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车后轮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动车后轮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38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5W1165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935262.1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3-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0K25/02(2006.01);B62L1/00(2006.01);B62H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分别被多篇现有技术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并不产生协同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功能的设置需要,容易想到将现有技术进行叠加、组合,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电动车后轮结构”、专利号为201620935262.1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4日,专利权人原为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车后轮结构,包括电动车后叉(1),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车后叉(1)上旋转设置有后轮轮毂(7),后轮轮毂(7)上设置有后毂盖(6),后毂盖(6)的前侧设置有向前开口的卡槽(11),所述电动车后叉(1)上设置有与可嵌入所述卡槽(11)内的限位凸起(1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毂盖(6)后侧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内转动安装有刹车轴(3),刹车轴(3)的内端伸入后毂盖(6)内并与刹车组件连接,刹车轴(3)的外端固设有传动杆(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杆(4)与刹车轴(3)连接处设置有扭簧(5)。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毂盖(6)上设置有定位座(10),所述定位座(10)中穿设有刹车线(8),刹车线(8)与传动杆(4)相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车后叉(1)的下端设置有U型开口,后轮轮毂主轴(15)卡装在U型开口内并通过锁紧螺母(14)固定;U型开口的开口方向和卡槽(11)的开口方向互相平行。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毂盖(6)上设置有锁孔(2),锁孔内设置有安全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11)与后毂盖(6)连接处设置有若干条加强筋(13)。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毂盖(6)为铸造成型的一体式结构。 ”

针对本专利,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279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9457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338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703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1731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2407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270508A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8: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的本专利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5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适应性地调整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电动车后轮结构,包括电动车后叉(1),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车后叉(1)上旋转设置有后轮轮毂(7),后轮轮毂(7)上设置有后毂盖(6),后毂盖(6)的前侧设置有向前开口的卡槽(11),所述电动车后叉(1)上设置有与可嵌入所述卡槽(11)内的限位凸起(12);所述后毂盖(6)后侧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内转动安装有刹车轴(3),刹车轴(3)的内端伸入后毂盖(6)内并与刹车组件连接,刹车轴(3)的外端固设有传动杆(4);所述传动杆(4)与刹车轴(3)连接处设置有扭簧(5);所述后毂盖(6)上设置有定位座(10),所述定位座(10)中穿设有刹车线(8),刹车线(8)与传动杆(4)相连接;所述电动车后叉(1)的下端设置有U型开口,后轮轮毂主轴(15)卡装在U型开口内并通过锁紧螺母(14)固定;U型开口的开口方向和卡槽(11)的开口方向互相平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毂盖(6)上设置有锁孔(2),锁孔内设置有安全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11)与后毂盖(6)连接处设置有若干条加强筋(1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后轮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毂盖(6)为铸造成型的一体式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上述证据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动车后叉(1)的下端设置有U型开口,后轮轮毅主轴(15)卡装在U型开口内并通过锁紧螺母(14)固定;U型开口的开口方向和卡槽(11)的开口方向互相平行”,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2019年03月01日分别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2和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4和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证据1和证据5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4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的转送文件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意见陈述书记载的一致,证据8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
(3)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4)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作出合并式修改,专利权人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经审查,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4.6.2的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7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至7予以采信。
证据1至7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至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分别被多篇现有技术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并不产生协同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功能的设置需要,容易想到将现有技术进行叠加、组合,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1和证据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动车后轮结构。
经查,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动车用毂闸,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6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电动车用毂闸1的闸盒2上通过穿装的定芯轴7和带齿转动轴8安装有蹄块组11,在闸盒2上安装有中轴套4、刹线固定板5和U型定位块6;在带齿转动轴8的螺栓安装槽29中穿装有螺栓螺母插入件10,在闸盒2正面上部的带齿转动轴8上套装有复位扭簧9;曲拐3内端的带齿转动轴穿装孔穿装在带齿转动轴8的内齿圈28和外齿圈30外部,在蹄块组11的左蹄片和右蹄片上钩装有复位拉簧17;闸盒2为带有圆形翻边的闸盒,在闸盒2的中心穿装焊接有中轴套4,在闸盒2上还安装焊接有刹线固定板5和U型定位块6。刹线固定板5由矩形状的主板36和分别与主板36左右两侧垂直折弯相连接的左加强板37、右加强板38组成,在主板36上部中央处开有开槽刹线柱穿装孔32,在主板36、左加强板37和右加强板38的下端的中焊接脚33、左焊接脚34和右焊接脚35分别焊接在闸盒2上。刹线经刹线固定板穿装在曲拐外端的刹线柱安装孔中。”
经比对可知,证据3中公开的电动车用毂闸,本专利所限定的电动车后轮结构主要包括毂闸结构,因此证据3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3中“闸盒2、带齿转动轴8、蹄块组11、曲拐3、复位扭簧9、刹线固定板5”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后毂盖、刹车轴、刹车组件、传动杆、扭簧、定位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还包括电动车后叉,所述电动车后叉上旋转设置有后轮轮毂,后轮轮毂上设置有后毂盖,后毂盖的前侧设置有向前开口的卡槽,所述电动车后叉上设置有与可嵌入所述卡槽内的限位凸起;(2)所述电动车后叉的下端设置有U型开口,后轮轮毂主轴卡装在U型开口内并通过锁紧螺母(14)固定;(3)U型开口的开口方向和卡槽的开口方向互相平行。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涉及电动车后叉与后毂盖的连接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车鼓刹的安装结构(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9段),包括鼓刹总成与后平叉2,鼓刹总成安装在后轮轴1上,并且紧贴轮毂(对应于本专利的后轮轮毂),鼓刹总成包括鼓刹盖3(对应于本专利的后毂盖),所述的鼓刹盖3的一端有U形的限位槽31(对应于本专利的卡槽),所述的后平叉2上固定有鼓刹定位柱4(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凸起),鼓刹定位柱4位置与限位槽31相对应。所述的限位槽31开口部位向外扩展。可见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均是用于解决与电动车后平叉之间安装的技术问题,证据1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涉及电动车后叉与后轮轴的连接结构,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动车悬架式平叉装置(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0018段、图1-2),由减震器吊耳、悬架式加强板、脚踏板连接架、侧管、脚蹬连接架、加强板、紧固架和后轮轴安装架焊接成一体件构成。所述紧固架与后轮轴安装架一体连接固定,所述后轮轴安装架为“U”形卡架结构,结构简单,安装快捷。因此证据5给出了在电动车的平叉后端上设置有U型开口的卡架结构以实现与后轮轴安装快捷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在面临后叉与后轮轴如何快捷安装连接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利用上述U型开口的卡架结构实现后叉与后轮轴便捷安装。而特征“通过锁紧螺母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一、后毂盖结构,二、后叉与后毂盖结构的安装定位结构,三、后叉与后轮轴的安装定位结构,上述三部分结构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且都分别被上述证据3、证据1或被证据5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证据1、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的简单叠加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如权利要求1的后毂盖结构、后叉与后毂盖结构的U型定位结构以及后叉与后轮轴的U型定位、锁紧结构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证据1、证据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得后叉、后轮轴、后毂盖组装便捷,基于后叉与后轮轴之间以及后叉与后毂盖结构之间卡位结构,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证据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后毂盖(6)上设置有锁孔(2),锁孔内设置有安全锁。”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动车用带叶片锁毂闸(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0034、0036段),在闸盒2外圆边上连接有锁头安装座9(对应于本专利的锁孔),在锁头安装座9内的锁芯孔41内安装有叶片锁锁芯28(对应于本专利的安全锁)。可见证据6公开了上述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6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毂闸锁定,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3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卡槽(11)与后毂盖(6)连接处设置有若干条加强筋(13)”。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首先采用加强筋的结构以加固部件的稳定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卡槽结构突出于后毂盖,结构不稳且应力集中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加强筋以加固卡槽部件,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4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后毂盖(6)为铸造成型的一体式结构。”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后毂盖的制作工艺,而采用铸造成型的方式获得后毂盖一体式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935262.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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