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前置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19
决定日:2019-05-13
委内编号:5W1168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34514.4
申请日:2017-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玉环县红日阀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雅毅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苑伟康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01D35/02;C02F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请求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主张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请求人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4项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前置过滤器,包括上壳体与下壳体,所述上壳体与下壳体通过螺纹拧接在一起,在上壳体内具有进水口、进水通道、出水通道与出水口,在下壳体内安装有滤网筒,所述进水口、进水通道、滤网筒、出水通道以及出水口形成了一个过滤流道;所述下壳体的底部套设有一装饰套,所述装饰套内设有与下壳体底部的排污口对应匹配的排污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内设有电动球阀,出水口内设有流量检测装置,所述电动球阀、流量检测装置分别与主控制电路连接;所述流量检测装置包括设于出水口的安装槽内的本体,所述本体内具有一容置空间,所述容置空间分别与设置在本体上的进口、出口相贯通,所述进口与下壳体内的滤网筒贯通,出口与出水口贯通,所述容置空间内安装有叶轮,叶轮处于进口与出口之间,所述叶轮具有叶轮轴,叶轮轴的两端分别设于本体底部的安装孔、固定盖在安装槽上的法兰板的中心孔;所述叶轮轴上设有传感器;所述法兰板与安装槽的端面之间具有密封圈,且叶轮轴上具有水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置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通道内分支有呈倾斜的压力通道,所述压力通道连通有压力罐,所述压力罐包括罐体、法兰以及设置在罐体内的弹性膜,所述弹性膜将罐体分隔呈上部与下部,所述上部充斥有氮气,下部与压力通道贯通,所述法兰螺接在压力通道内。”
请求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703627U;
证据2:CN2881556Y;
证据3:CN204286508U;
证据4:CN205721395U;
证据5:CN203154942U。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提交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仅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事实。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证据1-5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图1中所示流量检测装置12以及电动球阀11的位置与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的以及图2和图3所示的位置不符;压力罐28中仅记载了部件,对于压力罐如何产生压力、弹性膜如何安装固定、如何充斥氮气、氮气如何驱动弹性膜产生压力以及氮气压力为多大才能产生增压效果均无记载,上述手段模糊不清,无法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和0020段中记载了进口内设有电动球阀,出水口内设有流量检测装置,第0025段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前置过滤器,由于流量检测装置所处的水环境质量越高,其传感器的反应更加灵敏、准确,所以将流量检测装置12设于出水口6”以及结合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附图1中进水口3和出水口6的附图标记颠倒,属于明显错误;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其压力通道中压力罐增压的原理,而弹性膜如何安装固定、如何充斥氮气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例如可以采用分体式罐体,将弹性膜夹持在两部分之间,通过设置氮气入口充入氮气,至于设置氮气压力为多大才能产生增压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水压等容易确定的。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未充分公开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特征“所述弹性膜将罐体分隔呈上部与下部”为功能性限定,但是并未记载弹性膜如何安装的;权利要求4中还记载了特征“所述上部充斥有氮气,下部与压力通道贯通,所述法兰螺接在压力通道内”,基于不知密封性如何保证等上述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如何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参考上述关于公开不充分的评述,弹性膜的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而密封更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例如采用密封圈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的安装以及密封方式实现上述功能以及效果。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请求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主张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请求人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漏水保护装置(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图1),具体公开了其包括壳体1、设置在壳体1两侧的进水口10和出水口11以及设置在壳体1内的电动球阀2和止回阀3,电动球阀2和止回阀3依次设置在连通进水口10和出水口11的水管14上,进水口10和电动球阀2之间设有过滤器,过滤器包括过滤器壳体6和过滤网7,过滤器壳体6一侧设有滤网抽取管8,壳体1一侧设有穿设滤网抽取管8的通孔9,电动球阀2和出水口11之间设有流量传感器4,壳体1内设有控制芯片5,控制芯片5分别与流量传感器4和电动球阀2连接。进水口10和出水口11处均设有堵塞螺帽12,壳体1一侧设有控制开关13,控制开关13与控制芯片5连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流量检测装置包括安装槽和位于安装槽内的叶轮,传感器设置在叶轮轴上;法兰板与安装槽的端面之间具有密封圈,且叶轮车由上具有水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流量检测以及提高检测装置密封性的问题。“法兰板与安装槽的端面之间具有密封圈,且叶轮车由上具有水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壳体1一侧设有穿设滤网抽取管8的通孔9”,与本专利的排污口以及排污阀的位置和作用均不相同,因此并未公开本专利的装饰套、排污口以及排污阀的相关特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的电动球阀以及流量检测装置的设置位置,以及流量检测装置在过滤器出水口内的具体安装结构和方式。综上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还存在如上区别技术特征,对此请求人在口审当庭亦表示认可,其提交的对比文件2-5均是用于证明其他特征或者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即请求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未提出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主张,也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如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72103451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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