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顶灯(6115)-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吸顶灯(611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48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6W1117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506514.9
申请日:2017-10-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德赞
授权公告日:201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连众
主审员:吕晓
合议组组长:李永乾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照明灯具类产品整体形状多种多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形状相同,各组成部分的形状也基本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仅在于固定外部圆环的矩形支架的数量不同,由于支架在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主要用于固定,仅对其作数量的增减,不会改变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730506514.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黄德赞(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中桂山第2055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中桂山第4739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专利号为201730097751.4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4: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1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2“芝华兰家居照明”的QQ空间具有商业招揽性质,为公开性质,其 2017年06月18日上传到《2017新款》的吸顶灯照片是公开的,涉案专利与其相比仅矩形支架个数不同,构成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针对证据1、3、4,请求人分别陈述意见,详细阐述了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3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证据4仅供合议组参考。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2的公证书原件,明确使用证据1第14页图片、证据2第7页和第8页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3)请求人其他意见与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2是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中桂山第4739号公证书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经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封装完整、印鉴清晰,公证过程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记载公证过程如下:进入腾讯网,登录账户,点击qq空间图标进入相关页面,在搜索栏输入“2642867919”,点击“芝华兰家居照明”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查看详细资料”浏览,点击“主页”打开,点击“上传33张图片/视频到《2017新款》”,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名称为“微信图片_201706181520…”的图片打开得到公证书附图第7页,右键点全屏看图得到公证书附图第8页。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2附图第7页、第8页图片中任一灯头与涉案专利对比,其中附图第7页右侧栏显示 “2017年06月18日 15:24”。
合议组认为:
QQ空间的运营服务商腾讯公司作为我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系统环境相对稳定可靠,具有相对严格和规范的管理机制。在通常情况下,QQ空间相册图片右侧栏显示的时间为该图片的上传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QQ空间仅对图片提供旋转、裁切、滤镜特效选择等有限的编辑功能,不能进行替换,且保持原上传时间不变。在无证据证明该日期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该图片上传时间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涉及的图片来自昵称为“芝华兰家居照明” 的用户的QQ空间,其中名称为“2017新款”的相册里有照明灯具图片,同时具有一定的访问量,且该空间有 “感谢各位新老客户的支持,芝华兰家居接单到元月8号,后期有库存的就下单,需要备库存的客户请尽快联系门市,谢谢大家的支持”字样的QQ动态内容,基于该QQ空间名称、访问量、图片种类及QQ动态等内容,可以推定该QQ空间主要用于商业推广。证据2公证书附图第5页显示名称为“2017新款”的相册为“所有人可见”,虽然QQ空间相册的公开范围可以修改变化,但鉴于该QQ空间主要用于商业推广,其相册公开范围默认为对所有人公开的盖然性极大。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视为其相册权限一直是对所有人公开,相册内图片的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
因此,证据2附图第7页、第8页图片的公开时间为2017年06月18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图片中显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吸顶灯,证据2附图第7页、第8页图片公开的吸顶灯包含多个灯头(下称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为组件产品,包含两个组件,其中组件1为圆柱形,组件2为圆环,使用时组件1处于组件2的圆周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相同,均包含圆柱形主体和外部圆环,主体面板为圆形,比整体直径略小,外部圆环由矩形支架固定。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固定外部圆环的矩形支架的数量不同,涉案专利设有两个矩形支架,对比设计只有一个矩形支架。合议组认为:照明灯具类产品整体形状多种多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形状相同,各组成部分的形状也基本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仅在于固定外部圆环的矩形支架的数量不同,由于支架在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主要用于固定,仅对其作数量的增减,不会改变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506514.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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