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80
决定日:2019-05-17
委内编号:5W1163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019599.4
申请日:2013-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8-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D88/6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一般不能作为该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依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13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320019599.4,申请日为2013年01月15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拨料电机(54)、拨料盘(53)、分流锥体(50)和弹性拨料片(51),拨料电机(54)驱动连接拨料盘(53),拨料盘(53)安装有所述弹性拨料片(51),所述分流锥体(50)安装于拨料盘(5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它还设置有用于检测料量多少的机械阻旋式感应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拨料片(51)由多片拨片通过连接件连接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锥体(50)的锥度为50°~70°。”
针对本专利,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4年12月11日、公开号为TW236395U的台湾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52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35853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38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4月1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请求人还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5:公开日为2006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CN17261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0857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为准。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6均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6予以采信。
证据1-6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分配式喷炭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主要是由架体1、分配机构2、输送机构3以及传动机构4所构成。其中,分配机构2包含有储存桶21、旋转锥盘22(对应于本专利的拨料盘53和分流椎体50)以及输送管23,其中该旋转锥盘22是装置于储存桶21之底部,且利用传动机构4带动做旋转动作,并于该旋转锥盘22之底部周缘延伸出复数支拨料杆24(对应于本专利的拨料片51)。
传动机构4包含有传动马达41(对应于本专利的拨料电机54)、减速机构42以及伞齿轮43所构成,其中由传动马达41传动减速机构42而做减速动作,另由减速机构42延伸出一传动轴44,且使该传动轴44末端贯穿一大伞齿轮431而与分配机构2之旋转锥盘22底部相接,使得该传动轴44直接带动旋转锥盘22转动。
藉由上述之构件而于实施时,主要是利用传动机构4带动旋转锥盘22以及输送螺杆25旋转,而当煤炭输入储存桶21内部时,经由旋转锥盘22而将煤炭平均分配落于其四周所设置的输送管23内。”(参见证据1具体实施例部分,及其附图1-3)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弹性拨料片,证据1公开的是拨料杆。
证据2公开了一种秸杆饲料膨压机,并具体公开了该秸杆饲料膨压机的“物料仓2内底端设置有一个拨料装置10,在物料仓2的底面上带有两个物料通道口11。所述的拨料装置10由拨料盘12、拨料盘外体20和弹簧片13构成,拨料盘外体20设置在物料仓2的内壁,弹簧片13的一端设置在拨料盘12上。工作原理:秸杆经由粉碎揉搓机粉碎揉搓成长度为3-5cm的细小纤维,然后通过风机将物料经由进料8送入螺旋分离器1,物料螺旋状的物料流道7进入物料仓2,物料中的粉尘通过中心部位设置的筒状排尘通道9排除,没有杂物和粉尘的物料落入物料仓2底部的拨料装置10上,这时物料在拨料盘12和弹簧片13的拨动下进行二次揉搓并到达两个物料通道口11位置”(参见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其附图1-4)。可见,证据2的弹簧片13公开了本专利的弹性拨料片,用于3-5cm的秸秆细小纤维的输送。
在证据1公开的使用拨料杆输送煤炭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输送物料选择由不同材质制成、具有不同物理性能的拨料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或设计要求可以做出的简单的常规设计选择,结合证据2公开的使用弹性的弹簧片13输送秸秆细小纤维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不同的输送物料,将证据2中具有弹性的弹簧片应用于证据1,以达到使粉料输送顺畅的目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它还设置有用于检测料量多少的机械阻旋式感应器”。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公开了一种阻旋料位控制器,用于检测物料的料位,即证据4给出了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用于检测物料料位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弹性拨料片(51)由多片拨片通过连接件连接组成”。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一种容器的输出装置,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弹性臂”,且其附图5示出了臂可以分为多段,且在其说明书第4页第24-25行记载了“每个臂的各个部分是直的或者彼此形成角度”,可见证据5公开了弹性拨料片可以由多段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分流锥体(50)的锥度为50°~70°”。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公开的旋转锥盘22的基础上,将该旋转锥盘的锥度设置为50°-7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需要或设计要求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锥度的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主张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是粉尘卸料机,粉尘是一定要杜绝燃烧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证据1喷炭机领域中的结构应用于粉尘卸料,证据2属于饲料打包机,因此,证据1-2均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一般不能作为该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依据。对于本案而言,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本专利是粉尘卸料机”,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并未对其应用领域等做出明确的说明和限定;而证据1和2均涉及利用拨料杆对物料进行输送或处理的技术内容,显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在无充分理由或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储料系统的拨料装置与证据1所公开的喷炭机的拨料装置和证据2公开的秸秆饲料膨压机的拨料装置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故专利权人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01959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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