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33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4W107925
优先权日:2003-12-12
申请(专利)号:200480036270.2
申请日:2004-05-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中科奥森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熙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要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现有技术整体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础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1月0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05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2月12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原为北京数字奥森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中科奥森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启动人脸图像识别系统;
步骤二,人体接近所述识别系统,触发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步骤三,成像装置对所述主动光源照的脸部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
步骤四,所述成像装置将捕捉到的至少一帧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从该帧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
步骤五,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图像,并对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
步骤六,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
步骤七,获取识别结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者是其任意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闪光灯。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进一步包括环境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所述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分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成像能量的2倍。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四后,还包括一判断检测人眼和/或人脸是否成功的步骤,如果成功,则继续执行步骤五,否则执行步骤四。
7、根据权利要求1、2、5或6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四中,还包括检测并定位所述图像中人眼反光所致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定位人眼位置的步骤。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三中,还包括所述成像装置随所述主动光源照射区域跟踪人脸进行拍摄的步骤。
9、一种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一主动光源对被拍摄的人脸区域进行照射;
使用一成像装置对人脸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并进一步将所述图像传送到相应的图像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人脸图像的识别处理;
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成像能量的2倍。
11、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与所述成像装置相对位置固定,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成一锐角,即0-90度之间。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其组合。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闪光灯。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使用主动光源采集图像之后,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检测该主动光源在所述图像中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到人脸图像。
15、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或9所述方法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成像装置、主动光源、控制开关和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所述主动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所述控制开关,用于控制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所述成像装置,用于对所述主动光源照射的人脸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将捕捉到的至少一帧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用于接收所述成像装置传输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部分图像进行人脸特征提取,并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还进一步包括环境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与所述成像装置相对位置固定,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成一锐角,即0-90度之间。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方向平行。
19、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者是其任意组合。
20、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闪光灯。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红外光源的波长为74Onm-400Onm,或者是在所述波长范围内不同波长红外光源的组合。
22、根据权利要求16、17、18或21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当使用红外光源作为主动光源时,在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前还加设一用于抑制可见光的红外滤光镜片,该红外滤光镜片的通过光线波长与所述红外光源的波长相适应。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滤光镜片为带通型或长通截止型滤光镜片,以抑制可见光而使主动照射的红外光通过。
24、根据权利要求16、17、18、21或23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周围还设置有一人脸图像反馈显示装置,所述反馈显示装置用于辅助人脸在水平/垂直方向定位,所述反馈显示装置的法线与所述摄像镜头轴线同轴。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反馈显示装置为一面镜子,或者为一液晶显示屏幕。
26、根据权利要求15或25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装置为电子视频摄像头或数字照相机。
2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为安装有图像处理软件及PC计算机;或者为嵌入有图像处理软件的数据处理器。
2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开关为一触发主动光源照明的红外接近开关。
29、根据权利要求15、16、18、21、23、25、27或28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对称地布置在所述成像装置的周围。
3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对称地布置在所述成像装置的周围。
31、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对称地布置在所述成像装置的周围。”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1无效,同时提交有关附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随后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替换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涉及:
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1-26,29和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
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US2001/0031072A1及其中文译文,专利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8日;
对比文件2:德国专利DE10160843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3:美国专利US2003/0142853A1及其中文译文,专利公开日为2003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4:美国专利US2003/185423A1及其中文译文,专利公开日为2003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5:PCT专利WO03/034361A1及其中文译文,国际公布日为2003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6:美国专利US6108437A及其中文译文,专利公开日为2000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7:欧洲专利EP1336372A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8:PCT专利WO02/08023A2及其中文译文,国际公布日为2002年01月31日;
对比文件9:美国专利US2003/0053664A1及其中文译文,专利公开日为2003年03月20日;
对比文件10:“认识红外数码摄影”部分页及知网获取页面复印件,《数字世界》杂志2002年第8期;
对比文件11:《FACE DETECTION AND GESTURE RECOGNITION FOR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用于人机交互的面部检测和手势识别)》部分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由Kluwer学术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8日答复,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将专利人提交的答复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2月27日、04月18日两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口头审理分别于2019年04月15日和05月09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关于合并口头审理:
苹果贸易等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三件无效宣告请求,分别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第4W107923号无效宣告请求、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提出的第4W107924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第4W107925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三方请求人(本决定中统称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均相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均完全相同。专利权人针对三件无效宣告请求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也均相同。合议组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三件无效宣告请求合并进行口头审理。三方请求人均表示对于三件无效宣告请求不做任何区别,统一陈述意见。专利权人表示无异议,针对三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也统一陈述意见。
2.关于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1月18日和05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其中05月09日文本在01月18日修改的基础上仅修正了权利要求3的笔误,将权利要求3中的“步骤二”更正为“步骤三”。请求人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启动人脸图像识识别系统;
步骤二,人体接近所述识别系统,触发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步骤三,成像装置对所述主动光源照的脸部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
步骤四,所述成像装置将捕捉到的至少一帧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从该帧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
步骤五,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图像,并对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
步骤六,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
步骤七,获取识别结果;
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者是其任意组合;
步骤二进一步包括环境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所述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分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在步骤四后,还包括一判断检测人眼和/或人脸是否成功的步骤,如果成功,则继续执行步骤五,否则执行步骤四;
在步骤四中,还包括检测并定位所述图像中人眼反光所致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定位人眼位置的步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成像能量的2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右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三中,还包括所述成像装置随所述主动光源照射区域跟踪人脸进行拍摄的步聚。
4. 一种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启动人脸图像识识别系统;
步骤二,人体接近所述识别系统,触发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步骤三,成像装置对所述主动光源照的脸部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
步骤四,所述成像装置将捕捉到的至少一帧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从该帧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
步骤五,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图像,并对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
步骤六,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
步骤七,获取识别结果;
所述的主动光源为闪光灯。
5. 一种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一主动光源对被拍摄的人脸区域进行照射;
使用一成像装置对人脸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并进一步将所述图像传送到相应的图像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人脸图像的识别处理;
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所述主动光源与所述成像装置相对位置固定,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成一锐角,即0-90度之间;
所述的主动先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其组合;
当使用主动光源采集图像之后,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检测该主动光源在所述图像中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到人脸图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成像能量的2倍。
7. 一种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一主动光源对被拍摄的人脸区域进行照射;
使用一成像装置对人脸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并进一步将所述图像传送到相应的图像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人脸图像的识别处理;
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所述的主动光源为闪光灯。
8.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4、5或7所述方法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成像装置、主动光源、控制开关和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所述主动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所述控制开关,用于控制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所述成像装置,用于对所述主动光源照射的人脸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将捕捉到的至少一顿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用于接收所述成像装置传输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部分图像进行人脸特征提取,并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
还进一步包括环境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所述主动光源与所述成像装置相对位置固定,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成一锐角,即0-90度之间;
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者是其任意组合;
所述的红外光源的波长为740nm-4000nm,或者是在所述波长范围内不同波长红外光源的组合;
当使用红外光源作为主动光源时,在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前还加设一用于抑制可见光的红外滤光镜片,该红外滤光镜片的通过光线波长与所述红外光源的波长相适应;
所述红外滤光镜片为带通型或长通截止型滤光镜片,以抑制可见光而使主动照射的红外光通过;
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周围还设置有一人脸图像反馈显示装置,所述反馈显示装置用于辅助人脸在水平/垂直方向定位,所述反馈显示装置的法线与所述摄像镜头轴线同轴;
所述反馈显示装置为一面镜子,或者为一液晶显示屏幕;
所述成像装置为电子视频摄像头或数字照相机;
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为安装有图像处理软件及PC计算机;或者为嵌入有图像处理软件的数据处理器;
所述控制开关为一触发主动光源照明的红外接近开关。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方向平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对称地 布置在所述成像装置的周围。
11.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4、5或7所述方法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成像装置、主动光源、控制开关和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所述主动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所述控制开关,用于控制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所述成像装置,用于对所述主动光源照射的人脸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将捕捉到的至少一顿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用于接收所述成像装置传输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部分图像进行人脸特征提取,并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
还进一步包括环境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所述主动光源与所述成像装置相对位置固定,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成一锐角,即0-90度之间;
所述的主动光源为闪光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方向平行。”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口头审理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认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修正了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中的笔误,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7、11-12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
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7、11-12及引用上述权利要求4、7的权利要求8-10不予接受,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6、以及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
3.关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附件13(公知常识性证据):《图像传感器应用技术》部分页复印件,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年09月第1次印刷;
附件14(公知常识性证据):《应用模式识别技术导论》部分页复印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05月第1次印刷;
附件15(公知常识性证据):《建筑环境灯光工程设计手册》部分页复印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次印刷;
附件16(公知常识性证据):《MATLAB应用图像处理》部分页复印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05月第2版,2007年08月第3次印刷;
附件17(公知常识性证据):《光声光热技术及其应用》部分页复印件,科学出版社,1999年06月第2次印刷;
附件18: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18-NLC-GCZM-1178的检索报告,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附件19:(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10号公证书,以及其公证的外文网页的部分中文译文,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1的公开时间为2001年。
附件20(公知常识性证据):《MATLAB应用图像处理》部分页复印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05月第1版第1次印刷,作为附件16书籍的更早公开版本,用于替换附件16;
合议组于两次口头审理当庭分别将上述请求人提交的文件转交给专利权人。
4.关于证据举证质证情况: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出示附件13-17、20的书籍原件、附件18的检索报告原件、附件19的公证书原件。请求人明确放弃使用附件16。
专利权人当庭核对上述证据原件,认可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18、1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9所附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时间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但提出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11页第6段第3行“结束”应当为“接管”。请求人认可对比文件5该处翻译可以具有“接管”含义。专利权人对附件13-15、17、2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公开时间无异议。
5.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组合使用方式,合议组当日将该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2019年04月15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放弃2018年10月08日、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全部意见陈述。具体为:
(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3和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5,7和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明确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其把握性较大的无效请求理由。当庭详细陈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 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 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 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 对比文件6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 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 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 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5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6.各方当事人当庭详细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明确针对合议组当庭转送的文件和证据已经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意见,口头审理之后不需要答复期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1月18日和05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文本是在指定期限内的修改,05月09日提交的文本仅更正01月18日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3的笔误。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6以及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7、11-12及引用权利要求4、7的权利要求8-10不符合上述规定。
合议组对上述部分权利要求不予接受的具体理由为: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系将原权利要求2、4、6、7合并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系将原权利要求3合并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即本次修改中对同一项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1)分别补入不同的技术特征,同时形成多项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新权利要求1、4)。但是,原权利要求1在经过了进一步限定式的修改之后,已经成为一项技术特征增多、保护范围缩小的新权利要求1,此时原权利要求1已经不再存在,因此新权利要求4的修改不再被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11-12及引用权利要求4、7的权利要求8-10存在上述同样的缺陷,因此同样不被接受。
综上,本无效决定以专利权人于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3、5-6、以及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5均为外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对比文件1、5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其中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11页第6段第3行的“结束”理解为“接管”。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要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现有技术整体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础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需要说明的是:下述评述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合议组为清楚起见,根据口头审理当庭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权利要求特征编号并基于权利要求各特征的逻辑关系,对权利要求中部分特征的顺序进行了调整,但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变。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为便于创造性的评述,合议组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按照方法流程执行的先后步骤将其划分为以下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1A)一种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技术特征1B)步骤一,启动人脸图像识别系统;
(技术特征1C)步骤二,人体接近所述识别系统,触发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技术特征1I)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者是其任意组合;(技术特征1J)步骤二进一步包括环境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所述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分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技术特征1D)步骤三,成像装置对所述主动光源照的脸部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
(技术特征1E)步骤四,所述成像装置将捕捉到的至少一帧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从该帧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技术特征1L)在步骤四中,还包括检测并定位所述图像中人眼反光所致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定位人眼位置的步骤;
(技术特征1K)在步骤四后,还包括一判断检测人眼和/或人脸是否成功的步骤,如果成功,则继续执行步骤五,否则执行步骤四;
(技术特征1F)步骤五,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图像,并对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
(技术特征1G)步骤六,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
(技术特征1H)步骤七,获取识别结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面部图像识别装置和方法(对应技术特征1A),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对应的说明书第71-117段以及附图1):图1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第一实施例的面部图像识别装置的结构;此面部图像识别装置具有相机101、第一照明部102、第二照明部103和图像处理部104(参见对比文件1第72段)。第一照明部102和第二照明部103可以仅当人类识别对象100靠近本装置时才被点亮;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感测人类识别对象100是否靠近本装置并打开第一照明部102和第二照明部103来实现(参见对比文件1第87段)(对应技术特征1B、1C)。第一照明部(第一照明体)102以某个照度从相机101的右上部或左上部向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辐射光照。此第一照明部102是例如荧光灯的照明装置,并以某个照度从相机101的右上部或左上部向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辐射光照;第二照明部(第二照明体)103以某个照度从相机101的下部部分向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辐射光照(参见对比文件1第74段)(对应技术特征1I中的“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可见光源”)。例如,在第一照明部102的照度为1A、第二照明部103的照度为2A、1A和2A的总值为B(lx)、外部光的照度为C(lx)的情况下,当以下关系式1A+2A=B>C。这里,外部光是除了来自第一照明部102的光和来自第二照明部103的光之外的光,并且是被辐射到人类识别对象100的光;例如,在房间内,人类识别对象100的后上部的天花板照明(荧光灯、白炽灯等)对应于外部光;在室外或窗户附近,太阳光等可以对应于外部光(参见对比文件1第84、86段)(对应技术特征1J”,其中B>C的公式隐含公开了“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分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图像处理部104具有图像输入部105、特征值提取部106、识别部107和登记信息保存部(登记部)108。图像输入部105从相机101输入面部图像,执行A/D转换以将其数字化,并且然后将其发送到特征值提取部106(参见对比文件1第90、91段)(对应技术特征1D)。特征值提取部106采用从图像输入部105获得的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图像来提取特征值,诸如强度信息或子空间信息;如图6中所示,特征值提取部106具有面部区域检测部106A、面部局部检测部106B和特征值生成部106C;面部区域检测部(面部区域检测装置)106A从在相机101处输入的面部图像检测面部区域;面部局部检测部l06B从所检测到的面部区域的部分检测眼睛和鼻子的位置(参见对比文件1第92、94、95段)(对应技术特征1E)。特征值生成部l06C基于所检测到的面部部分的位置以特定尺寸和形状裁剪面部区域以生成特征值;这里,例如,m个像素乘以n个像素区域的强度值按它原样被用作信息,而m×n维的信息被用作特征向量(参见对比文件1第96段)(对应技术特征1F)。识别部107基于特征值生成部106C生成的特征值来执行面部图像的识别处理;识别部107将存储在登记信息保存部108中的识别数据(子空间)与特征值提取部106中获得的特征值进行核对(比较);因此,识别部107识别谁是相机101中拍摄的人类识别对象100,或者辨识他是否是相应的人;当从所登记的人中识别出相应的人时,可以通过寻求所登记的人中哪个人的数据最相似来完成面部图像的识别处理(识别操作)。因此,为了从所登记的人中识别相应的人,与具有相对于实际拍摄的面部图像的最大相似度的识别数据相对应的人可以是识别结果(参见对比文件1第97、102、104段)(对应技术特征1G、1H)。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技术特征1I的并列选择方案)所述主动光源还可以是红外光源或者红外光源与可见光源的组合;(2)(技术特征1L)在步骤四中,还包括检测并定位所述图像中人眼反光所致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定位人眼位置的步骤;(3)(技术特征1K)在步骤四后,还包括一判断检测人眼和/或人脸是否成功的步骤,如果成功,则继续执行步骤五,否则执行步骤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合的主动光源、提高检测的准确度、为可能的检测失败提供处理流程。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十四公开了面部图像识别装置可以具有红外照明灯342(参见对比文件1第十四实施例对应的说明书第247-257段)。在此基础上,日常生活中采用多种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配合拍摄更清晰的图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单独采用红外光源或者采用红外光源与可见光源的组合作为主动光源的技术方案。
对于该点区别,专利权人强调对比文件1采用红外照明灯的实施例十四与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相互排斥。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十四的技术方案中虽然涉及红外光阻断体344,但其仅阻断处于红外波长区域中的自然光,从其说明书第250-255段可看出,实施例十四并不排斥照明光(诸如荧光灯)、自然光(诸如太阳光)的存在。而且对比文件1中还明确给出了“可以将第一实施例至第十四实施例进行各种组合来实施”的技术启示(参见对比文件1第259段)。因此,将对比文件1实施例十四中有关“红外光源”的技术特征与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人类面部特征检测识别的系统(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11页第5段)“在本发明的另一最佳实施例中,可以利用红外(IR)照明进行眼睛检测的方法来对正常人面部上的眼睛进行定位,从而有助于面部检测模块46。在本方法中,利用IR频闪器产生的红外光(burst)照明该目标,该红外光最好与视频摄像机21的光轴同轴或近似同轴。该IR增加了视频图像上人眼的瞳孔亮度。通过对该增加亮度区域进行定位,面部检测模块46就可以快速识别和定位视频图像内的潜在面部。如果IR频闪器仅在特定识别的视频帧内闪烁,则可以使用帧减法技术从而更为容易的识别增加亮度的区域,该增加亮度的区域对应于人眼的位置。精确的识别人眼位置具有其他优点,即这类信息还可以极大的提高面部识别软件的精确度”。在此基础上,由于人眼比人脸更能够反射光线,因此本领域公知利用人眼进行定位更容易,人眼检测和人脸检测结合的方式也是本技术领域的通用做法。
对于该点区别,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技术特征1E与1L相关联,应当将其理解为“先检测人眼,再定位人脸”。对此,合议组认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1E与1L相关联,且技术特征1L对1E起到进一步限定作用。由于技术特征1L限定了步骤四还包括检测并定位人眼的步骤,因此,技术特征1E中的“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应当理解为“检测并定位人眼”或“检测并定位人眼和人脸”,而不再具有单独“检测并定位人脸”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检测并定位人眼的具体方式为:“检测并定位所述图像中人眼反光所致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定位人眼位置”,而该方式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此外,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虽然是从视频图像中检测识别面部,但其上述检测并定位人眼的具体方式为各种应用场景下识别面部图像、提高检测的准确度均提供了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公开的上述内容并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障碍。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11页第7段第6至7行),“一旦检测到面部,面部检测就终止且面部跟踪模块47结束。面部跟踪模块47的质量由跟踪可信参数来表示。当跟踪可信参数小于设定的阈值时,认为目标面部丢失并继续面部检测”,“跟踪该目标面部直到跟踪可信下降到设定阈值以下。在认为目标丢失的情况下,系统切换回检测模式” 。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12页倒数第1段第3至4行)“通过识别关键面部特征,例如眼、鼻、嘴来确定正确的姿势,并确保他们都处于正确的位置。”此外,由于获取的人脸图像质量不佳等原因,造成检测人眼或人脸的步骤失败后,返回之前步骤重新捕捉或传输新的图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也未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公开的有关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84段):在第一照明部102的照度为1A、第二照明部103的照度为2A、1A和2A的总值为B(lx)、外部光的照度为C(lx)的情况下,当以下关系式1A+2A=B>C。在此基础上,可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B C>2C,即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成像能量的2倍。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众所周知,由于人的高矮胖瘦不同,脸部的位置也不尽相同,为了实现理想的识别效果,势必需要将成像装置和主动光源设置为能够实现上下移动和左右自动移动,从而可以适应不同人的人脸识别,这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属于解决人脸位置不同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可以划分为以下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5A)一种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技术特征5B)采用一主动光源对被拍摄的人脸区域进行照射;
(技术特征5C)使用一成像装置对人脸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并进一步将所述图像传送到相应的图像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人脸图像的识别处理;
(技术特征5D)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技术特征5E)所述主动光源与所述成像装置相对位置固定,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成一锐角,即0-90度之间;
(技术特征5F)所述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其组合;
(技术特征5G)当使用主动光源采集图像之后,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检测该主动光源在所述图像中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到人脸图像。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第一照明部102、第二照明部103获取面部图像的装置和方法(对应技术特征5A),其技术特征5B、5C、5D、5F均已在上述第(1)点评述中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5E,其同样被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75段):如图2和图3中所示,相机101安装第一照明部102。在图2和图3中,从第一照明部102发射的光的光轴(第一照明部102的光轴)与相机102通过其进行拍摄的光的光轴(相机101的光轴)之间形成的角度为45度。可以在例如第一照明部102的光轴与相机101的光轴之间形成的角度为30度或更小的条件下安装相机101。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技术特征5F的并列选择方案)所述主动光源还可以是红外光源或者红外光源与可见光源的组合;(2)(技术特征5G)当使用主动光源采集图像之后,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检测该主动光源在所述图像中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到人脸图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合的主动光源、提高检测的准确度。
对于区别特征(1)上述第(1)点评述中已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人类面部特征检测识别的系统(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11页第5段)其中利用人眼的瞳孔亮度快速识别和定位视频图像内的潜在面部。同时,在现有的面部识别技术中,利用人脸图像中一些固定位置的高亮点,例如瞳孔高亮点等从图像中检测到人脸图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公开的有关技术内容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上述第(2)点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6)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5所述方法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为便于创造性的评述,合议组将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按照光源、控制开关、成像装置、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几部分将其划分为以下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8A)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5所述方法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
其特征在于,包括:成像装置、主动光源、控制开关和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技术特征8B)所述主动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技术特征8G)所述主动光源与所述成像装置相对位置固定,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成一锐角,即0-90度之间;(技术特征8H)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者是其任意组合;
(技术特征8I)所述的红外光源的波长为740nm-4000nm,或者是在所述波长范围内不同波长红外光源的组合;(技术特征8J)当使用红外光源作为主动光源时,在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前还加设一用于抑制可见光的红外滤光镜片,该红外滤光镜片的通过光线波长与所述红外光源的波长相适应;(技术特征8K)所述红外滤光镜片为带通型或长通截止型滤光镜片,以抑制可见光而使主动照射的红外光通过;
(技术特征8F)还进一步包括环境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技术特征8C)所述控制开关,用于控制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技术特征8P)所述控制开关为一触发主动光源照明的红外接近开关;

(技术特征8D)所述成像装置,用于对所述主动光源照射的人脸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将捕捉到的至少一帧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技术特征8N)所述成像装置为电子视频摄像头或数字照相机;
(技术特征8L)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周围还设置有一人脸图像反馈显示装置,所述反馈显示装置用于辅助人脸在水平/垂直方向定位,所述反馈显示装置的法线与所述摄像镜头轴线同轴;(技术特征8M)所述反馈显示装置为一面镜子,或者为一液晶显示屏幕;

(技术特征8E)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用于接收所述成像装置传输的图像,在所述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部分图像进行人脸特征提取,并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技术特征8O)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为安装有图像处理软件及PC计算机;或者为嵌入有图像处理软件的数据处理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面部图像识别装置和方法,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除已经评述过的相关技术内容之外,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对应的说明书第71-117段以及附图1):图1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第一实施例的面部图像识别装置的结构;此面部图像识别装置具有相机101、第一照明部102、第二照明部103和图像处理部104(参见对比文件1第72段)(对应技术特征8A中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成像装置、主动光源和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有关光源,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第一照明部(第一照明体)102以某个照度从相机101的右上部或左上部向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辐射光照。此第一照明部102是例如荧光灯的照明装置,并以某个照度从相机101的右上部或左上部向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辐射光照;第二照明部(第二照明体)103以某个照度从相机101的下部部分向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辐射光照。如图2和图3中所示,相机101安装第一照明部102。在图2和图3中,从第一照明部102发射的光的光轴(第一照明部102的光轴)与相机102通过其进行拍摄的光的光轴(相机101的光轴)之间形成的角度为45度。可以在例如第一照明部102的光轴与相机101的光轴之间形成的角度为30度或更小的条件下安装相机101。(参见对比文件1第74、75段)(对应技术特征8B、8G以及技术特8H中的“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可见光源”)。例如,在第一照明部102的照度为1A、第二照明部103的照度为2A、1A和2A的总值为B(lx)、外部光的照度为C(lx)的情况下,当以下关系式1A+2A=B>C。这里,外部光是除了来自第一照明部102的光和来自第二照明部103的光之外的光,并且是被辐射到人类识别对象100的光;例如,在房间内,人类识别对象100的后上部的天花板照明(荧光灯、白炽灯等)对应于外部光;在室外或窗户附近,太阳光等可以对应于外部光(参见对比文件1第84、86段)(对应技术特征8F,其中B>C的公式隐含公开了“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分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有关控制开关,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第一照明部102和第二照明部103可以仅当人类识别对象100靠近本装置时才被点亮;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感测人类识别对象100是否靠近本装置并打开第一照明部102和第二照明部103来实现;为了检测人类正在靠近本装置,例如,单独地提供了诸如红外传感器等人类传感器。通过分析来自相机101的输入图像,可以检测到人类正在靠近本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第87段)。(对应8A中的“控制开关”、技术特征8C、8P。其中,通过人体传感器控制主动光源对人脸进行照射的功能对应隐含公开了“控制开关”,红外传感器对应隐含公开了“红外接近开关”)。

有关成像装置,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相机101拍摄并输入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图像。此相机101是拍摄并输入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图像的相机。相机101例如由采用诸如CCD传感器等图像拾取元件的电视摄像机组成。图像处理部104具有图像输入部105、特征值提取部106、识别部107和登记信息保存部(登记部)108。图像输入部105从相机101输入面部图像,执行A/D转换以将其数字化,并且然后将其发送到特征值提取部106(参见对比文件1第73、90、91段)(对应技术特征8D、8N)。

有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接下来,解释图像处理部104。例如,图像处理部104可以由计算机实现。特征值提取部106采用从图像输入部105获得的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图像来提取特征值,诸如强度信息或子空间信息;如图6中所示,特征值提取部106具有面部区域检测部106A、面部局部检测部106B和特征值生成部106C;面部区域检测部(面部区域检测装置)106A从在相机101处输入的面部图像检测面部区域;面部局部检测部l06B从所检测到的面部区域的部分检测眼睛和鼻子的位置;识别部107基于特征值生成部106C生成的特征值来执行面部图像的识别处理;识别部107将存储在登记信息保存部108中的识别数据(子空间)与特征值提取部106中获得的特征值进行核对(比较)(参见对比文件1第88、92、94、95、97段)(对应技术特征8E、8O)。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1)(技术特征8H的并列选择方案)所述主动光源还可以是红外光源或者红外光源与可见光源的组合;(2)(技术特征8I、8G、8K)所述的红外光源的波长为740nm-4000nm,或者是在所述波长范围内不同波长红外光源的组合;当使用红外光源作为主动光源时,在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前还加设一用于抑制可见光的红外滤光镜片,该红外滤光镜片的通过光线波长与所述红外光源的波长相适应;所述红外滤光镜片为带通型或长通截止型滤光镜片,以抑制可见光而使主动照射的红外光通过;(3)(技术特征8L、8M)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周围还设置有一人脸图像反馈显示装置,所述反馈显示装置用于辅助人脸在水平/垂直方向定位,所述反馈显示装置的法线与所述摄像镜头轴线同轴;所述反馈显示装置为一面镜子,或者为一液晶显示屏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合的主动光源、提高红外光源的照射效果、提高获取人脸图像的成功率。
对于区别特征(1),上述第(1)点评述中已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十四公开了面部图像识别装置可以具有红外相机341和红外照明灯342(参见对比文件1第十四实施例对应的说明书第247-257段):在此第十四实施例中,采用上述光谱分布特性降低了外部光的影响。当采用具有从700nm或更大的灵敏度的红外相机341时,可以几乎完全消除由于用于一般照明的荧光灯引起的外部光的影响。关于由太阳光引起的外部光的影响,将防止处于红外波长区域中的太阳光辐射到人类识别对象100的面部。也就是说,当根据第十四实施例的面部图像识别装置被安装在室内时,为了不从室外辐射700nm或更大的波长分量的太阳光(自然光),可以将由具有红外切割特性的膜或片制成的红外光阻断体344附着在窗户343上,或者可以将具有红外切割特性的玻璃附着到窗户343上。通过这一点,关于通过窗户343进入的太阳光,仅去除了红外波长的太阳光分量并且通过可见光分量,由此不会给人不协调的感觉。在此基础上,选择波长为740nm-4000nm红外光或者是在所述波长范围内不同波长红外光源的组合作为红外光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使用红外阻断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用的带通型或长通截止型滤光镜片作为红外滤光镜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技术特征8I、8G、8K与红外光源有关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十二公开了人脸图像反馈显示装置有关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十二实施例对应的说明书第219-221段):图30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第十二实施例的面部图像识别装置的结构。面部图像识别装置由相机301、监视器302、信息输入设备303和图像处理部304组成;监视器302显示由相机301拍摄的图像等;当人类识别对象100将他自己定位在地板面305上时,监视器302被安装在与面部相对应的位置。相机301是能够输入动态图像的图像输入设备,如例如采用诸如CCD传感器等图像拾取元件的电视摄像机。仅一个相机301被安装在监视器302的下侧。在此基础上,反馈显示装置辅助人脸在水平/垂直方向定位、其法线与摄像镜头轴线同轴、为一面镜子或者为一液晶显示屏幕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至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十二、十四之间技术方案相结合的问题,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给出了“可以将第一实施例至第十四实施例进行各种组合来实施”的技术启示(参见对比文件1第259段);其次,上述区别特征(1)(2)涉及的光源有关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第十四实施例公开,区别特征(3)涉及的图像反馈有关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十二实施例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各自以常规的方式工作,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总的技术效果是各个效果的总和,组合后的技术特征仅仅是彼此之间的简单叠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不同的实施例进行符合技术常规的组合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引用权利要求8。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主动光源在人脸上形成的成像能量,很容易想到将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相机轴线方向平行,增大主动光源的投射亮度从而提高主动光源在人脸上形成的成像能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引用权利要求8或9。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主动光源对人脸的照射更加均匀,将主动光源对称地布置在成像装置周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8或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无效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0480036270.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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