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04
决定日:2019-05-16
委内编号:5W1166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740158.8
申请日:2014-1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润景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5-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符光宗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A63H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740158.8,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其特征在于,包括纸人本体(1)、右臂(2)、左臂(3)、大刀(4)、第一铰接部(5)、第二铰接部(6)、套环(7)、旋转直杆(8)和第三铰接部(9),所述纸人本体(1)上端设有第一铰接部(5),所述第一铰接部(5)铰接右臂(2),所述右臂(2)的底端设有第二铰接部(6),第二铰接部(6)铰接大刀(4)的手柄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铰接部(5)的另一侧的纸人本体(1)上设有第三铰接部(9),所述第三铰接部(9)铰接有左臂(3),所述左臂(3)的下端设有套环(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铰接部(5)固定连接旋转直杆(8),第三铰接部(9)旋转固定连接旋转直杆(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纸人本体(1)外形为具备四肢以及躯干的人形或动物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纸人本体(1)采用牛皮纸、木板或塑料制品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环活动套在大刀(4)手柄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直杆(8)采用牛皮纸、木板或塑料制品制成。 ”
请求人于2019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4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36046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7386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没有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请求人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经审查和休庭合议后,合议组当庭宣布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当全部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7。
(二)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
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2)一种手动轴式木偶,木偶为8部分:操纵轴;躯干(包括头,颈);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右下肢;长柄兵器;四条联结线。部件以3mm厚的三合板制作,操纵轴为木制。用操纵轴(6)的连接端从左侧穿过左上肢(3)肩部连接孔后,再从左侧穿过躯干(1)肩部连接孔,此两处为间隙配合,再使操纵轴的连接端从左侧穿过右上肢(2)肩部连接孔,并在距连接端顶部3mm处做固定连接。用连接线(9)的环在距长柄(7)一端5mm处做固定连接后,将此连接线从左侧穿过右上肢(2)手部连接孔后使横线横于手部连接孔的右侧,此处为间隙配合。将连接线(10)的环套在长柄(7)上,要保证连接线的环沿长柄(7)自由滑动,再将连接线(10)从右侧穿过左上肢(3)手部连接孔后使连接线横线横于手部连接孔左侧,此连接为间隙配合。将钉耙头(8)固定连接在长柄(7)另一端。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手动轴式木偶实质是一种实用性手动木偶玩具,其中,连接线(10)的环套在长柄(7)上以保证连接线的环沿长柄(7)自由滑动,即连接线构成了套环,但是证据1中的木偶以3mm厚的三合板制作,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纸人本体”,证据1的木偶使用长柄兵器,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刀”,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纸人本体”、“大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用合适的玩偶形式和兵器形式。然而,人形玩偶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玩偶形式,纸质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玩偶材质,并且大刀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玩偶兵器,将其用于证据1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3、6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用操纵轴(6)的连接端从左侧穿过左上肢(3)肩部连接孔后,再从左侧穿过躯干(1)肩部连接孔,此两处为间隙配合,再使操纵轴的连接端从左侧穿过右上肢(2)肩部连接孔,并在距连接端顶部3mm处做固定连接。用连接线(9)的环在距长柄(7)一端5mm处做固定连接后,将此连接线从左侧穿过右上肢(2)手部连接孔后使横线横于手部连接孔的右侧,此处为间隙配合。将连接线(10)的环套在长柄(7)上,要保证连接线的环沿长柄(7)自由滑动,再将连接线(10)从右侧穿过左上肢(3)手部连接孔后使连接线横线横于手部连接孔左侧,此连接为间隙配合(参见证据1的第0012段、附图1-2)。可见,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纸人本体的形状、材质以及旋转直杆的材质,证据1公开了具备四肢和躯干的猪八戒形状的玩偶,并且人形或动物形玩偶以及由牛皮纸、木板或塑料制品制成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此外,证据1公开了操纵轴(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直杆)为木制,采用牛皮纸或塑料制品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应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创造性的其他评述方式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74015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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