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裱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装裱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192
决定日:2019-05-08
委内编号:5W1165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575614.6
申请日:2018-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凯童
授权公告日:2018-1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永来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44C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可以调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裱机,包括具有工作台(2)的机架(1),位于所述工作台(2)上方的压板(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所述机架(1)上的可承接外部旋转动力、而驱使所述压板(3)相对于所述工作台(2)升降的传动机构(4),且所述传动机构(4)包括转动设于所述机架(1)上、以承接所述外部旋转动力的齿轮(41),以及一端与所述压板(3)固定、并导向滑动于所述机架(1)上的与所述齿轮(41)啮合相连的齿条(4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具有固连于所述工作台(2)两侧、并延伸至所述工作台(2)上方的两个支臂(12),于两侧的所述支臂(12)间转动设有以承接外部旋转动力的传动轴(411),所述齿轮(41)套装于所述传动轴(41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于所述机架(1)上设置有导向套(5),所述齿条(42)穿设于所述导向套(5)中、而构成相对于所述机架(1)的导向滑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导向套(5)的侧部设有对应所述齿条(42)布置的开口(51),所述齿轮(41)的一侧伸入所述开口(51)内而构成与所述齿条(42)的啮合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套(5)的横截面为圆形,所述齿条(42)的截面适配于所述导向套(5)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机架(1)和所述压板(3)之间设有压板升降导向部(6)。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板(3)升降导向部包括设于所述压板(3)上的导向柱(61),以及构造于所述机架(1)上的与所述导向柱套装配合的导向孔(62)。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旋转动力由设于所述机架(1)上的电机(413)输出。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41)及所述齿 条(42)上的啮合齿为直齿或斜齿中的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裱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机构(4)为间隔布置于所述机架(1)上的至少两个。”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随后一个月内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1678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288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6561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3394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558886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4119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证据7:赵振起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86年10月第1版、1988年3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制图手册》封面页、版权页、第7章、298、300、315页,共6页;
证据8:申请公布号为CN1082974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6页;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464093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75232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请求及补充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2月3日、3月28日和3月29日提交了三次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口头审理于2019年4月2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11-12,合议人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实全部证据后对证据8和10的公开性有异议,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请求人明确放弃证据8和10及其相关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3日、3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明确3月29日的意见陈述与3月28日仅仅在于第一页的文字错误更正,请求人确认表示无需转送专利权人于3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请求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与常规设计结合、证据2和证据6以及常规设计结合、证据2和证据9以及常规设计结合、证据3与常规设计结合、证据3和证据9以及常规设计结合、证据4与常规设计结合、证据4和证据9以及常规设计结合,具体意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方式以补充意见陈述书内容为准。其中证据11、12如下:
证据11:《机械零件(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钢铁学院,1981年4月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198页复印件;
证据12:《制造技术设计范例》,Heinrich Krahn等,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3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7、21和185页复印件。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针对当庭转交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阐述了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证据1、2和9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后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可以调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证据2公开了一种书画装裱机(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3),包括机架2、底板机构1、上板机构3、电动机22、减速机10和传动机构。上板机构3上部通过电动机支架21和减速器支架25分别安装有电动机22和减速机 10,减速机10的输出轴两端通过联轴器9、24分别连接着驱动轴7,两驱动轴7两端分别安装有齿轮23,与齿轮23配合的两齿条20分别固定安装于机架2上部两侧;与齿轮23 对、在齿条20外侧的轴承座上通过两根短轴12分别安装着两个可沿齿条26背部上下滑动的轴承13,两驱动轴7两端还分别装有轴承,与轴承配合的轴承座6通过支座5安装于上板机构3上部两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传动机构(4)包括转动设于所述机架(1)上、以承接所述外部旋转动力的齿轮(41),以及一端与所述压板(3)固定、并导向滑动于所述机架(1)上的与所述齿轮(41)啮合相连的齿条(42)”,也即齿轮与齿条的设置位置不同以及本专利的传动机构承接来自压板外部的旋转动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齿轮传动的替代方式以提高压板的稳定性。
请求人认为:齿轮与齿条的安装位置互换并且由此导致相关设备的位置调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参见证据7以及证据11-12的内容。此外,证据9公开了齿轮与齿条类似的运动方式。因此相对于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电机设置在上板机构3上,振动大,能耗高,其具有悬臂结构,无法进行简单的齿轮与齿条对调,且仅将齿轮与齿条的位置对调无法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2中的导向套并非起到导向作用;证据9与本专利的领域不同,其是为了实现水平方向运动,且压杆只是传动并无提供压力作用。
经查,证据9公开了一种用于纸张摊平的设备(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包括支架1,支架1上设有用于铺设纸张的工作台3和压平装置,以及驱动压平装置的动力装置,动力装置包括电机10、齿轮11、直线齿条12、压杆13和导向块14,电机10固定连接在支架1上,齿轮11与电机10输出轴通过键连接,齿轮11与直线齿条12啮合传动,直线齿条12固定连接在压杆13的中部,直线齿条12滑动连接在导向块14上,导向块14固定连接在支架1上。结合图1其是通过齿轮齿条的啮合实现直线齿条12的上下运动,进一步带动与直线齿条12连接的压杆13进行上下运动。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9虽然其涉及用于纸张摊平的设备,但是其与证据2的设备同样都具有一个固定的支架,以及一个相对于固定支架做上下直线运动的部件(证据2中的上板机构3以及证据9中的压杆13),并且相应部件的运动均是通过齿轮和齿条的配合将电机的转动转化为上下直线运动而实现的,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齿轮和齿条与固定部件和运动部件的连接关系相反,证据2中将齿轮与运动部件连接,齿条与固定部件连接,此时电机等提供动能的部件会随同运动部件一起运动,而证据9中将齿轮与固定部件连接,齿条与运动部件连接,此时电机等提供动能的部件与齿轮均是固定不动的,齿条带动运动部件运动。二者用于类似的设备,能够实现同样的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9公开的传动结构和具体连接方式用于证据2中,而将齿轮与支架固定后,其电动机也随之与支架连接,必然会减少电动机运行带给压板的振动。此外,齿轮传动的运动方式以及传动结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有动机有能力调整证据2中的连接方式为本专利的方式。综上,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9或者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和8-10
从证据2的图1中可以看出,机架延伸至上板机构上方,在上板机构上方的机架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支臂,而在相应部位设置固连的支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传动轴设置在支臂上将电机动力传递给齿轮以及将齿轮套装于传动轴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证据9已经公开了固定在支架1上的导向块14,其与本专利的导向套作用相同,在此基础上,将导向块更换为导向套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由于齿轮需要与齿条啮合,因此在导向套上开口供二者啮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齿条在导向套内相互运动,为了降低二者之间的摩擦力,将导向套设置为圆形横截面以及齿条与其形状适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证据9已经公开了电机设置在机架1上,且从图1可以看出其齿轮和齿条为直齿啮合,而采用斜齿以及传动机构的数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和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7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书画装裱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及图1),其中公开了利用导柱5和导套6引导上压板15,其用于保证上压板的稳定运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由证据1获得在运动的上板上设置相对于机架固定的导向机构从而保证上板运动的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2的装裱机上板机构3上设置类似的导向机构。至于导向柱是构造在上板机构上、还是机架上以及具体的配合结构均为常规设置,且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本决定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82057561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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