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进型护理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进型护理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05
决定日:2019-05-20
委内编号:5W116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246660.4
申请日:2012-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德州雷奥巴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孟宪超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刘畅
国际分类号:A61G1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根据一份专利文件的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知识,能够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的ZL201220246660.4号、名称为“一种改进型护理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原为冯云鹏,后变更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5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进型护理车,它由组合式车体和辅助件组成,所述组合式车体包括:面板、四个立柱和多层抽屉;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包括上、下大面板和侧面封板,其中的上、下大面板通过四角的孔,以螺丝连接件固定在四个立柱的上下端面上;所述侧面封板的两侧端通过对应的立柱型材与四个立柱连接;所述立柱型材与侧面封板高度等长,立柱型材的一侧具有与立柱相同弧度的连接弧面,在该连接弧面上有连接孔,在每个立柱的对应处同样开有连接孔,通过螺栓分别将上述两个立柱型材与一个立柱固定在一起,所述立柱型材的另一侧为相互垂直设置的槽结构;所述立柱型材外侧的槽供固定侧面封板用,内侧的槽供固定一组抽屉滑道用;所述多层抽屉与所述一组滑道分别配合,固定在护理车的正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型护理车,其特征在于,辅助件包括:输液架、仪器托盘、氧气瓶支架、供写字用的水平侧拉板、心肺复苏板和污物桶;所述输液架为双钩型,被固定在车体垂直向的一个拐角处的立柱上,该输液架与立柱构成的固定座之间为可升降调节的活动连接结构;仪器托盘被固定在车体垂直向的另一个拐角处,所述仪器托盘通过支撑柱插入车体立柱内,并用一个顶丝分别拧紧固定,构成可升降连接结构;在车体一侧方,由上到下设有扶手和污物桶,另一侧方设有水平侧拉板、多用框、氧气支架和电源插板;车体背面的卡槽内安装有用于抢救的心肺复苏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型护理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抽屉是由铝合金型材、抱角、铝板、铝塑板和拉手组装而成,多层抽屉安装有中控锁,抽屉滑道上带有自锁机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型护理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车体下部的脚轮安装有刹车踏板装置,脚轮上方安装有防撞轮。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改进型护理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用筐和污物桶,通过车体侧部的挂钮安装固定。”
2018年12月01日,德州雷奥巴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以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随同该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84341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06日;
证据2:CN20094497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每一个立柱均与两个立柱型材固定在一起,即位于护理车正面两侧的两个立柱也分别与两个立柱型材固定在一起,在位于护理车正面两侧的两个立柱上分别固定两个立柱型材将导致抽屉无法安装、打开,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立柱型材内侧的槽供固定一组抽屉滑道用,证据1未公开抽屉滑道固定在立柱型材内侧,(2)立柱型材的一侧具有与立柱相同弧度的连接弧面,在该连接弧面有连接孔,在每个立柱的对应处同样开有连接孔,通过螺栓分别将两个立柱型材与一个立柱固定在一起,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2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9年01月1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与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9年03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
随后,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合议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主要认为,将立柱与立柱型材分体设置属于常见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主要认为,将立柱与立柱型材分体设置不属于常见的技术手段,且分体设置加工更方便,组装更灵活。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2中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权人认为,附图6中护理车正面两侧的立柱上仅示出一个型材属于错误,根据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记载,护理车正面两侧的立柱上的型材的数量应为两个,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抽屉的安装和打开,请求人则认为,本专利说明书附图6没有错误,根据附图6的示例,护理车正面两侧的立柱上的型材的数量为一个,一个型材能够实现抽屉的安装和打开,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每个立柱上固定两个型材,两个型材无法实现多层抽屉的安装和打开。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0段的记载“在每个立柱的对应处同样开有连接孔,通过螺栓分别将两个立柱型材与立柱固定在一起,立柱型材的另一侧为相互垂直设置的槽结构,立柱型材外侧的槽供固定侧面封板用,内侧的槽供固定一组抽屉滑道用,多层抽屉与一组滑道分别配合,固定在护理车的正面”,并进一步结合附图7中示出的立柱型材的相关结构可知,本专利的护理车的四个立柱中的每一个均固定有两个立柱型材,从而在护理车的每一个侧面形成两组槽口相对设置的槽结构,其中外侧的一组槽结构用于固定侧面封板,内侧的一组槽结构用于固定抽屉滑道,所述抽屉滑道与多层抽屉相互配合滑动安装。显然,为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实现多层抽屉的正常开启和关闭,抽屉滑道与多层抽屉之间进行滑动安装的部分必然会避让立柱型材,以避免被立柱型材阻挡,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相对于多层抽屉的宽度而言,立柱型材突出的部分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实现所述避让,并不存在技术困难或障碍。也就是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知识,在护理车的四个立柱中的每一个均固定有两个立柱型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多层抽屉的安装和打开。此外,例如在本专利附图6中示出的,在护理车正面的两个立柱上均分别设置一个立柱型材的情况下,同样能够实现抽屉滑道的固定,并且在不被阻挡的情况下实现多层抽屉与抽屉滑道之间的滑动安装。由此可见,在护理车正面两侧的立柱上,无论分别设置一个立柱型材,还是分别设置两个立柱型材,均能够实现在不被阻挡的情况下将多层抽屉和抽屉滑道进行滑动安装。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为了解决如何实现护理车灵活多变组装的技术问题,因此提出一种改进型护理车,由面板、立柱、多层抽屉和辅助件拼接而成,上下大面板通过螺丝固定在立柱上,抽屉与滑道配合固定在护理车正面,其中所述侧面封板的两侧端通过对应的立柱型材与四个立柱连接,所述立柱型材与侧面封板高度等长,立柱型材的一侧具有与立柱相同弧度的连接弧面,在该连接弧面上有连接孔,在每个立柱的对应处同样开有连接孔,通过螺栓分别将上述两个立柱型材与一个立柱固定在一起,所述立柱型材的另一侧为相互垂直设置的槽结构,所述立柱型材外侧的槽供固定侧面封板用,内侧的槽供固定一组抽屉滑道用。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组合式医用车,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2页第27行,说明书附图1-8):所述医用车包括车架,车架由下底板1、上面板2和立柱3活动拼接而成,如图3所示,立柱3为中间设有圆形孔4的空心结构,立柱3的两侧设有卡槽5和6,侧板和背板通过卡槽5和6与立柱3活动拼接,立柱3的两侧设有卡槽5和6,侧板和背板通过卡槽5和6与立柱3活动拼接,车架上设有带锁紧装置7的抽屉8,抽屉内可以存放各种药品,所述车架的侧边设有活动式搁物板9,如图7所示,搁物板9通过双轨滑道10与车架连接,搁物板能有效地利用其微小的可用空间,从而扩大了整车的实用性,如图4所示,所述上面板2的一侧设有卡孔11,卡孔11内固定有带V形口12的针头处理器13,如图6所示,使用时旋开上盖,转动内盖后露出V形口,将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部分插入V形口,让针头自动脱离注射器,再旋盖即完毕,这样可极其方便、简单的处理使用过的各种注射针头,所述车架的右侧下边设有挂钩14,挂钩14上挂有垃圾桶15用于回收垃圾,所述车架的左侧下边设有文件盒16,文件盒16可以用于存放病例,如图1所示,所述车架的侧边还装有挂钩套管17,挂钩套管17内活动装有升降挂钩18,升降挂钩18可以挂输液瓶等药品,升降挂钩18通过锁紧座19和旋转手柄20锁紧。
证据2公开了一种病房用床头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3页第12行,附图1-9):其结构是前左立柱、前右立柱、后左立柱、后右立柱分别对插入上盖板的柱形槽内,左侧板分别对应插入前左立柱、后左立柱的槽内,右侧板分别对应插入前右立柱、后右立柱的槽内,背板分别对应插入后左立柱、后右立柱的槽内,左轨道插入前左立柱、后左立柱的对应位置,右轨道插入前右立柱、后右立柱的对应位置,抽屉插入左、右轨道间。
请求人认为,将立柱与立柱型材分体设置属于常见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为了解决如何实现护理车灵活多变组装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的柱体结构由立柱和型材经由螺栓组装而成,根据本专利的整体记载(尤其参见本专利的附图6-7)可知,其中立柱是护理车的主要支撑部件,且立柱可用于插接辅助件,并且每个立柱上均固定有两个型材,以此形成相互垂直的槽结构,并具体限定了型材的一侧具有与立柱相同弧度的连接弧面,通过螺栓分别将上述两个型材与一个立柱固定在一起。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柱体结构整体上采用的是分体式结构,特别是将作为主要支撑部件的立柱与形成槽结构的型材分开设置,并且具体限定了两者之间的配合关系和连接关系,使得护理车的组装更加灵活多变。而证据1中的柱体结构为一体成型的结构,卡槽5和6形成槽结构,圆形孔4用于插接辅助件,根据证据1的整体记载(尤其参见证据1的附图3)可知,该一体成型的结构整体提供支撑功能,并且形成圆形孔4的部分占据柱体结构整体的比重较小,不能作为主要支撑部件。由此可见,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的柱体结构整体上实现的功能类似,但是两者的区别并不是简单的分体与一体的区别,本专利经由分体设计后将立柱作为主要支撑部件,型材用于形成槽结构,而证据1中柱体结构整体作为支撑部件,形成圆形孔4的部分不能作为主要支撑部件。证据1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柱体结构一体成型设计,整体作为支撑部件且本身具有槽结构,并不存在改变为分体结构的需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会想到将该一体成型的柱体结构改进为由作为主要支撑部件的立柱和用于形成槽结构的型材组装而成,更不会想到进一步将型材分成两个具有连接弧面的型材,也就是说,基于证据1难以想到朝向权利要求1的方向进行改进。基于类似的理由,证据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显然地,本专利中将柱体结构改进为由作为主要支撑部件的立柱和用于形成槽结构的型材组成,使得立柱和型材可以分别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设计,例如基于两者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分别进行选材,因此使得护理车的组装更加灵活多变。在没有证据表明将护理车的立柱结构改进为由作为主要支撑部件的立柱和用于形成槽结构的型材组成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和证据2不会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22024666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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