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路板装置和计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46
决定日:2019-05-10
委内编号:5W1167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06892.7
申请日:2018-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卢民杰
授权公告日:2018-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5K1/02,H05K7/20,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820106892.7、名称为“一种电路板装置和计算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深圳比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路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具有进风侧边和出风侧边的PCB板;
安装于所述PCB板,并且在所述PCB板的所述进风侧边和所述出风侧边之间贯穿所述PCB板的中心区域间隔排列的多排发热体;其中,
所述多排发热体在靠近所述进风侧边的区域形成的间隔小于所述多排发热体在所述中心区域和靠近所述出风侧边的区域形成的间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板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排发热体在靠近所述出风侧边的区域形成的间隔小于所述多排发热体在所述中心区域形成的间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体为计算芯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路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芯片表面安装有散热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为铝基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装置为虚拟货币矿机算力板。
7. 一种计算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箱,所述机箱具有进风口和出风口;
安装于所述机箱内的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电路板装置,其中,所述进风侧边朝向所述进风口,所述出风侧边朝向所述出风口;
第一风扇,所述第一风扇安装于所述进风口,以通过所述进风口向所述机箱内吹入散热气流。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装置还包括:
第二风扇,所述第二风扇安装于所述出风口,以通过所述出风口将所述机箱内的热气流吹出机箱外。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路板装置为至少一个;
当所述电路板装置为至少两个时,各个电路板装置等间距叠放于所述进风口和出风口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计算装置为虚拟货币矿机。”
针对本专利,卢民杰(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CN107239120A,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3:CN202772126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06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4:CN202535643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5:CN106774767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6:CN20466829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请求人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3、5-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分别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和/或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的其他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和/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和/或公知常识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理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与请求书中的记载一致,并针对各无效理由陈述了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当庭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电路板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53段、附图3):一种计算设备,其包括设备外壳和工作组件;工作组件包括电路板11,电路板11包括多个发热元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排发热体),图3为本发明电路板上发热元器件的部署示意图(从图3示意图中可见,在电路板的进风侧边和出风侧边之间贯穿该电路板的中心区域间隔排列多排发热体),左侧靠近出风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出风侧边),右侧靠近入风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进风侧边);如图3所示,这些发热元器件是不等距部署的,相邻发热元器件的间距与所述相邻发热元器件所处区域的散热效率负相关,因此,在入风口处相邻发热元器件的间距较小,在出风口相邻发热元器件的间距较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多排发热体在靠近所述进风侧边的区域形成的间隔小于靠近所述出风侧边的区域形成的间隔)。从而能够均衡电路板上各个发热元器件的温度。从图3可见,通过本发明中所提供的不等距部署发热元器件的结构,在与图2所示结构中风扇转速相同的情况下,最高温度为98.7degC,最低温度为96.9degC,从而在风扇转速相同的情况下,本发明所提供的不等距部署发热元器件的结构能够使各区域散热元器件的温度保持基本均衡。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的电路板装置采用的是PCB板;b、权利要求1中所述多排发热体在靠近所述进风侧边的区域形成的间隔小于所述多排发热体在所述中心区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电路板以及如何平衡电路板装置中各区域散热元器件的温度。
对于区别特征a,尽管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电路板为PCB板,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PCB板是本领域常用的电路板,采用PCB板作为部署元器件的电路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发热元器件是不等距部署的,以及根据“相邻发热元器件的间距与所述相邻发热元器件所处区域的散热效率负相关”的规则来部署元器件,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各区域散热元器件的温度保持基本均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教导可以想到将多排发热体在靠近所述进风侧边的区域形成的间隔小于其在所述中心区域,从而获得本发明所述的不等距部署发热元器件的结构,能够使各区域散热元器件的温度保持基本均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元器件部署方案。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参见同上)公开了发热元器件是不等距部署的,以及根据“相邻发热元器件的间距与所述相邻发热元器件所处区域的散热效率负相关”的规则来部署元器件,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各区域散热元器件的温度保持基本均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教导可以想到将多排发热体在靠近出风侧边的区域形成的间隔小于多排发热体在中心区域形成的间隔,从而使各区域散热元器件的温度保持基本均衡,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技术启示下得到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元器件部署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计算芯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热量,通常计算芯片需要一定的散热措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布置在电路板、PCB板上,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57-0059段,附图1):所述工作组件还包括主体散热片12和辅助散热片13(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散热器);所述辅助散热片13,用于将所述电路板压紧到所述主体散热片上。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电路板表面安装散热片,而将其安装在芯片上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铝基板是本领域常用的PCB板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虚拟货币矿机算计板是本领域熟知的元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设置有多个芯片的电路板用作虚拟货币矿机的算力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计算装置,其中包括安装于机箱内的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电路板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8-0053、0076段、附图1、3):图1为本发明一实施例中一种电子设备的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该电子设备包括如下部件,设备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机箱),用于围成封闭的散热风道;在一个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散热风道包括出风口和入风口(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所述机箱具有进风口和出风口);工作组件,位于所述散热风道中,包括电路板11;图2为现有技术中电路板上发热元器件的部署示意图,其中左侧靠近出风口,右侧靠近入风口(结合上下文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进风侧边朝向所述进风口,所述出风侧边朝向所述出风口),所述入风口处安装有第一面板组件14,所述第一面板组件安装有风扇(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风扇用于向所述机箱内吹入散热气流,这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第一风扇,所述第一风扇安装于所述进风口,以通过所述进风口向所述机箱内吹入散热气流)。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电路板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参见前述的评述内容,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31、0036、0037段,图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虚拟数字币挖矿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计算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具体包括机箱201内部的控制板202、与控制板202相连的运算板203和用于为运算板上芯片散热的芯片散热装置204、与控制板202相连的运算板203和用于为运算板上芯片散热的芯片散热装置204;虚拟数字币挖矿机还包括电风扇,所述电风扇位于机箱两侧,能够更快更好的带着虚拟数字币挖矿机中的热量,有效保证虚拟数据币挖矿机的正常工作。可见,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在机箱两侧安装风扇,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风扇和第二风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出口处安装风扇,以将机箱内的热气通过出风口吹出机箱外增强排风效果,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5公开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0031、0036、0037段):参见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虚拟数字币挖矿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计算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具体包括机箱201内部的控制板202、与控制板202相连的运算板203和用于为运算板上芯片散热的芯片散热装置204、与控制板202相连的运算板203和用于为运算板上芯片散热的芯片散热装置204;当然,在实际的应用中,虚拟数字币挖矿机中的运算板往往不止一块,每个运算板上的芯片也通常包含多个(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电路板装置为至少一个);虚拟数字币挖矿机还包括电风扇,所述电风扇位于机箱两侧,能够更快更好的带着虚拟数字币挖矿机中的热量,有效保证虚拟数据币挖矿机的正常工作。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电路板装置为多个时,将各个电路板装置等间距叠放于进风口和出风口之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该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0031、0036、0037段):参见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虚拟数字币挖矿机。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010689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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