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膝(硅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护膝(硅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40
决定日:2019-05-07
委内编号:6W1118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486584.2
申请日:2017-10-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代永
授权公告日:2018-04-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庆峰
主审员:高桂莲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永乾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2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
决定要点
:由于请求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未完整显示从公共渠道获得相关网页的搜索途径,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法当庭进行演示,且未提出不能当庭演示的证据和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因此仅凭该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不足以证明目标网址所示网页的真实性。
全文:
针对201730486584.2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黄代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乐天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及评论复印件;
证据2:产品销售网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显示乐天电商平台网站销售有一款名称为护膝的凝胶支撑套,买家评论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证据2为点击证据1相应图片进入的产品销售网页,该网页显示了凝胶支撑套的购买方式、使用方法及防护效果等。涉案专利与证据1产品相比设计构思完全相同,差别仅在于涉案专利为折叠状态,证据1为穿着状态,二者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的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复印件;
证据4:证据1和3的日文和中文译文的对照页打印件;
证据5:证据2的日文和中文译文的对照页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为证据1的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其上加盖TSA可信时间戳,与证据1的页面内容基本相同,证据1和3说明涉案专利产品在国外在先进行了公开销售。证据4和5分别为证据1和2的中文译文。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中的“2014-10-31”是否为买家的评价日期无法确定,证据1不能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此外即使上述日期为买家评价日期,鉴于国外网站的运营、信息发布和审核机制的不明确,以及商品图片和评价是否存在编辑修改的可能性等原因,因而不能确定上述日期为图片的公开时间。此外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和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转给对方。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所依据的证据是证据2至5,用于对比的图片为证据3的图片,放弃证据1。当庭出示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和3的真实性、公开性有异议。
关于证据3,专利权人认为深圳版权协会不是法定公证机构,其出具的报告不具有证明力,且证据3在形成过程中没有对电脑进行清洁检查,也未说明电脑的归属方,属于存在重大瑕疵。合议组要求请求人当庭演示证据3网页的获得过程。请求人表示在深圳市版权协会申请电子证据固化时,采用的方式为直接输入目标网址,目前中国大陆所有区域均无法登陆乐天网站,因此不能进行当庭演示,此外如果再进行当庭演示也失去了进行第三方电子证据固化的意义,且证据3相关页面显示了上网痕迹的清除,因此完成了清洁过程。由于网页图片与评论时间都在同一页面,因此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基于同样的理由证据2也无法当庭进行演示。
关于涉案专利与证据3的图片对比意见,双方均坚持书面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3是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复印件和光盘文档打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专利权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均不认可。证据3的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记载了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打开浏览器输入一目标网址后,对搜索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浏览、截图和保存的过程,在光盘文档打印件中显示输入目标网址前存在清除上网痕迹的过程。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表示目前中国大陆所有区域均无法登陆乐天网站,因此不能进行当庭演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该电子证据固化报告由深圳市版权协会于2018年11月02日出具,在出具过程中由于其搜索过程为目标网址,未完整显示具体的搜索途径,虽然光盘文档打印件显示了清除上网痕迹的过程,但由于电脑归属方无法确认,且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法登陆乐天网站进行演示,也未提交当前中国大陆无法登陆乐天网站的证据,因此虽然证据3为上述目标网页做了电子证据固化,但由于其固化过程存在瑕疵,且该固化报告不同于公证机关所作出的公证,因此作为非法定的第三方见证并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在证据3的目标网址无法通过公共渠道当庭演示得到的情况下,仅凭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不足以证明证据3目标网址所显示网页的真实性,合议组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同理,证据2亦为乐天网站的网页证据,请求人当庭亦无法演示获得过程,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鉴于证据4和5分别为上述证据的中文译文,对其不再评价。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至5均无法证明其中的外观设计已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不能作为可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证据使用。
三、决定
维持201730486584.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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