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链锯的导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链锯的导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26
决定日:2019-05-17
委内编号:5W1163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13433.3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永康市锯虎园林工具厂
授权公告日:2016-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杨克非
国际分类号:B27B1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链锯的导板”、专利号为201620813433.3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6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时专利权人为应跟华,后变更为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链锯的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板(1)的一端铰接有链轮(2),所述链轮(2)伸出所述导板(1)外,所述导板(1)的边缘均匀开设有多个散热孔(13),所述导板(1)包括两块平行设置的外板(11),所述链轮(2)安装于两块所述外板(11)之间,所述链轮(2)的两侧均不贴合于所述外板(1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链锯的导板,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块所述外板(11)的边缘开设有所述散热孔(1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链锯的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板(1)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两块外板(11)之间的内板(12),所述内板(12)的尺寸小于所述外板(11)的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链锯的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板(12)的厚度高于所述链轮(2)的厚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链锯的导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板(1)的另一端开设有条形调节槽(14)。”

针对本专利,永康市锯虎园林工具厂(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17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82年06月15日、公开号为US4334358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668619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本案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4: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13年0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常用电动工具结构结构原理与维修》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84-85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4用于证明“链轮伸出导板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4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进行核对。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4为书籍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予以采信。
证据1-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为外文证据,鉴于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该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链锯的导板。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链锯导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1-2):“如图1、2所示,本实施例电链锯导板呈长条形的板状,导板由外面两块外导板1、中间夹一块内导板2经点焊成一整体,两外导板形状一致且尺寸大于中间的内导板,点焊后内、外导板之间形成槽,尤其是在导板的头部有一块较大面积的空槽,其内安装一个导板链轮3,为使转动更加轻松顺滑,在链轮的转轴外装有一圈链轮滚柱4,导板链轮3上装传动链(图中未显示)。本例中焊点5分为两排,位置对称于导板的纵轴线,相邻两焊点等距离分布。本实用新型对导板的大小,外导板和内导板的厚度,以及点焊焊点的排列方法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能够达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行。”

可见,证据1涉及一种电链锯导板,本专利同样涉及一种电链锯的导板,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可以获知:证据1中的 “导板链轮3”、“外导板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链轮”、“外板”。
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导板链轮3的位于左侧A-A线上的齿伸出外导板1外。对于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中链轮伸出导板外,使得安装后的链条整体处于导板的外部或边缘,增加的散热的效果”的主张,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由特征“链轮伸出导板外”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说明书第0009段和第0021段中仅记载了“采用导板上的散热孔来散去因链锯快速移动而产生的热量”;其次,从本专利中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也仅是链轮2的两个齿伸出导板外,其与证据1附图1中个别的齿伸出外导板的结构基本相同,二者所起到的效果也是基本相似的。因此证据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链轮伸出导板外”。
证据1说明书记载了“可以装设带有滚柱的链轮,链条转动轻松,不易磨损”和“为使转动更加轻松顺滑,在链轮的转轴外装有一圈链轮滚柱”,即证据1公开了在链轮的转轴外装设滚柱,从而达到链条转动轻松,不易磨损的目的,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链轮的两侧均不贴合于外板。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导板的边缘均匀开设有多个散热孔,2)链轮的两侧均不贴合于外板,而证据1未明确记载相关的技术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散去因锯链快速移动而产生的 热量,降低生产和使用成本,降低后期使用的故障率,给使用者带来便利;2)如何保证链条旋转顺畅,不易磨损。

证据2公开了一种减震链锯杆,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及附图1-15):“参考附图(尤其是图1-3),一种链锯11,由锯杆12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锯杆与主体14通过凹槽18,利用螺栓16相连。平时,通过调节贯穿小孔22的张紧装置闩头20,可以改变锯链24和驱动链轮26的张紧。当操作链锯时,链轮沿着顺时针方向转动(如图一所示),链条经过链轮26和环形端口28,往往会存在松弛的趋势。尤其是在区域30及32部分,这两个部分被称为冲击区域。如果链条没有设置紧的话,这种趋势有时十分强烈。这种松弛就造成了常规链锯杆的噪音及磨损。但是,冲击区所在的链锯杆12的侧薄片34上,通过设置减震区域35和37能够抑制震动在链条44上传动,上述减震区域由一排排36,38相互重叠的开口或者凹槽40,42组成。上述手段能够极大地减少噪音和链条在侧边区域45连接区46和侧连接区50的磨损。
在图一种的凹槽40由有弧度的侧边80及角82和笔直的内侧边84组成。凹槽42通常是三角形的,相较而言更小,也拥有直边88、90以及角92、94。凹槽42指向外并与凹槽40重叠。
重叠的一排凹槽能够有效地发散震动并减少噪音。这些凹槽能够使链条区域吸收冲击,同时也能使能量进一步发散,以防止传导至链锯地内部。现有技术中,震动是导致噪音的重要原因。
这里要注意的是,侧边薄片34两边都有凹槽机构,示意图只画了其中一个。
除了能够减少噪音外,本发明还有其他有益效果。减震装置能够减少使用疲劳,尤其在长期使用时。因此,减震装置能够极大地降低震动从链锯传到至操作者,以此降低使用疲劳度。同时,因为导轨部分时弯曲的,本发明中的链锯杆能够降低链锯的磨损,相比于现有的产品,能够延长使用寿命。另一个有益的效果是,链锯杆能够将空气引入凹槽中,以此提高链锯的冷却率。
如示意图1、2、3所示的凹槽虽然能够产生如上所说的很多有益效果,但这些开口如果制造成其他样式,也能产生相同的效果(如图4-15)。
从上文所述的这些链锯凹槽的形状可知,链锯凹槽的形状可以是多样的,其目的是为了吸收冲击力。凹槽区域能够使得导轨部分柔性,以此来减少能量的传递,最终使得震动得以减少。
虽然上述的实施例大部分描述了凹槽是由两排构成以实现减震的目的,但实际操作中一排也能获得类似的效果。例如在图10、14中,单排的凹槽相比而言效果并不显著。因此上述的这么多实施例当中,图1-3,图4、5是最符合实际目的的,即能提供最佳的使用效果。三角形是分散压力最好的结构。
虽然这些链锯杆凹槽在上文描述中都是处于开放状态的,但如果将这些凹槽用柔性材料予以填充,将取得更好的效果。例如,在图料中,凹槽117。用柔性材料填充,同时这些柔性材料的厚度要与薄片的厚度一致。填充进凹槽的柔性材料能够防止润滑液的泄露。并且,这些填充的材料能够减少开放凹槽内空气流动而产生的噪音。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实施例中均可填入柔性材料”。
可见,证据2公开了在链锯11的侧薄片34上设置有形状多样的凹槽,但该凹槽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冲击力,从而减少震动降低噪音。虽然证据2中还记载了“链锯杆能够将空气引入凹槽中,以此提高链锯的冷却率”。但是证据2的说明书中还公开了凹槽可以用柔性材料予以填充,且填充进凹槽的柔性材料能够防止润滑液的泄露,这些填充的材料能够减少开放凹槽内空气流动而产生的噪音。也就是说,证据2中虽然公开了具有一定形状和排序的凹槽能够在减少震动降低噪音的同时,将空气引入凹槽利于链锯的冷却,但同时证据2还公开了用柔性材料予以填充凹槽,使得减少开放凹槽内空气流动而产生的噪音,而凹槽的填充无疑不利于凹槽内空气流动,不利于链锯的冷却。证据2中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为了降低噪音,在凹槽中填充柔性材料,可知证据2公开的凹槽的设置目的与本专利中散热孔的设置目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电链锯导板的基础上,面对证据2公开的设置在链锯11的侧薄片34上凹槽,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为减少震动降低噪音而设置的凹槽设置为通孔,从而来散去导板因锯链快速移动而产生的热量,因而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在导板的边缘均匀开设多个散热孔,以散去导板因锯链快速移动而产生的热量,降低生产和使用成本,降低后期使用的故障率,给使用者带来便利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切割链条张力调节装置的链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及附图1-10):“在下面的描述中以及在权利要求中,术语“之前”、“之后”以及类似的术语是以导轨4和链条2相对于链锯1其余部分的位置为参考的,同时考虑了导轨4和链条2超越所述链锯1的前部。图1和2示出链锯1,该链锯以常规方式包括切割装置,该切割装置包括无中断切割链条2以及链条引导件4,该切割链条围绕传动小齿轮7旋转安装,该链条引导件整体为椭圆形,并设有引导所述链条的周向导轨4a和位于该链条引导件远端或前端上的回动小齿轮7ˊ。与传动(驱动)小齿轮7相连的动力源(未示出)确保了借助于所述传动小齿轮7对切割链条2的驱动,所述动力源例如由电发动机或热发动机构成。铰接的切割链条以已知的方式由驱动链环、圆梳形链环3(或切割齿)以及通过轴或铆钉连在它们之间的连接链环构成”。可见,证据3公开了回转小齿轮7ˊ伸出链条引导件4外,但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在链条引导件4的边缘均匀开设多个散热孔,以散去锯链快速移动而产生的热量、降低生产和使用成本、降低后期使用的故障率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2和证据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在本案中请求人仅主张证据4用于证明“链轮伸出导板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降低成本、便于降温的电链锯导板,省去了喷油装置和供油系统,使电链锯的使用更加环保,并采用导板上的散热孔来散去因锯链快速移动而产生的热量,降低了生产成本,降低了后期使用的故障率,降低了使用者的使用成本,给使用者带来便利。因此,在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基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81343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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