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249
决定日:2019-05-14
委内编号:4W1081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6241.5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自衡
授权公告日:2018-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A01D45/02(2006.01);A01D37/02(2006.01);A01D89/00(2006.01);A01D4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则该证据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专利号为201610236241.5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5日,专利权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体(29),机体(29)底部为行走系统,机体(29)上从前至后依次设置为摘穗台(1)、驾驶室(2)、果穗升运器(4)、苞叶排出装置及果穗箱(6),驾驶室(2)内设置驾驶操控系统(3),果穗升运器(4)下方为动力传动机构(9),摘穗台(1)的后部设置秸秆捡拾器(8),秸秆捡拾器(8)的出口处上方设置秸秆打捆机(7),秸秆打捆机(7)位于机体(29)的一侧,动力传动机构(9)分别连接摘穗台(1)、行走系统、果穗升运器(4)、苞叶排出装置、秸秆捡拾器(8)及秸秆打捆机(7);
苞叶排出装置设置为苞叶前排装置(5),苞叶前排装置(5)包括机架(11),机架(11)顶部设置剥皮机(10),剥皮机(10)下方设置前苞叶搅龙(12)和后苞叶搅龙(13),前苞叶搅龙(12)和后苞叶搅龙(13)下方设置籽粒筛(14),籽粒筛(14)的下方设置籽粒箱(16),籽粒筛(14)的出口处设置苞叶溜槽(17),苞叶溜槽(17)位于机架(11)前端;
前苞叶搅龙(12)位置低于后苞叶搅龙(13),后苞叶搅龙(13)下方的籽粒筛(14)下方设置上溜板(15),苞叶溜槽(17)底部设置下溜板(18),上溜板(15)和下溜板(18)均倾斜设置,下溜板(18)设置为橡胶溜板;
秸秆捡拾器(8)包括支架(20),支架(20)内横向设置滚筒(26),滚筒(26)一端设置转动轮(27),滚筒(26)上分布有刀座(25),刀座(25)上安装有刀片(24),滚筒(26)上方设置收集输送装置(21),收集输送装置(21)两端通过轴承安装在支架(20)上,收集输送装置(21)一端设置驱动轮(23),另一端设置连接轮(19),驱动轮(23)连接驱动装置,连接轮(19)连接滚筒(26)的转动轮(27);刀片(24)设置为三片,包括位于中间位置的直刀片和直刀片两侧的弯刀片,直刀片和弯刀片均安装在刀座(25)上,上罩板后侧设置挂链(2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其特征在于:支架(20)包括两侧板和安装在两侧板之间的上罩板,滚筒(26)的两端通过轴承安装在侧板之间,支架(20)两端设置安装座(22),收集输送装置(21)设置为螺旋输送器,螺旋输送器包括转轴,转轴两端通过轴承安装在支架(20)上,驱动轮(23)和连接轮(19)均安装在转轴上,连接轮(19)和转动轮(27)均设置为带轮,两带轮之间通过皮带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其特征在于:动力传动机构(9)包括发动机(34),发动机(34)安装在机体(29)上,发动机(34)前端带轮通过皮带连接行走中间轴(38),行走中间轴(38)通过皮带连接无级变速轮(32),无级变速轮(32)通过皮带连接行走系统,发动机(34)输出带轮通过皮带连接摘穗台输入轴(30),发动机(34)输出带轮通过皮带连接主传动中间轴(36),主传动中间轴(36)通过链条连接升运中间轴(39),升运中间轴(39)通过链条连接升运齿箱(37),升运齿箱(37)通过链条连接果穗升运器输入轴(33),升运中间轴(39)通过链条连接过桥轮(41),过桥轮(41)通过链条连接苞叶排出装置,主传动中间轴(36)通过链条连接捡拾器传动齿箱(40),捡拾器传动齿箱(40)通过皮带连接秸秆捡拾器输入轴(43),主传动中间轴(36)通过链条连接打捆机传动齿箱(35),打捆机传动齿箱(35)驱动秸秆打捆机输入轴(4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其特征在于:行走系统包括行走变速箱(31),无级变速轮(32)通过皮带连接行走变速箱(31),行走变速箱(31)连接行走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其特征在于:苞叶排出装置设置为苞叶前排装置(5),苞叶前排装置(5)包括前苞叶搅龙(12)和后苞叶搅龙(13),过桥轮(41)通过链条连接前苞叶搅龙(12),前苞叶搅龙(12)通过链条连接后苞叶搅龙(13)。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秸秆收集打捆型玉米收获机,其特征在于:无级变速轮(32)、过桥轮(41)及打捆机传动齿箱(35)位于机体(29)的左侧,升运齿箱(37)及捡拾器传动齿箱(40)位于机体(29)的右侧。”

针对本专利,张自衡(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摘录;
附件2: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0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7218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下称证据2);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8111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下称证据3);
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自走式玉米收获秸秆打捆一体机项目来源、研发、试制、秋季玉米收获秸秆打捆试验情况报告的复印件;
附件6:请求人声称的山东巨明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对请求人试制的样机进行测绘、抄袭、仿冒情况报告;
附件7:请求人声称的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与公主岭隆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同意所签约的合作协议书扫描件;
附件8:请求人声称的其研制的自走式玉米收获秸秆打捆一体机打捆作业照片、山东巨明集团在农博会参展的照片以及其产品造假、仿冒照片的复印件;
附件9:请求人声称的与公主岭市隆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一起草拟的“开发自动打捆的玉米收割机项目合同”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与证据1对比可知,独立权利要求相同。两件专利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特征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和证据2相比,技术方案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4条、5条方案为证据2现有技术。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本专利原封不动地使用了证据3秸秆收集器和秸秆打捆装置,已经侵犯了“秸秆收集、打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4)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不认可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认为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不能作为评判本专利是否有效的对比文件,对附件5-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交了三份附件:
附件10:请求人声称的在2016年02月春节期间,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请求人样机试制厂家合谋偷走请求人样机的证明材料;
附件11:请求人声称的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请求人样机试制厂家-公主岭隆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签约的违法合作协议书的扫描件;
附件12:请求人声称的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在农博会参展的产品上喷写虚假专利号的照片复印件。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坚持认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认为附件10的提交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无效证据的补充时限,本专利应维持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请求书中的其它无效理由;同时,仅将证据1-证据3作为创造性的证据使用,其它附件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1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请求人当庭表示由于证据1的授权文本与其公开文本内容一样,请求合议组依职权将证据1变更为公开文本进行审理。专利权人对此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进行了陈述。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放弃前述附件7-附件9,再次请求合议组依职权将证据1的版本变更为公开版本,并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2-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1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
首先,鉴于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1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其次,关于证据2和证据3:
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走式摘穗、剥皮、回收秸秆、压成方捆的玉米收获机,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5-0017段,图1-4):“本实用新型收获机包括收割台1、果穗升运器2、机车底盘3、秸杆收集器4、秸杆压捆装置5、粮箱6、果穗剥皮机构7、发动机及水箱8以及驾驶室9。果穗升运器2装在机体右侧,果穗剥皮机构7、粮箱6装在机车台面上,发动机安装在机车底盘3内,秸杆收集器4以及螺旋输送器安装在机车底盘3内,秸杆压捆装置5安装在机体内。收获机收割作业时,收割台1上的拉茎辊及摘穗板摘下的玉米果穗由搅龙输送到果穗升运器2、经果穗剥皮机构7,最后进入粮箱6内;同时由安装在机车底盘3内的秸杆收集器4回收玉米秸杆并进行破碎、揉搓,再由螺旋输送器将揉搓过的秸杆输送到秸杆压捆装置5室内进行压实、打成方捆。秸杆捆顺垄滑落在机车后面的地上。防止潮湿秸杆捆发霉,秸杆捆纵向设有圆型孔或方型孔利于通风,粮箱6可升高、翻转,玉米果穗能顺利倾到拖车内或地面上。如图2、图3所示,收获机的秸杆收集器包括皮带轮401、破碎轴402、破碎板403、破碎轴承座404、传动链轮405、搅龙轴406和壳体407。其中,搅龙轴406与破碎轴402并排安装在壳体407上,并通过安装在同一侧的皮带轮401传动连接;传动链轮405安装在搅龙轴406的另一端,破碎板403分布在破碎轴402外表面上;壳体407上设有输送口408收获机收割作业时,玉米秸杆通过挡禾器、拨禾链进入拉茎辊和摘穗板,摘下玉米果穗由果穗输送搅龙输送至果穗升运器2,提升到果穗剥皮机构7进行果穗剥皮后,进入到粮箱6。同时,装在收获机中部的秸杆收集器4收集秸杆并进行破碎、揉搓。揉搓后秸杆由螺旋输送器将秸杆输送至秸杆压捆装置5室内进行压实、打成方捆。秸杆捆顺垄滑落在机车后面的地上。如图4所示,收获机的秸杆压捆装置5包括上料叉501、曲轴链轮502、改向轮503、防退草块504、送绳大针505、出捆压紧弹簧506、秸杆出口滑板507、秸杆压缩筒508、秸杆捆长度调整挡块509、打结器总成510、安全销511以及曲柄轴总成512。秸杆压捆装置5内的活塞行程为275毫米,往复次数为100次/分钟。秸杆收集器4收集玉米秸杆并经破碎、揉搓后由螺旋输送器送至秸杆压捆装置5室内连续压成方捆,调整轮可调整秸杆捆长度,秸杆捆长度600-1400mm之间随意调整。防止秸杆捆发霉,秸杆捆纵向设有通风孔。打好的玉米秸杆捆滑落到机车后面地上。”
证据2公开了果穗剥皮机构7,并未详细公开其果穗剥皮机构7的组成结构,因而证据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苞叶排出装置”,即并未公开“苞叶排出装置设置为苞叶前排装置(5),苞叶前排装置(5)包括机架(11),机架(11)顶部设置剥皮机(10),剥皮机(10)下方设置前苞叶搅龙(12)和后苞叶搅龙(13),前苞叶搅龙(12)和后苞叶搅龙(13)下方设置籽粒筛(14),籽粒筛(14)的下方设置籽粒箱(16),籽粒筛(14)的出口处设置苞叶溜槽(17),苞叶溜槽(17)位于机架(11)前端”。
证据3公开了秸秆收集、打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0-0022段,图1-3):“秸秆收集、打捆装置由秸秆收集器1和打捆装置2组成。秸秆收集器安装在打捆装置前下方并用螺栓与底盘连接。秸秆收集器破碎、收集、揉搓玉米秸秆进入螺旋输送器,再由上料拨叉将揉搓过的秸秆拨到打捆装置室内进行连续压实、打成方捆。打捆室内的活塞前端设有圆管,打捆装置压出的秸秆捆纵向有通风孔。如图2a和2b所示,所述秸秆收集器包括连接板101、链轮102、破碎轴轴承座103、破碎刀104、破碎轴皮带轮105、破碎轴106、搅龙轴皮带轮107、连接板轴承座108、收集器外壳109、吊环110、搅龙轴轴承座111、秸秆出口112、搅龙轴113以及外壳卸风孔114。由秸秆收集器收集秸秆并进行破碎、揉搓并打入搅龙区内,由打捆装置的上料拨叉201从秸秆出口112把秸秆拨入打捆室内进行连续压实、打成方捆。为了防止尘土进入打捆室,收集器外壳布满若干卸风孔。如图3所示,所述打捆装置包括上料拨叉201、曲轴链轮202、改向链轮203、防退草板204、送绳大针205、压紧弹簧206、滑板207、秸秆压缩室208、秸秆捆长度调整机构209、打结器总成210、秸秆捆风管211、安全机构212、曲柄连秆总成213以及飞轮214。飞轮214的花键轴带动曲轴转动,曲柄连秆带动活塞往复运动,活塞行程275毫米,往复次数为100次/分钟。曲轴带动上料拨叉201转动,拨叉从秸秆收集器1的秸秆出口112把秸秆拨入打捆室内连续压成方捆。曲轴链轮202通过改向链轮203带动打结器总成210进行秸秆捆打结。秸秆捆长度调整机构209可调整秸秆捆长度,秸秆捆长度600-1400mm之间随意调整。防止秸秆捆发霉,打捆室内的活塞前端设有圆管,打捆装置2压出的秸秆捆纵向有通风孔。打好的秸秆捆从滑板上落下。”
即证据3未公开“苞叶排出装置”,未公开“苞叶排出装置设置为苞叶前排装置(5),苞叶前排装置(5)包括机架(11),机架(11)顶部设置剥皮机(10),剥皮机(10)下方设置前苞叶搅龙(12)和后苞叶搅龙(13),前苞叶搅龙(12)和后苞叶搅龙(13)下方设置籽粒筛(14),籽粒筛(14)的下方设置籽粒箱(16),籽粒筛(14)的出口处设置苞叶溜槽(17),苞叶溜槽(17)位于机架(11)前端”。
因而,证据1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证据2和证据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苞叶排出装置的具体技术内容,并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苞叶排出装置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事实和主张,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10236241.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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