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用游戏手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机用游戏手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24
决定日:2019-05-16
委内编号:5W1162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483048.6
申请日:2018-04-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掌际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范明瑞
参审员:丁秀华
国际分类号:A63F13/24;A63F13/9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483048.6,申请日为2018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手机用游戏手柄,包括手柄本体(1)、设置于手柄本体(1)上的一个或多个操纵部、设置于手柄本体(1)上的用于安装手机的安装部(4),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部均位于安装部(4)的同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用游戏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部包括以下器件中的一种或几种:操纵按钮(3)、方向舵(2);
所述操纵按钮(3)的数量为一个或多个;
所述方向舵(2)的数量为一个或多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用游戏手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于手柄本体(1)内的控制器以及与控制器相连的信号收发装置;
所述操纵部均与控制器的信号输入端信号连接,所述信号收发装置为以下装置中的一种或几种:手机端口接头、蓝牙通讯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用游戏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本体(1)呈块状,所述安装部(4)为设置于手机本体(1)侧面上的插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用游戏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本体(1)呈块状,所述安装部(4)为设置于手机本体(1)上的卡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手机用游戏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本体(1)外侧的转角均为倒圆角。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手机用游戏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部全部位于手柄本体(1)的同一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机用游戏手柄,其特征在于,手柄本体(1)上用于安装操纵部的面为手机本体(1)的上表面,且在摆放为所述上表面朝上时,各操纵部均位于安装部(4)的左侧。”
针对本专利权,广州小鸡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插槽”、“卡槽”、“夹具”含义不明确,导致权利要求4、5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不清楚,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不清楚、不完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附图标记(1)标记的是手柄本体,而权利要求4、5中附图标记(1)标记为“手机本体”,导致权利要求4、5不清楚或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中“手柄本体”和“手机本体”均使用了同样的附图标记“(1)”,造成无法理解,因此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不清楚、对应的说明书不清楚;权利要求1缺少形状、构造方面的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这些形状、构造方面的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术语在线查询“插槽”、“卡槽”的术语查询结果,复印件共23页;
证据2:GameSirF1的天猫销售页面,复印件共27页;
证据3:GameSirF1的天猫店家后台销售记录及订单详情,复印件共19页;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2月0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6488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5:中国铁道出版社、2017年0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嵌入式通信系统》,封面、封底、版权信息页、第259、260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6:GAMEVICE GV156的京东销售页面,复印件共22页;
证据7:GAMEVICE GV156的亚马逊销售页面,复印件共19页;
证据8:GAMEVICE GV156的亚马逊中国销售页面,复印件共34页;
证据9:北通W1的京东销售页面,复印件共20页;
证据10:标题为“六个原因证明iPhone SE比新iPhone更值得选择”的网页打印件,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共6页;
证据11:iPhone SE的百度百科的网络打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GameSirF1、GAMEVICE GV156、北通W1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被公开销售,所述产品均构成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GameSirF1、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GameSirF1及证据4均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11或公知常识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1月26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 03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证据5的第261-263页复印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签收。除证据4、10、证据11以外,请求人当庭出示了所有证据的公证书原件或书籍原件供专利权人核实,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双方在口头审理当庭针对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以本专利于2018年06月26日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均为互联网电子证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保全证据的公证书用于证明其真实性,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审查,证据6是一份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事项为通过京东商城搜索“GV156”,在弹出网页点击“GAMEVICE GV156 iPhone手机游戏手柄游戏控制器”获得相应网页的过程,其中有介绍产品结构的页面,还有截取的“晒图”的“商品评价”网页屏幕内容,并记录了多个该产品带图评论的内容,其中第22页中带图评论的时间是2017年12月03日,该图片与证据6中产品信息页中显示结构一致。
合议组认为,京东属于信誉度较高的知名经营性网站,证据6不但提供了产品信息发布和销售信息,还提供了交易完成后买家附有图片的商品评价,通常网页显示的商品评价时间为服务器自动生成的发布时间,并且在已经确定评价内容或图片一旦生成不能再进行编辑,在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 “GAMEVICE GV156”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销售。
证据4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5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二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二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证据使用,且证据4、证据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进一步,证据5是高等学校教材,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主张,“插槽”、“卡槽”含义不明确,且在证据1提供的术语在线和百度搜索中均未查到相应含义,导致权利要求4、5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不清楚,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不清楚、不完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附图标记(1)标记的是手柄本体,而权利要求4中附图标记(1)标记为“手机本体”,导致权利要求4、5不清楚或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中“手柄本体”和“手机本体”均使用了同样的附图标记“(1)”,造成无法理解,因此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不清楚、对应的说明书不清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声称权利要求4、5、8中存在明显错误,其中权利要求4、5中的“手机本体(1)”均应为“手柄本体(1)”,权利要求8中的“手机本体(1)”应删除附图标记(1)。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的解释与说明书中相关部分内容能够相互适应,能够判断权利要求4、5、8中存在明显笔误,即,权利要求4、5中的“手机本体(1)”均应为“手柄本体(1)”,权利要求8中的“手机本体(1)”应删除附图标记(1)。在此基础上结合说明书内容可知,首先,权利要求4、5中限定的“插槽”和“卡槽”均位于手柄上,二者是对手柄结构中用于容纳手机的安装部的一般功能性限定,且“插槽”和“卡槽”自身的含义清楚、明确, 即使术语在线和百度百科上没有查询到定义也不能证明词语本身的含义不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其次,虽然说明书【0042】、【0044】中也存在相应笔误,但根据说明书【0006】、【0009】、【0028】、【0031】段等内容可知,“安装部”位于“手柄本体上”,安装部的作用是“完成手柄与手机的连接”,且其形式有“插槽”、“卡槽”等,因此,合理的理解应该是在手柄的安装部上设置“插槽”、“卡槽”,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笔误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4、5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最后,权利要求8中删除手机本体后面的附图标记“(1)”以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综上,经专利权人澄清笔误后,请求人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本领域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或者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机用游戏手柄,证据4公开了一种适用于电商移动设备的控制手柄,移动设备可以为手机、平板电脑,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及附图1、2):该控制手柄包括设置有无线接口的手柄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手柄本体),手柄1的正面设置有操作按钮,操作按钮包括活动摇杆8和方向指示盘9(相当于本专利中设置于手柄本体的操纵部);所述手柄1的一侧开有一个矩形凹槽2,在矩形凹槽2内设置有卡槽3,还包括手机托板4,在手机托板4的一端设置有卡条,所述手机托板4的一个端部置于矩形凹槽2内通过卡条与卡槽3相互匹配与手柄1连接为一体,以手柄1设置有操作按钮的一侧为正面,还包括支撑条5,所述支撑条5与手柄1的背面通过转动轴6连接;所述手机托板4上还开有手机安装槽11,所述手机安装槽11的侧壁上设置有一层硅胶垫12。使用时,将手机托板4的一个端部置于矩形凹槽2内通过卡条与卡槽3相互匹配与手柄1连接为一体,然后旋转支撑条5,使支撑条5大部分位于手机托板4的底部,然后将手机放在手机托板4内的手机安装槽11内(相当于本专利中设置于手柄本体上的用于安装手机的安装部),且活动摇杆8和方向指示盘9均位于上述安装手机的安装部的同侧。可见,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现有技术中的游戏手柄与手机连接在一起后,需要对手机进行操作时,手柄总是会影响人们对手机屏幕进行操作;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操作部,证据4已经公开了两种操纵部件,附图2中可见,这两种操纵部件各有1个,对于游戏手柄来说,方向舵和操纵按钮都是常见的操纵部件,其数量也是本领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安装于手柄本体(1)内的控制器以及与控制器相连的信号收发装置;所述操纵部均与控制器的信号输入端信号连接,所述信号收发装置为以下装置中的一种或几种:手机端口接头、蓝牙通讯模块”。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手机游戏手柄的工作原理是:通过一种数据传输方式,把手机和手柄连接起来,使得手柄的命令通过某种通讯方式传送到手机,手机再将指令发送给游戏。因此,手柄本体中必然存在控制器,其接收操纵部的命令,并向手机发出指令;而无论是通过手机端口接头或蓝牙通讯模块使手机与手柄之间进行通讯均是本领域中通常使用的技术手段,例如证据4公开了采用了蓝牙技术将手柄与手机相连,且公知常识性证据5(第101页)中公开了蓝牙模块中包括信号收发装置,证据6第16页、17页中采用过了手机端口接头(即信号收发装置),其用于收发手柄和手机之间的信号;且该信号收发装置必然位于手柄本体内并与控制器相连。此外,在控制器上设置信号输入端与操纵部信号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均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手柄本体呈块状,安装部为设置于手柄本体侧面的插槽、卡槽,证据6公开了“GAMEVICE GV156 iPhone手机游戏手柄游戏控制器”,其15、16页中公开了手柄本体呈块状,安装部为设置于手柄本体侧面的插槽,虽然未明确公开安装部为卡槽,但在17页最后一幅图片中说明位于手柄本体侧部的某部件可以“锁定游戏手柄大小”,图片示出的调节方式是沿手柄宽度方向上下调节,即,证据6给出了在手柄宽度方向上可以卡住手机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证据4中的游戏手柄进行改进,不使用固定手机的支架、将手机直接通过插槽、卡槽固定于手柄上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并进一步限定了“手柄本体外侧的转交均为倒圆角”,该特征已经被证据6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操纵部全部位于手柄本体的同一面上”,该特征已经被证据4或证据6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并进一步限定了“手柄本体上用于安装操纵部的面为手机本体的上表面,且在摆放位为所述上表面朝上时,各操纵部均位于安装部(4)的左侧”,该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且所起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手柄连接手机且手机横屏握持后,手机位于操作部所在区域的右侧,手机玩家利用左右操作本手柄,利用右手操作手机触摸屏即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本决定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其证据组合方式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结论。
三、决定
宣告20182048304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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