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公头以及数据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24
决定日:2019-05-09
委内编号:5W1165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62589.3
申请日:2017-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忠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H01R31/06,H01R13/62,H01R13/40,H01R13/46,;H01R13/66,H01R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证据的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的附图及相关的文字描述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不属于该证据公开的内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062589.3,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包括第一壳体、第一磁铁以及第一绝缘件,所述第一磁铁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所述第一磁铁的中间为贯穿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第一通孔,所述第一壳体连接于第一磁铁的第一表面,所述第一磁铁在其第二表面,且在所述第一通孔的边缘处设置有填充部,所述第一绝缘件填充填充部和第一通孔并包裹第一壳体同第一磁铁连接的一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部为在所述第一通孔的边缘处设置的一个或多个缺口。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部为在整个所述第一通孔的边缘处环设的缺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缺口为30°-60°倒角或者往第一磁铁凹陷的夹角形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绝缘件通过注胶一次成型。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进一步包括第一PCB板和第一针脚,所述第一PCB板设置于所述第一壳体内部,所述第一针脚和第一PCB板连接的一端设置有缺口,第一针脚经所述缺口搭接在所述第一PCB板上,所述针脚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并经过第一绝缘件和所述第一磁铁绝缘,所述第一壳体包括支撑部和插接部,所述支撑部和插接部呈垂直设置,第一磁铁连接于支撑部远离插接部的一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部呈U字形状,其包括两个平行的臂,每个臂具有一个自由端部,插接部连接在所述支撑部的两个臂上,且插接部连接在支撑部上的两个连接点距离两臂的两个自由端部具有一段距离或者所述支撑部呈环形形状,所述插接部和所述支撑部的两个连接点位于支撑部的直径所在的线上。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部包括第一侧板、第二侧板、第三侧板以及底板,所述第一侧板和第三侧板分别连接至第二侧板的两端,连接后,第一侧板、第二侧板以及第三侧板呈U型形状,所述底板的三个边缘分别和第一侧板、第二侧板以及第三侧板同一侧的三个边缘连接,连接后,所述第一侧板、第二侧板以及第三侧板和底板形成收容槽以收容所述第一PCB板,所述第二侧板靠近收容槽的一面往支撑部方向设置有一平行于底板的支撑板以支撑所述第一PCB板。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公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头进一步包括第二绝缘件,所述底板在对应支撑板的位置开设有孔,所述第二绝缘件设置于所述孔中。
10. 一种数据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采用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公头。”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 207098228U,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13日;
证据2:阿里巴巴1688.com销售记录及产品快照,打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5中缺少“触点/针脚”等类似装置,导致无法完成数据/电流传输,无法完成数据线公头最基本的功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由此也不会产生积极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3)证据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由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中产品的数据线和公头与本专利完全相同,且证据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根据证据1和证据2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公头触点/针脚等类似装置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公头及数据线上设置有触点/针脚等类似装置是实现公头最基本功能所应具备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同上,权利要求1-5可以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如下区别:所述第一壳体连接于第一磁铁的第一表面,所述第一磁铁在其第二表面,且在所述第一通孔的边缘处设置有填充部,所述第一绝缘件填充填充部和第一通孔并包裹第一壳体同第一磁铁连接的一端,由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3)证据1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且请求人提供的交易记录网页截图只有特定人员才能看到,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也不能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申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并未结合证据2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对于用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同时由于证据1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因此用证据1来评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也不予考虑。
(3)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7中U字形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4)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理由和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且证据1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文献,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关于证据2及相关无效理由,证据2是阿里巴巴1688上的相关交易记录及交易记录的商品快照页面,其中在快照页面的末端(证据2下标第21-22页、36-37页、以及58-59页)显示有申请号为201720578482.8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图片,该申请号与证据1的专利申请号相同,由此请求人主张证据2是证据1的专利产品,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比参见证据1的相关对比,因而已经对使用证据2的相关无效理由做出具体说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商品快照页面中虽然显示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标注有“专利申请号,专利产品请勿盗取”的字样,但仅仅这样的指引并不能确定证据2商品快照页面的商品就是证据1的专利产品、该商品与证据1的专利文献所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在证据2商品快照页面中并没有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完全相同的图片。另外,即使两个产品外形相同,也不意味着内部的具体结构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即使证据2的商品图片显示的商品外形与证据1的附图所显示的产品外形相同,也不能确定其内部结构正如证据1所显示的那样。因此,证据2与证据1的关联性不足以直接使用证据1公开的内容作为证据2公开内容的一部分来和本专利进行特征比对。进一步地,证据2是请求人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但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并未结合所提交的证据2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体描述和比对分析,因此属于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情况,对于使用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1-10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
同时,证据1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对于使用证据1评价权利要求1-10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也不予考虑。本决定审理的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以及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本专利,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传统的磁性吸附数据线的公头上设置的磁铁容易发生脱落、导致数据线使用寿命不长的问题,为此,其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第一磁铁在其第二表面,且在所述第一通孔的边缘处设置有填充部,所述第一绝缘件填充填充部和第一通孔并包裹第一壳体同第一磁铁连接的一端”的特征,由此第一绝缘件对第一磁铁形成包裹,使得第一磁铁不易脱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45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内容已经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外,公头及数据线上设置有触点/针脚等类似装置从而实现数据/电流的导通不是为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公头及数据线要实现其基本功能所必然具备的公知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即使没有具体做出限定也属于产品结构中必然具备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针对本专利,参见本决定第3点,由于权利要求1-5能够解决公头上设置的磁铁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公头。证据1公开了一种三合一数据线(参见证据1附图5、8,说明书0026段):插头14包括安卓头、苹果头和TYPEC,苹果头包括苹果头顶针121、苹果头磁铁122、苹果头塑胶123、苹果头PCB 124、苹果头PCB 2 125和苹果头金属头126,苹果头顶针121、苹果头磁铁122、苹果头塑胶123、苹果头PCB 124、苹果头PCB 2 125和苹果头金属头126依次安装。
由此可见,证据1的插头14同样是一种数据线的公头,其中苹果头金属头126、苹果头磁铁122和苹果头塑胶123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壳体、第一磁铁以及第一绝缘件,苹果头磁铁122同样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并且从图8中可以确定苹果头磁铁122的中间为贯穿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第一通孔,各组件依次安装由此苹果头金属头126与苹果头磁铁122的第一表面连接,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壳体连接于第一磁铁的第一表面”。但是,从证据1的附图及相关文字记载中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否在磁铁122的另一表面及通孔边缘处设置有填充部,以及塑胶123填充填充部和第一通孔并包裹金属头126同第一磁铁连接的一端。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所述第一磁铁在其第二表面,且在所述第一通孔的边缘处设置有填充部,所述第一绝缘件填充填充部和第一通孔并包裹第一壳体同第一磁铁连接的一端。由此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不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为基础的,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172106258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