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螺丝组合结构式多边形储料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79
决定日:2019-05-17
委内编号:5W1163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019598.X
申请日:2013-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8-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D88/02(2006.01);B65D90/02(2006.01);B65D90/08(2006.01);B65D90/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13年08月0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螺丝组合结构式多边形储料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320019598.X,申请日为2013年01月15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螺丝组合结构式多边形储料仓,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仓体(3),仓体(3)横截面呈多边形,所述仓体(3)包括至少两组依次相连的多边形仓体件(30),多边形仓体件(30)由若干侧板(301)通过螺丝连接两两相连成多边形结构,上下相连的多边形仓体(3)之间通过螺丝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丝组合结构式多边形储料仓,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边形仓体件(30)的数量为4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丝组合结构式多边形储料仓,其特征在于:最上方的多边形仓体件(30)的顶部设置有顶板(30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螺丝组合结构式多边形储料仓,其特征在于:所述顶板(302)安装有若干个泄压窗(7),泄压窗(7)的一侧设置有活页(72),泄压窗(7)通过活页(72)铰接于顶板(302),泄压窗(7)的另一侧设置有卡簧(71),卡簧(71)与顶板(302)弹性卡接。”
针对本专利,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589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0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7303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94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4月1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无效宣告请求书为准。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螺丝组合结构式多边形储料仓。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方形拼装式水泥仓,该水泥仓“仓体1的横截面呈方形,仓体的骨架由立柱2与横梁3通过易连接件4连接,骨架与仓体的壁板通过易连接件连接。所述易连接件是螺栓连接件。所述壁板在同一侧是由多块小壁板拼接组成,拼接结构包括上、下小壁板5、6,上、下小壁板交接处复合一块复合壁板7,复合壁板与上下壁板通过螺栓连接件连接”(参见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其附图1-4)。
可见,证据1公开的拼装式水泥仓首先由立柱2和横梁3连接成骨架,再将骨架与仓体的壁板连接起来,同一侧的壁板是由多块壁板拼接而成。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多边形储料仓是首先由若干侧板两两连接形成多边形结构的仓体件30,再由至少两组多边形仓体件30依次上下相连为储料仓的仓体3。即,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仓体(3)包括至少两组依次相连的多边形仓体件(30),多边形仓体件(30)由若干侧板(301)通过螺丝连接两两相连成多边形结构,上下相连的多边形仓体(3)之间通过螺丝连接”。
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仓体(3)包括至少两组依次相连的多边形仓体件(30),多边形仓体件(30)由若干侧板(301)通过螺丝连接两两相连成多边形结构,上下相连的多边形仓体(3)之间通过螺丝连接”。
由此,本专利与证据1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来实现仓体的拼接,而且本专利通过将若干侧板两两连接成多边形结构的仓体件30,再由至少两组多边形仓体件30依次上下相连为储料仓的仓体3,相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拼装式水泥仓,省去了骨架以及连接骨架的步骤。证据1公开的先搭骨架再拼接侧板的技术方案,没有给出先由侧板拼接成多边形仓体件,再将仓体件拼接成仓体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由侧板拼接成多边形仓体件、再将仓体件拼接成仓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储料仓,该“储料仓10包括多个尺寸相同的仓体20,仓体20上设置有连接法兰,相邻仓体20之间通过连接法兰用螺栓连接固定,形成密封的整体。本发明的储料仓10密封性好,仓体20维修和替换方便。如图2所示,仓体包括圆弧状的仓壁201,多个仓体通过连接法兰连接固定可以合拢成圆柱状。仓壁201外弧的四周设置有连接法兰202,连接法兰202上均匀分布有多个连接孔,相邻仓体之间通过连接法兰202用螺栓连接固定,形成圆柱状的储料仓。连接法兰202置于储料仓的外表面,仓体维修和更换方便。并且,储料仓的仓体为一体化结构,通过模具冲压一次成型,仓壁201和连接法兰202无须焊接,仓体硬度大,使用时间长。仓体两侧纵向连接法兰202和仓壁201之间还可以设置有加强板203,以增强仓体的强度,加强板203可以通过焊接的方式固定在纵向连接法兰202上。相邻仓体之间还可以设置有密封垫圈(图1和图2中未示出),密封垫圈包括多个内孔,内孔之间的孔距与连接法兰202上连接孔之间的孔距相同,通过增设密封线圈可以增大储料仓的密封性(参见证据2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其附图1-2)”,可见,证据2公开的储料仓是由多块仓体20拼接而成的圆筒状出料仓,未公开先由多块仓体拼接成多边形仓体件,再由仓体件连接成仓体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由侧板拼接成多边形仓体件、再将仓体件拼接成仓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01959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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