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墙灯(P9)-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墙灯(P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56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6W1121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30406404.0
申请日:2016-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流星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哈雅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www. manualslib.com网站为产品客户提供一个查阅产品说明书的平台,用户可以自行上传和删除文件而不留痕迹,因此,无法确认上传于该网站的产品说明书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全文:
针对201630406404.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广州流星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187953号公证书复印件及相关页面中文译文。
证据2: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187954号公证书复印件及相关页面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从证据1中可知,互联网上公共数据库信息网站www.manualslib.com是“最大的说明书图书馆”,在该网站检索灯具制造商CLF公司生产的型号为Ares的洗墙灯相关资料,输入关键词“CLF Ares”可检索到两份相关的产品说明书文件,一份是2015年12月公开的CLF ARES洗墙灯(CLF ARES LEDWASH)的用户说明书Vl.0;另一份是2017年04月公开的CLF ARES说明书;其中在第一份2015年12月公开的CLF ARES洗墙灯的用户说明书第1页、第2页及第6页(见第187953号公证书第21、27、43页)已经公开了洗墙灯产品的全部外观特征,除了可拆式挡光片之外,与涉案专利产品灯体接近完全相同,没有明显区别。证据2为互联网上一个公共论坛网站community.etcconnect.com,主要进行技术讨论及信息交流,在该论坛输入关键词CLF Ares进行检索可以找到2016年的相关用户交流信息记录(求购信息),该求购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16年03月26日星期六下午2:36,相关的内容为求购CLF Ares这款灯具,由该信息提供的链接http//www.clf-lighting.com/downloads/manuals/CLF_ARES_Manual.pdf可以连接到CFL公司的网站www.clf-lighting.com,并可打开CLF Ares灯具的说明书,该信息所指向的产品正是CLF公司的Ares灯具产品;由此可见,CLF Ares这款灯具在2016年03月26日之前已经公开存在。虽然该链接打开Ares灯具的说明书显示的公开时间为2017年04月,公开时间晚于求购信息的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6日,但正如上面所述,由于一般生产厂商不断完善产品而对其说明书亦不断进行修订或调整内容,但为了保证文件存放位置的稳定性以方便查找,所以修改后的文件存在互联网上同一链接位置为行业的习惯做法。综上,涉案专利与证据1所公开的CLF Ares这款灯具相比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2019年02月21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指出:证据1显示manualslib网站上可搜索到两份ARES产品的说明书,两份说明书的版本号分别是“V1.0 December 2015”和“ V1.0 APRIL 2017”。该字样是记载在说明书的插图中,指的是版本号,说明书的版本号显然不能等同于说明书的公开日期。另外,manualslib网站上传的说明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存在将说明书版本号、日期等内容修改后上传至网站的可能。证据2的ETC网站显示了一条用户交流信息,信息交流时间是2016年03月26日,但打开该篇交流信息中的CLF网址所链接的内容却显示的是“V1.0APRIL 2017”版本的产品说明书,显然链接内容已经被修改,不能推论出原网址内容应当是2015年12月版本的说明书。关于对比,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未显示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点,涉案专利的灯头前方有四片矩形遮光板,证据1和证据2没有;涉案专利右视图显示了机器支架的形状及支架上插孔形状,证据1和证据2未显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2019年04月0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及所使用的证据是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证据2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可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和相关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
对于证据1,请求人强调www.manualslib.com网站有严格的审查机制。网站上虽然没有显示文本的上传时间,但说明书制作时间即为完成时间,按照版权规定依法产生权利,公司为了显示版权会尽快上传,2015年12月完成的产品说明书比涉案专利申请日要早大半年。专利权人认为,从网站的服务条款中可以看到网站所有说明书均由用户进行上传和删除,网站明确表示对产品说明书的内容不保证准确性、可靠性。网站上只公开了说明书页面没有显示说明书上传时间。
对于证据2,请求人确认证据2为美国技术讨论的论坛网站,帖子的发布时间作为公开时间。评论中的链接虽然指向2017年04月,但必然存在一个更早版本的说明书。专利权人坚持认为,链接内容已经被修改,请求人推测没有依据。
关于对比意见,双方当事人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187953号公证书复印件及相关页面译文,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对公证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该公证书封装完整、页码连续、公证处钢印和公证员签名清晰,合议组对该公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相关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
证据1公证书中公证了如下证据保全过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manualslib.com,进入ManualsLib网站首页,依次点击“About Manualslib”、“About Us”、“Terms Of Use”、在“Search for manual”栏中输入“clf ares”进入搜索,分别点击“CLF ARES User Manual(16pages)”和“CLF ARES User Manual(28pages)”两个说明书页面并截屏打印。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中产品说明书页面显示的“V1.0版本2015年12月”作为公开时间,从而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中 www.manualslib.com网站为说明书图书馆,该网站由在香港注册的互联网广告有限公司拥有及经营,网站允许注册用户上传、发布、提交和/或通过本网站传送任何内容和材料,但不对注册用户上传、发布、提交和/或通过本网站传送的任何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用户也可以对自行上传内容进行删除。该网站主要为产品客户提供一个查阅产品说明书的平台,网站只公开上传产品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但并不显示说明书上传时间或发布时间。本案中,虽然证据1公证了该网站存在有两份产品说明书,但均未显示该说明书的上传时间,鉴于该网站对用户自行上传、删除文档没有留痕,其上传信息是否存在修改替换均不能确认,因此,仅凭该网站无法确认上传于该网站的产品说明书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综上所述,由于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法确定,该网站所示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图片不能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2是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187954号公证书复印件及相关页面译文,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未对证据2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证据2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该公证书封装完整、页码连续、公证处钢印和公证员签名清晰,合议组对该公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相对部分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
证据2公证书中公证了如下证据保全过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community.etcconnect.com,进入ETC’s Online Community网站首页,输入“clf ares”进入搜索,点击“Fixture Request CLF Ares 21ch”进入相关页面,有一条标有2016年03月26日星期六下午2:36发布的帖子,其内容为求购CLF Ares这款灯具,进入该信息提供的链接http//www.clf-lighting.com/downloads/manuals/CLF_ARES_Manual.pdf可以连接到CFL公司的网站www.clf-lighting.com,并可打开CLF Ares灯具的说明书,说明书页面显示V1.0版本 2017年04月字样。
请求人主张,在2016年03月26日之前CLF公司的Ares这款灯具已经公开存在。
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2网站是国外网站,且不为我国公众所熟知,网站的资质、公信力及运作形式均无法核实,因此在请求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网站上发布的内容是否能进行修改、编辑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仅凭证据2无法排除该网站发布内容是否被修改的可能性。另外,可以确定证据2中的帖子给出的网址链接内容已被修改,无法确定原链接内容。因此,仅凭证据2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支持其主张,据此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3040640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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