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保护外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434
决定日:2019-05-24
委内编号:5W1168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419409.1
申请日:2016-05-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关元
国际分类号:G01D1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0419409.1,名称为“一种保护外罩”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保护外罩,其特征在于:包括数个平行且间隔设置的挡板,所述挡板包括中心具有透孔的平板,其中沿着平板的边缘向下延伸出一斜面,使斜面与水平面之间形成锐角夹角;
其中平板之间通过一根或数根支撑柱串接在一起;
其中支撑柱最顶部的挡板透孔上具有盖板,盖板将透孔密封;
被遮蔽物容纳在透孔之间形成的容纳腔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护外罩,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中心具有透孔的垫板,所述垫板位于挡板的下端,并且垫板也串接在支撑柱上,其中,沿着垫板的一侧边缘向外延伸出一弯折的连接片,连接片上设置至少两个连接孔,其中一个连接孔用于将保护外罩固定在其余的物体上进行固定,另一个连接孔用于将保护外罩和被遮蔽物固定在一起。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护外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锐角夹角在30-60度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护外罩,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板上设置有一个或数个插孔,支撑柱从插孔内适配的穿过,将挡板连接在一起。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护外罩,其特征在于:盖板与支撑柱最顶部的挡板为一体式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2005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9月28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24951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1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6769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由于不具备新颖性而不具备创造性,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螺柱最顶端的防辐射板未设置透孔,因此未使用盖板将透孔密封,证据3中的最顶端的防辐射板中的平板为一体式密封结构,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证据1、证据2或证据3中给出了启示,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4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对于具体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表示证据3和证据1的结构类似,如果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盖板密封透孔的顶部挡板理解为可以是一体式的,则证据3同证据1一样也公开了该特征,如果理解为不能是一体式的,则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且同证据1一样,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同时证据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保护外罩,证据3公开了一种气象测量用防辐射罩,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一种气象测量用防辐射罩,包括顶部防辐射盘1、螺母2、隔离套3、中间防辐射盘4、吸光膜5、温湿度传感器6、螺柱7和底部防辐射盘8,三根螺柱7成正三角垂直设置;在所述的三根螺柱7上从下到上依次套装有一层或两层底部防辐射盘8,多层中间防辐射盘4和一层顶部防辐射盘1,相邻两防辐射盘之间用隔离套3隔开,每根螺柱7的两端均连接有将各防辐射盘固定的螺母2,温湿度传感器6的底部安装在两个底部防辐射盘8中间的孔中,温湿度传感器6的上部位于多个中间防辐射盘4的中心孔形成的空腔中,所述顶部防辐射盘1、中间防辐射盘4和底部防辐射盘8的背光源一侧均设置有吸光膜5。
将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相比可知,证据3的顶部防辐射盘1、中间防辐射盘4、底部防辐射盘8相当于本专利的数个间隔设置的挡板,结合证据3的附图可见上述中间防辐射盘4和底部防辐射盘8包括中心具有透孔的平板,沿着平板的边缘向下延伸出一斜面,使斜面与水平面之间形成锐角夹角;证据3中的三根螺柱7上从下到上依次套装有一层或两层底部防辐射盘8,多层中间防辐射盘4和一层顶部防辐射盘1,每根螺柱7的两端均连接有将各防辐射盘固定的螺母2,公开了本专利的平板之间通过数根支撑柱串接在一起;证据3的温湿度传感器6相当于本专利的被遮蔽物,结合图3可见,温湿度传感器6设置在防辐射盘的中心孔形成的空腔内。
请求人认为:如果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盖板密封透孔的顶部挡板理解为不是一体式的,则证据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支撑柱最顶部的挡板透孔上具有盖板,盖板将透孔密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最顶部挡板的透孔与盖板的结构及位置关系,并未排除盖板与最顶部挡板为一体式结构的方式,且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盖板与支撑柱最顶部的挡板为一体式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应当涵盖了一体式结构的方案;而如上所述,证据3最上部的顶部防辐射盘1可以认为是盖板与挡板一体式结构,该盖板必然将透孔密封,可见,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支撑柱最顶部的挡板透孔上具有盖板,盖板将透孔密封。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本专利明确限定了数个挡板相互平行设置,而证据3对此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B.本专利的平板之间通过一根或数根支撑柱串接在一起,而证据3仅公开了平板之间通过数根(即三根)支撑柱串接在一起。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虽然证据3中未明确记载其顶部防辐射盘1、中间防辐射盘4、底部防辐射盘8是否平行设置,然而为了实现方便安装和整体配合效果,容易想到将顶部防辐射盘1、中间防辐射盘4、底部防辐射盘8相互平行设置,并且这种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于上述区别B,在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平板之间通过数根支撑柱串接在一起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保证串接固定效果的前提下,也可以仅用一根支撑柱将平板串接在一起。
综上,在证据3的基础上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中心具有透孔的垫板,所述垫板位于挡板的下端,并且垫板也串接在支撑柱上,其中,沿着垫板的一侧边缘向外延伸出一弯折的连接片,连接片上设置至少两个连接孔,其中一个连接孔用于将保护外罩固定在其余的物体上进行固定,另一个连接孔用于将保护外罩和被遮蔽物固定在一起”。
证据2公开了一种智能空气温湿度测量装置,具有防辐射罩,其与本专利和证据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3、0014段,附图1):智能空气温湿度测量装置包括温湿度传感器探头2、防辐射罩5、安装支架12,温湿度传感器探头2安装在防辐射罩5中,温湿传感器探头2外壳与防辐射罩5连结成一体,安装支架12通过连接板11将防辐射罩5固定,连接板11通过安装卡环13和固定块10固定在安装支架12上,连接板11穿过防辐射罩5的黄铜支柱后,通过蝶形螺母9与防辐射罩5的底托4固定,以支撑防辐射罩5和温湿度传感器探头2;防辐射罩5采用工程塑料加工而成,包括底托4、圆形盘片8和顶盖7,底托4、圆形盘片8和顶盖7由3根直径5mm、长145mm的黄铜支柱6连接在一起,圆形盘片8分层固定在两根直立的黄铜支柱6上,顶盖7为圆盘状,设置在防辐射罩5的顶面,黄铜支柱6的一端旋进顶盖7的内螺纹中,另一端由蝶形螺母9与底托4固定,防辐射罩圆形盘片8和底托4中心安装温湿传感器探头2,底托4中央安装的自锁紧螺母14将温湿传感器探头2与防辐射罩5的底托4固定。
由上可见,特别参见证据2的附图,证据2的连接板11在防辐射罩5(相当于保护外罩)的底托4下面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心具有透孔的垫板,其位于圆形盘片8(相当于挡板)的下端,经由蝶形螺母9串接固定在黄铜支柱6(相当于支撑柱)上,证据2中连接板11穿过防辐射罩5的黄铜支柱后,通过蝶形螺母9与防辐射罩5的底托4固定,以支撑防辐射罩5和温湿度传感器探头2(相当于被遮蔽物),则表明连接板11上具有将保护外罩和被遮蔽物固定在一起的连接孔,证据2的连接板11从底托4下面向外延伸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折弯连接片,证据2中连接板11通过安装卡环13和固定块10固定在安装支架12上,由证据2图可见,其具有用于将保护外罩固定在其余物体上的连接孔。由上可知,证据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特征,区别在于证据2中的至少两个连接孔并不是都位于由垫板向外延伸的折弯连接片,然而,证据2中的连接板11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垫板及其折弯连接片的作用相同,均是将保护外罩及其内的被遮蔽物固定,而根据不同需要,通过连接板11的不同位置将被遮蔽物固定在所需的位置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这种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锐角夹角在30-60度之间”。然而,如上所述,证据3已经公开了辐射盘的平板平面与其边缘向下延伸出一斜面之间形成锐角夹角,而考虑到防风、防水效果,将所述锐角夹角设置在30-60度之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5均引用权利要求1,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平板上设置有一个或数个插孔,支撑柱从插孔内适配的穿过,将挡板连接在一起”、“盖板与支撑柱最顶部的挡板为一体式结构”。如上所述,证据3公开了其最上部的顶部防辐射盘1为盖板与挡板一体式结构,且证据3中的三根螺柱7上从下到上依次套装有一层或两层底部防辐射盘8,多层中间防辐射盘4和一层顶部防辐射盘1,每根螺柱7的两端均连接有将各防辐射盘固定的螺母2,则公开了本专利的所述平板上设置有数个插孔,支撑柱从插孔内适配的穿过,将挡板连接在一起,而在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平板之间通过数根支撑柱串接在一起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保证串接固定效果的前提下,也可以仅用一根支撑柱将平板串接在一起,此时仅需设置一个插孔。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41940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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