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23
决定日:2019-05-10
委内编号:5W1166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481511.6
申请日:2012-09-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易安格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4-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简春球、单玉富、汪宇、吴峰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刘文治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A47B4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披露且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220481511.6、名称为“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09月20日,专利权人为简春球、单玉富、汪宇、吴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至少由一个门板、两个横板、一个后板和两个侧板组成;两个侧板的上方和下方分别通过插卡配合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两个侧板的后方内面还对应开设纵向限位槽;横板后侧形成纵向后插槽;后板通过两侧边与纵向限位槽配合而安装在两个侧板的后方之间,后板的下方形成可插入纵向后插槽的纵向后插块;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板的上方则形成纵向限位孔,横板的纵向后插槽对应纵向限位孔呈贯通状。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还配备后限位板,后限位板具有上挡条和下插板,上挡条搭盖在最顶层横板的纵向后插槽上,下插板插入对齐的纵向后插槽和纵向限位孔中。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由n个门板、n 1个横板、n个后板和2n个侧板组成,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最底层后板的下方借助纵向后插块插入纵向后插槽中而安装在下方横板上,中间层和最顶层后板的下方借助纵向后插块穿过纵向后插槽插入纵向限位孔中而安装在中间横板和下层后板上;由此构成n排纵向连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各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对应单元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由m个门板、2m个横板、m个后板和m 1个侧板组成,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下方都借助两排插卡配合同时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上方也都借助两排插卡配合同时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后方两面开设纵向限位槽;由此构成m列横向连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各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对应单元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由m个门板、2m个横板、m个后板和2m个侧板组成,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一个门板、二个横板、一个后板和两个侧板组成一个单元储物柜,由此构成m列横向分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各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对应单元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相邻单元储物柜的两个侧板对应开设一字型的通孔,在通孔上装配插销件,插销件具有插头、销柱和挡块,插头的中心连接销柱的一端,销柱的另一端对称呈一字型排列固定两个挡块,销柱连带两个挡块穿过两个侧板的通孔,插头位于一个侧板的内侧,两个挡块位于另一个侧板的内侧,通过旋转插销件,使呈一字型排列的两个挡块与一字型通孔形成夹角,使两个侧板通过插销件组合连接在一起,m个横向分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则借助插销件连接在一起构成m列横向连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由m×n个门板、m×(n 1)个横板、m×n个后板和(m 1)×n个侧板组成,m和n都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位于中间的侧板下方都借助两排插卡配合同时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上方也都借助两排插卡配合同时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后方两面开设纵向限位槽;最底层后板的下方借助纵向后插块插入纵向后插槽中而安装在下方横板上,中间层和后板的下方借助纵向后插块穿过纵向后插槽插入纵向限位孔中而安装在中间横板和下层后板上;由此构成n排m列连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各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对应单元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卡配合是:位于下方的横板顶面两侧都形成纵向下插槽和横向下卡槽,位于上方的横板底面两侧都形成纵向上插槽和横向上卡槽;侧板的下方都形成纵向下插块,纵向下插块上还形成横向下卡块,借助纵向下插块插入纵向下插槽中并滑动至横向下卡块卡入横向下卡槽中使侧板的下方固定在下方横板的侧边,侧板的上方还都形成纵向上插块,纵向上插块上还形成横向上卡块,借助纵向上插块插入纵向上插槽中并滑动至横向上卡块卡入横向上卡槽中使上方横板固定在侧板的顶边。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一个侧板上,门板在靠近铰链的上下方形成转轴,两个横板对应形成转轴孔供转轴插置,门板和另一个侧板之间安装锁具。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铰链是:在门板上形成第一枢座,在门框的侧板上形成插孔,插孔中插置插杆,插杆的外端形成第二枢座而内端形成卡槽,卡块插卡在卡槽中使插杆固定在门框的侧板上,第一枢座和第二枢座叠置在一起,枢轴贯穿在第一枢座和第二枢座的轴孔中,枢轴的一端形成轴头而另一端形成具有剖槽的弹性卡头,枢轴借助轴头和弹性卡头限位而固定在第一枢座和第二枢座中,门板和门框的侧板借助枢轴与第一枢座和第二枢座的铰链配合连接在一起。”
针对上述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01日作出第317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专利权人于2017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至少由一个门板、两个横板、一个后板和两个侧板组成;两个侧板的上方和下方分别通过插卡配合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两个侧板的后方内面还对应开设纵向限位槽;横板后侧形成纵向后插槽;后板通过两侧边与纵向限位槽配合而安装在两个侧板的后方之间,后板的下方形成可插入纵向后插槽的纵向后插块;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所述后板的上方则形成纵向限位孔,横板的纵向后插槽对应纵向限位孔呈贯通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还配备后限位板,后限位板具有上挡条和下插板,上挡条搭盖在最顶层横板的纵向后插槽上,下插板插入对齐的纵向后插槽和纵向限位孔中。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由n个门板、n 1个横板、n个后板和2n个侧板组成,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最底层后板的下方借助纵向后插块插入纵向后插槽中而安装在下方横板上,中间层和最顶层后板的下方借助纵向后插块穿过纵向后插槽插入纵向限位孔中而安装在中间横板和下层后板上;由此构成n排纵向连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各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对应单元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由m个门板、2m个横板、m个后板和m 1个侧板组成,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下方都借助两排插卡配合同时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上方也都借助两排插卡配合同时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后方两面开设纵向限位槽;由此构成m列横向连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各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对应单元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由m个门板、2m个横板、m个后板和2m个侧板组成,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一个门板、二个横板、一个后板和两个侧板组成一个单元储物柜,由此构成m列横向分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各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对应单元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相邻单元储物柜的两个侧板对应开设一字型的通孔,在通孔上装配插销件,插销件具有插头、销柱和挡块,插头的中心连接销柱的一端,销柱的另一端对称呈一字型排列固定两个挡块,销柱连带两个挡块穿过两个侧板的通孔,插头位于一个侧板的内侧,两个挡块位于另一个侧板的内侧,通过旋转插销件,使呈一字型排列的两个挡块与一字型通孔形成夹角,使两个侧板通过插销件组合连接在一起,m个横向分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则借助插销件连接在一起构成m列横向连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柜由m×n个门板、m×(n 1)个横板、m×n个后板和(m 1)×n个侧板组成,m和n都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位于中间的侧板下方都借助两排插卡配合同时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上方也都借助两排插卡配合同时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位于中间的每个侧板后方两面开设纵向限位槽;最底层后板的下方借助纵向后插块插入纵向后插槽中而安装在下方横板上,中间层和后板的下方借助纵向后插块穿过纵向后插槽插入纵向限位孔中而安装在中间横板和下层后板上;由此构成n排m列连体排列的单元储物柜,各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对应单元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卡配合是:位于下方的横板顶面两侧都形成纵向下插槽和横向下卡槽,位于上方的横板底面两侧都形成纵向上插槽和横向上卡槽;侧板的下方都形成纵向下插块,纵向下插块上还形成横向下卡块,借助纵向下插块插入纵向下插槽中并滑动至横向下卡块卡入横向下卡槽中使侧板的下方固定在下方横板的侧边,侧板的上方还都形成纵向上插块,纵向上插块上还形成横向上卡块,借助纵向上插块插入纵向上插槽中并滑动至横向上卡块卡入横向上卡槽中使上方横板固定在侧板的顶边。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板通过铰链安装在一个侧板上,门板在靠近铰链的上下方形成转轴,两个横板对应形成转轴孔供转轴插置,门板和另一个侧板之间安装锁具。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其特征在于:所述铰链是:在门板上形成第一枢座,在门框的侧板上形成插孔,插孔中插置插杆,插杆的外端形成第二枢座而内端形成卡槽,卡块插卡在卡槽中使插杆固定在门框的侧板上,第一枢座和第二枢座叠置在一起,枢轴贯穿在第一枢座和第二枢座的轴孔中,枢轴的一端形成轴头而另一端形成具有剖槽的弹性卡头,枢轴借助轴头和弹性卡头限位而固定在第一枢座和第二枢座中,门板和门框的侧板借助枢轴与第一枢座和第二枢座的铰链配合连接在一起。”
针对上述权利要求1-9,深圳市易安格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KR1020110000901A号韩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01月06日;
证据2:KR100890344B1号韩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03月25日;
证据3:KR9628168U号韩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期为1996年09月17日;
证据4:CN262149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6月3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4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9年01月28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上述证据1-4以及证据1-3的中文译文,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CN20223391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证据6:US6126022A号美国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0年10月03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5、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6、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2、4或5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2019年02月14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又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2月20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3未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
2019年03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并未提交证据7,故所有与证据7相关的无效理由均予以放弃,其它无效理由以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3、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7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双方当事人均对此予以确认。
口头审理中,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请求人于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3、6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3、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6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1-3、6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相应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快速拆装塑料储物柜,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装式储物柜,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附图1-11):该储物柜至少由顶板1与底板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两个横板)、背板4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个后板)、两个侧板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两个侧板)和门5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个门板)构成;顶板1与底板2具有相同的结构,顶板1(或底板2)的两侧面部分别具有向内凹入的侧板结合部3,该侧板结合部3通过分区板4进行分区,形成顶部侧板结合部3a与底部侧板结合部3b,在该顶部侧板结合部3a与底部侧板结合部3b的前方与后方,具有阶梯式贴紧片5,在该贴紧片5的双侧顶部与底部均具有小幅间隔,还具有挂接片6、6a,贴紧片5两端与挂接片6、6a之间具有小幅插入部7、7a,侧板10的顶部11与底部11’在顶板1与底板2的侧板结合部3结合固定,在顶部11与底部11’具有相同形态的顶板、底板固定手段,侧板10的顶部11(或底部11’)上以中央为基准向两侧具有突出形成的第1结合突起部12与第2结合突起部12a,该第1结合突起部12与第2结合突起部12a的前方侧及后方侧分别具有“「”型的前方连接突起部13、13a与后方连接突起部13’、13a’,在一个侧板10的顶部11与底部11’分别结合、固定顶板与底板,在侧板10上固定顶板与底板的固定方式相同,以侧板10的顶部11与顶板1的结合固定为例,将侧板10的顶部11上形成的第1结合突起部12,与顶板1上形成的底部侧板结合部3b结合后,向后方推动,侧板10的顶部11前方与后方形成的“「”型的前方连接突起部13与后方连接突起部13’即分别进入在顶板1上形成的插入部7a,顶板1即与侧板10结合固定(也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的两个侧板的上方和下方分别通过插卡配合安装在两个横板上);侧板10的背面部11”上以中央隔壁17为基点,形成“H”型背板结合凹入部16a、16b(相当于本专利中侧板后方内面开设的纵向限位槽),背板40的两侧面部形成有侧面结合突起41,该结合突起41可滑动结合在背板结合凹入部16a、16b内(即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后板通过两侧边与纵向限位槽配合而安装在两个侧板的后方之间);在顶板1(或底板2)的背面部通过区划板8分隔成顶部、底部背板结合部9a、9b,背板40的底部形成底面结合突起43,其插入背板结合部9内;门50连接在顶板1与底板2之间。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a.本专利中储物柜的材质为塑料;b.本专利中门板是通过铰链安装在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的;c.本专利中后板的上方形成纵向限位孔,横板的纵向后插槽对应纵向限位孔呈贯通状。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a、b,采用塑料作为制造储物柜的材料以及通过铰链将门板安装在储物柜前方的门框上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c,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上方后板、下方后板及中间横板三者之间的快速安装;本专利中在下方后板的上侧形成纵向限位孔,横板的后侧形成贯通状的纵向后插槽,而上方后板的下侧则形成纵向后插块,在实现上方后板、下方后板、中间横板三者之间的安装时,该纵向后插块穿过纵向后插槽进入纵向限位孔,从而实现上中下三块板之间的快速连接安装;证据5公开了一种置物架,与本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同,其包括底架10、至少二块隔板20、侧架30及顶架40,上方侧板底部可具有卡榫,该卡榫可穿过隔板20上对应的卡孔,穿至下方侧板的配合口内(参见证据5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6);由上述证据5公开内容可见,该上方侧板底部的卡榫在作用上即对应于本专利中上方后板下侧的纵向后插块,隔板上的卡孔在作用上即对应于本专利中横板后侧的贯通状纵向后插槽,而下方侧板上部的配合口在作用上即对应于本专利中下方后板上侧的纵向限位孔,且证据5中也是通过卡榫穿过卡孔进入配合口实现了上中下三块板之间的快速安装连接,即证据5给出了与本专利上述区别特征相同的技术手段且作用相同,即对本专利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中的置物架材质为纸板,而本专利材质为塑料,且证据5所公开的连接手段用于隔板与上下两侧板之间的连接,而本专利中用于上下两后板与中间横板之间的连接,即所用位置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5公开了三块板之间快速安装的技术手段基础上,不论是纸质还是塑料质,都是组装式储物装置中常见的材质选择,这并不会对组装手段的相互转用或结合造成技术上的困难或障碍,且该安装手段的具体应用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所能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搭设在储物柜最上层的后限位板。证据2公开了一种组装式储物柜,其在最上层的上下板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横板)上面安装有盖子70,以阻挡上下板的结合凹陷部20暴露在外,该盖子70中央部形成一个固定突起部71,该固定突起部71插入到结合凹陷部20内(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部分,附图11);由上述证据2公开内容可见,其中的盖子70即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后限位板,其同样起到结合于最上层横板以免最上层横板的结合部暴露在外的作用,且从附图11中可见,该盖子70也呈长条状,即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上档条,而插入到最上层板结合部中的固定突起部71则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下插板,而当采用证据5中所公开的一步式插接方式时,该盖子70也会采用相应的插接方式,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4、6
权利要求3、4、6均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储物柜可纵向连体排列和横向连体排列。证据1中公开了组装式储物柜可纵向连体排列和横向连体排列(可参见证据1附图2),证据1中还公开了每块侧板10的上下侧均具有两排并列的插卡结构,以分别与左右横板相配合卡接。即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4、6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储物柜可横向连体排列并限定了两侧板之间的连接固定方式。证据1中公开了组装式储物柜可横向连体排列(可参见证据1附图2);证据4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存物柜,其中公开了小存物柜1设置在大存物柜2的旁侧,并通过螺栓予以固定(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从证据4的附图4中也可见小存物柜1和大存物柜2的侧板通过螺栓穿过予以连接固定,即证据4给出了在两侧板间设置相应的连接固定部件以使得储物柜的组装更为稳固的相应技术启示,而该具体的连接固定手段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设计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横板与侧板之间的插卡配合结构。证据1公开了(参见同上)顶板1(或底板2)顶部侧板结合部3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纵向下插槽)与底部侧板结合部3b(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纵向上插槽),在该顶部侧板结合部3a与底部侧板结合部3b的前方与后方,具有阶梯式贴紧片5,在该贴紧片5的双侧顶部与底部均具有小幅间隔,还具有挂接片6、6a,贴紧片5两端与挂接片6、6a之间具有小幅插入部7、7a(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横向下卡槽和横向上卡槽),侧板10的顶部11与底部11’在顶板1与底板2的侧板结合部3结合固定,在顶部11与底部11’具有相同形态的顶板、底板固定手段,侧板10的顶部11(或底部11’)上以中央为基准向两侧具有突出形成的第1结合突起部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纵向下插块或纵向上插块)与第2结合突起部12a,该第1结合突起部12与第2结合突起部12a的前方侧及后方侧分别具有“「”型的前方连接突起部1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横向下卡快或横向上卡快)、13a与后方连接突起部13’、13a’,在一个侧板10的顶部11与底部11’分别结合、固定顶板与底板,在侧板10上固定顶板与底板的固定方式相同,以侧板10的顶部11与顶板1的结合固定为例,将侧板10的顶部11上形成的第1结合突起部12,与顶板1上形成的底部侧板结合部3b结合后,向后方推动,侧板10的顶部11前方与后方形成的“「”型的前方连接突起部13与后方连接突起部13’即分别进入在顶板1上形成的插入部7a,顶板1即与侧板10结合固定。即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7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8、9
权利要求8、9均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门板与侧板的具体连接安装方式。证据2中公开了门50可通过铰链安装在侧板上(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部分),即证据2给出了采用铰链形式安装门板的相应技术启示;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枢轴、枢座这种铰链连接方式在生活领域中也是非常常见的,而枢轴、枢座的具体形式亦或具体结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设计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安装锁具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8、9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鉴于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48151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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