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螺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螺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30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5W1166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51292.1
申请日:2017-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卫
授权公告日:2018-03-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北海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晔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没有其他现有技术给出针对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751292.1,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螺栓,包括有螺栓头及与螺栓头一体成型的螺杆,螺杆的外表面设有外螺纹,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栓头上设有可对螺杆注油的注油装置,该注油装置包括有设于螺栓头上的注油腔,螺栓头朝向螺杆的端面上设有导流孔,另一端上设有与注油腔导通的注油孔,所述的注油孔处设有单向阀组件,导流孔处设有可将导流孔封堵的密封块,所述的注油腔内设有一端与单向阀组件连接,另一端可将密封块导通的顶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向阀组件包括有钢珠、弹簧及隔板,所述的注油孔与注油腔之间设有一个导通槽,所述的隔板设于注油腔内且隔板的两端贴合注油腔的腔壁,所述的钢珠处于注油孔处并可将注油孔密封,所述的弹簧处于导通槽内一端与钢珠连接,另一端与隔板连接,所述的隔板上设有至少一个进油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隔板与弹簧连接的另一端与顶杆连接,所述的注油腔的底部设有一个压块,所述的密封块设于压块与注油腔底部之间,压块与导流孔的对应处设有流油孔,所述的顶杆上套设有第二弹簧,该第二弹簧一端与隔板抵触连接,另一端与压块抵触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通槽内设有压紧环,所述的钢珠及弹簧设有压紧环内。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杆朝向导流孔的一端上设有尖刺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杆为金属材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块为橡胶材质。”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43734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6185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除再次提交证据1、证据2之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62214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意见陈述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后因国家法定假日调整,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再次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取消原定于2019年05月02日的口头审理,定于2019年05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放弃无效请求书的全部无效理由,放弃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即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5-6(当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4时)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当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权利要求4、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4-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对证据1-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螺栓。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润滑螺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10段,附图1-2):包括螺栓本体1、T字型芯杆2、弹簧3和油袋4;所述螺栓本体1包括上侧的螺栓头和下侧的螺栓杆;所述螺栓头的轴向上设有盲孔;所述盲孔内配合所述T字型芯杆2;所述T字型芯杆2与所述盲孔的底壁之间设有所述弹簧3;且所述T字型芯杆2的底端与所述盲孔的底壁之间设有间隙;在所述T字型芯杆2下侧的所述盲孔的底壁上固设所述油袋4;所述油袋4下方的所述盲孔的底壁上设有导油孔5;所述导油孔5通向所述螺栓杆的表面;所述T字型芯杆2上还设有用于刺破所述油袋4的尖锐凸起6。在所述螺栓头上位于所述盲孔的入口处设有用于T字型芯杆2限位的凸块7。使用时,通过按压螺栓头顶部的T字型芯杆,T字型芯杆向下压,T字型芯杆的尖锐凸起将其下方的油袋扎破,润滑油便会顺着油袋下侧的导油孔流到螺栓杆的表面,从而起到润滑的作用。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螺栓本体1的下侧螺栓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螺栓头一体的螺杆,盲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注油腔,盲孔的开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注油孔,T字型芯杆2和弹簧3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单向阀组件,油袋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块,导油孔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流孔。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查:本专利中在螺栓头内设有注油腔31,通过注油腔上部的单向阀组件封堵的注油孔33注油,在注油腔底部设有密封块,通过一端与单向阀连接的顶杆顶破密封块使得润滑油流向螺杆表面;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在螺栓头开设盲孔,将油袋置于盲孔内,盲孔内配合设有T字型芯杆通过刺破油袋,通过底壁上的导油孔流向螺栓杆的表面,可见,本专利与证据1润滑油的储存的方式和结构并不相同。具体地,首先,关于注油腔,本专利中的注油腔是可加注、容纳润滑油的腔室,而证据1中的盲孔中虽然容纳了油袋4,但盲孔中并不注油,可见证据1中的盲孔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注油腔;其次,关于注油孔,本专利中的注油孔是润滑油加入到注油腔的通道,而证据1中采用油袋4置于盲孔中,并不需要注油的操作,盲孔上部的开口并无注油的用途,可见证据1中盲孔的开口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注油孔;第三,关于密封块,本专利由于使用注油腔存储润滑油,在注油腔和导流孔之间采用了密封块封堵,而证据1中采用油袋存储润滑油,使用时将油袋刺破油即流出,证据1并不存在密封块结构,证据1中的油袋也不能相当于密封块。综上,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注油腔、注油孔、密封块以及与上述特征有关的技术特征。
由上述分析可知,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区别特征:螺栓头上设有注油腔,螺栓头朝向螺杆的端面上设有导流孔,另一端上设有与注油腔导通的注油孔,所述的注油孔处设有单向阀组件,导流孔处设有可将导流孔封堵的密封块,所述的注油腔内设有一端与单向阀组件连接,另一端可将密封块导通的顶杆。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实质并不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没有其他现有技术给出针对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4.1.1、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保护一种螺栓,其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单向阀组件包括有钢珠、弹簧及隔板,所述的注油孔与注油腔之间设有一个导通槽,所述的隔板设于注油腔内且隔板的两端贴合注油腔的腔壁,所述的钢珠处于注油孔处并可将注油孔密封,所述的弹簧处于导通槽内一端与钢珠连接,另一端与隔板连接,所述的隔板上设有至少一个进油孔”。
针对权利要求2,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包括单向阀组件及其具体结构(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其中证据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注油孔、钢珠和弹簧,且钢珠与弹簧直接相连,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基于本决定3.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应为:螺栓头上设有注油腔,螺栓头朝向螺杆的端面上设有导流孔,另一端上设有与注油腔导通的注油孔,所述的注油孔处设有单向阀组件,导流孔处设有可将导流孔封堵的密封块,所述的注油腔内设有一端与单向阀组件连接,另一端可将密封块导通的顶杆;所述的单向阀组件包括有钢珠、弹簧及隔板,所述的注油孔与注油腔之间设有一个导通槽,所述的隔板设于注油腔内且隔板的两端贴合注油腔的腔壁,所述的钢珠处于注油孔处并可将注油孔密封,所述的弹簧处于导通槽内一端与钢珠连接,另一端与隔板连接,所述的隔板上设有至少一个进油孔。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可以对螺杆进行注油的螺栓头结构及封堵注油孔的单向阀组件采用何种结构。
证据2公开了一种注油螺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9-20段,附图1):本实用新型无储油槽设计,如图所示,包括螺栓1、注油口2、防尘帽3、滚珠4、弹簧5、顶丝6、漏油孔7,所述螺栓1的螺帽中心部位设置有通孔Ⅰ,螺栓1的螺杆内部设置有通孔Ⅱ,螺栓1的螺杆侧壁上设置有注油口2,通孔Ⅰ与通孔Ⅱ且平滑连接,并且该平滑连接处与滚珠4配合连接;所述防尘帽3通过通孔Ⅰ与螺栓1的螺帽活动连接;所述弹簧5的一端与滚珠4连接,弹簧5的另一端与顶丝6连接;所述顶丝6为工字形结构,顶丝6上设置有漏油孔7,顶丝6通过螺纹与螺栓1的螺杆内壁固定连接。所述注油口2的数量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油口2均匀分布并且注油口2与螺帽的距离相同。操作方法:拔下防尘帽3,用润滑油瓶的注油管按压滚珠4,滚珠4挤压弹簧5的同时下移,螺栓1的螺杆侧壁上设置的注油口2露出后,润滑油瓶开始注油,润滑油通过注油口2沿着螺栓1的螺纹纹路自动给螺栓1注油,避免了拆卸螺栓的繁琐。当注油结束后,移走润滑油瓶,滚珠4在弹簧5的回弹过程中自动回到螺栓1的螺帽处,盖上防尘帽3,给螺栓注油的工作全部结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储油槽设计的注油螺栓,通过钢珠和弹簧配合的方式封堵注油口,其既未公开带有注油腔、密封块的螺栓头结构,也未公开包括带有进油孔隔板、隔板两端与注油腔腔壁贴合的单向阀组件结构,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2能够提供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对生锈或氧化螺杆进行注油的螺栓结构及封堵注油孔的单向阀组件结构,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2、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顶杆朝向导流孔的一端上设有尖刺部”。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设有用于刺破油袋4的尖锐凸起6,尖锐凸起6可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顶杆朝向导流孔的一端设有尖刺部,但该结构在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刺破对象不同,本专利顶杆刺破的是密封块,证据1刺破的是油袋,此外,基于本决定3.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新颖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螺栓头上设有注油腔,螺栓头朝向螺杆的端面上设有导流孔,另一端上设有与注油腔导通的注油孔,所述的注油孔处设有单向阀组件,导流孔处设有可将导流孔封堵的密封块,所述的注油腔内设有一端与单向阀组件连接,另一端可将密封块导通的顶杆。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可以对螺杆进行注油的螺栓头结构。然而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5能够提供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对生锈或氧化螺杆进行注油的螺栓结构,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使用方式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3、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中的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密封块为橡胶材质”。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相对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用于封堵的密封块采用橡胶材质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但本专利与证据1润滑油的储存的方式和结构并不相同,证据1未公开在螺栓头结构设计中具有密封块结构,此外,基于本决定3.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新颖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螺栓头上设有注油腔,螺栓头朝向螺杆的端面上设有导流孔,另一端上设有与注油腔导通的注油孔,所述的注油孔处设有单向阀组件,导流孔处设有可将导流孔封堵的密封块,所述的注油腔内设有一端与单向阀组件连接,另一端可将密封块导通的顶杆。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可以对螺杆进行注油的螺栓头结构。然而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7能够提供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对生锈或氧化螺杆进行注油的螺栓结构,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3、关于权利要求3、4、6
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5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使用方式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4.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4.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螺栓。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润滑的螺栓,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6-23段,附图1):包括螺杆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螺杆)和螺帽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螺栓头),所述螺帽8顶部开设有向螺杆10方向延伸的凹槽5,所述凹槽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注油腔)内设置有与凹槽5滑动配合的控制板6,所述控制板6与凹槽5的底面之间设置有弹簧,所述凹槽5的侧壁上开设有若干个通孔9,所述控制板6的下方设置有增压套筒2,所述凹槽5的底面开设有与增压套筒2滑动配合的环槽11,所述增压套筒2的外壁与四槽5的侧壁贴合,所述增压套筒2的圆周侧壁上对应通孔9的上方开设有条形增压孔1,所述四槽5内设置有润滑油12。本实施例中的润滑油12是未充满凹槽5的且条形增压孔1是与螺杆10的轴线平行的,当需要对螺栓进行润滑的时候,同时螺栓是处于竖直的时候,只需要按压控制板6,控制板6被压下,弹簧内压缩,同时凹槽5内的空气内压缩,由于增压套筒2上的条形增压孔1初始位置是处于通孔9上方的,增压套筒2将通孔9封闭,导致润滑油12无法从通孔9出去,从而使凹槽5内的内压增大,直到增压套筒2上的条形增压孔1与凹槽5侧壁上的通孔9接通时,凹槽5内的高压驱动润滑油12喷出通孔9,从而对螺杆10进行润滑,润滑完毕后,松开控制板6,弹簧复位,从而将控制板6和增压套筒2复位,条形增压孔1不再和通孔9接通,从而停止润滑。本实施例优选的所述控制板6上开设有单向注油孔4,本实施例中的单向注油孔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注油孔)只能由外向内加润滑油12,当凹槽5内的润滑油12较少或者没有的时候,可通过单向注油孔4向凹槽5内加注润换,可重复使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导流孔处设有可将导流孔封堵的密封块,所述的注油腔内设有一端与单向阀组件连接,另一端可将密封块导通的顶杆。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注油腔内的油流出以润滑螺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具体地,证据1中公开了油袋,油袋下方的所述盲孔底壁上设有导油孔,即油袋封堵导油孔,所述T字型芯杆上还有用于刺破所述油袋的尖锐凸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润滑螺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10段,附图1-2):包括螺栓本体1、T字型芯杆2、弹簧3和油袋4;所述螺栓本体1包括上侧的螺栓头和下侧的螺栓杆;所述螺栓头的轴向上设有盲孔;所述盲孔内配合所述T字型芯杆2;所述T字型芯杆2与所述盲孔的底壁之间设有所述弹簧3;且所述T字型芯杆2的底端与所述盲孔的底壁之间设有间隙;在所述T字型芯杆2下侧的所述盲孔的底壁上固设所述油袋4;所述油袋4下方的所述盲孔的底壁上设有导油孔5;所述导油孔5通向所述螺栓杆的表面;所述T字型芯杆2上还设有用于刺破所述油袋4的尖锐凸起6。在所述螺栓头上位于所述盲孔的入口处设有用于T字型芯杆2限位的凸块7。使用时,通过按压螺栓头顶部的T字型芯杆,T字型芯杆向下压,T字型芯杆的尖锐凸起将其下方的油袋扎破,润滑油便会顺着油袋下侧的导油孔流到螺栓杆的表面,从而起到润滑的作用。
合议组经查,本专利中在螺栓头内设有注油腔31,通过注油腔上部的单向阀组件封堵的注油孔33注油,在注油腔底部设有密封块,通过一端与单向阀连接的顶杆顶破密封块使得润滑油流向螺杆表面。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在螺栓头开设盲孔,将油袋置于盲孔内,盲孔内配合设有T字型芯杆通过刺破油袋,通过底壁上的导油孔流向螺栓杆的表面,可见,本专利与证据1润滑油的储存的方式和结构并不相同,证据1中采用油袋4置于盲孔中,即不需要注油的操作,也不需要使用密封块结构封堵导流孔,证据1中的油袋不能相当于密封块,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证据3的技术方案通过按压控制板的方式可以增加凹槽5内的压力,当增压套筒2上的条形增压孔与通孔9重合时,润滑油加压喷出,证据3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注油腔储油、顶杆刺破密封块的技术构思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对其作出改进以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综上,权利要求1能够提供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对生锈或氧化螺杆进行注油的螺栓结构,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针对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能够使顶杆脱离密封块的结构,会导致顶杆嵌入在密封块内,并不能够实现注油腔与导流孔的联通,油液无法从注油腔进入到导流孔内,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对生锈或氧化的螺杆进行注油的螺栓,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具有“将密封块导通的顶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对螺杆注油的目的,在顶杆刺破密封块后必然要从密封块中拔出以使得润滑油从上述孔洞流出,这是容易理解和实现的,并非本专利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顶杆脱离密封块的结构不属于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751292.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