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夹手且省力开合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86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5W1166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295727.8
申请日:2013-05-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鹤山市创顺五金制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焕明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A45B25/08,A45B25/14,E04H15/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或者其结合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还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295727.8,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夹手且省力开合装置,其特征在于:由支撑杆(1)、滑动槽(2)、塑料滑套(3)和弹珠锁装置(4)组成;所述弹珠锁装置(4)设置于支撑杆(1)上方,且固定在支撑杆(1)内;所述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组成一组滑动块;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滑动槽(2)和塑料滑套(3)形状大小相匹配,且在弹珠锁装置(4)的相应面处开分别设有与其相匹配的锁孔(5);滑动槽(2)的锁孔(5)上方设有使弹珠锁装置(4)下滑的斜面(6);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有效保证开锁时手不会被其夹伤,而且省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防夹手且省力开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孔(5)的形状大小均与弹珠锁装置(4)相吻合。”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1088211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23日;
证据2:CN202831778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证据3:CN102359462A, 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2月22日;
证据4:CN201504666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16日;
证据5:CN2677503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9日;
证据6:CN2697372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04日;
证据7:日本特许公报第2974954号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06月17日,发行日为1999年11月10日;
证据8:CN2697218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0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补充的意见陈述和证据,除了再次提交了证据1-8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9:CN2231047Y,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7月17日;
证据10:CN103082599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08日;
证据11:CN201878944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9日;
证据12:CN201668057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6日。
请求人认为:
1、撤回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
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首先,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公开了“所述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组成一组滑动块”,其中“组成”说明组成部件不止一个,其是否是指塑料滑套和滑动槽是不清楚的(即塑料滑套和滑动槽组成滑动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具体的含义,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次,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公开了“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其中“滑动槽(2)” 顾名思义为可以滑动的“槽”,但是滑动槽的具体结构根据其措辞及说明书上下文不能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滑动槽(2)”具体的结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再次,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公开了“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其中U型开口(7)两侧上方是二个位置,如何实现只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U型开口(7)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的具体结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最后,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公开了“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其中“合上”的含义不清楚,弹珠锁装置是可以按压的,但何种状态为“合上”是不清楚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仅公开了滑动槽环绕支撑杆一种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除此之外的包括在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内的各种滑动槽均能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防夹垫在U型开口两侧上方延伸,未作具体结构限定;但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仅公开了防夹垫具有U型缺口的一种结构(用以不被斜面6所阻挡),其他结构(例如不具有缺口)是不能使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除此之外的包括在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内的各种防夹垫结构均能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防夹手且省力开合装置”,其技术方案要解决防夹手、省力的技术问题,要解决弹珠面积小会令手指有痛楚感觉的技术问题,必须具有适当大小的弹珠;另外弹珠锁定位于锁孔中必需锁孔形状大小与弹珠锁装置吻合,均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由于防夹垫为软性,因而需要指明防夹垫处于何种状态时其尾端恰好覆盖弹珠锁装置(4),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但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另外,权利要求1仅记载“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而防夹垫下垂时覆盖锁孔,属于解决防夹手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3以及证据5/6/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证据4以及证据5/6/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11/12以及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证据1/2以及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4日针对请求书中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请求人的证据组合没有结合的基础,也没有提供任何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请求人增加的新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结合的基础,也没有提供任何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4月10日和1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主要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证据与补充意见为准,并放弃使用证据9、10。
2、专利权人对证据1-8、11-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7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双方的其它意见与其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11、1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并对证据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证据1-8、11、12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8、11、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证据7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首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公开了“所述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组成一组滑动块”,其中“组成”说明组成部件不止一个,其是否是指塑料滑套和滑动槽是不清楚的(即塑料滑套和滑动槽组成滑动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具体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可以确定“所述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组成一组滑动块”表示的是由安装于滑动槽(2)内的塑料滑套(3)和滑动槽(2)组成一组滑动块,其含义明确、清楚,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其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公开了“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其中“滑动槽(2)” 顾名思义为可以滑动的“槽”,但是滑动槽的具体结构根据其措辞及说明书上下文不能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滑动槽(2)”具体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滑动槽(2)”的具体结构明确、清楚,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再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公开了“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其中U型开口(7)两侧上方是二个位置,如何实现只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U型开口(7)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的含义明确、清楚,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最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0012]段公开了“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其中“合上”的含义不清楚,弹珠锁装置是可以按压的,但何种状态为“合上”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目的是要利用防夹垫(8)来防止位于锁孔(5)内的弹珠锁装置(4)夹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阅读了本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后,能够明确“合上”的含义,即弹珠锁装置(4)进入锁孔(5)的状态,因此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首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仅公开了滑动槽环绕支撑杆一种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除此之外的包括在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内的各种滑动槽均能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直接得到“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以及滑动槽(2)的结构,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防夹垫在U型开口两侧上方延伸,未作具体结构限定;但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仅公开了防夹垫具有U型缺口的一种结构(用以不被斜面6所阻挡),其他结构(例如不具有缺口)是不能使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除此之外的包括在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内的各种防夹垫结构均能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直接得到“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以及防夹垫(8)的结构,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防夹手,并且其是利用设置防夹垫(8)来防止弹珠锁装置(4)进入锁孔(5)后的夹手问题,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防夹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夹手且省力开合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直骨无弓片伞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2):直骨无弓片伞骨手开伞上装有弓片(3),用弓片(3)挡住或卡住下巢(1),手压弓片(3),弓片(3)下沉,手松弓片(3),弓片(3)即弹起,这样才能保证开合使用伞。但容易生锈,也容易夹到手,且用力大,使用极其不便。本实用新型的直骨无弓片伞骨,包括有一直中棒(2),下巢(1);下巢(1)有一缺口(4),外边缘有一挡片(5),挡片(5)上突起一四方块(6),且四方块(6)正好对准下巢(1)的缺口(4),比下巢(1)的缺口(4)略小,内边缘有一缺口(11)正对挡片(5)下方。直中棒(2)上下装有埋式按钮(10),且能卡住或挡住下巢,所述的埋式按钮包括按座(7)、按钮(8)、弹性体橡胶块(9)。在直中棒(2)钻个孔,把弹性体橡胶块(9)、按座(7)、按钮(8) 装在直中棒(2)里,弹性体橡胶块(9)顶住按钮,按座(7)套住按钮(8),下巢(1)的缺口刚好能对准按钮(8)。手压下巢(1)上的挡片(5),挡片(5) 上的突起四方块(6)正好压住按钮(8),按钮(8)即缩回直中棒(2)里;放开挡片(5),弹性体橡胶块(9)即把按钮(8)弹回,按钮(8)正好对准下巢 (1)的缺口(4),把下巢(1)固定在直中棒(2)上,这样就能做到开合轻便、自如。
证据1公开了在下巢(1)上设置缺口(4)和挡片(5),在伞撑开时按钮(8)位于缺口(4)内,当需要收伞时,使用挡片(5),以使四方块(6)按压按钮(8),从而完成收伞。但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并与滑动槽(2)组成一组滑动块,滑动槽(2)的锁孔(5)上方设有使弹珠锁装置(4)下滑的斜面(6);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有效保证开锁时手不会被其夹伤,而且省力。可见,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采用位于滑动槽(2)内的塑料滑套(3)和滑动槽(2)相互配合来完成防夹手且省力的功能。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组成一组滑动块;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滑动槽(2)和塑料滑套(3)形状大小相匹配,且在弹珠锁装置(4)的相应面处分别开设有与其相匹配的锁孔(5);滑动槽(2)的锁孔(5)上方设有使弹珠锁装置(4)下滑的斜面(6);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有效保证开锁时手不会被其夹伤,而且省力。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防夹手且省力。
首先,虽然在本领域中,防夹手且省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希望解决的常见的技术问题,但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手段,即使用安装于滑动槽(2)内的塑料滑套(3)与滑动槽(2)组成一组滑动块,并在滑动槽(2)上设置斜面(6),在塑料滑套(3)上设置U型开口(7)和防夹垫(8),以此来防夹手并省力,并不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公知常识。其次,证据1公开的结构中,通过在下巢(1)上设置缺口(4)和挡片(5),在伞撑开时按钮(8)位于缺口(4)内,当需要收伞时,使用挡片(5),以使四方块(6)按压按钮(8),从而完成收伞,其已经解决了防夹手且省力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那样,还要在下巢(1)外设置一个套,二者配合来防夹手且省力,故也不存在为了防夹手且省力对证据1的方案进行进一步改进的动机。另外,上述区别还使权利要求1通过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从而具有防夹手且省力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帐篷杆件连接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5):该帐篷支撑杆件为伸缩套管结构,其包括套在一起的内套管1和外套管2,内套管1与外套管2套设在一起并通过连接结构进行活动连接从而实现伸缩调节。如图2至图5所示,内套管1端部连接有一用以连接至外套管2中的连接头11,连接头11中,其后端为一配合头111连接在内套管1的端部上,配合头111的前方形成一下凹的缺槽112,弹扣3定位在该缺槽112中从而设置在连接头中。故本实用新型中的弹扣3不是设置在内套管1端部的内部中,而是连接在内套管1的端部处,弹扣3直接在内套管1的端部实现弹起和下压后回缩。其中,弹扣3为一呈”V”字形的金属弹片,该呈”V”字形弹片的弹扣3中,其中一相对弹动而活动的片体为上弹片31,另一作为定位而相对固定的为下弹片32。上弹片31在片体自由端外表面上设有一活动伸置于定位孔中的扣头311,扣头311同时也作为按压键,弹扣3固定在缺槽112中,上弹片31即形成一可活动的弹性悬臂令扣头311上弹起或下压,缺槽112即作为弹扣3的退让空间。该扣头311为在上弹片31上经冲压成型而成,并且为防止扣头311经长期受力按压后下榻或变形,一般在扣头31的内部中设置填充结构,进行木质或金属填充等。而下弹片32嵌固在缺槽112中,在缺槽112的下底面中设置一凹槽113,下弹片32嵌放入凹槽113内固定,凹槽113内形成有一个挡板1121,从而下弹片32嵌入凹槽113的时定位在挡板1121下方受挡板1121的压挡作用而固定,而连接头11的末端部114也形成挡块抵止嵌入凹槽112中的弹扣3。下弹片32嵌固在凹槽113中从而实现将弹扣3固定在连接头11上,从而上弹片31在连接头中实现弹起活动或是经下压力作用而压制,而对应于扣头311处的外套管2上设有一定位孔21。为使弹扣3按压更方便,外套管2端部上连接有一配合套4,配合套4上设有一软质的按压挡片41位于定位孔21上方,内套管1在活动同时在套筒结构的配合套4中穿过,配合套4的后端套设在内套管1外且形成对连接头11后端的抵挡,当弹扣3定位在外套管2的定位孔21上时,内套管1套设在外套管2中,同时配合套4定位在连接头11的配合头111外形成对连接头的顶抵,如图4所示,从而配合套4同时也作为限位套,防止在内套管1被施力过大或拉动过快时,内套管1从外套管2中脱出。当伸缩套管在需要收缩时,下压按压挡片41即下压扣头311使弹扣3回缩入外套管2中,内套管1即进入内套管2中。本实用新型的杆件连接结构在使用时,杆件在进行伸缩拉长时,向外拉动内套管1,内套管1在外套管2内相对移动,弹扣3的扣头311呈下压缩在缺槽112中,连接头11即随内套管1在外套管2中活动,当连接头11移动至外套管2的端部时,连接头11上的弹扣3移动至外套管2中的定位孔21时,扣头311上弹,弹扣3定位在定位在外套管2上,即实现内外套管定位。相反的,当需要将伸缩套管进行收缩收折时,下压按压挡片41即下压扣头311使弹扣3回缩入外套管2中,内套管1即可进入内套管2,即可拉动内套管1使其收缩入外套管2中活动。本实用新型中的弹扣3采用一”V”字形金属弹片,弹扣3嵌入固定在内套管1端部的连接头11上,直接在连接头1上实现上弹和内缩就可达到收缩和上弹定位,避免了弹扣会产生脱落的问题,结构简单且稳定牢靠,使用方便。当然,本实用新型的连接结构不局限使用在帐篷支撑杆件中,伸缩套管结构中均可使用。
证据2在内套管上设置弹扣3,在外套管上连接配合套4,在配合套4上设置按压挡片41,用按压挡片41按压弹扣3上的扣头311从而完成内外套管的脱离。但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并与滑动槽(2)组成一组滑动块,滑动槽(2)的锁孔(5)上方设有使弹珠锁装置(4)下滑的斜面(6);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有效保证开锁时手不会被其夹伤,而且省力。可见,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采用位于滑动槽(2)内的塑料滑套(3)和滑动槽(2)相互配合来完成防夹手且省力的功能。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组成一组滑动块;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滑动槽(2)和塑料滑套(3)形状大小相匹配,且在弹珠锁装置(4)的相应面处分别开设有与其相匹配的锁孔(5);滑动槽(2)的锁孔(5)上方设有使弹珠锁装置(4)下滑的斜面(6);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有效保证开锁时手不会被其夹伤,而且省力。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防夹手且省力。
如前所述,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证据3公开了一种伸缩杆及一种伸缩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0段及图1):第一滑杆11和第二滑杆12的连接连接端处还设置有塑胶管套16,对连接端处起到保护作用。
证据4公开了一种伞中棒伸缩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6段及图1、3):在图1、图3所示的本实用新型伞中棒伸缩结构的实施例1中,伞中棒包括内管2和外管1,内管2和外管1套接,内管2和外管1外表面的主体是圆柱面2a和1a,外管1上端的内孔中镶嵌有衬套3,衬套3的内孔与内管2的外表面为滑动配合。内管2具有沿内管2轴向延伸的凹槽2b,在衬套3的内孔中固定有定位键4,定位键4与内管2的凹槽2b为滑动配合。定位键4的后部有突出的柱体4a穿过衬套3及外管1上的小孔与衬套3及外管1上的小孔铆接。内管下端的凹槽安装了限位块5。为了减少配件,限位块5的形状与定位键4的尺寸和形状相同。限位块5的后部有突出的柱体5a穿入内管2下端凹槽中的小孔中,凹槽的槽底在限位块上方有突起2c。当内管2外伸到极限位置时,限位块5抵住定位键4的下端,以限制内管2的行程,防止中棒展开时,内管2从外管1中脱出。同时,突起2c抵住定位键4的前部,以消除凹槽2b与定位键4之间的间隙,防止内管2与外管1之间产生晃动。衬套3可以是铜套或塑料套。采用塑料套时,塑料可以采用PP、ABS、PE、PA、PC塑料。衬套3的壁厚可以为0.01至1.0 毫米。最好为0.05至0.5毫米。塑料的成本比铜低得多,可以进一步降低伞中棒生产成本。塑料有自润滑功能,可以减小内管伸缩时的滑动摩擦阻力,提高开伞或收伞时的顺畅度。塑料硬度比铜低得多,可以防止将内管拉伤,尤其可以大大提高铝合金内管的使用寿命。
首先,证据3、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其次,证据2公开的结构中,配合套连接于外套管,在配合套上设置固定的按压挡片41,以此来方便内外套管的脱离,其已经解决了防夹手且省力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那样,还要在配合套外设置一个套,二者配合来防夹手且省力,故并不存在为了防夹手且省力对证据2的方案进行进一步改进的动机,因而并不存在为了防夹手且省力将证据2与其它证据或公知常识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另外,上述区别还使权利要求1通过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从而具有防夹手且省力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3)以证据7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7公开了一种伞的伞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第33-53段及图1-10):图1,示意采用本发明涉及的伞盘的伞1。该伞1为去除伞布后的状态,主要由中棒2、固定在中棒2上端部的上伞盘3、相对于中棒2沿其轴向可移动地外嵌的下伞盘4、固定在中棒2的下端的把手5、构成伞骨的多根长骨6及短骨7等构成。中棒2由木制实心圆棒或者金属制中空棒(管)制成,其上、下部,包括有上、下弹节8、9。这些弹节8、9与下伞盘4扣合,用于固定下伞盘4的位置,分别设置在中棒的同一母线上。伞盘3、4为硬质合成树脂制成,上伞盘3枢支有长骨6的一端,下伞盘枢支有其另一端与长骨6的中途部连结的短骨的一端。下伞盘4如图2-6所示,由枢支连结长骨7的一端的伞骨保持部11,在伞骨保持部11的下部一体设置的筒状部12、安装在筒状部12上的外装部件13构成。筒状部12,形成为比伞骨保持部11小径,在其外周面上部,设置有两处沿周向延伸的凸状的嵌合部20。该嵌合部20,用于通过与设置在外装部件13的凹状的被嵌合部21嵌合,而将外装部件13安装至筒状部12。各嵌合部20,相互地在周向具有一定的间隔地设置,被嵌合部21也相对于嵌合部20,周向具有一定间隔地设置。通过这样,嵌合部20和嵌合部21,起到防止外装部件13相对于筒状部12的旋转的转动停止部的功能。外装部件13,优选地使用粘合材安装固定至筒状部12,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容易且准确地安装外装部件13。并且筒状部12的嵌合部20的下方,设置有用于与弹节8、9扣合的弹节扣合部22。该弹节扣合部22,因为其在筒状部12的外周面开设成方形状而形成,通过在中棒2的上端或者下端与弹节8、9的扣合将下伞盘4固定在中棒2上。外装部件13与伞骨保持部11及筒状部12为不同的零件,其上部外周面的径向尺寸,与伞骨保持部11的径向尺寸大致相等,其下部,比上部小径。该外装部件13,从筒状部12的下方嵌入,通过设置在其内周面上部的所述被嵌合部21安装至筒状部12。并且外装部件13设置有操作部23,操作部23执行弹节8、9和弹节扣合部22的扣合状态的解除操作。该操作部23对应于弹节扣合部22的位置,将外装部件13的一部分开口成逆U字形而形成,下端侧固定在外装部件13上,上端侧由上下方向长条状的舌片构成,该舌片设置有沿弹节的操作方向、也就是中棒径向自由移动的自由端部23a。弹节的扣合解除操作,通过将自由端部23a往中棒径向内侧按压入而实现。根据本发明,通过与安装在筒状部的外装部件一体设置的操作部,可以间接地按压弹节,减轻对手指的负担的同时,通过将具有操作部的外装部件作为分体,简化了各部件的构成,也使制造变得容易。
证据7中,外装部件13安装固定至筒状部12,在外装部件13设置有操作部23,该操作部23对应于筒状部12上的弹节扣合部22的位置,通过将操作部23的自由端部23a往中棒径向方向按压弹节而实现扣合解除操作,从而防夹手且省力。但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并与滑动槽(2)组成一组滑动块,滑动槽(2)的锁孔(5)上方设有使弹珠锁装置(4)下滑的斜面(6);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有效保证开锁时手不会被其夹伤,而且省力。可见,在证据7中,将按压弹节的操作部23设置在外装部件23上,筒状部12位于外装部件23内;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防夹垫设置在位于滑动槽内的塑料滑套上。证据7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不同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塑料滑套(3)安装于滑动槽(2)内组成一组滑动块;套装好的滑动槽(2)套装于支撑杆(1)外,且可在支撑杆(1)上滑动;滑动槽(2)和塑料滑套(3)形状大小相匹配,且在弹珠锁装置(4)的相应面处分别开设有与其相匹配的锁孔(5);滑动槽(2)的锁孔(5)上方设有使弹珠锁装置(4)下滑的斜面(6);塑料滑套(3)的锁孔(5)上方开设有与斜面(6)相匹配的U型开口(7),其两侧上方边沿延伸出一片防夹垫(8),该垫为软性塑料片,尾端正覆盖合上的弹珠锁装置(4),有效保证开锁时手不会被其夹伤,而且省力。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防夹手且省力。
如前所述,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
证据5的说明书第5-7页及图2、4公开了结构140;证据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2公开了导斜面24;证据8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5公开了导向斜面。但证据5、6、8均未公开上述区别。
证据11公开了一种伞按钮的安全收合防护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4):在下巢1的下方固定一个按板2,按板2在开伞状态下盖在按钮3上。按板2与下巢1的固定方式有很多,比如在按钮2的上方形成紧箍环4,紧箍环4紧套在下巢1上,使按板2固定在下巢1的下方,这种结构方便生产和组装,还方便对既有的伞具进行改进,图中虚线所示是按板2还未固定在下巢1的示意图;按板2也可以与下巢1一体成型,本文不做图示和细述。要收伞时,按压按板2即可作用于按钮3,使按钮3退入伞中棒5中,解除对下巢1的支撑,下巢1得以带动伞骨和伞布收合,实现收伞。本实用新型增大了收伞时手指按压的面积,避免了疼痛和伤手的现象发生,伞收合操作更方便和安全,不仅方便成人,即使小孩操作也轻松、容易。
证据12公开了一种下巢,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4):一种下巢100,其包括呈中空圆柱状的本体1,该本体1在使用时供中棒(图中未示出)穿过,并可滑动地设置在中棒上;该本体1上还形成有环状凸缘11和弹节孔12, 该环状凸缘11供与发散状支骨(图中未示出)相连,该弹节孔12则位于环状凸缘11下方;上述特征均与现有技术中的下巢100相同,故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描述,下面对本实用新型的改进点进行详细阐述:该下巢100,还包括两个突耳2、按钮3以及销轴4;该两个突耳2凸伸于弹节孔12侧壁并呈相对设置,且该每一突耳2上还形成有销孔21;该按钮3位于该两个突耳2之间,并用于盖住该弹节孔12,从而避免人们手指直接接触到弹节(图中未示出),该按钮3上亦形成有销孔32;该销轴4 贯穿两个突耳2以及按钮3上的销孔21、32,从而作为该按钮3的转动中心;该按钮3下端还具有限位块31,该限位块31抵靠在弹节孔12下端的内壁上,从而限制该按钮3的转动角度,进而避免按钮3自由掉落而避免操作不便的情况发生。这样,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下巢100,由于增设有盖住弹节孔12的按钮3,并且该按钮3还通过销轴4以及两个突耳2而设置为可转动的方式,且其转动角度还由限位块31限制,故当人们在需打开或收合整个伞具时,只需按住按钮3即可实现,进而避免了直接接触突出状的弹节,故本实用新型能保证人们按压弹节时不被划伤的效果。
由上可见,证据11公开了在下巢下方固定一个按板2,证据12公开了在下巢上设置按钮3,其均是为了防夹手且省力。但证据11、1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
首先,证据7公开的结构中,外装部件13安装固定至筒状部12,在外装部件13上设置有操作部23,该操作部23对应于筒状部12上的弹节扣合部22的位置,通过将操作部23的自由端部23a往中棒径向方向按压弹节而实现扣合解除操作,从而防夹手且省力,已经解决了防夹手且省力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那样,将防夹垫设置在位于滑动槽内的塑料滑套上并进一步进行其他改进,来防夹手且省力,故并不存在为了防夹手且省力对证据7的方案进行进一步改进的动机。其次,如前所述,证据1-6、8、11、12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另外,上述区别还使权利要求1通过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从而具有防夹手且省力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3以及证据5/6/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证据4以及证据5/6/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证据11/12以及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证据1/2以及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当其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时,其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29572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