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02
决定日:2019-05-30
委内编号:4W1079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23502.3
申请日:2002-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G06F9/06、G06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使得该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23502.3,申请日为2002年06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处理步骤:
A. 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
B. 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
C. 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访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A,由门户业务用户在浏览器上输入任何正确的域名、IP地址或任何的数字,形成上行IP报文;所述的步骤B,由“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该IP报文的IP地址的网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A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处理步骤:
Al. 接入服务器分析上行IP报文连接信息,对于判断为非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IP报文,作直接转发处理;
A2. 接入服务器对于是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IP报文进一步确定是否是直接访问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和进一步确定是否是进行域名解析的DNS报文;
A3. 接入服务器对于是直接访问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或是进行域名解析的DNS报文,作直接转发处理;
A4. 接入服务器对于不是直接访问Portal_Server的报文或不是进行域名解析的DNS报文,进一步确定是否是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
A5. 对于不是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设置丢弃标志。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2,是根据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目的IP地址与接入服务器设备上已配置好的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IP地址比较结果,判断用户报文是否是直接访问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和根据目的端口号判断是不是进行域名解析的DNS报文;所述步骤A4,是根据仅分配给HTTP报文使用的标准端口号,判断是否是门户业务用户未通过认证前的首个HTTP报文。”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5日提交补充意见及附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文献号为US2002/OO66O33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5月30日;
证据2:文献号为WOO1/31886A2的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3日;
证据3:文献号为US6205477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3月20日;
证据4:文献号为US631779O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2001年11月13日;
证据5:文献号为US6314465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2001年11月06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多处记载了“接入服务器”、“模块”、以及“重定向信息的报文”,但未进行具体的解释,也不是通信领域的专业术语或规范使用,导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此外,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判断为非每户业务用户”、“进一步确定是否是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以及“对于不是门户业务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设置丢弃标志”,但未对其如何实现进行具体的解释,从而无法实现权利要求3-4记载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记载了“根据仅分配给HTTP报文使用的标准端口号,判断是否是门户业务用户未通过认证前的首个HPPT报文”,但未对其如何实现进行具体的解释,从而无法实现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方案。
2、权利要求1中的“接入服务器”、“虚拟web服务器模块”的含义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的“判断为非门户业务用户”、“进一步确定是否是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对于不是门户业务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设置丢弃标志”,均未给出相应的解释,从而其含义不确定,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3、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的结合,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1的结合,证据2、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4的结合,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5的结合,证据2、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的结合,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4的结合,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相应的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明确了以下事项: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所有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以其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1《LINUX网络管理员指南》、附件2《TCP/IP详解(卷2)》、附件3《TCP/IP详解(卷3)》、附件4《基于ARM微处理器的一种高速ECC无线认证协议》、附件5《一种高效分组处理家庭网关的新结构》,并提出附件1-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4-5仅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专利权人核实并发表意见。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认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附件1-3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请求人当庭表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其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双方针对所有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口头审理结束后将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及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修改专利文件,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依据的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及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中外文证据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段至第7页第3段、附图1记载的内容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记载了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流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能够实现“虚拟Web Server”、“重定向信息的报文”,这些内容在本决定的第30166号在先决定中已有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重复。而对于“接入服务器”、“模块”,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记载了步骤A.“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模块实现”,以及步骤B.、步骤C.及其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接入服务器将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而“虚拟Web服务器”模块为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此外,对于“判断为非每户业务用户”、“进一步确定是否是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以及“对于不是门户业务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设置丢弃标志”、“根据仅分配给HTTP报文使用的标准端口号,判断是否是门户业务用户未通过认证前的首个HPPT报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实现相应的步骤,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做出了充分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上述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相应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不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具体意见与上述公开不充分无效理由的具体意见一致,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应记载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管理内容资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2-45页、附图2)互联网门户是向系统用户提供一站式浏览服务的网页(或一组网页)。帮助确保互联网门户被使用的一种方法是将互联网门户配置为强制互联网门户,通过互联网门户提供对各种内容资源的访问。强制门户不仅有助于确保用户看到门户网站的品牌和广告,还可以更好地监控并更为有效地生成门户访问优质内容资源的费用(参见其42页第[0007]段)。具有服务集成引擎的示例性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包括服务集成引擎、RADIUS数据存储器、Web服务器、交换机、数据组织实体、操作支持系统应用、审计器系统、记录器系统、具有动态门户生成器DPG和门户渲染器的Web浏览器(参见其43页第[0020]段)。服务集成引擎和DPG与交换机协作以向订阅者提供对网络应用和服务提供访问的门户,当订阅者首次尝试通过浏览器获得对网络的访问时,交换机验证是否授权订阅者进行这种访问。交换机通过确定在浏览器对交换机的请求中提供的订阅者的IP地址是否存在与包含经认证用户或可信用户的IP地址的内部表中来验证是否授权访问。如果在表中未找到订阅者的IP地址,则交换机将订阅者的请求重定向到DPG,传递订阅者请求的URL和交换机的IP地址。DPG接收重定向的请求,DPG通过将登录页面发送回浏览器来响应该请求。然后,DPG连接到驻留在服务器中的会话EJB,以通知服务集成引擎已检测到新订阅者(参见第44页第[0022]段)。交换机通过预先配置的URL将订阅者的请求重定向到认证服务。重定向的请求识别始发订阅者以及订阅者的目标请求(例如,特定网页)。认证服务将登录页面发送回订阅者以便获得订阅者的凭证。从订阅者的角度来看,订阅者已经发出了例如http://www.uspto.gov上的页面的请求,但是被返回了一个登录页面(参见其底5页第[0033]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访问)。
由证据1公开的管理内容资源可知,其涉及重定向的过程为:如果在表中未找到订阅者的IP地址,则交换机将订阅者的请求重定向到DPG,传递订阅者请求的URL和交换机的IP地址。DPG接收重定向的请求,DPG通过将登录页面发送回浏览器来响应该请求。也就是说,证据1公开的登录页面的重定向过程涉及经过交换机→动态门户生成器中的DPG→浏览器。而权利要求1中的重定向门户网站的过程则涉及接入服务器→接入服务器中的虚拟Web服务器→浏览器。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重定向过程与本专利的不同,且证据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适用于订阅者的一组内容元数据生成门户网页,可见,证据1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A. 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B. 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解决了如何简化强制改向过程从而减少对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负担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二者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因此,二者实质上为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4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则基于引用关系,上述权利要求2-4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上述第5点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 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B. 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强制改向过程从而减少对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负担。
证据3公开了一种使用部分度量在分布式系统中执行流量重定向的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第29页第2段、图6):因此,客户端可以通过连接到Web重定向器的IP地址与Web重定向器进行通信。然后,Web重定向器可以通过使用虚拟Web服务器来重定向连接。举例来说,不同的主机(和IP地址)与每组虚拟服务器相关联。然后,在步骤89,客户端连接到与分布式导向器相关联的一组虚拟Web服务器中的一个。然后在步骤90获得客户端的IP地址,因为它稍后用于发送HTTP重定向。然后在步骤92确定与连接到的虚拟Web服务器的IP地址相关联的主机名(例如,www.cisco.com)。这可以通过DNS服务器执行,如上所述。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虚拟Web服务器的功能在于通过主机的重定向解决如何均衡负载的问题,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重定向门户网站的问题,也未采用相应技术手段解决重定向门户网站的问题。因此,证据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网络环境中中断页面传递操作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第18页):在替代实施例中,可以使用硬连线电路代替软件指令或软件指令组合以实现本发明。因此,本发明的实施例不限于硬件电路和软件的任何特定组合。由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重定向门户网站的问题,也未采用相应技术手段解决重定向门户网站的问题。因此,证据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用于在广域网上进行负载共享的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第20页):如果重定向器不是本地后端服务器,而是充当虚拟服务器,该虚拟服务器在接收到请求时将请求重定向到位于广域网上不同位置的多个服务器之一,则除了每个客户端组和重定向器之间的延迟之外,还需要考虑重定向器和每个服务器之间的延迟。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重定向器是用于多个网络服务器的虚拟服务器。可以通过使用专用硬件以及能够执行与适当软件相关联的软件的硬件来提供图中所示的各种元件的功能,包括标记为“处理器”的功能块。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中,表示为用于执行指定功能的装置的任何元件旨在包含执行该功能的任何方式,包括例如a)执行该功能的电路元件的组合或b)任何形式的软件,因此包括,固件,微代码等与用于执行该软件以执行该功能的适当电路相结合。由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仅涉及在广域网上进行负载共享的设备,其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重定向门户网站的问题,也未采用相应技术手段解决重定向门户网站的问题。因此,证据5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简化处理及降低底层硬件的负担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与本决定的第30166号在先决定中使用的证据2相同,基于在先决定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 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B. 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强制改向过程从而减少对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负担。
如上述第5、第6.1点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简化处理及降低底层硬件的负担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证据2、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的结合,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2、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123502.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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