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18
决定日:2019-05-10
委内编号:4W108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30824.5
申请日:2008-08-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范明瑞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汤锷
国际分类号:B28B15/00,B28B3/00,B28B11/24,B28B13/02,B28B13/04,B28B1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尽管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内容,但对比文件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或者结合以后也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2月1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10130824.5、名称为“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包括压砖机(1)、码垛机器人(2)、自动进给机(3)、蒸养车(4)和电气控制装置(5),压砖机(1)包括压机框架(11)、布料装置(12)、模具(13)和液压站(14),码垛机器人(2)安装在压砖机(1)和自动进给机(3)之间,自动进给机(3)安装在压砖机(1)中液压站(14)的相同的一侧,自动进给机(3)对蒸养车(4)进行定位和进给,其特征在于,码垛机器人(2)包括码垛机械手(22),码垛机械手(22)进入压砖机(1)内部,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接着抓起砖坯并运送到蒸养车(4)上进行码垛,电气控制装置(5)通过电气线路(52)与压砖机(1)、码垛机器人(2)和自动进给机(3)的驱动装置和传感器相连,电气控制装置(5)通过PLC模块(51)中的程序指令,使压砖机(1)、码垛机器人(2)和自动进给机(3)动作联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电气控制装置(5)统一控制下,压砖机(1)把混合料压制成砖坯并顶出,砖坯顶出后,电气控制装置(5)给码垛机器人(2)发出码垛信号,码垛机器人(2)对每次压制的砖坯进行码垛,当一辆蒸养车(4)码满砖坯后,电气控制装置(5)发给自动进给机(3)动作信号,自动进给机(3)带动装满砖坯的蒸养车(4)进给,同时挂送一辆空的蒸养车(4)前进,把满砖坯的蒸养车(4)进给到下一工位,然后,自动进给机(3)自动退回,并对空的蒸养车(4)进行定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压机框架(11)包括上横梁(111)、活动横梁(112)、模架横梁(113)、底座(114)、套筒(115)、脱模油缸(116)和压制油缸(117),上横梁(111)和底座(114)与套筒(115)固定连接组成封闭的框架,脱模油缸(116)缸筒端铰接在上横梁(111)上,活塞杆端与模架横梁(113)固定连接,脱模油缸(116)带动模架横梁(113)以套筒(115)为导向上下滑动,模架横梁(113)上安装有直线位移传感器(118),压制油缸(117)缸筒固定在上横梁(111)内部,活塞杆端与活动横梁(112)固定连接,活动横梁(112)上安装有直线位移传感器(11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布料装置(12)包括料框(121)、搅拌辊(122)、搅拌驱动装置(123)、直线导轨(124)、布料机架(125)和布料油缸(126),布料油缸(126)缸筒端固定在布料机架(125)上,活塞杆端固定在料框(121)上,布料油缸(126)带动料框(121)通过直线导轨(124)在模框(132)和料斗位置来回移动,布料装置(12)通过布料机架(125)固定在模架横梁(113)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模具(13)由上冲头(131)、模框(132)和下冲头(133)组成,上冲头(131)与活动横梁(112)固定连接,下冲头(133)与底座(114)固定连接,模框(132)与模架横梁(113)固定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液压站(14)安放在压机框架(11)的一侧,液压站(14)通过液压管(141)与压机框架(11)相连,液压站(14)安装在泵站支架(142)上,泵站支架(142)下部有一定的空间,且安装有轨道(41)蒸养车(4)在轨道(41)上移动,从泵站支架(142)下部的空间进入自动进给机(3)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码垛机器人(2)包括机械臂(21)、码垛机械手(22)和伺服驱动装置(23),码垛机械手(22)通过法兰(2211)与机械臂(21)固定连接;电气控制装置(5)通过PLC模块(51)中的程序指令驱动伺服驱动装置(23)动作,从而使机械臂(21)和码垛机械手(22)在指定的空间 按照一定的运动轨迹运动,即码垛机械手(22)进入压砖机(1)模腔(1321)上部,在进入的同时对砖坯上平面进行清扫,然后下行进入砖坯中间进行抓砖,抓砖后把砖坯抬起,使砖坯与模框(132)脱离,然后,码垛机械手(22)从压砖机(1)中退出,机械臂(21)旋转把砖坯码放到蒸养车(4)上,完成清扫、夹砖和码垛动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码垛机械手(22)包括机架(221)、直线导轨及滑块(222)、横梁(223)、夹紧模块(224)、合拢驱动装置(225)和清扫装置(226);机架(221)下部安装直线导轨和滑块(222),滑块上固定有复数个横梁(223),每个横梁(223)两侧和中间部位安装有复数个夹紧模块(224),夹紧模块(224)两两相对;机架(221)的一侧安装清扫装置(226),另一侧安装法兰(2211)。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夹紧模块(224)是一种薄膜气缸,与砖坯接触面是一种橡胶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清扫装置(226)包括毛刷(2261)和风管(2262),风管(2262)安装在毛刷(2261)和夹紧模块(224)之间,风管(2262)上有复数个通气小孔。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自动进给机(3)包括进给车(31)、定位器(32)和进给驱动装置(33);进给车(31)上有摆爪(311),摆爪(311)通过销轴(3111)安装在进给车(31)上;定位器(32)由电磁阀(321)、气缸(322)和支臂(323)组成,定位器(32)安装在进给车(31)的蒸养车(4)输出端,进给驱动装置(33)安装在进给车(31)的下部,进给驱动装置(33)驱动进给车(31)作往复运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其特征在于支臂(323)在气缸(322)的带动下,实现下降和抬起动作,从而对蒸养车(4)进行定位或让其通过,进给车(31)前进时,摆爪(311)顶住蒸养车(4)的车轴推动蒸养车(4)前进,蒸养车(4)与支臂(323)接触后,进给车(31)停止前进,蒸养车(4)在摆爪(311)和支臂(323)的限制下保持不动,这时码垛机器人(2)进行码垛,当一辆蒸养车(4)装满了砖坯时,电气控制装置(5)给定位器(32)上的电磁阀(321)电信号,气缸(322)动作,带动支臂(323)落下,进给驱动装置(33)驱动进给车(31)前进,摆爪(311)顶推一辆满的蒸养车(4)和一辆空的蒸养车(4)前进,推出的满车进入下一到工序,当空的蒸养车(4)到达定位器(32)的位置时,定位器(32)的支臂(323)抬起,进给车(31)自动退回,从而对空的蒸养车(4)进行定位。”
针对本专利,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7969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9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9234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7日;
证据3:公告号为CN22142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为1995年12月06日;
证据4:公告号为CN26353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为2004年08月25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2296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
证据6:公告号为CN27969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为2006年07月19日;
证据7:《ABB UP6工业机器人在玻璃自动码垛系统中的应用》,《科技咨询导报》第123页至124页,2007年第6期;
证据8:公开号为CN1011952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1日;
证据9:公开号为CN1012298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公开了当压砖机把混合料压制成砖坯并顶出时,码垛机器人的码垛机械手进入压砖机内部,对顶出的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接着抓起砖坯并运送到蒸养车上进行码垛,而权利要求1、3-12却包含了压砖机未顶出砖坯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悉该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即压砖机未顶出砖坯码垛机器人如何实现深入压砖机内部进行夹持。权利要求1、3-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的“码垛机械手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仅仅限定了码垛机械手能够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但是并未限定码垛机械手是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的,现有技术中的码垛机械手具备抓取砖坯的功能,但是并不具备清扫功能。说明书第0025段对码垛机械手进行了限定,限定的技术特征实现对砖坯上平面的清扫。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限定码垛机械手包含设置在机架前端的清扫装置,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4、2、3、5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7公开,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6公开,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2-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证据1-9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
2、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同书面意见。
3、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同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的制砖机与权利要求1的制砖机的结构不同,证据1的制砖机包含夹砖机构和输送带,证据1中的龙门架式码垛机与证据2中的搬运码垛机器人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发明目的不同,所以搬运码垛机器人代替龙门架式码垛机非显而易见;证据3所记载的自动取砖机械手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发明目的不同,技术特征和效果均不相同,证据3没有给出将机械手伸入到制砖机内部夹持砖块的技术启示,证据5虽然公开了清扫装置,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码垛机械手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两者的技术特征不同,功能和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审查决定以本专利2011年02月16日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共提交了9份证据,即证据1-9。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9的真实性,且证据1-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9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公开了当压砖机把混合料压制成砖坯并顶出时,码垛机器人的码垛机械手进入压砖机内部,对顶出的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接着抓起砖坯并运送到蒸养车上进行码垛,而权利要求1、3-12却包含了压砖机未顶出砖坯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悉该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即压砖机未顶出砖坯,码垛机器人如何实现深入压砖机内部进行夹持。权利要求1、3-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砖坯顶出的方式,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中存在多种将砖坯从模腔中取出的方式,例如,砖坯可以从模腔下部取出;也可以由模腔中直接利用机械手取出,或者利用组合式模腔的开合取出,并非只有顶出一种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3-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码垛机械手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仅仅限定了码垛机械手能够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但是并未限定码垛机械手是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的,现有技术中的码垛机械手具备抓取砖坯的功能,但是并不具备清扫功能。说明书第0025段对码垛机械手进行了限定,限定的技术特征实现对砖坯上平面的清扫。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限定码垛机械手包含设置在机架前端的清扫装置,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的码垛机械手集合了抓取和清扫的功能,对于清扫功能的实现,现有技术中也有多种实现方式,例如,吹、吸、扫,以及上述方式的组合都能实现对砖坯的清扫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1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尽管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内容,但对比文件之间根本没有结合启示或者结合以后也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权利要求1限定了以下技术特征“砖的全自动液压成型和智能码垛装置,包括压砖机(1)、码垛机器人(2)、自动进给机(3)、蒸养车(4)和电气控制装置(5),压砖机(1)包括压机框架(11)、布料装置(12)、模具(13)和液压站(14),码垛机器人(2)安装在压砖机(1)和自动进给机(3)之间,自动进给机(3)安装在压砖机(1)中液压站(14)的相同的一侧,自动进给机(3)对蒸养车(4)进行定位和进给,其特征在于,码垛机器人(2)包括码垛机械手(22),码垛机械手(22)进入压砖机(1)内部,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接着抓起砖坯并运送到蒸养车(4)上进行码垛,电气控制装置(5)通过电气线路(52)与压砖机(1)、码垛机器人(2)和自动进给机(3)的驱动装置和传感器相连,电气控制装置(5)通过PLC模块(51)中的程序指令,使压砖机(1)、码垛机器人(2)和自动进给机(3)动作联锁”。
证据1公开了一种砖的自动生产线,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砖的自动生产线,包括制砖机、码垛机、蒸压釜、卸砖机和养护小车, 还包括第一输送机和第二输送机,第一输送机连接于制砖机与蒸压釜之间,第二输送机连接于蒸压釜与卸砖机之间,养护小车安装在第一输送机与第二输送机上,并在第一输送机与第二输送机上移动。这样,砖在制砖机中压制成型,并通过制砖机的夹砖机构放置在制砖机的输送带上后,码垛机将输送带上的砖块码垛在第一输送机上的养护小车上,第一输送机将养护小车输送至蒸压釜中进行养护,养护后,第二输送机再将养护小车从蒸压釜内移出,最后,通过卸砖机将养护小车上砖块堆放在成品砖堆放场内,从而完全整个制砖的生产。在此整个的制砖生产过程中,完全通过机械化操作进行,实现生产的自动化,从而进一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砖的质量及生产率。第一输送机6的两输送导轨之间还具有与码垛机2配合的推动养护小车5的步进控制机构61。该步进控制机构61包括电机611、丝杆612、移动小车613和推车杆614,电机611与丝杆612连接,丝杆612通过一螺母与移动小车613连接,螺母固定在移动小车613上,推车杆614通过扭转弹簧倾斜安装在移动小车613上,且具有两个移动小车613和推车杆614。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砖砖的自动生产线的工作原理:砖在制砖机1中压制成型,并通过制砖机1的夹砖机构放置在输送带上后,在第一输送机6上,步进控制机构61的两个推车杆614分别推一个养护小车5,当一个养护小车5位于码垛机2的下方,码垛机2码好砖块后,电机611通过连轴器与丝杆612连接而带动丝杆612转动,丝杆612转动而带动螺母移动,从而移动小车613移动,移动小车613上的推车杆614顶在养护小车5后车轮的轮轴上,从而推动养护小车5前进,前一个养护小车5移出,后一个养护小车5就移至码垛机2的下方,再码垛砖块,同时,电机611反转,移动小车613又退回原位,前面的推车杆614就顶在后一个小车上,后面的推车杆614就顶在另一个小车上,不断的将养护小车5推至码垛机的下方码砖。然后,通过往复式输送机8将三个码好砖坯的养护小车5分别送至三个第一输送线6上,三个养护小车5在第一输送线6同时进入蒸压釜3进行养护,此时,码垛机2继续将砖坯码垛在养护小车5上,当养护完成后,三个养护小车5的砖坯也码好,此时,蒸压釜3内的三个养护小车5出釜,而另外三个养护小车5又进蒸压釜3进行养护,而蒸压釜3出来的三个养护小车5通过卸砖机4卸砖堆放在成品砖堆放场上。此时,养护小车5空置,空置的养护小车5从第二输送机7上输送至回程输送机9上,当养护小车5从第二输送机7上移动至回程输送机9上时,转盘92的导轨921与第二输送机7的输送轨道配合,因此养护小车5移至转盘92上,然后转盘92转动,使转盘92的导轨921与回程输送机9的轨道91配合,养护小车5从转盘92上移动至回程输送机9上,从而实现养护小车5九十度的转向。同理,在回程输送机9的其他三个转角处同样实现养护小车5的九十度转向,从而将养护小车5送回至第一输送机6上,往复循环,完全机械化操作,实现砖生产自动化。
由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技术特征“制砖机”、“养护小车”、“步进控制机构”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砖机”、“蒸养车”和“自动进给机”,证据1记载了“码垛机2码好砖块后,电机611通过连轴器与丝杆612连接而带动丝杆612转动,丝杆612转动而带动螺母移动,从而移动小车613移动,移动小车613上的推车杆614顶在养护小车5后车轮的轮轴上,从而推动养护小车5前进,前一个养护小车5移出,后一个养护小车5就移至码垛机2的下方,再码垛砖块”,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进给机对蒸养车进行进给”。
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限定了自动进给机对蒸养车进行定位和进给,而证据1中的步进控制机构只能对养护小车进行进给;(2)权利要求1限定了“码垛机器人包括码垛机械手,码垛机械手进入压砖机内部,对砖坯上平面的残留料进行清扫,接着抓起砖坯并运送到蒸养车上进行码垛”,证据1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气控制装置的工作原理和控制对象。而证据1中未公开上述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请求人主张被证据1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步进控制机构61的电机611通过联轴器与丝杠612连接而带动丝杆612转动,丝杆612转动而带动螺母移动,从而移动小车613移动,移动小车613的推车杆614顶在养护小车5后车轮的轮轴上,从而推动养护小车5前进,可见证据1的步进控制机构仅具有进给功能。而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进给机不但能够推动蒸养车前进,还可以在摆爪和支臂的限制下保持不动,即自动进给机具有进给、定位双重功能。证据1中未公开相应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特征能够使蒸养车在码垛时的位置更加稳定。
对于区别特征(2),请求人主张被证据2、3、5(或公知常识)公开。经审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搬运码垛机器人,结合不同的机器人终端,搬运码垛机器人可将待处理的货物从源点转移到目标点,完成相应的装货、卸货、货物输运、码垛、解垛等多种工作。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动取砖机械手,针对现有技术中人工从压砖机成型腔中取出砖坯安全性差、产品合格率低的缺陷,提供一种受力均匀、劳动强度低、自动化程度高的取砖机械手。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压砖机的多功能输送机,其包括皮带输送机,皮带输送机包括前、后辊筒、输送带、调整装置、定位检测装置、上支架、下支架、清扫装置、传动装置、托辊装置,输送带清扫器、车轮装置;前、后辊筒、输送带,清扫装置通过左右两清扫支架与上支架连接,清扫刷的高低通过螺杆上面的手轮调整,螺杆与带螺纹的小轴连接,小轴连接清扫刷,带动清扫刷上下移动,等砖坯运行至最后一个检测装置时,检测给出信号使皮带定位于机械手要抓砖坯的位置,机械手快速的抓起砖坯,送至蒸养车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公开了将输送带上的砖坯码垛到养护小车上的码垛机,未公开机械手的相关技术特征,证据2中公开了码垛机器人,未记载末端执行器的相关技术特征,即使将二者结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中具有码垛机械手的码垛机器人、更不用说该机械手具有抓起砖坯进行码垛的特定功能;证据3虽然给出了将机械手深入制砖机成型腔中取砖,但考虑是否给出证据2的改进动机时,要基于二者的结构的相似性、改进的可能性,证据3的机械手具有与证据2中码垛机器人完全不同的结构,且证据1公开了砖在制砖机中压制成型后,通过制砖机的夹砖机构放置在制砖机的输送带上。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砖坯在压制完成后已经通过制砖机的夹砖机构放置在制砖机的输送带上,根本不需要机械手去成型模腔中取出砖坯,即证据3无法给出将证据2中的搬运码垛机器人的末端执行器深入到证据1压砖机内部、使用一台工业机器人代替夹砖机构和码垛机的技术启示;证据5是用于皮带输送机上的清扫装置,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把证据5 和其他证据结合时,会首先选择与证据5中清扫装置相同或相类似的使用场景进行替换,证据1中公开了制砖机具有输送带,且该输送带位于蒸养车的前端,与证据5的使用场景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首选把清扫装置安装在证据1中的输送带上,而没有动机把清扫装置与机械手结合,另一方面,证据5中清扫装置与机械手分别设置,证据5中没有给出将二者结合用于改进证据1码垛机的技术启示。
其次,证据2、证据3、证据5没有给出彼此结合形成权利要求1中码垛机器人的技术启示。具体为:证据2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码垛机械手,证据3中虽然公开了从压砖机成型腔中取砖的机械手,但其动作原理、动力机构、机械臂设置等均与证据1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证据3中的机械手对证据2的码垛机器人进行改进;证据5是一种多功能输送机,其清扫装置对皮带输送机上的成型物上表面进行清扫,证据5中并未公开清扫装置设置于码垛机械手上、并深入到压砖机内部的砖坯表面进行清扫的内容,更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3、5中没有给出彼此结合形成权利要求1中码垛机器人的技术启示。
最后,证据1中的砖坯在压制完成后已经通过制砖机的夹砖机构放置在制砖机的输送带上,根本不需要码垛机的机械手去成型模腔中取出砖坯,证据1没有采用码垛机器人改进其自身码垛机的动机;此外,证据1中砖的自动生产线,砖在制砖机中压制成型后,通过制砖机的夹砖机构放置在制砖机的输送带上,码垛机将输送带上的砖块码垛在第一输送机上的养护小车上。由此可见,即便用证据2或3中的搬运码垛机器人或机械手替换证据1中的码垛机,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两次夹持砖坯,才能把砖坯放于蒸养车上,第一次是砖坯通过制砖机的夹砖机构放置在制砖机的输送带上,第二次为搬运码垛机器人或机械手将输送带上的砖坯码垛在第一输送机上的养护小车上,其无法实现本专利中减少砖坯的多次搬运环节(本专利一次夹持即可),提高砖坯质量的目的。
可见,证据2、3、5中未公开区别特征(2),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采用本专利中的码垛机器人,可以使得机械手直接进入压砖机内部对砖坯进行清扫,并且把砖坯直接放在蒸养车上,减少了砖坯的多次搬运环节,提高了砖坯的质量,提高了生产效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请求人主张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1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码垛机器人,其必然没有公开如何对包括码垛机器人在内的码垛装置进行控制的电气控制装置,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中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鉴于请求人使用证据4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压砖机包括压机框架、布料装置、模具和液压站”,证据6-9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本无效决定对证据4、证据6-9不再具体评述。
根据如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10130824.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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