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35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5W116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332430.2
申请日:2017-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65G6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份现有技术结合起来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332430.2,申请日为2017年03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输送物料的输送机构以及与所述输送机构连接以带动所述输送机构向车厢内前进或后退的移动机构;
所述输送机构包括与所述移动机构连接的第一输送机构、与所述第一输送机构连接的第二输送机构以及与所述第二输送机构连接的导轨;所述第二输送机构设有与所述导轨滑动配合以使得所述第二输送机构在所述导轨上滑动的滑动支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机构还连接有用于将所述物料转运至所述第一输送机构和/或所述第二输送机构上的滚筒运输机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运输机构包括多个间隔设置的第一动力滚筒、与所述第一动力滚筒连接的滚筒侧板以及与所述滚筒侧板连接且用于支撑所述滚筒侧板的支撑架,所述输送机构设于所述滚筒侧板的下方。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运输机构滑动配合于所述第一输送机构和所述第二输送机构上。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机构的底部还设有用于支撑所述输送机构的支撑座,所述支撑座的另一端与所述移动机构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机构包括第一输送带、与所述第一输送带配合以使得所述第一输送带传动的第一滚筒、与所述第一滚筒连接的第一输送带侧板以及与所述第一滚筒连接的第 一驱动装置;所述支撑座与所述第一输送带侧板连接。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带侧板上设有物料挡板。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输送机构包括第二输送带、与所述第二输送带配合以使得所述第二输送带传动的第二滚筒、与所述第二滚筒连接的第二输送带侧板以及与所述第二滚筒连接的第二驱动装置;所述滑动支架与所述第二输送带侧板连接。
9.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运输机构还设有用于将物料从所述滚筒运输机构转运至所述第一输送机构上的坡形连接架。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装车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坡形连接架包括多个间隔分布且高度依次递减设置的第二动力滚筒以及与所述第二动力滚筒连接的支撑侧板。”

针对本专利,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552855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2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6922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3242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证据公开的内容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物品自动装车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9-0034段以及附图1-10):“本发明的物品自动装车系统如图1所示。其中的拆垛装置如图2所示,包括第一机械臂13、第一传送带11和第二传送带12,第一传送带11和第二传送带12的交接处为交界线111,并设定第一传送带11的传送速度低于第二传送带12的传送速度,具体可设置第一传送带11的速度为0.5m/s,第二传送带12的速度为1m/s。通过第一机械臂13把整层物品抓起,在本实施例中,第一机械臂13具体包括机械手和安装于机械手的工作端的真空吸盘,真空吸盘直接从整层物品的上方把整层物品吸起。第一机械臂13把整层物品转动一定的角度,该角度是与交界线111相配合的,以使得整层物品在传送过程中,各个物品5的重心能够从第一传送带11逐一通过交界线111后进入第二传送带12,具体的整层物品拆分的原理如图3所示,在本实施例中,分界线111垂直于初始传送带2的传送方向,可看出在第一传送带11的传送下,各个物品5的重心将逐一经过交界线111,并按照如图2中物品5表面所示的序号逐一进入第二传送带12,且不会存在两个物品5的重心同时从第一传送带11进入第二传送带12的可能,物品5进入第二传送带12后,由于第二传送带12的传送速度较快,使得物品5快速离开,并拉大各个物品5之间的距离,从而实现对整层物品的拆分。如图1所示,随后物品5进入伸缩传送带2,伸缩传送带2把拆垛装置1与一个在车厢4内作业的码垛机器人3连接,码垛机器人3运动时同时带动伸缩传送带2伸缩,使该系统能适应不同的作业距离。如图1和图6所示,码垛机器人3包括车体31,车体31与伸缩传送带2的末端连接;物品5从伸缩传送带2运输到码垛机器人3,码垛机器人3在车厢4内对物品5进行码垛。为了能保证码垛的质量,码垛机器人3安装有视觉系统,视觉系统时刻测量码垛机器人3在车厢4内的位置,视觉系统包括用以测量码垛机器人3在车厢4内的位置的视觉传感器和用以分析位置数据的运算组件。为协调整个系统工作,还设置有总控装置,拆垛装置1、码垛机器人3和视觉系统均电连接该总控装置,该总控装置优选为PLC控制器,可使用一台PLC控制器控制整个系统,也可使用多个PLC控制器分别控制各模块。把该种物品自动装车系统用于仓库物流领域,可实现对物品在狭车体厢内的高效装车,并实现全自动化作业,效率高且便于管理,节约企业成本,同时该物品装车系统也可与工厂的管理系统连接,方便一体化管理。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4所示,拆垛装置1还包括设置有方向调整机构的第三传送带14,第三传送带14设置在第二传送带12的末端。具体地,方向调整机构包括设置在第三传送带14的输送表面的两条导向杆141,沿物品5前进的方向,该两条导向杆141之间的距离逐渐减小,当然,距离最小处不小于物品5的宽度。方向调整方法如下:例如需要装车的物品5为长方形的箱子,通过该两条导向杆141,可使得箱子都成竖向摆放。而有时需要将箱子横向摆放,这时可通过设置在第三传送带14的输送表面的转向滚轮142加第四传送带15实现,沿箱子(即物品5)前进的方向,该转向滚轮142设置在两条导向杆141的前方,转向滚轮142设置在箱子前进路径的一侧并能够碰触箱子。如图1所示,第三传送带14的末端连接一条第四传送带15。把第三传送带14与第四传送带15的连接处设置为台阶,具体为如图9所示,使得第三传送带14的末端的水平高度低于第四传送带15的始端的水平高度。这样,箱子被两条导向杆141调整为竖向排列后,在继续运动的过程中将碰撞上述的转向滚轮142,碰撞后箱子发生倾斜且接近横向放置,箱子被输送到第三传送带14与第四传送带15的台阶处时,箱子需要攀爬上该台阶才能继续被传送。而当箱子仍处于倾斜状态时,箱子与第四传送带15的接触方式为点接触,此时第四传送带15对箱子的摩擦力较小,箱子不能攀爬上第四传送带15;不过随着第三传送带14的不断运转,箱子的方向将发生转变,当箱子转变到与第四传送带15的接触方式为线接触时(即箱子已完全横向放置),第四传送带15对箱子的摩擦力较大,箱子便能够攀爬上第四传送带15,进而继续被传送。经过该台阶后,箱子便均改变为横向排列。上述结构实现对拆垛后的物品5的方向纠正,便于后续工作的进行。另外,在第一传动带11和第二传送12带拆垛期间,第一机械臂13无需工作,因此可如图1所示,设置一个第一机械臂13对应两条拆垛线,这样可充分利用第一机械臂13。
码垛机器人3如图5、图6和图7所示,车体31底部的两侧均安装有驱动履带311,各驱动履带311分别被不同的伺服电机312驱动,各伺服电机312分别电连接总控装置。不同的伺服电机312各自驱动不同的驱动履带311,可实现车体31的前进、后退或者调整方向,使用驱动履带311是为了使车体31在车厢4内行驶时更加平稳,防止车厢4内的地面凹凸阻碍码垛机器人3的正常工作,当然,也可采用轮式驱动。在图5和图6中,第二机械臂32采用倒装的方式安装于车体31,这样可使得第二机械臂32的安装点更高,相应地使得第二机械臂32的活动范围更大。当然,除了倒装的方式,如图10所示,也可采用正装的方式把第二机械臂32安装于车体31,采用正装的方法可使得第二机械臂32的稳定性更高,使得码垛机器人3在作业时精确度更高。
码垛机器人3设置有用于抓放物品的夹具321,如图8所示,夹具321包括托底3211和设置于托底3211的固定板3212,使用托底3211托持的方式抓取物品5,可使夹具321能够抓起质量较大的物品5(图8中所示为物品已经被推出托底3211)。在托底3211的托持面上设有推板3213,推板3213与物品接触的一面设置有真空吸盘,通过真空吸盘可把物品吸紧于推板3213;推板3213与固定板3212之间设置有折叠机构3214;折叠机构3214通过伸缩件3215(具体可为气缸)驱动伸缩,伸缩件3215伸缩同时带动折叠机构3214伸缩。折叠机构3214收缩,推板3213吸着物品5沿着托底3211朝靠近固定板3212的方向运动,即抓取物品5;折叠机构3214伸展,推板3213把物品5沿着托底朝远离固定板3212的方向运动推出,即放下物品5。该种夹具321结构简单,且运行可靠。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6所示,车体31安装有用于把物品从伸缩传送带2传送到第二机械臂32抓取物品之处的传送机构,物品在传送机构上排列成排,等待第二机械臂32抓取。传送机构具体包括设置于车体31的第五传送带331和滑动连接于车体31的滚筒架332,滚筒架332设置于第五传送带331的下方;第五传送带331连接伸缩传送带2的末端,物品5从伸缩传送带2传送到第五传送带331,之后经第五传送带331传送到滚筒架332上。滚筒架332与车体31之间设置有丝杆机构,丝杆机构带动滚筒架332在第一工位3322和第二工位3323之间运动,即滚筒架332能在第五传送带331的底下滑进和滑出,但总有留出一段伸出端用以承载并排列物品5。当第二机械臂32运动到准备抓取物品5的位置时,滚筒架332伸出到第二工位3323,第二机械臂32把物品5从滚筒架332拿起;第二机械臂32把物品5拿起后,为了不妨碍第二机械臂32的正常运动,滚筒架332滑动回到第一工位3322,承载新传送来的物品5并等待下一次伸出命令。滚筒架332在其自身运动方向上的远离第五传送带331的一端设置有防止物品5掉下的阻挡结构,在本实施例中具体为挡板3321;另外滚筒架332上的滚筒采用单向轴承连接于滚筒架332,使物品5进入滚筒架332后只能单向向前运动。
在本实施例中,视觉系统包括两个视觉传感器,该两个视觉传感器均安装于车体的同一旁侧,运算组件为PLC控制器内的PID程序。通过装设在车体31的同一旁侧的两个测距传感器测量车体31的一侧面与车厢4壁面的相对位置,并实时把位置数据发送给PLC控制器,PLC控制器通过PID运算后把位置调整命令及位置调整数据传递到伺服控制器,由伺服控制器控制伺服电机312调整位置。伺服电机312的动作信号也实时反馈给PLC控制器,由PLC控制器汇总伺服电机312的动作信号和测距传感器的信号,PLC控制器不断做“测量-计算-运动”的循环工作,直到车体31同一旁侧的两个视觉传感器所分别测得的车体31的一旁侧距离车厢4壁面的距离一致时,即表明车体31已平行于车厢壁。车体31位置正确后,将进行车体31的前后移动,这时根据作业的具体需要,PLC控制器控制车体31运动,当车体31到达工作位置时,PLC控制器控制第二机械臂32进行码垛工作。而在车体31移动过程中,PID运算持续进行,保证车体31的方向正确。另外,也可在车体31的前侧增加视觉传感器,用于测量车体31相对于车厢4前部的距离。另外,还可在车体31的左右两侧均设置两个视觉传感器,车体31进入不同大小的车厢4后,通过分布于车体31左右的四个视觉传感器,可测量出车厢的实际宽度,并把该宽度数据传递给PLC控制器,PLC控制器根据该车厢的宽度来计算物品5的码垛方式。”
证据3公开了一种装车皮带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4-0016段以及附图1-2):“一种如图1、图2所述的装车皮带装置,其包括设置于输送皮带1端部的装车皮带架20,所述装车皮带架20上设置有输送带21,该输送带21由变频电机驱动控制;所述装车皮带架20部分置于所述输送皮带1下方,在所述装车皮带架20远离输送皮带1的端部上设置有位置传感器23,该位置传感器23与所述变频电机控制连接;所述输送皮带1端部具有向外延伸且向所述装车皮带架20方向倾斜向下设置的过渡带22。
本实用新型通过位置传感器23对输送带21端部上的成品炸药进行监控,当输送带21上的成品炸药由输送带21传输至所述位置传感器23的感应位置时,位置传感器23得到信号,控制变频电机停止即输送带21停止输送,这样成品炸药停留于所述输送带21的端部上,当搬走该成品炸药后,位置传感器23又控制变频电机启动,驱使输送带21前行,将之后的成品炸药向前输运,以此类推即可实现对成品炸药的连续装车。总的说来,本实用新型保证了成品炸药在输送带端部时可自动停止输送带的运行,当搬走成品炸药后输送带又自动传输,进而避免了成品炸药掉落到地上,保证了成品炸药装车的安全性能。
具体地,所述装车皮带架20可采用角钢或方钢等型材焊接而成,所述输送带21设于该装车皮带架20上平面上,输送带21由输送辊、链轮链条及变频电机带动。在所述装车皮带架20下方设置有滑槽25,所述装车皮带架20通过其底部的滑轮可滑动设置于所述滑槽25上。在使用时,还可在所述装车皮带架20远离输送皮带1的端部上铰链有可上下调节的伸缩辅支架26,所述输送带21设于所述装车皮带架20及伸缩辅支架26上,以操纵输送带21伸缩或升降到最佳装运位置,将辅支架26支撑于车厢内或地面上。如成品炸药未及时搬走而导致在装车皮带架20上的输送带21形成堆积时,因输送皮带1与输送带21分属不同的动力系统,输送皮带1始终连续不断传送,这时,可通过装车皮带架20在滑槽25中移动,进而扩大输送带21的承载率,保证成品炸药的正常输送。待输送带21上的成品炸药搬走后,该装车皮带架20可恢复原位。”
3.2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经比对,证据2中的车体31和履带311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移动机构,证据2中的第五传送带331、伸缩传送带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输送机构、第二输送机构。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带动所述输送机构向车厢内前进或后退的移动机构,所述输送机构包括与所述移动机构连接的第一输送机构,与所述第一输送机构连接的第二输送机构”,因此这些特征也属于区别特征。
合议组认为:基于证据2说明书第0029、0033段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1、5可知,证据2中由车体31和履带311构成的移动机构也可带动传送机构向车厢内前进或后退,第五传送带331与车体31连接,第五传送带331与伸缩传送带2的末端相连,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2公开,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输送机构还括与所述第二输送机构连接的导轨,所述第二输送机构设有与所述导轨滑动配合以使得所述第二输送机构在所述导轨上滑动的滑动支架,而证据2中仅公开了伸缩传送带可以伸缩以适应不同的作业距离,但并未公开伸缩传送带实现伸缩功能的具体结构。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实现伸缩传送带的伸缩功能的具体结构。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实现伸缩功能的具体的伸缩传送带结构,其包括装车皮带架20,输送带21设于装车皮带架20上平面上,在所述装车皮带架20下方设置有滑槽25,装车皮带架20通过其底部的滑轮可滑动设置于滑槽25上。可见,证据3给出了通过提供由可在滑槽上滑动的装车皮带架20和输送带21构成的伸缩传送带来实现传送带伸缩功能的技术启示,因此,当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中公开的可实现伸缩功能的具体传送带结构应用于证据2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至于将滑槽改为导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证据2和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 关于权利要求2-10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公开了输送皮带1,装车皮带架20部分置于输送皮带1下方,输送皮带1端部具有向外延伸且向所述装车皮带架20方向倾斜向下设置的过渡带22(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4段)。从证据3附图1可以看出,输送带21位于输送皮带1下方,输送皮带1下方包括用于支撑输送皮带的支撑架。而皮带输送机构和滚筒运输机构均属于常见的输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将皮带输送机构改为滚筒运输机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至于将物料输送到第一输送机构还是第二输送机构也是基于实际工作需求所进行的常规设置。此外,滚筒运输机构包括多个间隔设置的第一动力滚筒、与第一动力滚筒连接的滚筒侧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3公开了用于支撑输送皮带的支撑架的情况下,设置与滚筒侧板连接且用于支撑滚筒侧板的支撑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公开了输送带21设置于输送皮带1下方并可在其下方来回滑动(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6段以及附图1)。此外,如前所述,滚筒运输机构也属于常见的输送机构,因此,在证据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2公开了第五传送带331设置于车体31(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3段以及附图6)。在此基础上,在第五传送带331的底部和车体之间设置一支撑座以支撑第五传送带33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置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输送机构包括输送带、与输送带配合以使得输送带传动的滚筒、与滚筒连接的输送带侧板以及与滚筒连接的驱动装置属于常规的输送带结构,这种具体结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使支撑座与第一输送带侧板连接和使滑动支架与第二输送带侧板连接以分别对第一输送带和第二输送带进行支撑也属于常规设计范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2公开了滚筒架332在其自身运动方向上的远离第五传送带331的一端设置有防止物品5掉下的阻挡结构(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五传送带331的侧板上设置物料挡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3或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公开了输送皮带1端部具有向外延伸且向所述装车皮带架20方向倾斜向下设置的过渡带22(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4段以及附图1)。在此基础上,当使用滚筒运输机构替换输送皮带时,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当使用滚筒运输机构时,将坡形连接架设置为包括多个间隔分布且高度依次递减设置的第二动力滚筒以及与所述第二动力滚筒连接的支撑侧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文中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33243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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