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37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5W1164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993157.9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左思雨
授权公告日:2016-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廖玉连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丁秀华
国际分类号:A47J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专利权确权程序中,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应当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依据;但是,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也是理解其技术方案的重要参考,通常来说,结合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往往能对发明创造的动机、目的、技术手段等有进一步的理解,有助于正确地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993157.9,名称为“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包括压榨筒(2)和压榨装置(3),压榨装置(3)设置在压榨筒(2)上,所述压榨筒(2)上设置有出汁孔(21),其特征是,还包括有活动罩(4),活动罩(4)上对应出汁孔(21)位置设置有遮挡块(41),所述活动罩(4)以活动连接方式设置在压榨筒(2)上、且遮挡块(41)遮挡部分或全部出汁孔(2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出汁孔(21)是压榨筒(2)侧壁上的通孔,遮挡块(41)为活动罩表面上的凸块,凸块延伸入压榨筒(2)上对应的出汁孔(21)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压榨筒(2)的中上部位置沿其圆周方向开有若干个长条状的出汁孔(21),活动罩(4)表面上对应各出汁孔(21)位置设置对应的长条状凸块,各长条状凸块分别延伸入对应的长条状出汁孔(21)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压榨筒(2)至少包括罩基(22)、罩网(23)和罩顶(24),且三者一次整体成型,所述罩网(23)呈喇叭状、并设置在罩基(22)与罩顶(24)之间,所述罩网(23)位于整个压榨筒(2)的中上部位置,若干个长条状的出汁孔(21)设置在罩网(23)的表面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若干个长条状的出汁孔(21)以数个出汁孔为一组,罩网(23)的表面上沿其圆周方向设置有数组出汁孔,相邻的两组出汁孔之间的罩网(23)表面上设置有隔离槽(5),每组出汁孔内的各个出汁孔(21)之间的形状和距离相同,活动罩(4)表面上的凸块与罩网(23)上的出汁孔(21)位置对应。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活动罩(4)设置在压榨筒(2)的外表面、且可沿压榨筒(2)外表面作上下或旋转滑行。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压榨筒(2)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导向凸台(6),活动罩(4)内表面对应导向凸台(6)位置设置有导向凹槽(7),活动罩(4)套置在压榨筒(2)的外表面上,且导向凸台(6)置于导向凹槽(7)内,以使活动罩(4)通过导向凸台(6)与导向凹槽(7)的导向滑行配合,使活动罩(4)沿压榨筒(2)的外表面滑行,以改变遮挡块(41)遮挡出汁孔(21)的大小。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罩基(22)为圆筒状,圆筒状的罩基(22)内侧壁上沿其圆周方向设置有数组导流凸筋(8),每组导流凸筋(8)包括数个形状呈水滴状的导流凸筋(81),每组导流凸筋(8)设置在对应的每组出汁孔下方。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活动罩(4)为一次整体成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活动罩(4)包括两块或以上的小罩块,各小罩块之间为活动连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并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7、9、10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CN204743679U,公开日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697857A,公开日2010年04月28日;
对比文件3:CN203609183U,公开日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4:CN202515359U,公开日2012年11月07日;
对比文件5:JP特开2008-104564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8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6:CN202604501U,公开日2012年12月19目;
对比文件7:CN205234237U,优先权日2014年10月15日,公开日2016年05月18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并认为: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利用活动罩上的遮挡块直接活动以改变出汁孔大小”,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出汁孔大小直接由遮挡块调节即可”,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用户需要调整出汁孔大小时,只需要对活动罩或压榨筒作上下(可以根据设置作旋转)滑行调节,即可调节出汁孔大小”,再配合附图2和图3所示,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出汁孔大小调节的实现,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清楚且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包括压榨筒(2)和压榨装置(3),压榨装置(3)设置在压榨筒(2)上,所述压榨筒(2)上设置有出汁孔(21),其特征是,还包括有活动罩(4),活动罩(4)上对应出汁孔(21)位置设置有遮挡块(41),所述活动罩(4)以活动连接方式设置在压榨筒(2)上、且遮挡块(41)遮挡部分或全部出汁孔(21);
所述出汁孔(21)是压榨筒(2)侧壁上的通孔,遮挡块(41)为活动罩表面上的凸块,凸块延伸入压榨筒(2)上对应的出汁孔(21)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压榨筒(2)的中上部位置沿其圆周方向开有若干个长条状的出汁孔(21),活动罩(4)表面上对应各出汁孔(21)位置设置对应的长条状凸块,各长条状凸块分别延伸入对应的长条状出汁孔(21)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压榨筒(2)至少包括罩基(22)、罩网(23)和罩顶(24),且三者一次整体成型,所述罩网(23)呈喇叭状、并设置在罩基(22)与罩顶(24)之间,所述罩网(23)位于整个压榨筒(2)的中上部位置,若干个长条状的出汁孔(21)设置在罩网(23)的表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若干个长条状的出汁孔(21)以数个出汁孔为一组,罩网(23)的表面上沿其圆周方向设置有数组出汁孔,相邻的两组出汁孔之间的罩网(23)表面上设置有隔离槽(5),每组出汁孔内的各个出汁孔(21)之间的形状和距离相同,活动罩(4)表面上的凸块与罩网(23)上的出汁孔(21)位置对应。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活动罩(4)设置在压榨筒(2)的外表面、且可沿压榨筒(2)外表面作上下或旋转滑行。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压榨筒(2)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导向凸台(6),活动罩(4)内表面对应导向凸台(6)位置设置有导向凹槽(7),活动罩(4)套置在压榨筒(2)的外表面上,且导向凸台(6)置于导向凹槽(7)内,以使活动罩(4)通过导向凸台(6)与导向凹槽(7)的导向滑行配合,使活动罩(4)沿压榨筒(2)的外表面滑行,以改变遮挡块(41)遮挡出汁孔(21)的大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罩基(22)为圆筒状,圆筒状的罩基(22)内侧壁上沿其圆周方向设置有数组导流凸筋(8),每组导流凸筋(8)包括数个形状呈水滴状的导流凸筋(81),每组导流凸筋(8)设置在对应的每组出汁孔下方。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活动罩(4)为一次整体成型。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特征是,所述活动罩(4)包括两块或以上的小罩块,各小罩块之间为活动连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内容: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7,并放弃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其余无效理由以请求书记载为准,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适应性调整;请求人当庭明确认同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专利权人明确其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7应当是引用权利要求3,属于明显笔误,请求人对此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出汁孔大小的调整是通过多个不同活动罩的替换来实现的,该多个活动罩具有不同遮挡程度的遮挡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明确其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7应当是引用权利要求3,属于明显笔误,请求人对此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且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及其当庭修正为准,其余文本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准。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且对比文件1-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用来评述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明确认同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因此,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在专利权确权程序中,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应当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依据;但是,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也是理解其技术方案的重要参考,通常来说,结合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往往能对发明创造的动机、目的、技术手段等有进一步的理解,有助于正确地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就本案而言,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指出,本专利的压榨筒组件,利用活动罩上的遮档块直接遮档出汁孔,并配合活动罩与压榨筒之间的活动配合,使遮档块活动以改变出汁孔大小,实现对出汁孔大小的调节。可见,本专利一个基本的发明目的是使“出汁孔大小可调”。然而,关于如何实现这一发明目的,说明书并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一方面,说明书并未说明活动罩和压榨筒之间具体通过什么结构/部件进行“活动配合”,使出汁孔大小可调;另一方面,即使通过某种设置使得活动罩和压榨筒能够相对活动,由于工作时压榨筒内的压榨装置快速旋转,果粒及压榨出的果汁必然对压榨组件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即使在工作前通过调整活动罩和压榨筒的相对位置而形成了某个大小的出汁孔,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果粒、果汁的冲击,活动罩和压榨筒的相时位置仍会发生活动,出汁孔的大小在工作中不受控的变化,仍然不能实现“出汁孔大小可调”的发明目的。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并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利用活动罩上的遮挡块直接活动以改变出汁孔大小”,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出汁孔大小直接由遮挡块调节即可”,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用户需要调整出汁孔大小时,只需要对活动罩或压榨筒作上下(可以根据设置作旋转)滑行调节,即可调节出汁孔大小”,再配合附图2和图3所示,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出汁孔大小调节的实现。并且,本专利出汁孔大小的调整是通过多个活动罩来实现的,该多个活动罩具有不同遮挡程度的遮挡块。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时,对于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理解,如果没有特别界定,应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为依据,按照所属领域通常含义理解。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凸块的滑动来改变出汁孔的大小(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4、0015、0019、0020、0031段,“凸块直接遮挡出汁孔,滑动的凸块改变出汁孔大小”、“用户只需对活动罩或压榨筒作上下或旋转滑行调节,即可调节出汁孔大小,其操作容易”、“以使活动罩通过导向凸台与导向凹槽的导向滑行配合,使活动罩沿压榨筒的外表面滑行,以改变遮挡块遮挡出汁孔的大小”、“并配合活动罩与压榨筒之间的活动配合,使遮挡块活动以改变出汁孔大小,实现出汁孔大小的调节,其结构简单、合理”、“滑行的凸块沿出汁孔内滑行,以改变出汁孔大小”、“用户需要调整出汁孔21大小时,只需要对活动罩4或压榨筒4作上下(可以根据设置作旋旋)滑行调节,即可调节出汁孔21大小,其操作简易、快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论是在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还是在有益效果或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均是想要通过凸块在出汁孔内的滑行来实现对出汁孔大小的调节,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存在多个具有不同遮挡程度的遮挡块的活动罩,也没有记载出汁孔大小的调节是通过活动罩的替换来实现的内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无法理解得出其中出汁孔大小的调节是通过具有不同遮挡程度的遮挡块的多个活动罩的替换而实现的含义,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辩解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其次,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但这种独占权是以专利权人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为代价的,如果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则会破坏上述利益平衡。在专利权确权程序中,判断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信息的重要依据是专利授权文本,但是,口头审理时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也是理解其技术方案的一项重要的参考因素。通常来说,结合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往往能对发明创造的动机、目的、技术手段等有进一步的理解,有助于正确地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本专利涉及的是一种出汁孔大小可调的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专利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清洗不便以及工艺难度大之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清洗容易,而且生产工艺要求低,有利于推广使用的原汁机的压榨筒组件。其核心改进点在于,拟利用活动罩上的遮挡块直接遮挡出汁孔,并配合活动罩与压榨筒之间的活动配合,使遮挡块活动以改变出汁孔大小,实现对出汁孔大小的调节。但是,说明书中仅仅记载,“所述出汁孔是压榨筒侧壁上的通孔,遮挡块为活动罩表面上的凸块,凸块延伸入压榨筒上对应的出汁孔内;也就是说,凸块直接遮挡出汁孔,滑动的凸块改变出汁孔大小”、“用户只需对活动罩或压榨筒作上下或旋转滑行调节,即可调节出汁孔大小”、“以使活动罩通过导向凸台与导向凹槽的导向滑行配合,使活动罩沿压榨筒的外表面滑行,以改变遮挡块遮挡出汁孔的大小”。说明书并没有清楚说明活动罩和压榨筒之间是通过什么具体结构实现活动连接从而使得出汁孔大小可调、活动罩或压榨筒作上下或旋转滑行调节后是如何实现固定出汁孔大小的、高速旋转工作的原汁机是如何保证能够相互滑动的凸块和通孔在受到诸如果汁、果粒等较大冲击力的情况下保持出汁孔大小的可控状态的。也就是说,对于本专利所要实现的出汁孔大小可调的关键改进点,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其具体的调节控制结构。结合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可知,专利权人并没有清楚解释活动罩和压榨筒之间是如何活动连接来实现调节控制的,其发明创造的初衷是想要通过具有不同遮挡程度的活动罩的替换来实现出汁孔可调,其并未认识到、也没有探索通过活动罩和压榨筒的活动连接以使得凸块能够在出汁孔内滑行来调节出汁孔大小的技术手段,显然,其意见陈述并不能支持有关本专利充分公开的主张。如果对这样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显然是对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专利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含糊不清的,无法具体实施,不能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99315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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