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玩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16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4W108396
优先权日:2006-02-20
申请(专利)号:200780006093.7
申请日:2007-0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鸿波
授权公告日:2010-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耿萍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A63H3/04,A63H3/36,A63H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80006093.7,优先权日为2006年2月20日,申请日为2007年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以从第1形状变形为第2形状的方式构成的玩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玩具在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外形以转动自如的方式构成、且对应用户的操作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并且在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露出显示人物的形状;
所述玩具包括外部结构体、内部结构体和卡定单元;
所述外部结构体具有多个外部部件和弹性部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配置成在组合时邻接的外部部件相互契合而使外侧表面构成转动自如的形状,各个所述外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通过所述卡定单元对抗所述弹性部件的弹力而维持所述组合后的状态,并且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构成所述人物的一部分;
所述内部结构体具有构成所述人物的另一部分的至少一个内部部件,所述内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收纳在由处于所述组合后的状态的所述多个外部部件构成的收纳空间内,以从外部无法看到;
所述卡定单元具有配置成能够在所述玩具内部移动的磁性体,当所述玩具附近不存在与所述磁性体之间发生磁性反应的外部磁性部件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对抗所述弹力而维持组装后的状态;
当对应所述用户的操作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并且在配置有所述外部磁性部件的位置处所述磁性体与所述外部磁性部件之间产生磁力时,所述磁性体在所述磁力的作用下移动,所述卡定单元的卡定状态与所述磁性体的移动连动而被解除,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借助所述弹力向外方转动打开,隐藏的所述内部部件露出,所述玩具从所述第1形状变形为所述第2形状,呈现出由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和所述内部部件构成的所述人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定单元具有与所述磁性体一体地在所述玩具的中心位置和表面附近位置之间直线移 动的卡定部件,通过所述卡定部件的移动解除所述卡定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定单元具有以第1外部转动轴为中心转动的第1外部转动部件和以第2外部转动轴为中心转动的第2外部转动部件;
所述卡定状态的解除是通过所述第1及第2外部转动部件的转动作用实现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在施加了所述磁力时,依次实现所述第1外部转动部件的转动和所述第2外部转动部件的转动。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由所述多个外部部件构成的所述第1形状大致为球形。
6. 如权利要求1或2项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结构体以能够从所述第2形状自如复原为所述第1形状的方式构成;
所述外部结构体如下构成:在从所述第2形状自如复原为所述第1形状的情况下,实现所述卡定单元的卡定状态,再次维持所述外部结构体的所述第1形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体及所述外部磁性部件中的至少任一方为磁铁。
8. 一种以从第1形状变形为第2形状的方式构成的玩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玩具在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外形为球形且对应用户的操作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并且在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露出显示人物的形状;
所述玩具包括外部结构体、内部结构体和卡定单元;
所述外部结构体具有多个外部部件和弹性部件,所述多个外部部 件配置成在组合时邻接的外部部件相互契合而使外侧表面构成球形,各个所述外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通过所述卡定单元对抗所述弹性部件的弹力而维持所述组合后的状态,并且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构成所述人物的一部分;
所述内部结构体具有构成所述人物的另一部分的至少一个内部部件,所述内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收纳在由处于所述组合后的状态的所述多个外部部件构成的收纳空间内,以从外部无法看到;
所述卡定单元具有配置成能够在所述玩具内部移动的磁性体,当所述玩具附近不存在与所述磁性体之间发生磁性反应的外部磁性部件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对抗所述弹力而维持组装后的状态;
当对应所述用户的操作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并且在配置有所述外部磁性部件的位置处所述磁性体与所述外部磁性部件之间产生磁力时,所述磁性体在所述磁力的作用下移动,所述卡定单元的卡定状态与所述磁性体的移动连动而被解除,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借助所述弹力向外方转动打开,隐藏的所述内部部件露出,呈现出由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和所述内部部件构成的所述人物。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个内部部件为所述人物的头部,并在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隐藏配置在所述球形的内部;
在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通过组合所述头部和所述转动打开的所述多个外部部件而构成所述人物。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玩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玩具的下侧面还包括球面的下方部件,在所述下方部件的上方配置构成所述人物的躯体和头部的所述内部部件,在所述下方部件上设有向所述球面侧开口的孔,在所述孔内可动地配置所述磁性体。
11. 一种玩具,其包括构成一个人物的多个构成部件、下部部件、 卡定单元、配置在所述下部部件内以借助与外部磁性部件之间产生的磁力进行移动的磁性体、弹性部件,所述玩具如下构成:在所述磁性体未被施加所述磁力时对抗所述弹性部件的弹力通过所述卡定单元将所述构成部件中的至少几个部件保持在预定位置,从而维持第1形状;在所述磁性体上被施加了所述磁力时所述磁性体移动,所述卡定单元与所述磁性体的移动连动而被解除,从而变形为第2形状,
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构成部件具有至少一个内部部件和多个外部部件,所述外部部件和所述内部部件配置成在所述玩具变形为所述第2形状时构成所述一个人物;
在处于所述第1形状时,所述多个外部部件中邻接的外部部件相互契合而与所述下部部件一起使所述玩具的外侧表面构成旋转对称形状、且在内侧构成收纳空间,各个所述外部部件被对抗所述弹力予以保持而维持所述旋转对称形状,所述内部部件被收纳在所述收纳空间内,以从外部无法看到,所述玩具对应用户的滚转操作维持所述旋转对称形状而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
当所述玩具在行走面上滚转移动时,通过在配置有所述外部磁性部件的位置处产生的所述磁力使所述磁性体移动,所述卡定单元被解除,
各个所述外部部件借助解除后的所述弹力向外方转动打开,隐藏的所述内部部件露出,呈现出由所述多个外部部件和所述内部部件构成的所述人物,
所述磁性体及所述外部磁性部件中的至少任一方为磁铁。
12. 一种游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发射器,所述发射器
发射权利要求8或11所述的玩具。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游戏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在处于所述第2形状时变成各个不同人物的多种所述玩具。”
针对上述专利权,黄鸿波(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1994年5月10日,公开号US5310378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公开日1991年12月31日,公开号US5076623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3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2月13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组合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及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附件1、2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变形玩具,在使用时,向外拉动两个耳部的尖端来启动从图9所示的无生命球形形象的释放,所述两个耳部脱离紧固件32和38。将附件剥离并将紧固件分开可导致玩具从图9所示的球形封闭表面形状到图6所示开放形状的瞬间转变,其中,铰链用于引发附件的展开和开放。如此,可将玩具从无生命的、大致球形的配置转换为有生命的开放形态,其中,处于无生命的、大致球形的配置时,仅有外表面可见、适于游戏,如投掷,而处于有生命的开放形态时,内外表面均有助于玩具角色(参见附件1附图及说明书全文,特别是附图6-9及其说明)。其中附图25中还公开了一个铰链结构,其中包括螺旋弹簧。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最后两段所限定的特征,即卡定单元配置成能够在所述玩具内部移动的磁性体,当玩具滚转移动令所述磁性体与所述外部磁性部件之间产生磁力时,磁性体在磁力作用下移动,解除所述卡定单元的卡定状态,玩具由第1形状变形为第2形状。由此给予游戏者新鲜的惊喜和智力上的兴奋。专利权人对上述区别亦予以认可,但认为附件2中公开了磁性操作的闩锁,给出了通过外部施加磁力使内部磁性体移动从而可以解锁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确实公开了一种磁性操作的闩锁,并且亦能够通过外部施加磁力使内部磁性体移动从而实现解锁。并且附件2中背景技术等内容亦提到滑动腰带的闩锁机构、适用于多个领域的秘密磁性锁定装置以及包括托盘的盒子等现有技术。然而,在判断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能够与其它现有技术结合时必须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认识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值得改进的地方,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不能,那么现有技术中就缺少将相应特征结合起来的启示。本案中上述区别所实现的发明构思在于,当玩具滚转某一位置时玩具内的磁性体被所述位置处的磁力触发从而解锁变形,由此给人以一种惊喜和兴奋。显然这种惊喜一部分缘自解锁的触发存在一定的不可预期,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正实现了这种不可预期。反观附件1,其中的玩具虽然也能够在解锁后实现从第1形状到第2形状的变形,但这种缘自“向外拉动两个耳部的尖端”的触发会令游戏者在实施这一操作的同时产生一定的预期,从而降低了惊喜度。附件2虽然公开了一种磁性解锁装置,但也没有公开相应动机或问题。因此,纵观附件1、2,退回到本专利的申请日前,上述证据不能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附件1、2时能够认识到本专利所展现的技术构思,或者存在其它技术问题导致其能够改进附件1并得到本专利。因此不能认为现有证据已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足够的启示,将附件1、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请求人虽然主张有公知常识,但缺少证据或足够的理由支持上述技术启示或问题在申请日前已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认知,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相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引用关系和同样的意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8、11、12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中具有与权利要求1相同或类似的限定,双方具体意见亦与权利要求1相同。显然,基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11、1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9、10、13分别为权利要求8、12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引用关系和同样的意见,请求人认为这些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评述,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80006093.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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