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墙灯(P9)-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墙灯(P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57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6W1122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30406404.0
申请日:2016-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祖武
授权公告日:2017-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哈雅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www. manualslib.com网站为产品客户提供一个查阅产品说明书的平台,用户可以自行上传和删除文件而不留痕迹,因此,无法确认上传于该网站的产品说明书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全文:
针对201630406404.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赵祖武(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www.manualslib.com网址的相关网页内容打印件。
证据2:ETC-Community网址的相关网页内容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对公开的manualslib.com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了查阅,该网站公开了CLF公司型号为Ares的洗墙灯产品的使用手册,在其使用手册第一页立体图右下角有“Vl.0 December 2015”的时间标识;证据1与涉案专利产品相比没有明显区别。证据2公开了ETC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的查阅,该网站公开了CLF公司型号为Ares的洗墙灯,与涉案专利相比,二者灯体形状接近完全相同,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证字第20739号公证书原件。
请求人指出证据3是将证据1网络证据进行了公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1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指出:证据1和证据2均是英文页面的网站,请求人未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证据1中manualslib网站上可搜索到Ares产品的说明书,说明书的版本号是“V1.0 December 2015”。该字样是记载在说明书的插图中,指的是版本号,说明书的版本号显然不能等同于说明书的公开日期。另外,manualslib网站上传的说明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存在将说明书版本号、日期等内容修改后上传至网站的可能。证据2的ETC网站显示了一条用户交流信息,信息交流时间是2016年08月20日,但打开该篇交流信息中的CLF网址所链接的内容却显示的是“V1.0APRIL 2017”版本的产品说明书,显然链接内容已经被修改,不能推论出原网址内容应当是2015年12月版本的说明书。关于对比,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未显示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点,涉案专利的灯头前方有四片矩形遮光板,证据1和证据2没有;涉案专利右视图显示了机器支架的形状及支架上插孔形状,证据1和证据2未显示。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针对证据3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内容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和2019年04月17日分别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和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2019年04月0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所使用的证据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证据1和证据2。专利权人经核实,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
对于证据3,专利权人指出证据3为国外网站,应当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只使用证据3图片与涉案专利对比,文字部分不需要翻译。请求人强调www.manualslib.com网站是第三方网站,上传供用户下载产品说明书,其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产品说明书为CLF公司上传,上传的产品说明书没有被更改的可能,产品说明书内容是图片,说明书已于2015年公开。专利权人认为,从网站的服务条款中可以看到网站所有说明书均由用户进行上传和删除,网站明确表示对产品说明书的内容不保证准确性、可靠性。网站上只公开了说明书页面没有显示说明书上传时间。
关于对比意见,双方当事人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3是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证字第20739号公证书。专利权人对证据3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公证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证据3公证书封装完整、页码连续、公证处钢印和公证员签名清晰,合议组对该公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3 公证书中公证了如下证据保全过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manualslib.com,依次点击 “About Us”、“Privacy Policy”、“Terms Of Use”、输入“clf ares”进入搜索,点击“CLF ARES User Manual(16pages)”说明书页面并截屏打印。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3中产品说明书页面显示的“V1.0 December 2015”作为公开时间,从而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经合议组核实,证据3中 www.manualslib.com网站为说明书图书馆,该网站由在香港注册的互联网广告有限公司拥有及经营,网站允许注册用户上传、发布、提交和/或通过本网站传送任何内容和材料,但不对注册用户上传、发布、提交和/或通过本网站传送的任何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用户也可以对自行上传内容进行删除。该网站主要为产品客户提供一个查阅产品说明书的平台,网站只公开上传产品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但并不显示说明书上传时间或发布时间。本案中,虽然证据3公证了该网站存在该份产品说明书,但未显示该说明书的上传时间,鉴于该网站对用户自行上传、删除文档没有留痕,其上传信息是否存在修改替换均不能确认,因此,仅凭该网站无法确认上传于该网站的产品说明书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综上所述,由于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法确定,该网站所示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图片不能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已明确放弃证据1和证据2,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综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据此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3040640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