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空气成像的光学平板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79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5W1166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919002.X
申请日:2017-07-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灿
授权公告日:2018-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扈燕
合议组组长:刘文治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2B27/00,G02B27/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些结构特征虽然相同或相近似,但二者整体发明构思并不相同,使得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实现空气成像的光学平板结构”的ZL201720919002.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6日,专利权人为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空气成像的光学平板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紧密贴合叠加的上层镜片和下层镜片,该上层镜片和下层镜片均采用垂直于镜片表面且平行排列的多个反射条,该反射条的两侧面分别设置有反射膜,所述上层镜片的反射条与下层镜片的反射条正交布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平板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条的厚度小于等于1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平板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镜片与下层镜片的厚度相同。”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灿(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CN10471846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5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发表如下意见:
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认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不认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用反射膜替换镜片17的左右两侧设置金属反射面的方式来达到反射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认为,首先,本专利中,在形成上层镜片和下层镜片的多个反射条的左右两侧面上均设置有反射膜,由此,上层或下层镜片的层叠关系为:反射条-金属膜-粘接剂-金属膜-反射条,而证据1中的镜片17左右两侧均设有金属反射面,镜片17和两侧的透明片材之间均通过透明的固化粘接剂进行粘接,即,其光控制面板的层叠关系为:透明片材-粘接剂-金属反射面-镜片-金属反射面-粘接剂-透明片材的结构,可见,本专利中镜片的内部结构与证据1中光控制面板的内部结构并不相同;其次,证据1中透明片材16直接与UV硬化树脂进行接触,在透明片材上粘胶容易产生气泡,从而影响平板的视觉效果和成像效果,而本专利中通过反射条上镀反射膜进行接合,不会产生气泡问题。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中记载了“所述反射条的厚度为1mm,厚度越薄越好”,在同等面积下反射膜越薄,有效的反射条面积就更大,使得成像效果更好,而证据1中两个片材中间由于加入了单独的镜片,提高了单个单元的厚度,因此,与证据1相比,本专利采用厚度更薄的反射膜,提高了成像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反射条的两侧面分别设置有反射膜”只是概括的写法,并未限定其反射膜是镀上去的,按照权利要求的限定,其反射膜也有可能是胶粘上去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空气成像的光学平板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光控制面板的制造方法,其制造的光学成像装置同样能够在空中形成立体像,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1]、[0029]-[0052]段,图1-4):光学成像装置10是这样制作出来的:在两块透明平板的内部采用以一定的间距p1并列形成有平面光反射部11、12的第一光控制面板13和第二光控制面板14,所述平面光反射部11、12跨越透明平板的厚度方向,形成有多个且为带状,由金属反射面(例如,铝、银、钛、锡等)构成,以使平面光反射部交叉(例如,正交)的方式使第一光控制面板13、第二光控制面板14各自的一侧面对面地紧贴而制造出,平面光反射部11、12的间距p1优选为分别是第一光控制面板13、第二光控制面板14的厚度t1、t2的0.1-3倍左右,光学成像装置10的制造方法为,准备必要数量的与想要制造的光学成像装置10的大小相符的透明片材16,透明片材16的厚度t3(例如,300-1000μm)决定平面光反射部11、12的间距p1,然后准备多块厚度t4为例如30-100μm左右的、由单面或者双面蒸镀或者电镀有铜以及金以外的金属的玻璃板构成的镜片17,但一般来说,由于镜片17被绕卷成辊状,所以如图3,准备在辊状的单面或者双面上涂敷有例如透明的UV固化树脂(UV固化型粘接剂的一例)的镜片17,然后交替地层叠透明片材16和从辊上放出并做成平面状的规定展宽的镜片17,于是,在镜片17的单侧或者两侧,形成有金属反射面,另外,第一光控制面板13、第二光控制面板14的平面光反射部11、12的间距p1(距离)是透明片材16的厚度t3加上镜片17的厚度t4之后的值,在粘接剂具有厚度的情况下,也加上该粘接剂的厚度,由此,将规定块数的配置有镜片17的透明片材16重叠配置,另外,只在镜片17的单面涂敷UV硬化树脂的情况下,在层叠时与其他的透明片材16抵接的镜片的表面上也涂敷UV硬化树脂,由此,如图4所示,将镜片17和透明片材16交替层叠,从透明片材16的端部照射紫外线,由此,UV固化树脂作为粘接剂起作用,形成交替重叠有镜片17和透明片材17的块状体19,在所述实施例中,采用每一块都分开的透明片材16和镜片17来进行层叠,但也可以预先在透明片材16之上(单面或者双面)贴覆(或者接合)镜片17以准备带镜片的透明片材,之后使用接合剂将该带镜片的透明片材层叠,制作块状体,以规定厚度在厚度方向对其进行切割,以制作第一、第二光控制面板。
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光学成像装置10用于在空中形成立体像,因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实现空气成像的光学平板结构;光学成像装置10以使平面光反射部交叉(例如,正交)的方式使第一光控制面板13、第二光控制面板14各自的一侧面对面地紧贴而制造出,因此,第二光控制面板14、第一光控制面板1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紧密贴合叠加的上层镜片和下层镜片,并且平面光反射部以正交的方式交叉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层镜片的反射条与下层镜片的反射条正交布置;在两块透明平板的内部采用以一定的间距p1并列形成有平面光反射部11、12的第一光控制面板13和第二光控制面板14,因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该上层镜片和下层镜片均采用垂直于镜片表面且平行排列的多个反射条,其中,平面光反射部11、12均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反射条。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中该反射条的两侧面分别设置的是反射膜,而证据1中平面光反射部11、12两侧面设置的是反射片17。
综合请求人的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当庭意见,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反射条的两侧面分别设置有反射膜”只是概括的写法,并未限定其反射膜是镀上去的,按照权利要求的限定,其反射膜也有可能是胶粘上去的,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镜片17的金属反射面与本专利的反射条侧面的反射膜结构类似,功能及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用反射膜替换镜片17的左右两侧设置金属反射面的方式,来达到反射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所述,“所述反射条3的两侧面分别设置有反射膜4,用于对光线进行全反射。所述反射条的厚度为1mm,厚度越薄越好,……”,第[0019]段记载了“在微米结构上,使用相互正交的双层镀膜镜面结构,……”,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反射条的厚度越薄越好,并且其采用的“双层镀膜镜面结构”,也达到了反射条“厚度越薄越好”的目的。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该反射条的两侧面分别设置有“反射膜”的限定,应当理解为其说明书中所述的镀膜形式。其次,参照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0019]段以及附图4,本专利的光学平板结构使用时,物体发出的光是从下层镜片2的下侧入射,经过反射条3两侧面的镜面表面的全反射之后从上层镜片1的上侧射出进而成像,即,对于具体的反射条3而言,光线是从反射条3的垂直于厚度方向所在的侧面入射,经全反射后从与入射面相对的垂直于厚度方向所在的另一侧面射出,因此,反射条3的厚度对成像效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并且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反射条“厚度越薄越好”,并通过在反射条侧面双层镀膜的方式达到了反射条“厚度越薄越好”的设计要求。与之相反,证据1给出了透明片材16和镜片17的厚度选择数值范围,从其选择的数值范围而言,透明片材16的厚度t3例如为300-1000μm,镜片17的厚度t4例如为30-100μm,可见,后者的厚度大体为前者的1/10左右,即,二者的厚度虽然存在差异,但在数量级上是可比拟、不可忽略的,并且,证据1还提到了第一光控制面板13、第二光控制面板14的平面光反射部11、12的间距p1(距离)是透明片材16的厚度t3加上镜片17的厚度t4之后的值,在粘接剂具有厚度的情况下,也加上该粘接剂的厚度,若综合各层的厚度,平面光反射部11、12的间距p1会更大。可见,从证据1的发明构思而言,其并未给出要使反射条的厚度越薄越好的技术启示,相反,其给出的是需要将反射片设置为具有一定厚度的技术启示,仅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公开的反射片替换为反射膜以降低平面光反射部11、12的厚度(即间距p1)。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如本专利和证据1所公开的这种结构的空气成像光学器件中将层叠的反射条(平面光反射部)设计为尽可能地薄以获得更好的成像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72091900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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