵,而非计量泵,证据4中的部件“4”为输送泵,而非输送计量泵;
(4)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7、11、12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6)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5、7-9之一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5、7-9之一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2、5、7-9之一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2、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1、2、5、7-9之一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1、2、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6、8-11均是专利文献,证据7是网络抓取图,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证据的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5-10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与针对本专利的第4W107933号无效宣告请求中的证据1-4相同,应以第4W107933号无效请求中请求人对证据1-4的译文为准。合议组经核实认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对证据1-4中涉及泵的技术特征的翻译与外文原文含义不符,证据1中的部件P应为燃料喷射泵,证据2中的部件92应为燃料泵,证据3中的部件4应为输送泵,证据4中的部件4应为输送泵,其余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为准。
证据1-6、8-11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7是网络抓取图,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故证据1-1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不清楚“第一截止阀(12)”是如何工作的,同时权利要求1也没有记载“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所持续的时间,以及没有记载“在该回流管道(10)关闭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大于该止回阀(20)的偏压力”所持续的时间。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知,“第一截止阀(12)”和“止回阀(20)”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存在联动关系,第一截止阀处于打开的操作位置时,止回阀保持关闭,还原剂流经回流管道回到还原剂箱进行预冲操作,第一截止阀转换到关闭的操作位置时,流体压力上升超过止回阀的偏压力就会自动打开止回阀,还原剂流经压力管道进入混合腔。且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未记载请求人所述的“所持续的时间”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在该回流管道(10)上设置有选择性地关闭该回流管道(10)的第一截止阀(12)”,但是未进一步限定第一截止阀(12)在什么情况下关闭回流管道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打开回流管道,根据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2段的记载,第一截止阀是以特定方式来关闭和打开回流管道的,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了较宽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12也包括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计量泵装置来说,第一截止阀处于打开或关闭的操作位置时回流管道分别是打开或关闭的,在系统启动排气预冲阶段打开回流管道的第一截止阀,在预冲完毕后关闭第一截止阀向预混合装置供给还原剂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权利要求1中通过技术特征“其中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并且在该回流管道(10)关闭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大于该止回阀(20)的偏压力”的限定已经明确了回流管道打开和关闭状态下流体压力与止回阀偏压力、止回阀所受力之间的关系, 至于截止阀如何实现打开和关闭的转换,本领域公知使用电控或气控等手段均可实现,无需具体限定为说明书中的气控方式,故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与“第一截止阀(12)、压力管道(16)和回流管道(10)如何进行相互的操作或协作”有关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与“压力传感器”有关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计量泵装置,针对现有技术EP1435458A1中“计量泵装置为保证计量的准确性,系统在启动时需先进行排气,在预混合装置前设置二位三通阀,通过二位三通阀的位置转换切换还原剂是通向回流管道还是通向预混合装置,造成计量泵装置结构复杂”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一种能够简化结构的计量泵装置。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计量泵装置,其中“在该压力管道(16)上设置克服由该计量泵(2)产生的流体压力偏压的止回阀(20),该回流管道(10)沿还原剂的流动方向在该止回阀(20)之前与该压力管道(16)连接,在该回流管道(10)上设置有选择性地关闭该回流管道(10)的第一截止阀(12),其中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并且在该回流管道(10)关闭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大于该止回阀(20)的偏压力”,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已经清楚限定了第一截止阀(12)、压力管道(16)和回流管道(10)是如何进行相互的操作或协作的,即,在回流管道上设置截止阀,并根据截止阀的打开和关闭状态设置压力管道中止回阀保持关闭的偏压力,通过这种设置,可以省去用于对系统排气或预冲进行控制的结构复杂的二位三通阀,仅通过控制回流管道的截止阀的打开或关闭,就可以实现止回阀的自动关闭和打开,实现在计量泵输出侧、压力管道和回流管道之间的二位三通功能,相比于EP1435458A1中的计量泵装置简化了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至于压力传感器,其在本专利中只是用于检测回流管道和压力管道充满还原剂时的流体压力的极限值,以便根据该极限值设定止回阀的偏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检测该极限值,故“压力传感器”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6.1相对于证据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针对催化剂装置的燃料添加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38、57-62段,附图8):证据1的附图8所示的技术方案属于利用LNT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向车辆尾气中直接喷射燃料作为还原剂。柴油机的燃料喷射泵P向发动机供应燃料,多余燃料经由回流管14返回燃料箱4。作为回流流路的回流管在其中途分支,一路与截止阀9连接,截止阀9由控制装置10控制,另一路经由作为分支流路的添加燃料供给管15与排出阀8连接。以恰当的驱动频率来控制截止阀9,利用水击作用将燃料向排出阀8加压输出。即,关于喷射量的控制,进行ON/OFF控制(驱动频率控制),驱动频数越多则添加燃料越多。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燃料喷射泵,所采用的还原剂是燃油,对燃油喷射量的控制是通过以恰当的频率控制截止阀9实现的,证据1没有公开燃料喷射泵P为计量泵,证据1中的截止阀9被控制以调整喷射量,其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有选择性地关闭该回流管道的第一截止阀”,另外证据1的燃料喷射泵P在回流侧与压力管道和回流管道连接,其输出侧是通向发动机。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限定了“一种计量泵装置,用于通过计量泵(2)将液态还原剂混合到废气流中,该计量泵(2)的输出侧与压力管道(16)以及通到该还原剂箱(4)的回流管道(10)连接”以及“有选择性地关闭该回流管道的第一截止阀”。因此,证据1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2相对于证据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排气净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18、24-34段,附图1):证据2的附图1所示的技术方案属于利用LNT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向车辆尾气中直接喷射燃料作为还原剂。图1中的ECU30是发动机1的电子控制单元,控制喷射阀91b的打开时间(喷射量)。工作过程,当满足需要进行再生操作的条件时,控制阀91b打开并将电磁截止阀91e(作为回收阀而发挥功能)关闭。由此,从燃料泵92向连接管91c供给加压燃料,并从喷嘴91a的喷射孔915喷射燃料。在喷射结束后,由于控制阀91b为避免因高热导致的工作不良设置在尽量远离排气通路3的位置,因此当控制阀91b关闭时,残留在燃料管91c内的高压燃料还很多,还会从喷嘴91a继续喷射到排气通路3内发生燃料泄露,为防止这种燃料泄露,ECU30关闭控制阀91b(由此停止从燃料泵92向连接管91c的高压燃料的供给)同时打开电磁截止阀91e,由此,连接管91c内的燃料压力立即下降,喷嘴91a停止喷射燃料。
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一种燃料泵92,所采用的还原剂是燃油,对燃油喷射量的控制是通过控制阀91b的打开时间实现的,故证据2没有公开燃料泵P为计量泵,电磁截止阀91e在证据2中用于喷射“切断”时对连接管91c泄压,防止燃料继续从喷嘴91a喷出。故证据2不涉及通过止回阀偏压力的设置控制还原剂是流经回流管道回到还原剂箱还是流经压力管道进入混合腔的技术。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限定了“一种计量泵装置,用于通过计量泵(2)将液态还原剂混合到废气流中,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因此,证据2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3相对于证据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计量还原剂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证据3的附图1所示的技术方案属于利用SCR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尿素水溶液从尿素罐1中经由尿素管路1a被输送泵4抽取,并经由具有止回阀6的第二尿素管路1b被输送到混合室的计量阀7。计量阀7计量所需的尿素水溶液量进入混合室的混合空间中。可能出现的过量可以经由回流管路1c输送回尿素罐1。在泵4和计量阀7之间,分支有另一个尿素管路1d,该尿素管路加载有用作排气阀10的旁路阀,尿素管路1d交汇上述回流管路1c。阀10的打开和关闭用于使管路1b排气。排气阀10可被时钟操控,通过相应地操控排气阀10,打开起旁通作用的管路1d,可以减小尿素回路中施加在泵4上的反压力,从而可以以相对低的功率启动泵4,更快地开始定量。
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一种输送泵4,所采用的还原剂是尿素水溶液,采用计量阀7计量所需的尿素水溶液进入混合室,故证据3没有公开输送泵P为计量泵。排气阀10在证据3中用于对管路1b排气,减小施加在泵4上的反压力,更快地开始定量。证据3中控制是否向混合室供应还原剂的部件是计量阀7,不是止回阀6,故证据3不涉及通过止回阀的偏压力的设置控制还原剂是流经回流管道回到还原剂箱还是流经压力管道进入混合腔的技术。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限定了“一种计量泵装置,用于通过计量泵(2)将液态还原剂混合到废气流中,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因此,证据3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4相对于证据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7、11、12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计量还原剂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证据4的附图1所示的技术方案属于利用SCR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尿素水溶液从尿素罐1中经由尿素管路1a被输送泵4抽取,并经由止回阀6而被输送到混合室8的计量阀7。计量阀7计量混合空间中所需的尿素水溶液量。从管路1a分支出返回管路1b,该管路1b加载有旁路电磁阀11。压力传感器10检测管路1a中的压力,并传送到控制设备40,控制设备将信号输出到电磁阀11,通过对电磁阀11的相应操作,可以打开或关闭返回管路1b,从而能够调节管路1a中的压力。借助于电磁阀11,例如还可以实施管路1a的必要排气。
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一种输送泵4,所采用的还原剂是尿素水溶液,采用计量阀7计量所需的尿素水溶液进入混合室,故证据4没有公开输送泵P为计量泵,电磁阀11在证据4中用于调节管路1a中的压力,必要时实施排气。证据4中控制是否向混合室供应还原剂的部件是计量阀7,不是止回阀6,故证据4不涉及通过止回阀的偏压力的设置控制还原剂是流经回流管道回到还原剂箱还是流经压力管道进入混合腔的技术。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限定了“一种计量泵装置,用于通过计量泵(2)将液态还原剂混合到废气流中,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因此,证据4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7、11、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7、1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5、7-9之一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5、7-9之一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2、5、7-9之一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2、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1、2、5、7-9之一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1、2、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上文所述。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消除来自废气的氮氧化物的还原剂进行计量的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第0012段,附图1):证据5的附图1所示的技术方案属于利用SCR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尿素水溶液从尿素箱1中经由尿素管路1a被计量泵4抽取,并经由止回阀6而被输送到混合室8的计量阀7。计量阀7计量混合空间中所需的尿素水溶液量。从管路1a分支出返回管路1b,该管路1b加载有泄放阀11。通向气动连接13连接有管道12,诸如软管的形式,它的另一端连接到混合腔8,从而泄放阀11能够根据混合腔中的压力来控制管道1a中的尿素水溶液的压力。
由此可见,证据5公开了一种计量泵4,所采用的还原剂是尿素水溶液,采用计量阀7计量所需的尿素水溶液进入混合室,证据5中泄放阀11能够根据混合腔中的压力来控制管道1a中的尿素水溶液的压力。证据5中控制是否向混合室供应还原剂的部件是计量阀7,不是止回阀6,故证据5不涉及通过止回阀的偏压力的设置控制还原剂是流经回流管道回到还原剂箱还是流经压力管道进入混合腔的技术。
证据7公开了一种自动排气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7的“描述”部分,附图A和B):HYDAC排气阀排除紧接在液压系统启动之后或液压系统长时间关闭之后积累在液压系统中的气泡。排气阀保持打开,直到阀达到45psi的压差。为了保持阀关闭,压力必须维持在45psi以上。
请求人主张:证据7公开了排气阀初始保持打开,从而回流管道打开,泵泵送的液体通过回流管道将气泡排出,使压力管道和回流管道充满液体,直到压力管道的压力达到45psi。此时,排气阀切换为关闭。在排气阀打开时,止回阀关闭的偏压力显然应当大于液体压力作用在止回阀上的力,否则排气阀的排气功能无法实现。因此,证据7公开了特征“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7虽然公开了排气阀,但是未公开排气阀打开或关闭时压力管道的状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7中对“阀”的描述均是针对排气阀,45psi指的并不是压力管道上止回阀的压差,排气阀打开时止回阀是否关闭并未公开,故证据7并未公开特征“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
证据8公开了一种用于从废气中除去氮氧化物的还原剂的剂量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8的中文译文的第0008-0009段,附图1):尿素水溶液从尿素箱1中经由尿素管路1a被泵4抽取,并泵送到混合室8的计量阀7。泵4通过控制电动机4a进行转速控制,以使溢流量最小化。泵送的过多的量通过限压阀11返回泵4的进气侧。计量阀7将所需的尿素水溶液量计量到混合室8中。
由此可见,证据8公开了一种泵4,所采用的还原剂是尿素水溶液,采用计量阀7计量所需的尿素水溶液进入混合室,证据8的泵4的下游并未设置止回阀,限压阀11的作用是用于返回泵送过量的还原剂。证据8中控制是否向混合室供应还原剂的部件是计量阀7,且未设置本专利的止回阀,故证据8不涉及通过止回阀的偏压力的设置控制还原剂是流经回流管道回到还原剂箱还是流经压力管道进入混合腔的技术。
证据9公开了一种用于产生还原剂/空气混合物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9的中文译文的第0008-0009段,附图1):当使用步进电动机20时,步进电动机操作的每个步骤对应于供给泵16的限定的泵送量,从而通过以规定的步数操作步进电动机20,预定量的还原剂由进料泵16泵送。步进电动机20的操作由未示出的控制单元控制,使得通过进给泵16,泵送在发动机的给定运行状态下所需的还原剂的量。
7.1.1关于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方式
参照第6部分的评述,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限定了“一种计量泵装置,用于通过计量泵(2)将液态还原剂混合到废气流中,该计量泵(2)的输出侧与压力管道(16)以及通到该还原剂箱(4)的回流管道(10)连接”以及“有选择性地关闭该回流管道的第一截止阀”。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2段的记载,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简化系统预冲排气回路的结构”。
由上述证据3、4、5、7、8、9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4、5、8、9都属于利用SCR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需要对还原剂精确计量,证据7仅公开了一种自动排气阀。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属于利用LNT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向车辆尾气中直接喷射燃油作为还原剂,其没有公开燃料喷射泵具有计量功能,其还原剂不需要预先与压力气体进行混合,也不需要进行预冲排气操作以实现还原剂的精确计量。也即,证据1并不存在为了排气而预冲管路的技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证据1的回流管路上再行设置预冲排气系统,也就无从谈起进一步简化预冲排气回路的结构。另外,证据3-5、7-9均未给出忽略上述证据1本身的技术构思而在证据1基础上加以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其它理由或在案证据进一步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5、7-9之一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1.2关于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方式
参照第6部分的评述,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限定了“一种计量泵装置,用于通过计量泵(2)将液态还原剂混合到废气流中,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
由上述证据3、4、5、7、8、9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4、5、8、9都属于利用SCR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需要对还原剂精确计量,证据7仅公开了一种自动排气阀。而证据2的技术方案属于利用LNT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NOx的技术,向车辆尾气中直接喷射燃油作为还原剂,其没有公开燃料泵具有计量功能,其还原剂不需要预先与压力气体进行混合,也不需要进行预冲排气操作以实现还原剂的精确计量。也即,证据2并不存在为了排气而预冲管路的技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证据2的回流管路上再行设置预冲排气系统,也就无从谈起进一步简化预冲排气回路的结构。另外,证据3-5、7-9均未给出忽略上述证据2本身的技术构思而在证据2基础上加以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其它理由或在案证据进一步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5、7-9之一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3、4、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1.3关于以证据3、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方式
参照第6部分的评述,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或证据4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限定了“一种计量泵装置,用于通过计量泵(2)将液态还原剂混合到废气流中,保持该止回阀(20)关闭的偏压力大于在该回流管道(10)打开时流体压力作用在该止回阀(20)上的力”。
由上述证据1、2、5、7、8、9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2属于利用LNT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的NOx的技术,并不需要精确控制燃油的供给量,没有与证据3或证据4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虽然证据5、8和本专利都属于利用SCR技术净化车辆尾气中的NOx的技术,但其与证据3和4的技术方案类似,都是通过计量阀计量所需的尿素水溶液供给到混合室,无需根据截止阀的状态对止回阀的偏压力进行设置。证据7虽然公开了排气阀,但排气阀打开时止回阀是否关闭并未公开,证据9中不存在回流管道,不涉及根据截止阀的状态对止回阀的偏压力进行设置,故证据5、7、8、9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2、5、7-9之一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2、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1、2、5、7-9之一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1、2、5、7-9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的结合,证据4与证据5、8、9之一以及证据1、2、7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2关于权利要求2-12
权利要求2-12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仅采用证据6用于主张公开权利要求6-9、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仅采用证据10用于主张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仅采用证据11用于主张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8004493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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