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柱塞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8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5W1164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418958.3
申请日:2013-07-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D06F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418958.3,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柱塞泵,其特征在于:包括框架结构、电机(2)、柱塞(3)和曲柄滑块机构,所述框架结构包括下盖(10)、上盖、柱塞腔(4)和进出口(1),所述上盖和下盖(10)安装在柱塞腔(4)的两端,进出口(1)设置在上盖上;所述电机(2)通过曲柄滑块机构驱动柱塞(3)从而实现柱塞(3)的往复运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塞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曲柄滑块机构包括安装在电机(2)的轴上的心轴(7)、曲柄(5)、连杆(9)和滑块(8);所述曲柄(5)和滑块(8)通过连杆(9)连接,滑块(8)和柱塞(3)相固连;心轴(7)转动带动曲柄(5)、连杆(9)进而带动滑块(8)往复运动,实现柱塞(3)在柱塞腔(4)内的往复直线运动,在柱塞腔(4)内形成正压和负压从进出口(1)来泵取液体。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柱塞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结构还包括骨架油封(6),骨架油封(6)安装在心轴(7)外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柱塞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2)安装在框架结构的外部,曲柄滑块机构安装在框架结构内部。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柱塞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柱塞(3)与滑块(8)为一体式结构。”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2O1200O6O77A1,公开日:2012年01月12日,复印件共16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证据2:CN202O65139U,公告日:2011年12月07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CN1O27O424lA,公开日:2012年10月03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4:KR101O23918B1,公告日:2011年03月22日,复印件共14页,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5:CN102112O36A,公开日:2011年06月29日,复印件共3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3、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电机安装在框架结构的外部,曲柄滑块机构安装在框架结构内部,曲柄滑块机构包括安装在电机的轴上的心轴,心轴转动带动曲柄;(2)框架结构还包括骨架油封,骨架油封安装在心轴外部。因此,权利要求1和2具备新颖性。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洗衣机柱塞泵的安全性能,避免因柱塞磨损带来的漏液造成的安全隐患。证据2中轴联器31的作用,仅仅是简单的连接作用,并将电机轴的动力通过轴联器传递到另一端。在本专利中,通过区别特征(1)电机安装在框架结构的外部,曲柄滑块机构安装在框架结构内部,曲柄滑块机构包括安装在电机的轴上的心轴,心轴转动带动曲柄的设置方式,电机主体包括电机轴均设置于框架结构外,曲柄滑块机构设置在框架结构内,两者通过贯通框架的心轴进行连接。这种特殊的设置方式有效的对带电工作的电机和内置洗衣液的柱塞泵进行隔离,避免了因柱塞磨损带来的漏液造成的安全隐患。证据1-4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更没有给出相应的结合启示。再配合区别特征(2),即安装在心轴外部的骨架油封,更是起到了二次保护的作用有效防范了漏液发生时,也不会对整体电路造成影响。所以,修改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柱塞泵,其特征在于:包括框架结构、电机(2)、柱塞(3)和曲柄滑块机构,所述框架结构包括下盖(10)、上盖、柱塞腔(4)和进出口(1),所述上盖和下盖(10)安装在柱塞腔(4)的两端,进出口(1)设置在上盖上;所述电机(2)通过曲柄滑块机构驱动柱塞(3)从而实现柱塞(3)的往复运动;所述电机(2)安装在框架结构的外部,曲柄滑块机构安装在框架结构内部,所述曲柄滑块机构包括安装在电机(2)的轴上的心轴(7)、曲柄(5)、连杆(9)和滑块(8);所述曲柄(5)和滑块(8)通过连杆(9)连接,滑块(8)和柱塞(3)相固连;心轴(7)转动带动曲柄(5)、连杆(9)进而带动滑块(8)往复运动,实现柱塞(3)在柱塞腔(4)内的往复直线运动,在柱塞腔(4)内形成正压和负压从进出口(1)来泵取液体,所述框架结构还包括骨架油封(6),骨架油封(6)安装在心轴(7)外部。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柱塞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柱塞(3)与滑块(8)为一体式结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曲柄滑块机构包括安装在电机的轴上的心轴,心轴转动带动曲柄(即电机轴与曲柄之间设置连接件一心轴);(2)所述框架结构还包括骨架油封,骨架油封安装在心轴外部(即心轴与框架结构之间设置骨架油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机轴与曲柄连接,将电机轴的动力传递至曲柄;如何加强泵的密封性能,提高安全性能,漏液情况发生时,不会对整体电路造成影响。上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也被证据2公开。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泵,证据2中的水泵同样存在因活塞往复运动导致磨损带来的漏液、对电机电路部分造成影响的问题。联轴器连接电机轴与斜度盘,将电机的动力传递至斜度盘,与本专利中的心轴-连接电机轴与曲柄的功能及作用相同;油封件32设置在联轴器外周,油封件32的外沿设置在传动箱上,即联轴器与传动箱箱体之间设置油封件,隔离电机与传动箱部分,解决了因活塞磨损带来的漏液、对电路造成影响的问题,具有加强泵的密封性能、安全性能的有益效果,与本专利中骨架油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功能及作用均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特征为:(1)曲柄滑块机构包括安装在电机的轴上的心轴,心轴转动带动曲柄(即电机轴与曲柄之间设置连接件-心轴);(2)所述框架结构还包括骨架油封,骨架油封安装在心轴外部(即心轴与框架结构之间设置骨架油封)。上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以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特征为:所述框架结构还包括骨架油封,骨架油封安装在心轴外部(即心轴与框架结构之间设置骨架油封)。上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证据4,即在轴连接部62a与机身31之间设置骨架油封,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5或证据4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1和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
(2)请求人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确认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以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5或证据4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其他部分。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1和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依法对证据1-5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和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柱塞泵(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4公开了一种液状洗涤剂的投放装置,包括由1、机身(31);2、气缸(32):设置在机身(31)并包括用于容纳液体洗涤剂(C)的腔室(36)的气缸(32);3、活塞(35):设置在上述气缸(32)中进行直线型往返运动,将液体洗涤剂(C)吸入或排出腔室(36)内外的活塞;4、电机(50):与上述机身(31)结合使之位于上述气缸(32)一侧并驱动上述活塞(35)的电机(50);5、曲柄机构(60):介于上述活塞(35)和上述电机(50)之间,通过上述电机(50)的旋转运动使活塞(35)进行直线运动的曲柄机构(60)所构成。上述气缸(32)中形成连接到填充液状洗涤剂(C)的单独的洗涤剂罐(T)的流入口(40)和排出上述洗涤剂室(36)内的液状洗涤剂(C)的排出口(41);流入口(40)和排出口(41)各自设置控制液状洗涤剂(C)可分别沿同一个方向流入流出的止回阀(46);活塞(35)通过电机(50)的一次旋转吸入与其行程相对应的固定量的液状洗涤剂(C)后再排出;电机(50)的旋转持续期间反复吸入和排出液状洗涤剂(C)。在机身(31)中形成了边缘壁(33)使得上述气缸(32)后方形成被扩张的空间部;而在上述空间部中形成对将在后面进行说明的活塞杆(51)进行引导,使活塞杆(51)进行直线往复运动的导槽或导壁(34)。活塞(35)在保持气密性的同时连接到气缸(32);并且用于驱动活塞(35)的电机(50)以及相互连接该电机(50)和上述活塞(35)的曲柄机构(60)在机身(31)的空间部中连接。在这种结构中,上述气缸(32)在机身(31)中以一体形式所形成,在由前端开放的气缸机身(37)和保持气密性而结合于该气缸机身(37)的气缸盖(38)所构成的内部形成容纳液状洗涤剂(C)的腔室(36);而上述气缸盖(38)中形成了用于液状洗涤剂(C)从单独配置的洗涤剂罐(T)流入而连接的流入口(40)和用于排出吸入到上述腔室(36)中的液状洗涤剂(C)的排出口(41)。电机(50)在其旋转轴(51)面向机身(31)的空间结合于曲柄机构(60)的状态下,连接到上述机身(31)的边缘壁(33)的上端;将活塞(35)的位置调整到一定程度之后,将凸起(42)插入到结合孔(53)中,将电机(50)搭接到机身(31)。上述曲柄机构(60)中不仅配备连接到上述活塞(35)的活塞杆(61)和连接到电机(50)的曲柄臂(62);而且在上述活塞杆(61)和曲柄臂(62)之间还要结合连接杆(63)使其能够相互旋转,而上述活塞杆(61)与上述活塞(35)形成一体并向后方延伸;而通过其端部中所形成的向上突出的连接轴(64)与连接杆(63)的另一端连接并可旋转;上述曲柄臂(62)在其上面一端所形成的轴连接部(62a)中插入和固定上述电机(50)的旋转轴(51);通过其底部的另一端所形成的结合轴(62b)接合于上述连接杆的一端并可相互旋转;上述连接杆(63)则通过接头螺栓(65)结合而不会脱离上述的结合轴(62b)。通过配备在洗衣机(10)中的控制装置(19)控制电机(50)的驱动;电机(50)旋转一次时,活塞(35)有序地进行对液状洗涤剂(C)的吸入和排出;在电机(50)的运行持续的期间,液状洗涤剂(C)的吸入和排出也将会持续反复地进行(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13段,0025-0033段,附图2-4、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相比,区别仅在于,证据4中没有公开框架结构还包括骨架油封,骨架油封安装在心轴的外部。
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上述区别特征以外,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还在于,证据4中没有公开安装在电机轴上的心轴,心轴转动带动曲柄;以及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机安装在框架结构的外部,曲柄滑块机构安装在框架结构内部。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4中公开了曲柄机构(60)中不仅配备连接到上述活塞(35)的活塞杆(61)和连接到电机(50)的曲柄臂(62);而且在上述活塞杆(61)和曲柄臂(62)之间还要结合连接杆(63)使其能够相互旋转;上述曲柄臂(62)在其上面一端所形成的轴连接部(62a)中插入和固定电机(50)的旋转轴(51);通过其底部的另一端所形成的结合轴(62b)接合于上述连接杆的一端并可相互旋转(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9段,图4)。可见,证据4中通过在轴连接部(62a)中插入电机的旋转轴,使轴连接部(62a)被安装在电机的旋转轴上,同时,由于轴连接部(62a)形成在曲柄臂(62)上,因而,轴连接部(62a)转动的同时,曲柄臂旋转进而带动连接杆。因此,证据4中轴连接部(62a)的位置、连接关系以及工作方式均与本专利中的心轴相同,权利要求1中所述“安装在电机轴上的心轴,心轴转动带动曲柄”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特征。
其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框架结构包括下盖、上盖、柱塞腔和进出口,电机安装在框架结构的外部,曲柄滑块机构安装在框架结构的内部。结合本专利图1可知,本专利中的柱塞泵主要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机,二是框架结构及其部件。证据4中的洗涤剂投放装置主要包括机身、气缸、活塞、电机和曲柄机构,在机身中形成了边缘壁使气缸后方形成被扩张的空间部(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3、0025段)。结合证据4中图3可知,证据4的投放装置同样主要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机,二是由机身、气缸、活塞和曲柄机构构成的部分。同时,轴连接部62a、曲柄臂、连接杆和活塞杆处在被扩张的空间部内,即在边缘壁围成的空间内。因而,可以认为,证据4中轴连接部62a、曲柄臂、连接杆和活塞杆组成的“曲柄滑块机构”也是在所述框架的内部,电机在所述框架的外部。“电机安装在框架结构的外部,曲柄滑块机构安装在框架结构内部”同样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特征。
由此可见,证据4中的轴连接部(62a)、曲柄臂(62)、连接杆(63)和活塞杆(6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心轴、曲柄、连杆和滑块。可以看出证据4中的电机也是安装在框架结构外部,包括轴连接部(62a)、曲柄臂(62)、连接杆(63)和活塞杆(61)的“曲柄滑块机构”安装在框架结构内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相比,区别在于,证据4中没有公开框架结构还包括骨架油封,骨架油封安装在心轴的外部。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提供一种密封性能更好,效率更高,抽取液体体积误差更小的柱塞泵。为了避免因柱塞磨损带来的漏液造成的安全隐患,加入了安装在电机心轴与柱塞腔之间的密封结构。骨架油封的密封结构,加强了泵的密封性能,提高了使用安全性能,漏液情况发生时,不会对整体电路造成影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0009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强泵的密封性能。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公开了在心轴外设置骨架油封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与证据4没有结合的启示,原因在于证据2是轴联器,不同于柱塞泵;证据2没有公开将轴联器设在心轴和柱塞腔之间可以使电机和柱塞泵实现加腔密封。
经查,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高压水泵,结构包括驱动电机、传动箱和泵体三部分,安装在一个壳体内,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箱包括一个由圆盘杠杆驱动的活塞的机构,所述泵体上设有进水孔和出水孔,所述驱动电机通过一斜度盘驱动圆盘杠杆倾斜转动,圆盘杠杆带动活塞作往复运动,将水从进水孔吸入后加压从出水孔泵出。……驱动电机3通过联轴器31连接斜度盘21,联轴器31周围设有油封件32;斜度盘21通过止推轴承22和缓冲垫片27支撑圆盘杠杆23倾斜转动。通过驱动电机3带动联轴器31,联轴器31传动至斜度盘21,让斜度盘21转动起来。斜度盘21的转动就会有前后的位置差,通过位置差来推动和拉回活塞25运动而做功(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4、0024和0025段)。
可见,证据2中公开的水泵也是通过活塞的往复运动从而将水吸入或泵出,其工作方式与本专利的柱塞泵相似,并且在与驱动电机连接的联轴器周围设有油封件32,因而,证据2中教导了在柱塞泵中,可以在与电机连接的轴周围设置油封件,从而提高泵的密封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柱塞和滑块为一体式结构,证据4中公开了活塞杆与活塞形成一体(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9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不再对其他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价。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41895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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