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铁床(9)-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层铁床(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12
决定日:2019-05-23
委内编号:6W1122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037408.5
申请日:2018-0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慈益家具店
授权公告日:2018-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曾秋兰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田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决定要点
:虽然腾讯QQ空间相册的浏览权限可以设置为所有人可见或部分人员可见甚至仅自己可见,但是本案中QQ空间的用户是企业,并且在QQ空间照片旁附有的文字可以表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企业通过发布照片已达到咨询、接收订单的目的,由此可见该企业用户QQ空间发布产品图片主要用于宣传、销售,因而设置为所有人可见的盖然性较大,专利权人在无相关反证证明的情况下认为本案中的QQ空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不属于面向所有人公开的主张不成立。
全文:
针对201830037408.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佛山市南海慈益家具店(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CN202981111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1);
附件2:CN302811827S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设计2)。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3-1:(2019)粤广广州第003379号公证书;
附件3-2:(2019)粤广广州第003380号公证书;
附件3-3:(2019)粤广广州第003378号公证书;
附件4:《金属家具工艺学》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5、6、13、14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3-1、3-2、3-3三份公证书一并使用,作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3-2-1(附件3-2第43页所示外观设计“12#床-副本”)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3-2-1和对比设计3-2-2(附件3-2第74页所示外观设计“1004”)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转给专利权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8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答复期内未提交针对性的答复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出示公证书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针对附件3-1、3-2、3-3三份公证书如何作为一个证据链使用作出详细的说明,并且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只使用了附件7-2中的图片进行对比,因此附件3-1、3-3属于没有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合议组对于附件3-1、3-3不予审理。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所涉及书籍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中专利文献和书籍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附件3-2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图片上传时间没有异议,对附件3-2公证书中所示QQ空间的公开性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中所示QQ空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不面向所有人公开的状态。
4、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在口审当庭,请求人指明最接近的对比设计是对比设计3-2-1,并认为可以使用对比设计3-2-2中的护栏进行替换。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针对外观设计对比判断陈述了意见。5、请求人未结合附件4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于对比设计4不予审理。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3-2即(2019)粤广广州第003380号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附件3-2是经过公证保全的网络证据,记载了通过360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QQ空间网站首页,输入QQ号(748094924)和密码登录,在页面搜索栏输入“525396858”,选择用户进入“君起铁床企业”QQ空间,点击页面“欢迎光临75张、所有人可见”进入相关页面,从而得到QQ空间显示的相关内容的过程。
合议组认为,附件3-2公证过程规范,形式上无瑕疵,合议组对附件3-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网页中第43、74页显示的图片的上传时间“2012年06月15日”是由腾讯服务器自动生成,不可更改,代表了该图片进入服务器的时间,专利权人对该图片的上传时间亦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网页中所显示的该图片的上传时间予以确认。
专利权人对3380号公证书中所示QQ空间的公开性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中所示QQ空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不面向所有人公开的状态。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腾讯QQ空间相册的浏览权限可以设置为所有人可见或部分人员可见,甚至仅自己可见,但是本案中QQ空间的用户是企业,并且在3380号公证书第21页中还显示“专业生产铁床厂的1004,2012年06月16日11:35,晨光下、づ厮守幸福:这铁床多宽?多少饯?”,第28页显示“专业生产铁床的厂的20120615190844,2012年06月15日19:07,200套,吴育峰,订单”。由此可见,由此可见该企业用户QQ空间发布产品图片主要用于宣传、销售,因而设置为所有人可见的盖然性较大,专利权人在无相关反证证明的情况下认为本案中的QQ空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不属于面向所有人公开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对比设计3-2-1、对比设计3-2-2的公开时间为2012年06月15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中所示的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双层铁床,对比设计3-2-1涉及上下床,对比设计3-2-2涉及上层床,上述外观设计所述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3-2-1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都包括上下形状和尺寸相同的双层床,分为上床架、下床架、左支撑架、右支撑架、护栏、床梯;在上下层床的下面个四个角上具有倾斜连接的加强筋。
两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的护栏呈倒U型,中间有两条竖直的支撑柱,而对比设计3-2-1的护栏为不规则形状。
对比设计3-2-2的上层床公开了上述护栏,其也呈倒U型,中间有两根支撑柱。请求人主张将对比设计3-2-1的护栏用对比设计3-2-2的述护栏替换后与涉案专利作对比。专利权人认为,对比设计3-2-2的护栏的弧度与涉案专利的护栏弧度不同。合议组认为,在双层床上层床设置护栏为常规设计,对比设计3-2-2上设置的护栏结构和位置与涉案专利相同,将对比设计所述护栏作为对应部件替换组合存在明显组合的启示,可以将其替换对比设计3-2-1的护栏,二者护栏的弧度虽略有不同,但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其相对于整体为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3-2-1和对比设计3-2-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 201830037408.5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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