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01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4W1081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63243.5
申请日:2015-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洁
授权公告日:2018-05-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巨泰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刘斌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510763243.5、名称为“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22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市巨泰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包括整体成型的壳体、尾盖,壳体的一端封闭另一端具有开口,尾盖与壳体的开口端固定连接,尾盖上设有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块具有控制电路的电路板、用于产生脉冲信号的开关以及密封件,所述电路板的至少一部分安装在壳体的腔体中,所述开关的一端焊接固定在电路板上,开关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密封件安装在尾盖上的孔中后对该孔形成密封,尾盖与壳体固定后,密封件与开关的自由端形成抵顶,密封件的一端暴露在空气中;所述开关自由端的轴向与电路板的连接点之间形成一个大于0°的夹角;
所述密封件包括呈筒状的主体,该主体的一端封闭,另一端具有开口,主体的一端设有第一凸缘,主体的另一端设有第二凸缘,在第一凸缘、第二凸缘以及主体之间形成一个非封闭的环形槽,尾盖上的孔壁嵌入到环形槽中,使密封件夹持在尾盖上,以及第一凸缘暴露在空气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开关的自由端伸入到尾盖上的孔中后与密封件形成抵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包括外壳、第一导电脚、第二导电脚、导电片、按压杆,外壳上设有容纳腔,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的一端暴露在外壳的外部,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的一部分位于外壳的容纳腔中,导电片的一端支撑在第一导电脚上,导电片的另一端与按压杆的一端连接或者抵顶,按压杆的另一端位于外壳的外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电脚包括第一导电体、第一连接体、第二连接体,第一连接体和第二连接体的一端连接于第一导电体上,第一连接体和第二连接体的另一端向第二导电脚延伸,所述导电片支撑在第一连接体和第二连接体上;
第二导电脚包括第二导电体和第三连接体,第三连接体的一端与第二导电体连接,第三连接体的另一端向第一导电脚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片至少包括球面状的第一导电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包括外壳、第一导电脚、第二导电脚、弹簧、导电片、按压杆,外壳上设有容纳腔,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的一端暴露在外壳的外部,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的一部分位于外壳的腔体中,导电片的一端支撑在第一导电脚上,弹簧的一端抵顶或固定在外壳内部的底壁上,弹簧的另一端与导电片连接,导电片的另一端与按压杆的一端连接或抵顶,按压杆的另一端位于外壳的外部,导电片位于按压杆与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的控制电路包括直流电源;以及
控制模块,该控制模块根据开关提供的脉冲信号发出控制信号;以及
连接于控制模块输出端的桥式驱动电路,桥式驱动电路根据控制模块提供的控制信号,将输入到该桥式驱动电路的直流电,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以及
直流电源设有直接提供给负载的高电平输出端,该高电平输出端与桥式驱动电路的第一输出端、第二输出端共同组成所述控制电路的输出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的控制电路包括直流电源;以及
控制模块,该控制模块根据开关提供的脉冲信号发出控制信号,该控制信号将输入到控制模块中的直流电,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以及
直流电源设有直接提供给负载的高电平输出端,该高电平输出端与控制模块的第一输出端、第二输出端共同组成所述控制电路的输出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沈洁(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5338703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22日(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0458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4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46334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5月20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6730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9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43327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13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29055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24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104517767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2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101752121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1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4518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03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20940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009652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
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28402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2日;
证据13:授权公告号为CN2012984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26日;
证据14:授权公告号为CN24521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03日;
证据15:授权公告号为CN2035230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2日;
证据16:授权公告号为CN2039340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证据17:授权公告号为CN20393408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证据18:申请公布号为CN1035615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05日;
证据19:授权公告号为CN2029316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8日;
证据20:授权公告号为CN2044984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证据21:授权公告号为CN20204240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7、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8的方案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分别以证据1、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3至8的序号适应性修改为2至7,同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
“1. 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包括整体成型的壳体、尾盖,壳体的一端封闭另一端具有开口,尾盖与壳体的开口端固定连接,尾盖上设有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块具有控制电路的电路板、用于产生脉冲信号的开关以及密封件,所述电路板的至少一部分安装在壳体的腔体中,所述开关的一端焊接固定在电路板上,开关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密封件安装在尾盖上的孔中后对该孔形成密封,尾盖与壳体固定后,密封件与开关的自由端形成抵顶,密封件的一端暴露在空气中;所述开关自由端的轴向与电路板的连接点之间形成一个大于0°的夹角;
所述密封件包括呈筒状的主体,该主体的一端封闭,另一端具有开口,主体的一端设有第一凸缘,主体的另一端设有第二凸缘,在第一凸缘、第二凸缘以及主体之间形成一个非封闭的环形槽,尾盖上的孔壁嵌入到环形槽中,使密封件夹持在尾盖上,以及第一凸缘暴露在空气中;
开关的自由端伸入到尾盖上的孔中后与密封件形成抵顶。 ”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包括外壳、第一导电脚、第二导电脚、导电片、按压杆,外壳上设有容纳腔,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的一端暴露在外壳的外部,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的一部分位于外壳的容纳腔中,导电片的一端支撑在第一导电脚上,导电片的另一端与按压杆的一端连接或者抵顶,按压杆的另一端位于外壳的外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电脚包括第一导电体、第一连接体、第二连接体,第一连接体和第二连接体的一端连接于第一导电体上,第一连接体和第二连接体的另一端向第二导电脚延伸,所述导电片支撑在第一连接体和第二连接体上;第二导电脚包括第二导电体和第三连接体,第三连接体的一端与第二导电体连接,第三连接体的另一端向第一导电脚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片至少包括球面状的第一导电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包括外壳、第一导电脚、第二导电脚、弹簧、导电片、按压杆,外壳上设有容纳腔,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的一端暴露在外壳的外部,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的一部分位于外壳的腔体中,导电片的一 端支撑在第一导电脚上,弹簧的一端抵顶或固定在外壳内部的底壁上,弹簧的另一端与导电片连接,导电片的另一端与按压杆的一端连接或抵顶,按压杆的另一端位于外壳的外部,导电片位于按压杆与第一导电脚和第二导电脚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的控制电路包括直流电源;以及
控制模块,该控制模块根据开关提供的脉冲信号发出控制信号;以及连接于控制模块输出端的桥式驱动电路,桥式驱动电路根据控制模块提供的控制信号,将输入到该桥式驱动电路的直流电,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以及
直流电源设有直接提供给负载的高电平输出端,该高电平输出端与桥式驱动电路的第一输出端、第二输出端共同组成所述控制电路的输出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的控制电路包括直流电源;以及
控制模块,该控制模块根据开关提供的脉冲信号发出控制信号,该控制信号将输入到控制模块中的直流电,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以及
直流电源设有直接提供给负载的高电平输出端,该高电平输出端与控制模块的第一输出端、第二输出端共同组成所述控制电路的输出端。”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请求人发送了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3至8的序号适应性修改为2至7,同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请求人当庭表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并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作适应性调整。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2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无异议。请求人主张将证据7 改为CN104517767A的文本进行审查。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结合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均详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由于专利权人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页,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应在三日内补交与意见陈述书修改方式一致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
2019年04月26日,专利权人补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文本。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0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0日修改、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7是授权公告号为CN104517767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合议组经过核实,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2日,即公开时间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对于请求人口头审理中主张的将证据7 改为CN104517767A的文本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向合议组提交该证据,且口头审理时也超出了补充证据的期限,因此,证据7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进而涉及证据7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将不予评述。
专利权人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控制电路不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如图14所示,所述电路板上的控制电路包括直流电源V ;以及控制模块U2,该控制模块根据开关提供的脉冲信号发出控制信号,U2内含桥式驱动电路”,然而其并未对U2内含桥式驱动电路这样的U2的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U2的具体结构和性能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上述结构实现“该控制信号将输入到控制模块中的直流电,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同样的,对于图15所示的方案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权利要求8无法实现。
合议组认为:对于控制模块U2和桥式驱动电路,本专利说明书第0062段记载了:“控制模块 U2为微控制器,该控制模块U2根据开关提供的脉冲信号发出控制信号,以改变负载的发光效果,本实用新型中使负载的发光的效果,与公告号为:CN203523098U的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发光效果相同,也可以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加发光模式,或者修改发光模式”;“桥式驱动电路连接于控制模块U2输出端,桥式驱动电路根据控制模块U2提供的控制信号,将输入到该桥式驱动电路的直流电,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桥式驱动电路包括第一三极管Q1、第二三极管Q2、第三三极管Q3、第四三极管Q4、第一电阻R15、第二电阻R15B、第三电阻 R16、第四电阻16B;第一三极管Q1的基极通过第一电阻R15与第四三极管Q4的集电极连接,第一三极管Q1的基极通过第二电阻R15B与直流电源的输出端连接,第一三极管Q1的集电极为桥式驱动电路的第一输出端(图7中的1号输出线),第四三极管Q4的基极通过电阻R13与控制模块U2的输出端连接,即与微控制器U2的引脚6连接,第四三极管Q4的发射极接地。第三三极管Q3的基极通过第三电阻R16与第二三极管Q2的集电极连接,第三三极管的基极通过第四电阻R16B与直流电源的输出端连接,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为桥式驱动电路的第二输出端(图7中的2号输出线)。第二三极管Q3的基极通过电阻R14与控制模块U2的输出端连接,第二三极管Q2的发射极接地。第一三极管Q1的发射极和第三三极管Q3的发射极连接,第一三极管Q1的集电极与第二三极管Q2的集电极连接,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与第四三极管Q4的集电极连接。直流电源V 的高电平输出端(图7中的0号输出线),与桥式驱动电路的第一输出端(图7中的1号输出线)、第二输出端(图7中的2号输出线)共同组成所述控制电路的输出端。可见,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何利用控制模块U2和桥式驱动电路控制发光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开关自由端的轴向与电路板的连接点之间形成一个大于0°的夹角”,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一个点(连接点)与一个方向(轴向)如何形成夹角。因此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开关与电路板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相互的位置关系都有详细记载。例如说明书第0069、0084段记载了“本发明使开关4与电路板3通过焊接固定的关系,这种固定关系以及开关4的自身构造关系,使得开关4与电路板3的连接点与开关4自由端的轴向之间形成一个大于0°的夹角,这个夹角的大小优选是90°”,结合图6、图9、图16的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特征的含义是指开关的自由端与连接点沿引脚的轴向形成的夹角大于0°,优选是90°,即垂直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理解其表述的含义。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 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理由也不清楚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7均记载了“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其中的“精确控制”无法清楚定义或确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中明确记载了通过控制模块提供的控制信号,将输入的直流电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2段的记载:“控制模块U2为微控制器,该控制模块U2根据开关提供的脉冲信号发出控制信号,以改变负载的发光效果,本实用新型中使负载的发光的效果,与公告号为:CN203523098U的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发光效果相同,也可以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加发光模式,或者修改发光模式。桥式驱动电路连接于控制模块U2输出端,桥式驱动电路根据控制模块U2提供的控制信号,将输入到该桥式驱动电路的直流电,转换为精确控制的非正弦交流电输出”。基于上述记载和对权利要求整体上下文的理解可知,上述特征的含义是指通过精确控制导通的时间和关闭的时间,以实现不同的闪光效果。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证据1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一种LED立式驱动电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5-0006段):如图3和图4所示,其包括壳体1、第一电路板2、第二电路板3、尾盖4、导电按键5以及输出防水插座6,壳体1为整体成型,壳体1的一端封闭另一庙设有开口,壳体1封闭的一端固定有导电插片,第一电路板2以平行于壳体1轴向的方向安装在壳体1的内部,第二电路板3安装在尾盖4的腔体中,第二电路板3的布置方向与壳体1的轴向相互垂直,第一电路板2与第二电路板3通过导线焊接进行电信号传递,第二电路板3上设有碳膜,在尾盖4上设置安装孔,导电按键5的一端从尾盖4上的安装孔穿出,导电按键5的另一端设有导电膜,导电按键5设有导电膜的一端位于尾盖的腔体中并与第二电路板3上贴合,将尾盖4与壳体1合盖后,第二电路板3通过第一电路板2的支撑作用或者以过度配合的方式安装在尾盖4的腔体中,使第二电路板3保持在一个平稳的状态,另外输出防水插座6与壳体1一体成型。上述内容是本专利中所记载的“背景技术”,权利要求1与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密封件;开关的一端焊接固定在电路板上,开关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密封件安装在尾盖上的孔中后对该孔形成密封,尾盖与壳体固定后,密封件与开关的自由端形成抵顶,密封件的一端暴露在空气中;所述开关自由端的轴向与电路板的连接点之间形成一个大于0°的夹角;所述密封件包括呈筒状的主体,该主体的一端封闭,另一端具有开口,主体的一端设有第一凸缘,主体的另一端设有第二凸缘,在第一凸缘、第二凸缘以及主体之间形成一个非封闭的环形槽,尾盖上的孔壁嵌入到环形槽中,使密封件夹持在尾盖上,以及第一凸缘暴露在空气中;开关的自由端伸入到尾盖上的孔中后与密封件形成抵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开关和密封件,以及密封件的具体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工作模式肩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46-0056段,附图4至13):包括外壳1、设于所述外壳1内的PCB板3、设于所述外壳1内的电源模块5、设于所述PCB板3上的数个LED灯、及固定在所述外壳1底部的夹子7。所述外壳1用于容置PCB板3、电源模块5、及数个LED灯,其材质一般为塑料,通过注塑成型制造。所述多工作模式肩灯还包括至少一个控制部件,通过所述控制部件控制所述垂直LED灯21或水平LED灯22的亮灭,实现水平或垂直光线选择性射出。具体地,所述控制部件可为按键31,所述按键31设于所述PCB板3上,其既可以是通过按压进行操作的机械式按键,也可以是通过触摸进行操作的触控式按键,本实施例中图4所示意的按键31为机械式按键;所述控制部件还可为位置状态传感器,其同样设于所述PCB板3上,优选的,所述位置状态传感器为重力传感器或三方向加速度传感器;当然,所述控制部件也可为按键31与位置状态传感器的组合,二者之中的任一个都能够用于控制所述垂直LED灯21或水平LED灯22的亮灭。如图13所示,当以按键31作为控制部件时,所述按键31电性连接于所述主控制器;如图14所示,当以位置状态传感器作为控制部件时,所述位置状态传感器电性连接于所述主控制器;如图15所示,当以按键31与位置状态传感器二者的组合作为控制部件时,所述按键31与位置状态传感器均电性连接于所述主控制器。参阅图4、及图6至图10,所述外壳1包括左半壳11、及与所述左半壳11配合的右半壳13。所述左半壳11、及右半壳13之间设有一第一防水圈15,所述第一防水圈15的材质为硅胶或橡胶。相比于现有技术中外壳通常由上、下半壳构成的情况,将外壳1设置为左半壳11与右半壳13,并在左半壳11、及右半壳13之间设置一第一防水圈15,具有良好的防水效果。所述外壳1的侧面具有一凹陷部133,一防水件4覆盖所述凹陷部133。所述防水件4的中部通过螺丝固定于所述凹陷部133;所述防水件4靠近所述第一通孔135的一端设有一凸出的按钮部41及一伸入所述外壳1内部的钩挂部43,所述按钮部41经由所述第一通孔135与所述按键31接触,通过按压所述按钮部41即可对按键31进行操作,所述钩挂部43与螺丝共同作用对所述按钮部41固定;所述防水件4靠近所述第二通孔137的一端塞入所述第二通孔137。所述防水件4的材质为硅胶或橡胶,当使用肩灯时,所述防水件4起到防水作用。可见,证据3中公开了在凹陷部133处安装密封件,密封件的按钮部上设有一凸出,经由通孔与按键31接触(即凸出部穿过通孔与开关形成抵顶)。但是证据3中的密封件并不设置在尾盖上,也没有公开开关的自由端伸入到尾盖上的孔中后与密封件形成抵顶。并且根据证据3公开的方案,按键31的自由端是不能穿过通孔的。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在尾盖设置开关、通孔、密封件等配合形成的整体性结构,即证据3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3中电路板、开关和密封件的相对位置与证据1“背景技术”方案中的相对位置并不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到启示将证据3中的结构直接应用到证据1“背景技术”中。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实现防水效果的同时,还具备装配简单、生产成品率高的优点,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灯具的立式驱动电源,证据2公开了一种变压插头的防水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4-0027段,附图1至5):其是一插头本体20内设有具有开口202的容置部2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以供组设一电源转换单元21,该电源转换单元21输入端的正、负极接点电性连接穿伸出插头本体的二电源导片22,以供连接电源,输出端的正、负极接点则电性连接二导通元件23,以供插接电子装置的导线,而可经由二电源导片22输入电力,并以该电源转换单元21执行交、直流电转换及变压,再由二导通元件23输出;于本实施例中,该二电源导片22是一体成型于插头本体20的一端,该插头本体20的另一端则为开口202,另该电源转换单元21设有一电路板2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在该电路板211设有电子元件212,以执行电力的交、直流电转换及变压稳压,而由二导通元件23输出。由于该电源转换单元21、二电源导片22及二导通元件23的电力传输设计是现有技术,且非本实用新型的设计重点,因此不于赘述;一封盖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尾盖)对应盖合于该插头本体20的开口202。本实用新型利用粘剂及超音波熔接的多重接合方式,即可确保封盖盖合密封插头本体的开口,以防止水液渗入插头本体内,而达到提升防水效果的实用目的。此外,本实用新型利用粘剂及超音波熔接的多重接合方式,而可使整体外部保持平整确,而达到提升整体外观美感的实用目的。可见,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防水的变压插头,其技术方案中未涉及开关和密封件的结构,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尾盖上设有孔,具有控制电路,还包括用于产生脉冲信号的开关以及密封件,开关的一端焊接固定在电路板上,开关的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密封件安装在尾盖上的孔中后对该孔形成密封,尾盖与壳体固定后,密封件与开关的自由端形成抵顶,密封件的一端暴露在空气中,所述开关自由端的轴向与电路板的连接点之间形成一个大于0°的夹角;所述密封件包括呈筒状的主体,该主体的一端封闭,另一端具有开口,主体的一端设有第一凸缘,主体的另一端设有第二凸缘,在第一凸缘、第二凸缘以及主体之间形成一个非封闭的环形槽,尾盖上的孔壁嵌入到环形槽中,使密封件夹持在尾盖上,以及第一凸缘暴露在空气中;开关的自由端伸入到尾盖上的孔中后与密封件形成抵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开关和密封件、如何产生控制信号以及密封件的具体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上文所述证据3公开的具体内容可知,证据3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在尾盖设置开关、通孔、密封件等配合形成的整体性结构。并且,由于证据2所教导的变压插头的防水结构,主要目的是确保密封的同时,使整体外部保持平整,提升整体外观美感,并不需要安装开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启示将证据3中的开关应用到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实现防水效果的同时,还具备装配简单、生产成品率高的优点,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证据4公开了一种按钮式节日灯控制器(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3页):防水按钮5和环形脊6之间设置有密封件5-3,可动触体5-1向下移动,使得可动触块5-2接触到电路板4中的触体4-1,触发信号。
证据5公开了一种仪表按钮防水结构(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弹性按钮2包括具收容空间的本体部21、第一凸缘22和第二凸缘23。所述第一凸缘22和第二凸缘23分别设于所述本体部21的外侧,二者之间相隔一定间距。所述弹性按钮2穿过所述盖体1的第一通孔10,所述第二凸缘23抵接于所述第一通孔10内侧壁的台阶上。所述第一凸缘22与第二凸缘23配合夹紧所述盖体1的第二凸起环12,使得所述弹性按钮2与所述盖体1固定连接。所述弹性按钮2的材质为橡胶或硅胶。所述按钮柱4呈T字形,其上端收容于所述弹性按钮2内并与其固定连接,下端穿过所述按钮衬套3的第二通孔311。
证据6公开了一种按钮防水罩(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2页):主体部110的底部开设有空腔112,可用以容纳按钮。第一定位部120与第二定位部130均自主体部110延伸而出,第一定位部120与第二定位部130之间形成凹槽140。第二定位部130自主体部110的延伸距离大于第一定位部120自主体部110的延伸距离。形成的凹槽140也是一个环绕主体部110的环形槽。按钮防水罩100自盖子200的内侧组装到盖子200上。具体而言,利用按钮防水罩100的柔软特性,使第一定位部120穿过盖子200上的通孔(未标号)并抵接在盖子200的外侧,盖子200的通孔的边缘卡入到凹槽140中,按钮防水罩100的第二定位部130则自盖子200的内侧抵接在通孔附近。
证据9公开了一种按钮开关型防水手电筒(参见证据9说明书第2页):按钮开关型防水手电筒包括螺纹连接一体的头部1和筒身2,且在两者的结合处设置有O型密封圈15,在头部内设置有透光护片11、反光镜12、电珠13及其支座14,筒身2内设置有电池21,筒身2的尾部开口。按钮开关的按钮36外伸在壳体34的尾部中心孔内,防水按钮套37由软性橡塑材料制成,自外向内嵌塞住所述的壳体34尾部孔,其中心盲孔则正好容纳所述按钮开关之外伸按钮36。
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9均未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在尾盖设置开关、通孔、密封件等配合形成的整体性结构。因此,即使在上文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已评述过的证据组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9,权利要求1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时还引用了证据8、证据10至21。
证据8公开了一种按压开关(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2页):所述按压开关111一体成型有两个常闭接点3显露于第一凹陷部11中,该两个常闭接点3位于可动触片4同一径向的相对两端,在可动触片4装入第一凹陷部11时与前述穹顶状可动触片4的周缘常态接触。在操作时,按压开关100的薄膜7受到一向下的压力,设于薄膜7下方的可动触片4被按压产生弹性反转,从而实现可动触片4与中央接触部21的接触;松开时,可动触片4则在自身弹性作用下恢复原状。
证据10公开了一种按压开关(参见证据10说明书第2页):接触片2置于下壳体部12内且为一具有弹性的导电体。本实施例中,接触片2呈向上弯的圆拱形,置于下壳体部12的圆形凹部125内,其周边抵接于周边接点123且中心点与中央接点122保持有一定的距离。操作件3可活动地设于下壳体部12内且位于接触片2上,并与接触片2相顶抵。
证据11公开了一种用于手电筒尾部的按压开关构造(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2页):当手电筒停止照明时,可不必重新旋调尾盖3,而直接自该绝缘座1底端的弧形凸面13上推绝缘座1,连带使绝缘座1上端的导触盘2与该筒身5直接导触,而形成一暂时性的导通回路,使手电筒的灯体即时提供短暂照明。
证据12公开了一种按压开关(参见证据12说明书第3-4页):按压开关2下方有一基座3,于基座3底部有若干散热孔39,能使内部热源及积碳排出散热,该基座3两侧各有凸板390、391可将按压开关2卡扣固定,该基座3内有一容置槽30,于该底部中央向上延伸为导引针柱31,并于导引针柱31上套置一复位弹簧310,于容置槽30底部四周分别设置固定块301、302、303、304,可供该导电端子32、33、34、35固定,其中一边的导电端子32、33顶端为圆形接点320、330,另一对边的导电端子34、35顶端则为框形接点340、350,该容置槽30内缘边的四沟槽3000与该支架4周围的四导块4000接合,藉由四导块4000导引使该支架 4得以平稳置于该基座3的容置槽30中上下移动,该支架4内侧设有指示灯42,由指示灯42一端与下端的推压弹簧43电连接,推压弹簧43尾端与跳板430,及下端的压接点431电连接,该指示灯42另一端与电阻44电连接,电阻44另一端与下端的推压弹簧45电连接,推压弹簧45尾端与跳板450及下端的压接点451电连接,并由支架4两侧缘向下延伸的一倒钩40、41与基座 3内侧的斜槽36、37相互钩扣,可防止支架4脱离该基座3,以达到稳固的功效,当按钮46受压使支架4侧缘的倒钩40、41向下滑动时,内部空气可经由侧缘孔排出,反之当按钮46再度受压使支架4侧缘的倒钩40、41向上滑动,则可吸入外部空气,该支架4顶面为按钮46向下延伸有一扣板460。当支架4受压向下移动时,因无法钩扣该卡块402下方的斜面4020,而受复位弹簧310弹力量往上推升,形成有按压即通电、无按压即不通电的无保持状态,可使用于如门铃的场合。
证据13公开了一种常通按压开关结构(参见证据13说明书第1页):其壳体1两侧各设有一极槽,该极槽内设有极片12,该极片12的前端设有一向内弯折的片折121,该压柱11套设有一导电环圈13,又该压柱11底端设有一弹簧14,由该弹簧14的弹力使该压柱11往上顶,而使该电环圈13与极片12的片折121相接触形成导通,而当压柱11往下按压时,可使该电环圈13与极片12的片折121不接触形成断路。
证据14公开了一种按压开关(参见证据14说明书第3-4页):按压机构5组装在基座2的容室23上,它具有可在容室23内上下滑移的按压座51,在该按压座51上具有一水平的基板部511,该基板部511的中央向下延伸有与定位凹部254直线对应的定位杆512,在基板部511的底端再以定位杆512为中心向下延伸有两个垂壁513,在垂壁513与定位杆512之间分别组装一顶推弹簧52,在基板部511的下方再突出两根介于两个垂壁513之间的夹板50,每一个夹板50的底端分别向外突出有一可卡接在限位孔221内的卡块501,以此限制按压机构5的直线移动行程。而每一根顶推弹簧52的底端分别设有接点板53,各接点板53的底端均具有两个与下接点32上下对应的上接点 531。另外,位于基板部511的顶端周缘延伸的一突壁513上结合有一便于按压的按钮54,在该按钮54到基板部511之间构成的空间内装设有指示灯55和电阻器 56,从而便于显示通电状态。
证据15公开了一种闪烁LED灯串(参见证据15说明书第3-5页):输入模块4用于选择负载LED灯闪烁状态;输入模块可以采用按键或者触摸屏,本实施例中的输入模块为按键。控制模块3输出使负载LED灯呈现一至N(N的值为8)种闪烁状态的控制信号,控制模块分别与直流电源1和输入模块4电连接,在输入模块4不向控制模块提供选择信号时,控制模块4将一至N种闪烁控制信号按照循环方式输出。
证据16公开了一种LED灯驱动电路(参见证据16说明书第3页):当按下触发开关SW按键后,可以改变控制芯片U2第6、7端口的输出模式(8种模式),从而改变两只三极管Q5、Q6组成的驱动电路工作方式,把输出直流电压进行两路控制,以实现对三线两路LED灯的控制,达到改变LED灯闪烁的目的。该驱动电路4的特点是直接驱动三线两路LED灯,电路结构简单。
证据17公开了一种LED灯驱动电源(参见证据17说明书第2页):本实用新型一种双路输出的驱动电路的应用实例的电路,该驱动电路3包括两个基极电阻R13、R14和两个NPN三极管Q2、Q4,两个基极电阻R13、R14的一端分别与所述的控制芯片U2的两个输出端(6、7脚)连接,R13、R14的另一端分别与两个NPN三极管Q2、Q4的基极连接。两个NPN三极管Q2、Q4的集电极作为连接LED灯串负极的两个输出端(输出端子1、2),所述的直流电源1的正极作为连接LED灯串正极的输出端(输出端子0);两个NPN三极管Q2、Q4的发射极接地。
证据18公开了一种LED灯串单路带控电路及控制方法(参见证据18说明书第2页):所述桥式驱动电路包括第一三极管、第二三极管、第三三极管、第四三极管、第一电阻、第二电阻、第三电阻、第四电阻;第一三极管的基极通过第一电阻与第四三极管的集电极连接,第一三极管的基极通过第二电阻与直流电源的输出端连接,第一三极管的集电极为输出端,第四三极管的基极与控制模块的输出端连接,第四三极管的发射极接地。
证据19公开了一种智能LED调光调色照明灯(参见证据19说明书第2-3页):包括光扩散灯壳1、设置在光扩散灯壳1内的LED变光单元负载2和内置/外置一体式控制器3、该控制器3与LED变光单元负载2及外部电源电连接,控制器3包括降压型稳压电源电路 31、单片机控制电路32和全桥脉宽电路33;降压型稳压电源电路31的输入端连接220V市电,降压型稳压电源电路31的输出端分别与全桥脉宽电路33的输入端及单片机控制电路32的输入端连接,降压型稳压电源电路31的输出端提供三组低压稳压电源为全桥脉宽电路33、单片机控制电路32供电;单片机控制电路32的输出的四个控制端口与全桥脉宽电路33的输入端连接,全桥脉宽电路33的两桥臂是输出端与LED变光单元负载2连接。LED变光单元负载2包括至少一个LED变光单元4,LED变光单元4包括至少两对串联在一起的LED芯片对7,该LED芯片对7由一低色温LED芯片和一高色温LED芯片反向并联组成。
证据20公开了一种多功能遥控LED适配器(参见证据20说明书第2页):本实用新型所述输出LED驱动电路2连接用户LED灯串,输出LED驱动电路2可以驱动灯正反接的LED灯串;可以驱动常规两路LED灯串;可以驱动正反LED芯片集成在同一灯珠里的无极性LED灯串。
证据21公开了一种按压开关(参见证据说21明书第4页):按压组件3为收容于座体1的容室11内且位于端子组2上方,并包括有导电弹片31、弹性体32及按压帽体33,其中导电弹片31中央表面处形成有呈拱起状的触动部311,且位于触动部311周缘处朝外延伸有可与第一端子21第一接触部212形成抵持接触的抵持部312。
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4至6、证据8至21均未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在尾盖设置开关、通孔、密封件等配合形成的整体性结构。因此,即使在上文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已评述过的证据组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请求人评述从属权利要求时引入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从属权利要求2-7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510763243.5号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9年01月1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7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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