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41
决定日:2019-05-05
委内编号:5W1154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460734.2
申请日:2016-05-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德普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H01R11/11,H01R4/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460734.2,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其特征在于:包括接线块和接线板,所述接线块和接线板均是采用导电金属制成的,所述接线板连接在接线块一端,在接线块另一端的端面上开设有若干个接线孔,在每个接线孔上方、所述接线块的顶面上开设有若干个螺纹孔,每个螺纹孔均与所述接线孔连通,并且在每个螺纹孔里面安装有螺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板上开设有安装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孔的数量为2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接线孔上方、所述接线块的顶面上开设有2个螺纹孔。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块与接线板是一体压铸成型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块与接线板外面包裹着绝缘外壳。”
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259748U,授权公告日2012年05月30日;
证据2:CN102842409A,申请公布日2012年12月26日;
证据3:CN203967274U,授权公告日2014年11月26日;
证据4:CN205080985U,授权公告日2016年03月09日;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378-2010,“变压器出线端子用绝缘防护罩通用技术条件”的复印件,2010年10月01日实施;
证据6:CN201788785U,授权公告日2011年04月06日;
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41-1998,“设备线夹”的复印件,1999年12月01日实施。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4、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4、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分别被证据5或证据6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9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8年11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5、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据7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3和证据4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证据3和证据4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B型,证据4公开了一种改进结构的变压器接线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18-0021段,图1-2、5):该接线夹包括有接线夹本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接线块)和定力矩螺栓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螺栓)。上述接线夹本体1设置有导线连接孔道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接线孔)、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孔道12及定力矩螺栓连接孔道13,其中导线连接孔道11和定力矩螺栓连接孔道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螺纹孔)垂直相交且相通;上述定力矩螺栓2的底部设置有一轴杆21,轴杆21外活动穿套连接有一顶压块22。进一步,所述变压器接线夹还包括有插装在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孔道中的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套筒3,该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套筒3的外壁光滑,内壁设置有与变压器导电杆螺接配合的内螺纹,且侧壁沿轴线方向开设有条形缺口31,形成抱杆式结构;所述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孔道12的内壁光滑,通过锁紧调节螺栓14将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套筒3夹持固定。先将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套筒3旋接在变压器导电杆4上,然后将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套筒3插装在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孔道中,调整好接线夹本体1的位置后旋紧侧面的锁紧调节螺栓14即可固定住接线夹本体1,接着将电力导线的金属芯5插入导线连接孔道中,定力矩螺栓2从定力矩螺栓连接孔道上方旋进,当其底部的顶压块接触金属芯后,在定力矩螺栓2继续旋进过程中顶压块与金属芯的位置相对不动,从而保证金属芯不会被磨损和打散,当定力矩螺栓2旋进到位时,其螺帽部分会断裂,从而完成整个安装工序。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1的保护一种开关设备配线通用装置,而证据4公开了一种变压器接线夹。(2)权利要求1使用接线板连接主线,而证据4使用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孔道连接变压器导电杆。(3)权利要求1具有若干个接线孔,而证据4只有一个导线连接孔道。(4)权利要求1的接线块和接线板采用导电金属制成,而证据4没有公开接线夹本体具体的材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采用导电金属制成的使主线与多条分支线电连接的开关设备用配线装置。
对于区别(1),虽然证据4公开的接线夹用于变压器,而权利要求1保护的配线通用装置用户开关设备,两者应用的具体对象不同,但变压器和开关设备均属于电力设备,两者的工作电压和电流以及对配线或接线的需求均类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用于变压器的配线或接线装置应用于开关装备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2),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孔延伸型平板节能线夹(参见其说明书0002、0009、0035-0043段,图1-4):设备线夹是电力系统中电力设备(断路器、隔离开关熔断器、变压器等)与电缆联接常用的装置。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双孔延伸型平板节能线夹,能够满足截面积从35~300 mm2范围内的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联接;能满足不同孔距的电气设备出线端子的连接;同时结构简单,安装容易;能够降低磁滞损耗和涡流损耗的影响,减少电晕的产生,减少电能损耗;解决铜、铝导体联接过渡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线夹本体一端为相互扣合实现导线夹持的上夹板1和下夹板2,平板型节能线夹的本体为非导磁铝合金材质;沿下夹板上的夹线槽两端部所处的其中一个端面向外水平延伸,设置有一个用于与电气设备相联接的端板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接线板)(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若将上、下夹板合在一起放置于水平面上,上夹板位于上方,以爪形结构所对方位为上方位的话,则端板13位于下夹板夹线槽的右侧端面上),端板上设置有两个螺栓孔。当然,本实用新型也可以设计成两个端面均向外延伸形成两个端板的结构,以满足两头连接的需要。沿与上夹线槽10和下夹线槽11相平行的方向,线夹的中线上依次设置有四套紧固螺栓5,其中两套紧固螺栓的螺栓孔贯穿上、下夹板且为并排设置,其余两套紧固螺栓设置于端板13上;作为进一步的改进,如图3所示,本实施例中,端板13上的螺栓孔包括一个条形孔和一个圆孔,条形孔的孔距为可调节孔距,其中d3为可调节的最大孔距,d4为可调节的最小孔距,本实用新型中的所有紧固螺栓5均采为非导磁不锈钢螺栓。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线夹也是用于电力系统中的电力设备,其公开了使用接线板与电气设备电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公开的接线板应用于证据4中替换证据4中的变压器导电杆连接孔道,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区别(2)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3),证据3公开了双导线设备线夹(参见其说明书0002、0014段,图1-2):双导线设备线夹是用于各种电压等级变电站连接导线与设备的一种连接金具,如变压器和互感器等的连接,都常用到双导线设备线夹。双导线设备线夹,包括U型板1和U型板下方的设备连接板2,所述U型板1左右两侧由上至下设有数量相同的压盖3,所述压盖3和U型板1由上至下分别有同轴的反向弯曲的弧形部31,11,弧形部31、11之间形成夹线孔4,所述每个压盖3与U型板1之间通过左右两螺栓5连接,导线装在左右两侧的夹线孔内,通过螺栓5将压盖压紧固定导线,操作简便,压紧力大。
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的线夹也是用于变电站中的电力设备,其公开了使用接线板与电气设备电连接,并且主线与两条分支线电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3给出了使用接线板的线夹实现主线与多条分支线电连接的技术启示,在面临需要将主线分为多条分支线时,将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于证据4将证据4的接线夹设置成与多条电力导线分支电连接,在证据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区别(3)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4),为保证线夹的导电性,线夹的接线块和接线板均是采用导电金属制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区别(4)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证据4、证据1、证据3均是用于电力设备的线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其相互结合,在证据4、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线板上开设有安装孔。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端板13上的螺栓孔包括一个条形孔和一个圆孔。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线孔的数量为2个。证据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导线装在左右两侧的夹线孔内,通过螺栓5将压盖压紧固定导线,操作简便,压紧力大。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每个接线孔上方、所述接线块的顶面上开设有2个螺纹孔。证据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具体出处同上):接线夹本体上设置有2个定力矩螺栓连接孔道13。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线块与接线板是一体压铸成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接线块和接线板一体压铸成型或将两者分立设置,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线块与接线板外面包裹着绝缘外壳。在设备线夹外面包裹绝缘外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046073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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