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分离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砂石分离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386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6W1121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30517276.7
申请日:2016-10-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7-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桂莲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9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专利视图中存在的对应不一致的缺陷处于产品的某个局部,一般消费者基于对该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可以确定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则所述缺陷并不足以导致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针对201630517276.7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和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TW088301959的中国台湾外观设计专利文献打印件;
证据2:申请号为201430017482.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证据3:第19275号等四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专利文献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主、后视图和立体图1、立体图2之间存在加强筋不对应、其他视图之间存在焊缝、把手、法兰、吊耳、砂石出口等九处不对应问题,无法清楚显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产品,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2)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炉体顶端和支脚相同,区别特征仅在于:顶端是否有视窗、电机端是否设置电机、溢水端是否有出水口,视窗的设计为局部细微的变化,电机属于功能唯一限定且为惯常设计,出水口为惯常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3)证据2的顶端设有天窗、电机端设有电机、溢水端设有出水口和天窗,因此,以证据1为基础结合证据2公开的上述设计特征,或者以证据2为基础结合证据1主体部分上半部分的形状,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证据3主要涉及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审查决定书,供参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请求人所述的不对应之处或是由于视图表达方式或是产品厚度等原因导致其对视图理解的不同,不影响涉案专利产品的清楚表达。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除了请求人指出的区别之处,二者还存在如下区别:出砂口和出石口的位置不同,机身下方的形状和安装件不同,机身表面的形状不同,滚筒轴和轴座以及吊耳的设计不同,由于所述区别并非局部细微差异,也非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明显区别;此外由于证据2没有公开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点,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也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和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同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3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和第23条第2款,双方均坚持书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做了详细阐述。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台湾专利文献,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分别是2000年10月01日和2014年10月15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3所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及相关专利文献请求人主张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具体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不再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砂石分离机,其授权公告文本包含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打开状态参考图1和打开状态参考图2,简要说明载明省略仰视图和俯视图。如图所示,涉案专利的砂石分离机包含电机、框架和主体部分,各部分的形状和位置、连接关系固定,虽然主后视图和立体图1、立体图2之间框架侧面存在请求人指出的线条不对应之处,但砂石分离机作为较大型设备,其支撑框架面板通常会存在凹凸的压痕设计,结合一般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即可以确定,因此所述不一致并不会影响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的清楚表达。同理,关于请求人提出的立体图中的部分焊缝在主后视图未显示的问题,结合对该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也可以确定该缺陷属于主后视图对该线条的遗漏,属于绘图上对细节表达的瑕疵,不会影响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的清楚表达。关于把手、法兰、吊耳和砂石出口的形状均在视图中有明确表示,并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涉案专利的视图缺陷不足以影响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清楚表达,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者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上述证据均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为砂石分离机,证据1和证据2也分别公开了一种砂石分离机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均包含框架和主体部分,主体部分的上半部分由五个倾角渐变的平面组成。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①框架部分的形状不同,涉案专利为箱式框架,四根立柱延伸形成支脚,证据1为框式框架,四个支脚为倒梯台形,底部设有凸边。②涉案专利有电机部分,证据1未显示。③涉案专利的主体部分上部设有两个天窗,下半部分位于箱体内,证据1主体部分没有天窗,下半部分为圆桶状。④涉案专利的砂石出口的一个边缘为弧形,证据1的两个出口均为平直设计,且二者砂石出口的设置位置不同,涉案专利位于箱体一侧的下部,证据1位于主体部分的上半部。⑤涉案专利设有溢水管,证据1没有该设计。
合议组认为:对于砂石分离机类产品,受其功能限制,该设备通常均包含电机、主体部分和支撑框架,但由于其功能部件均位于设备内部,因此作为设备壳体部分可以有多种设计变化,也易于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虽然主体部分的上半部分均包含五个倾角不同的平面,但各平面之间的倾角不完全相同,且主体部分下半部分占整体比例较大的框架设计形状完全不同,涉案专利箱式设计与证据1下部露出半柱面主体形状框架差别明显,对二者的整体形状影响显著,证据1还存在上述区别点②③⑤中缺少的设计特征,所述区别特征也均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因此,相较于二者的相同点而言其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2公开了一种砂石分离机,包含主体部分、支撑框架和电机,其中主体部分包含五个倾角不同的平面,上部设有一个天窗,与电机相接的平面为坡面,主体部分一侧下部设有直角方管溢水管。
将涉案专利的天窗、溢水管和电机部分与证据2相比,二者电机部分箱体形状基本相同,但支撑电机部分的支架形状不同,此外二者的天窗设置的位置和数量不同,溢水管的形状不同。
因此即使以证据1为基础设计将证据2的上述设计特征与证据1组合,组合后的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仍然存在前述框架部分的形状、支脚形状、天窗数量、溢水管形状、砂石出口的形状和位置的区别,而且上述区别占据整体比例较大,处于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的位置,相较于相同点而言所述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同理,基于前述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对比可知,二者主体部分的上半部分的五个平面倾角并非完全相同,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二者的支撑框架、电机支架、天窗数量、溢水管形状不同,砂石出口的形状和位置也未公开,因此即使按照请求人的另一主张,以证据2为基础设计结合证据1的主体部分的上半部分的形状,组合后的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仍然存在上述框架部分的形状、支脚形状、天窗数量、溢水管形状、砂石出口的形状和位置的区别,所述区别占据整体比例较大,处于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的位置,相较于相同点而言所述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显著影响。
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30517276.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