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50
决定日:2019-05-21
委内编号:5W1169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665915.X
申请日:2014-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平小凤
授权公告日:2015-0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汇莱德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军艳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A47J27/21,A47J3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产品类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该类产品所面对的常见技术问题的常用解决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420665915.X,名称为“一种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1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汇莱德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包括壶体和电源座,壶体底部连接有底座,电源座内安装有与水源接通的抽水装置,底座底部开设有中心安装孔,中心安装孔内侧的底座内安装有温控器,电源座上固定有与温控器插接配合并构成电性接通的电连接器,其特征是,所述温控器上开设有贯穿上下端的中心连接腔,对应中心连接腔上方对应的壶体底部开设有中心进水孔,中心连接腔内呈可拆式安装有上进水阀,上进水阀内设有具备自动打开和自动密封功能的进水阀芯,上进水阀顶端穿过中心进水孔与壶体内腔导通,上进水阀顶端与中心进水孔之间套设有中心密封圈,电连接器的中心通道安装有中心进水管,当壶体坐设在电源座上,水进水阀通过中心进水管与抽水装置接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其特征是,所述中心密封圈外侧壁设有环形凹槽,环形凹槽上下端构成上夹板和下夹板,中心密封圈通过环形凹槽与中心进水孔固定扣接,且上夹板和下夹板分别与中心进水孔边缘的壶体底部内侧和外侧密封紧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其特征是,所述下夹板宽度大于上夹板宽度,下夹板上设有与壶体底部外侧密封紧贴的密封凸环。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其特征是,所述上进水阀为中空状管体,进水阀芯包括弹簧柱、密封塞和密封弹簧,上进水阀的内腔下半部设有底板,底板上开设有进水孔,进水孔上方的上进水阀内腔安装有直径小于上进水阀内腔的弹簧柱,上进水阀顶面按圆周方向垂直延伸有多个导向插结块,对应弹簧柱顶端按圆周方向连接有多个插接支臂,每个插接支臂上开设有与导向插接块垂直导向配合的导向插接槽,壶体内腔的上进水阀顶端套接有出水头,且出水头顶部压紧所述多个插接支臂时弹簧柱固定,出水头上开设有多个与上进水阀内腔相通的出水孔,弹簧柱下部开设有容置密封弹簧用的弹簧容置腔,密封弹簧延伸出弹簧柱底端连接有密封塞,密封塞通过密封弹簧弹性垂直密封所述进水孔,中心进水管底端通过进水管与抽水装置接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其特征是,所述密封塞由上部的凸柱和下部的塞体组成,凸柱与密封弹簧固定套接,塞体呈吸盘状与底板弹性相抵,使进水孔被塞体密封。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其特征是,导向插接槽向下延伸有导向延伸块,当导向插接槽与导向插接块垂直导向插接配合后,导向延伸块与上进水阀内腔的内壁相抵。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其特征是,相邻两个插接支臂之间构成导通上进水套阀内腔与出水孔的扇部通道。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其特征是,所述上进水法为中空状管体,进水阀芯包括一级连接架和一级可变密封帽,一级连接架与上进水阀内腔呈一体式连接,一级可变密封帽通过一级倒钩柱扣接在一级连接架的一级中心连接孔上,一级中心连接孔外周的二级连接架上按圆周方向开设有多个一级进水孔,一级可变密封帽密封所述多个一级进水孔,壶体内腔的上进水阀顶端套接有第二出水头,第二出水头上开设有多个与上进水阀内腔相通的第二出水孔。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其特征是,所述进水阀芯与第二出水头之间的上进水阀内安装有二级密封体,包括二级密封套筒和二级可变密封帽,二级密封套筒设在上进水阀内腔,二级密封套筒内设有二级连接架,二级可变密封帽通过二级倒钩柱扣接在二级连接架的二级中心连接孔上,二级中心连接孔外周的二级连接架上按圆周方向开设有多个二级进水孔,二级可变密封帽密封所述多个一级进水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平小凤(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709811U号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证据2:CN103284591B号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它们的区别均在于:上进水阀顶端与中心进水孔之间套设有中心密封圈,而采用密封圈进行密封是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阀芯结构在证据1中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5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的区别均在于可拆卸式安装的上进水阀和中心密封圈,它们不是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是对证据1或证据2的进一步优化;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都不属于常规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和9之所以具有创造性是基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梅孝阳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白鹤出席。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表示由于证据2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放弃使用证据2;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表示证据1中的上连接器相当于温控器,上进水套筒5相当于上进水阀,其也是可拆卸的,即使不可拆,这种设计也是常规的。对此,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中的上连接器类似于温控器,但是认为证据1中的上进水套筒5是不可拆卸的,通常能够上水的电热水壶中的进水阀都是与连接器作为一体,不可拆卸,因此可拆卸的特征不属于常规设计;此外,中心密封圈是对应于可拆卸进水阀而设置的,在不可拆卸时通常用密封胶等形式来固定;从属权利要求2和3正是从密封和固定两个作用考虑来设计密封圈的结构,不属于常见的结构;从属权利要求4-7所限定的进水阀芯结构与证据1中有较大差别,也不是常规使用的结构。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不再使用证据2,因此评述创造性时所使用的证据仅为证据1。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表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上水结构与温控器组合的电热水壶,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具备自动上水结构的电热水壶,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6):该电热水壶包括底座1和壶体2,底座1上固定有下连接器3,对应壶体2底部安装有上连接器4,壶体2坐设在底座1上,使上连接器4与下连接器3电性接通;所述上连接器4中部连接有上进水套筒5,对应下连接器3中部开设有下连接通道301,上进水套筒5上端设有出水头6,出水头6延伸入壶体2内,出水头6上开设有出水孔601,出水孔601分别导通壶体2和上进水套筒5,下连接通道301上弹性套设有下进水套筒7,上进水套筒5的底端与下进水套筒7的顶端接触并导通,下进水套筒7的底端通过进水管8连接有进水泵9;所述出水头6下方的上进水套筒5内由上至下分别设有一级防漏体、二级防漏体以及三级防漏体。进水时,进水泵9与供水源接通,启动进水泵9,将水沿进水管8送达到下进水套筒7;由于水在进水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水压,在进入上进水套筒5三级防漏体的三级防漏套14的中央进水通道1401后,可以克服其防漏钢珠15的重力,推开防漏钢珠15继续往上前进;同样由于水压的关系,水流到达二级防漏体和一级防漏体时,能够使得二级可变防漏帽13和一级可变防漏帽11产生软体式可恢复的变形,水流分别从二级进水孔1202和一级进水孔1002流出,最终进入到出水头6;由出水头6壁部的出水孔601进入壶体2的内腔实现进水。进水完毕后,进水泵9停止供水,一级可变防漏帽11和二级可变防漏帽13恢复原始形状,密封一级进水孔1002和二级进水孔1202,防漏钢珠15亦会由于重力原因,重新堵塞三级防漏套14的中央进水通道1401上端。
由证据1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底座1即为本专利中的电源座,底座1内的进水泵9即为抽水装置,壶体2底部安装上连接器4的腔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壶体底部的底座;上连接器4安装在壶体2底部且与下连接器接通,因此壶体2底部必然开设有中心安装孔对其进行安装;上连接器4与底座1上固定的下连接器3插接配合从而构成电性接通,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温控器;上连接器4中部设有上进水套筒5,因此其必然开设有贯穿上下端的中心连接腔,该上进水套筒5相当于上进水阀;壶体2盛水部分的底壁上必然开设有中心进水孔,以便上进水套筒5上端设置的出水头6位于壶体2盛水部分的内部,从而将水导入壶体2内,该上进水套筒5的顶端也是穿过中心进水孔与壶体内腔导通的;上进水套筒5内设置了一级、二级和三级防漏体,它们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阀芯,通过进水和不进水时的水压变化也能够实现自动打开和自动密封的功能;下连接器3即为本专利电源座上固定的电连接器,其上开设的下连接通道即为本专利电连接器的中心通道,下连接通道中设置的下进水套筒7即为本专利中的中心进水管,当壶体2设在底座1上时,上进水套筒5也通过下进水套筒7与进水泵9接通。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上进水阀是可拆式安装的,(2)本专利上进水阀顶端与中心进水孔之间套设有中心密封圈,而证据1的文字部分对此均没有涉及。本专利将上进水阀设置为可拆式的,便于拆卸清洗,起到卫生安全的作用;在上进水阀可拆卸且要保证密封的情况下,采用了密封圈来实现活动拆卸部件之间的密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它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自动上水结构的电热水壶进行改进时容易想到的。首先,电热水壶作为加热饮用水的器具对于清洁卫生方面应该具有较高的要求,而上进水阀是用于进水的通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清洁时需要对其进行清洗。彻底清洗一个部件的最佳方式就是将其拆下,以便能够全面地清洗。因此,在对自动上水结构的电热水壶提出较高的清洁卫生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中形成进水通道的部件设置为可拆式的,便于经常拆下清洗。至于专利权人提出现有的电热水壶中上进水阀通常是与电连接器形成一个整体,不能拆卸,所以本专利设置为可拆卸是不容易想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现有技术中上进水阀与电连接器形成一个整体的结构时,会对引入的水提出较高要求,如需要使用纯净水或经过过滤的水,以降低对进水通道清洁的要求,但是这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求更高的清洁标准,从而想到采用可拆式的上进水阀;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试图使用如自来水等更广泛的普通饮用水源,这将增加对进水通道进行清洗的需求,也容易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设置可拆卸的上进水阀。故,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其次,为了防止壶体内的水向下渗漏,必然需要在上进水阀的顶端与中心进水孔之间设置密封结构。当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进水阀设置为可拆卸式以便进行清洗时,该密封结构就不能够采用密封胶等形成一体式不可拆卸的手段,而会选择常规使用的密封圈来同时实现密封且可拆卸的功能。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面对清洁卫生的进一步需求,结合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中心密封圈外侧壁设有环形凹槽,环形凹槽上下端构成上夹板和下夹板,中心密封圈通过环形凹槽与中心进水孔固定扣接,且上夹板和下夹板分别与中心进水孔边缘的壶体底部内侧和外侧密封紧贴。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密封圈结构实质上涵盖了常见的工字形密封圈结构,而在对板状材料中的孔进行防水等要求的密封时,工字形密封圈是经常采用的密封部件,其侧壁上的环形凹槽能够很好地贴合孔壁,而凹槽上下端水平延伸的端部又能与孔上下端的板壁(即板壁的内侧和外侧)紧密贴合。因此在如上所述对证据1进行常规改进而选择密封圈作为密封部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如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涵盖的常用工字形密封圈,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下夹板宽度大于上夹板宽度,下夹板上设有与壶体底部外侧密封紧贴的密封凸环。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常规工字形密封圈水平延伸的上下端部(即上下夹板)的宽度是一致的,且不会另外设置密封凸环;而本专利中将下夹板的宽度设置为大于上夹板的宽度,能够便于上进水阀拔下拆卸,且在下夹板上设置密封凸环,保证了能够方便拔下的同时还具有可靠的密封效果。因此,在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密封圈的上述结构属于密封圈常规结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密封圈结构不同于常规的密封圈结构,而该特殊结构与本专利的目的相适应,能够同时起到方便拆卸和密封的双重效果,故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其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7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权利要求5-7均引用权利要求4,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由弹簧柱、密封塞和密封弹簧所构成的进水阀芯。该进水阀芯的结构并未被证据1所公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进水阀芯两者虽然结构不同但是功能相同,属于常规选择。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说明本专利中的上述进水阀芯结构属于常规结构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无论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7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本身已经能够使得其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8和9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由一级连接架和一级可变密封帽构成的进水阀芯;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由二级密封套筒和二级可变密封帽构成的二级密封体。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8-0033段和附图3、4):所述出水头6下方的上进水套筒5内由上至下分别设有一级防漏体、二级防漏体以及三级防漏体;所述一级防漏体由连接在上进水套筒5内的一级连接架10和一级可变防漏帽11构成,一级可变防漏帽11通过一级倒钩柱1101扣接在一级连接架10的一级中心连接孔1001上,一级中心连接孔1001外周的一级连接架10上按圆周方向开设有多个一级进水孔1001,一级可变防漏帽密封所述多个一级进水孔1002;所述二级防漏体由连接在上进水套筒5内的二级连接架12和二级可变防漏帽13构成,二级可变防漏帽13通过二级倒钩柱1301扣接在二级连接架12的二级中心连接孔1201上,二级中心连接孔1201外周的二级连接架12上按圆周方向开设有多个二级进水孔1202,二级可变防漏帽13密封所述多个二级进水孔1202;接通水源后,由于水压的作用,使得一级和二级可变防漏帽产生变形,不再密封相应的进水孔,水流通过上进水套筒5顶端出水头6壁部的出水孔601进入壶体2的内腔。可见,证据1中位于上进水套筒5内下方的二级防漏体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一级密封体结构,位于上进水套筒5内上方的一级防漏体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二级密封体结构,两者结构相同,均由与进水阀内腔连接的连接架和可变形密封相应进水孔的可变密封帽构成。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和9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8、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7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665915.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8、9无效,在权利要求3-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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