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10
决定日:2019-05-29
委内编号:4W107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18534.7
申请日:2014-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蒂龙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泰斯福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B60C1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没有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理由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018534.7,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若干带体(1),且相邻两所述带体(1)活动连接;
第一连接头(2),一端与所述带体(1)活动连接;
第二连接头(3),一端与所述带体(1)活动连接,另一端用于与所述第一连接头(2)连接;
若干支撑装置(4),分别设置在若干所述带体(1)的径向内表面上,用于在爆胎后支撑若干所述带体(1)进而支撑轮胎;包括:
若干支撑体(41),用于与所述带体(1)进行固定,分别设置在所述带体(1)上;
若干支撑壳体(42),用于配合若干所述支撑体(41)进行若干所述带体(1)的支撑,分别套设在若干所述支撑体(41)上。
将所述第一连接头(2)、所述第二连接头(3)和若干所述带体(1)连接后的链带装置套设在轮辋上;
若干卡带(5),用于在爆胎后与轮胎咬合,确保车辆在制动时保持轮胎与轮辋保持同步,分别设置在若干所述带体(1)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干摩擦结构(43),用于增加与轮辋槽底的接触面,分别设置在若干所述支撑壳体(42)上,并与轮辋槽底接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若干所述摩擦结构(43)具体为摩擦纹。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若干所述摩擦结构(43)具体为若干接触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至少一个电子发射装置或监控装置,设置在至少一个所述带体(1)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带体(1)的宽度不小于轮辋槽底宽度;所述带体(1)及所述支撑装置(4)的组合高度不大于轮辋槽底到轮辋轮缘的高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相连两个所述带体(1)通过销轴(6)连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铰链式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头(2)与所述带体(1)通过销轴(6)连接;所述第二连接头(3)与所述带体(1)通过销轴(6)连接;所述第一连接头(2)与所述第二连接头(3)通过螺栓(7)连接。 ”
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4887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576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3日、公开号为WO2013/145366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720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公告日为1988年11月02日、公告号为CN872141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07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以证据1、证据3、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证据2-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公知常识或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限定“若干摩擦结构,用于增加与轮辋槽底的接触面”,但将底面设置成摩擦纹结构减小了摩擦结构和轮辋槽底的接触面,与权利要求2中增加接触面矛盾,因此,权利要求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4不清楚,权利要求5限定的带体上设置电子发射装置或监控装置,但说明书未对其进行描述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无法判断该装置的安装位置,且附图中也未标示,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11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表示其意见与其于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相同,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不再针对该意见进行答复,也同意合议组不再转送专利权人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1、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3、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证据1、2、3、4、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在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方式中,分别以证据1、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3)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具体陈述了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经核实,该意见陈述书与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内容一致,合议组不再对该意见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摩擦结构,用于增加与轮辋槽底的接触面,与权利要求3、4中摩擦纹、接触点矛盾;权利要求5中的电子发射装置、监控装置未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限定“若干摩擦结构,用于增加与轮辋槽底的接触面,分别设置在若干所述支撑壳体上,并与轮辋槽底接触”,权利要求3、4分别限定了该摩擦结构为摩擦纹和点,本专利的装置在爆胎后该摩擦结构会受压与轮辋槽底接触,发生变形,相对于支撑壳体用于替换摩擦纹、点的部分,必然增加了接触面,因此,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3、4不存在矛盾,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限定了至少一个电子发射装置或监控装置设置在至少一个所述带体上,电子发射装置和监控装置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如何将其设置在带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施权利要求5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证据认定
证据1-6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3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3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爆胎应急支撑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用于轮辋的垫带,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全文):一种环绕轮辋安装的组件,其包括:一环形的支撑垫带,其用延展性较差的材料制成,并在至少一个圆周位置处被分割开,从而形成一对相对端部;调节装置,其可操作地连接到支撑垫带上,用于对该支撑垫带的直径能进行调节,所述支撑垫带适于选择性地接纳多个抵脚,从而形成一间隔装置,其悬置在支撑垫带的径向内表面上,抵脚是用较坚韧的承载性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在使用中,间隔装置座落在轮辋上,并将支撑垫带保持在与轮辋相互分离的状态,抵脚与支撑垫带可拆卸地接合,使得可选用具有不同形状和/或尺寸的抵脚,以对间隔装置进行定制而与轮辋相配。
在本发明的该实施例中,支撑垫带的轴向宽度基本上与轮槽张口的宽度相同。间隔装置可具有这样的截面形状:该形状可使得其落座在轮槽的底面上,并将支撑垫带保持在与轮辋相分开的状态下。
本发明该实施例中的支撑垫带适于用作瘪胎行驶组件。
其中支撑垫带在两个圆周位置处被分割开,这两个圆周位置是等间隔的。
在另一个实施例中,环形支撑垫带上可具有多个孔洞,这些孔洞环绕着支撑垫带分开布置,并延伸在支撑垫带的两相对表面之间。通过将各个抵脚上的至少一部分可拆卸地接合到其中一个孔洞中,而使每个抵脚可拆卸地接合到支撑垫带上。
多个孔洞中的每一孔洞的形状最好都为圆形的,且每个抵脚都最好包括一接合部分,该部分的形状为圆柱状,并可拆卸地接合到其中一个圆孔洞中。每个抵脚的接合部分都具有一个滚圆的自由端,在工作中,该自由端突入到对应的一个圆形孔洞中。
采用带有滚圆自由端的接合部分是有益的,原因在于:当将抵脚可拆卸地与支撑垫带相接合时,滚圆自由端使得瘪胎行驶组件的径向外表面基本上为平滑的,且基本上不带有任何的边沿。
可安装一个桥接件,其跨过支撑垫带两相对端部上的任何孔洞,在这些孔洞中可插入所述调节装置,并进行调节。在工作中,这样的桥接部件延伸跨过两相对端部之间的间隙,并可带有一个Terry夹扣,用于相对于支撑垫带将桥接件固定在孔洞中。桥接部件具有基本上平滑的径向外表面,这有助于保证支撑垫带的径向外表面为平滑表面。
将支撑垫带的径向外表面设置为平滑面就意味着:车轮上所安装轮胎中的内胎不易被损坏。这是因为不存在任何的边沿,不然的话,在轮胎充气的过程中,边沿会将内胎割伤,或者会绊住轮胎。同时,将接合部分的滚圆端部插入到支撑垫带上的孔洞中,就能防止内胎在充气过程中强制到任何一个孔洞中。
图1示出支撑垫带12两个端部16、18通过蜗轮机构28、螺杆24、螺栓头26连接。
图5示出支撑垫带12包括两组相对端部16、18、16’、18’,两组相对端通通过螺杆24、24’连接。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车轮的应急安全箍,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全文):如图1所示,汽车爆胎应急安全箍包括由第一半环状箍带1和第二半环状箍带5组成的环形支撑箍,在第一半环状箍带1及第二半环状箍带5上设有多个安装孔,安装孔在第一半环状箍带及第二半环状箍带上呈交叉排列,多个塑料垫块6从第一半环状箍带及第二半环状箍带的内环固定在安装孔中,塑料垫块6的支撑端呈圆柱喇叭型,塑料垫块6直径小的一头贴合第一半环状箍带及第二半环状箍带,塑料垫块6直径大的一头是与轮辋的贴合端;第一半环状箍带1及第二半环状箍带5上设有散热孔4;
第一半环状箍带1和第二半环状箍5的一端通过铰链铰接,第一半环状箍带1和第二半环状箍5的另一端对应翻起螺栓连接凸台9、螺栓连接凸台7,螺栓连接凸台9、螺栓连接凸台7上设有螺栓安装孔,一根调整螺栓8从两个螺栓连接凸台上的螺栓安装孔传入,调整螺栓8通过螺母10背紧。
证据3公开了一种轮胎爆胎时的轮胎支承物,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发明效果部分,图23、24):1.一种轮胎爆胎时的轮胎支承物,是在由车轮的轮胎和轮辋围着的环状的空间内与爆胎了的轮胎的内侧的面接触而作为车轮的支承用的环状的轮胎支承物;
上述环状的轮胎爆胎时的轮胎支承物,由将环分割成了2个以上的多个轮胎支承部分(3)及将上述分割了的轮胎支承部分彼此连结的接头构成;通过上述分割了的轮胎支承部分(3)彼此连结而成为环的形状;该轮胎爆胎时的轮胎支承物的特征在于:将上述分割了的轮胎支承部分(3)彼此连结的接头,包含轮胎支承部分彼此的连结用旋转轴,及进行往返运动的滑动用导向件;该轮胎支承部分彼此的连结用旋转轴,由保持相邻的分割了的轮胎支承部分彼此的距离、轮胎支承部分彼此的旋转运动用的设置在与车轴平行的方向或与车轴大体平行的方向上的轴(10、21、22)构成:
本发明的一种轮胎支承物,因为能够将高度大的各个轮胎支承部分连续地依次装入由轮胎和轮围着的空间内,在将轮胎放平了的状态下一个接一个地把轮胎支承部分装入轮胎内,所以,能够就这样将轮胎支承物的大的构成部分装入在轮胎内部,不用七零八落地拆开,能够简便地安装轮胎支承物,具有能使用接近轮胎的直径、轮胎的形状的轮胎支承物的效果。
本发明的一种轮胎支承物,因为能够在将轮胎放平了的状态下相对于先装入了的轮胎支承部分从上即向与车轴平行的方向滑动地连结下一个轮胎支承部分,所以,能仅从任意的方向连结轮胎支承部分,具有能简便地装配轮胎支承物的效果。
证据4公开了轮胎爆胎安全保护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4段、0010段、图1、2):1.一种新型轮胎爆胎安全保护装置,由轮胎支撑体和低压报警装置构成,其特征在于支撑体为圆环形,由两段或多段组成,通过专用卡具固定在轮毂上,支撑体装有防止轮胎爆胎后从轮毂上脱落的弹性压板;低压报警装置由发射器及接收器构成,低压报警装置的发射器安装在支撑体上。
在图1中,支撑体3由具有一定强度的合成材料或金属制成,为多段通过卡具组合成圆环形。
安装时,先用常规的无内胎轮胎安装设备把轮胎2一侧安装到轮毂1上,然后把支撑体3置入轮胎内,用专用工具旋紧卡具5,使支撑体紧密固定在轮毂1上,再安装轮胎另一侧边,压板4分别压紧两侧轮缘,安装完成后即可对轮胎充气。在车辆正常行驶时,支撑体固定在轮毂上,发射器6不动作,当轮胎压力降低到设定值后,轮胎2接触支撑体3触发发射器6引起低压报警;当爆胎时,车辆的重量由支撑体3承担,轮胎在压板4的作用下不会脱离轮毂,保证了车体的平衡,避免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证据5公开了自锁式夹子,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全文):如图1及图2所示,该自锁式夹子由夹架(2)及凸轮(1)组成。
凸轮(1)与夹片(3)相对的侧面上设有可增大摩擦力的齿纹(9),而在夹片(3)上设有齿(8),亦是为了增加摩擦力。
证据6公开了汽车前轮爆胎防侧翻安全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全文):请参见图1、2所示,汽车前轮爆胎防侧翻安全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由T型连接板1和配轮助行机构组成,所述配轮助行机构由抛物线形摩擦面的支撑摆架2下端用转轴3与配轮4连接,其上端将T型连接板1夹于中间并用销轴5与之铰接,支撑摆架的抛物线形摩擦面6上固接有2-4个摩擦力增强块7,将两片支撑摆架2连接构成一体,其中的一个摩擦力增强块7使用拉簧9与对应的T型连接板1连接,使配轮助行机构处于备用状态。转轮4金属或合成橡胶的耐磨材料制成。摩擦力增强块7安装位置沿摩擦面6逐渐增高,靠近转轮4处的摩擦力增强块7最高。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将本装置安装在汽车前轮的内侧部位。当汽车正常行驶时本实用新型处于备用状态下,安全装置的摩擦面低于路面,对汽车驾驶不产生任何作用和不良影响。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前轮突然爆裂,该侧车体失去轮胎的支持,车体瞬间倾斜下降,使安全装置的支撑摆架摩擦面6触地并与地面产生摩擦,在摩擦力和摩擦力增强块7的作用下,支撑摆架2克服拉簧9的拉力,迅速向后摆动,使配轮4的轴线向后超过销轴5的轴线成大致75°角度,此时,转轮4处在最下端与地面接触滑行,支撑摆架2高度可将车体支撑并保持平衡,(请参见图2所示)驾驶员则可以平稳减速,有效地避免了车祸的发生。在连接板1和支撑摆架2上对应设有销孔8,用钢销插入在本装置工作状态时的销孔内,汽车即可向后短距离行驶。
由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的环绕轮辋安装的组件也用于爆胎应急支撑装置,其中垫带12、抵脚14对应于本专利的带体、支撑装置,抵脚14设置在垫带12的径向内表面,尽管证据1公开了在垫带的至少一个圆周位置处被分割开,但不论是分成几部分,均是垫带的一部分,其主要起到的是支撑作用,它们之间的连接是带体之间的活动连接,并非本专利那样的单独设置的两个连接头,主要起连接作用。对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①第一连接头(2),一端与所述带体(1)活动连接;第二连接头(3),一端与所述带体(1)活动连接,另一端用于与所述第一连接头(2)连接;将所述第一连接头(2)、所述第二连接头(3)和若干所述带体(1)连接后的链带装置套设在轮辋上;②若干支撑壳体(42),用于配合若干所述支撑体(41)进行若干所述带体(1)的支撑,分别套设在若干所述支撑体(41)上;③若干卡带(5),用于在爆胎后与轮胎咬合,确保车辆在制动时保持轮胎与轮辋保持同步,分别设置在若干所述带体(1)上。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在爆胎发生时保证轮胎和轮辋间不发生相对转动。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3、4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证据5、6或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③。
由证据3、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的是轮胎支承物,也包括多个支承部分,但并非仅在爆胎时工作,支承部分是高度大的部件,安装后接近轮胎的直径、轮胎的形状,因此,证据3至少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②、③;证据4也公开了轮胎的支承部件,也包括多段的支撑体,但各支撑体通过卡具组合成圆环形,并紧密固定在轮毂上,爆胎时,轮胎在压板的作用下不会脱离轮毂,因此,证据4至少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②、③。证据3、4与权利要求1相比至少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
由上可见,证据2公开的也是两个带体相互连接,带体上有塑料垫块,也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①-③;证据5公开的是夹子,证据6公开的是防侧翻安全装置,其是在车辆爆胎时,支撑车体,这两份证据均不涉及轮胎与轮辋在爆胎时会相对转动的问题,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①-③,证据5、6仅给出通过设置凸出结构可以增加相应表面的摩擦力的技术启示,并未给出通过增加摩擦力能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1、3、4的技术方案时,在证据5、6的启示下没有动机对相应部件作出改进;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在轮胎爆胎时通过在带体上设置卡带,与轮胎咬合以解决本专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在爆胎时使轮胎与轮辋保持同步转动。因此,无论证据1、3、4与证据1-6怎样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1-6,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10018534.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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