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内置式可移除电池的自行车框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内置式可移除电池的自行车框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41
决定日:2019-05-21
委内编号:5W116016
优先权日:2016-02-29
申请(专利)号:201720122621.6
申请日:2017-0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梓煜
授权公告日:201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丹麦LYNX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蓝正乐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2K19/30(2006.01);H01M2/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的现有技术公开,请求人提出的理由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122621.6,优先权日为2016年02月29日,申请日为2017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内置式可移除电池的自行车框架,包括数个框架件,其中所述框架件相互连接并构成具有非常高刚度的结构,使得在普通载荷下所述自行车框架不会改变它的几何形状,其中在所述框架中嵌入了至少部分电池系统,所述电池系统包括存储电能的至少一个电池组,用于与设备自行车的舒适设备和/或安全设备,包括辅助电机,一起使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包括至少一个挤出的框架件,其具有变化的材料厚度,并包括顶部、底部、第一侧和第二侧、内侧和外侧和具有至少一个电池组的至少一个凹口,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包括具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截面轮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的第一部分连同凹口的框架件补充成具有凹口前框架件的截面轮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挤出的框架件在所述框架件内侧的底部包括凹处,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的第二部分包括突起,所述凹处和所述突起互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挤出的框架件在底部具有最大的材料厚度,其中所述第一侧和第二侧具有比顶部更大的材料厚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挤出的框架件进一步在外侧包括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包括关闭装置,其中外通道和关闭装置具有适配的闭合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包括具有一种外形的截面轮廓,当电池组放置于框架件的凹口内时,所述外形的第一部分为可视的,所述外形的第二部分为隐藏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2,4,5或6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包括挤出的外壳。”
针对本专利,李梓煜(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DE202008009933U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3日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号为EP2653371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号为JP特开2000-302074A、公开日为2000年10月31日的日本公开专利公报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内置式可移除电池的自行车框架,包括数个框架件,其中所述框架件相互连接并构成具有非常高刚度的结构,使得在普通载荷下所述自行车框架不会改变它的几何形状,其中在所述框架中嵌入了至少部分电池系统,所述电池系统包括存储电能的至少一个电池组,用于与设备比如自行车的舒适设备和/或安全设备,包括辅助电机,一起使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包括至少一个挤出的框架件,其具有变化的材料厚度,并包括顶部、底部、第一侧和第二侧、内侧和外侧和具有至少一个电池组的至少一个凹口,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包括具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截面轮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的第一部分连同凹口的框架件补充成具有凹口前框架件的截面轮廓;所述至少一个挤出的框架件在底部具有最大的材料厚度,其中所述第一侧和第二侧具有比顶部更大的材料厚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挤出的框架件在所述框架件内侧的底部包括凹处,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的第二部分包括突起,所述凹处和所述突起互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挤出的框架件进一步在外侧包括通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包括关闭装置,其中外通道和关闭装置具有适配的闭合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包括具有一种外形的截面轮廓,当电池组放置于框架件的凹口内时,所述外形的第一部分为可视的,所述外形的第二部分为隐藏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自行车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池组包括挤出的外壳。”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证据2公开的都是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多腔体结构,两份证据均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有关材料厚度的技术特征以及其他一些特征,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将于2019年03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主要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明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请求人对修改方式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定上述修改涉及权利要求的删除和进一步限定,修改时机、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 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1-证据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发表意见,证据1-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 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内置式可移除电池的自行车框架。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用于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框架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附图1):本发明中规定的问题是提供一种扭转刚性的框架管1,同时提供易于访问的存储空间。该框架管设计成至少包括两个腔室。至少一个腔室空间2应该基本闭合并且与相应的正常框架管围成大致相同的体积。至少有一个腔室空间内应该至少有一个开口,以便拿取物品。腔室空间的开口可以通过一个阀门6关闭。使一个由固体或柔性材料制成的容器或外壳可以放置在开口内,从而使产品看起来是闭合的。在开放的腔室空间储能介质5(如:电池、蓄电池或电容器)能够使用方便且可轻易拆卸。其设计使得在封闭腔室和开放腔室中的能量存储介质都与电连接,使得如果仅存在或加载多个能量存储介质中的一个,则也可以进行操作。所述框架被制成具有至少一个开口和至少一个封闭腔室的挤压型材。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证据1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以下技术特征:1)框架具有变化的材料厚度,在底部具有最大的材料厚度,第一侧和第二侧具有比顶部更大的材料厚度;2)电池组包括具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截面轮廓,至少一个电池组的第一部分连同凹口的框架件补充成具有凹口前框架件的截面轮廓。
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0013]段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以一种比现有技术更好、更快并且更便宜的方式,解决自行车框架的稳定问题,其不应用多腔室轮廓来获得足够的强度,但是同时解决了问题,使得自行车框架尽可能不显眼。因此,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创造一种更好、更快速并且更便宜的方案,其中不必须将各种结构焊在一起,以便形成例如具有用于电池组的开口的底管。此外,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在生产工艺中被挤出的终轮廓具有变化的材料厚度,其中例如根据所需,轮廓的一部分具有的材料厚度比其它部分更大,以便实现足够的强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可以确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保证强度的情况下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加工方便的自行车框架。
又查,证据2公开一种带有脚踏车集成电池的框架和生产该框架的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附图1-6): 下管(1)是一个挤出铝型材,包括一个直部(la)和一个弯部(lb)。下管(1)有一个横向内分区,它沿着整个型材纵向分布,在内部一分为二。如此,在直部(la)内,型材有一个与下管(1)帽(1c)相对应的凹陷。该下管帽与位于横向内分区(2)一边的型材轮廓相对应。电池外壳(5)能够连接在凹陷内。当电池位于凹陷中时,它与下管(1)的轮廓齐平。横向内分区(2)被根据型材的截面实施了弯曲处理。它在该区域对应于空隙的外表面成为了凸面下支撑面(5a)(包括电池外壳)的凹面的上支撑面(4)。下管(1)通过弯部(lb)附着在竖梁(6)或转向管(5a)。下管(1)包括两个充当加固物的纵向内分区(3),为下管(1)提供必要的力量。
结合证据2的附图5、6可以得出,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明确记载了“不应用多腔室轮廓来获得足够的强度”,而是利用区别技术特征1)限定的材料厚度保证车架强度。证据1的方案包括两个腔室,两个腔室之间有分隔壁;证据2采用两个纵向内分区3来保证车架的强度,两者均属于采用多腔室轮廓获得足够强度的技术方案。证据1和证据2均未给出采用渐变材料厚度的方式来代替多腔体结构的技术启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并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来对证据1进行改造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方案结构简单、制造方便,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122621.6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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