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液压方式调整轴相对于传动轮转角的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以液压方式调整轴相对于传动轮转角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23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4W108361、4W108103
优先权日:1998-05-05
申请(专利)号:99805774.6
申请日:1999-04-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F·波尔希名誉工学博士公司
主审员:张青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F01L1/3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一篇现有技术完整地公开,且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9805774.6,优先权日为1998年05月05日,申请日为1999年0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2日。专利权人原为“F·波尔希名誉工学博士公司”和“液压环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F·波尔希名誉工学博士公司”和“海力达德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内燃机凸轮轴对于传动轮相对转角变化的装置,具有一个与凸轮轴(1)抗扭转连接的内装件(2),该部件至少具有径向延伸的短臂或翼片(4a至4d),该装置还具有一个被驱动的蜂窝轮(5),该蜂窝轮具有多个分布在圆周上、通过蜂窝轮上的短臂(6a至6d) 来界定的小室,小室被位于其中的角度移动的内装件的短臂或翼片分成两个压力室(7a至7d,8a至8d),当其增压或卸压时,通过短臂或翼片凸轮轴可以在两个最终位置之间相对于蜂窝轮转动,在接近最终位置时转动位置变化通过组合的阻尼机构(21,22;25,26;32)被液压阻尼,其特征为,阻尼机构设置有节流缝隙(32),且节流缝隙(32)形成在内装件短臂或蜂窝轮短臂之一上的一个凹穴(21,22)和相应位于蜂窝轮或内装件相应相邻短臂上的一个凸起(25,26)之间。
2.如上述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特征为,在接近各自的最终位置时压力室(7a至7d,8a至8d)被分成两个分压力室(30,31),节流缝隙(32)构成在该两个分压力室之间。
3.如上述权利要求1或2的装置,其特征为,节流缝隙(32)由凹穴的圆周表面(29)和凸起的圆周表面(28)构成。
4.如上述权利要求1或2的装置,其特征为,蜂窝轮由烧结件构成,凸起或凹穴在烧结过程中制成。
5.如上述权利要求1或2的装置,其特征为,内装件由烧结件构成,凸起或凹穴在烧结过程中制成。”
(一)
针对于本专利,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4W108103),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一,于2018年1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1997年08月12日、公开号为特开平9-209723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2:公开日为1998年04月28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110605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3:公开日为1979年12月20日、公开号为DE2825326C2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5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清楚、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的具体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4月2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一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提交的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二)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二(4W108361),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公开日为1996年05月1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8-121122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2:公开日为1998年04月28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110605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3:公开日为1979年12月20日、公开号为DE2825326C2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二,于2019年0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张,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4:公开日为1996年05月1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8-121124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5:公开日为1995年11月23日、公开号为WO95/31633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6:公开日为1995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特开平7-269315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7(与证据2-2相同):公开日为1998年04月28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110605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4、证据2-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证据2-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证据2-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2-5、2-6或2-7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2-5、2-6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1日和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理由,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证据2-4和2-5的部分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4月2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二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4第47段和证据2-5的第11段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具体为对证据2-4的第47段的“①”部分的最后一句和“②”部分的最后一句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对证据2-5第11页“①”部分的最后一句和“②”部分的最后一句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对其他证据和证据2-4和2-5的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双方均坚持要求该部分的译文以已方提交的译文为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对上述译文有异议之处由合议组确定,双方均表示同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2-4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2-4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4第47段的“①”部分的最后一句和“②”部分的最后一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具体为对“能够利用要在微小间隔中流动的油产生减震效果,使止动部77b平缓地与卡定部78b抵接”和“能够利用要在该微小间隔中流动的油产生减震效果,使止动部77a平缓地与卡定部78a抵接”有异议,其认为应当分别翻译为“通过将要流经该微小间隔的油,产生减震效果,止动部77b有可能平缓地接触卡定部78b”和“通过将要流经该微小间隔的油,产生减震效果,止动部77a有可能平缓地接触卡定部78a”。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译文的实质含义相同,合议组对该处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对证据2-4其他处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内燃机凸轮轴对于传动轮相对转角变化的装置。其包括“节流缝隙(32)形成在蜂窝轮短臂上的一个凹穴(21,22)和相应位于蜂窝轮相应相邻短臂上的一个凸起(25,26)之间”的技术方案一,包含“节流缝隙(32)形成在内装件短臂上的一个凹穴(21,22)和相应位于内装件相应相邻短臂上的一个凸起(25,26)之间”的技术方案二。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证据2-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二相对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4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用阀正时调整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4说明书中文译文0033-0034、0046-0047段、附图1、9-11):(1)若选择切换阀59的第1阀59a,则泵56排出的压油经由外周槽54a、油路6Oa、6la、62a被向液压室42压送。然后,……,压油经由液压室43及油路5la被向延迟液压室10压送,进而,经由油路65a被向延迟液压室11压送。延迟液压室10及11内的压油将叶片9a及9b向套管3a及3b按压,以使叶片转子9向逆时针方向的延迟方向旋转的方式发挥作用。……其结果,提前液压室12及13经由压力室47、油路62b、6lb、60b与排出油路58连通,伴随叶片转子9向延迟侧的旋转,提前液压室12及13内的油被向排出油路58排出。(2)若选择切换阀59的第2阀59b,则泵56排出的压油经由外周槽54b、油路6Ob、6lb、62b被向液压室47压送。然后,……,压油经由液压室48及油路5lb被向提前液压室12压送,进而,经由油路65b被向提前液压室13压送。提前液压室12及13内的压油将叶片9a及9b向套管3a及3b按压,以使叶片转子9向顺时针的提前方向旋转的方式发挥作用。……其结果,延迟液压室10及11经由压力室42、油路62a、6la、60a与排出油路58连通,伴随叶片转子9向提前侧的旋转,延迟液压室10及11内的油被向排出油路58排出。如图9所示,套管外壳103具有彼此对置的梯形状的套管103a及103b。套管103a及1O3b各自的对置面形成为截面圆弧状,在套管1O3a及1O3b的周向的间隙形成有扇状空间部。如图9及图11所示,叶片转子109在径向的两端具有扇形状的叶片109a及109b,该叶片109a及109b以能够转动的方式收容于在套管l03a及l03b的周向的间隙形成的扇状空间部内。插口部1O9c与凸轮轴102的顶端部102a同轴嵌合,叶片转子109利用两个螺栓15一体固定于凸轮轴102。与叶片转子109一体形成的圆筒突出部109d以能够相对转动的方式嵌合于前板4的凸台部4a的内周壁。如图9所示,在叶片转子109的外周壁与套管外壳103的内周壁之间设有微小间隔16及17,叶片转子109能够相对于套管外壳103转动。在套管103a与叶片109a、套管103b与叶片109b、套管103a与叶片109b、套管103b与叶片1O9a之间分别形成有延迟液压室10、11、提前液压室12、13。根据这种构成,凸轮轴102及叶片转子109能够相对于同步带轮1、套管外壳103、前板4及后板5同轴转动。在叶片l09a的延迟室10侧端面、叶片l09b的提前室12侧端面分别形成有止动部77a及77b。在套管l03a的延迟室10侧端面及提前室12侧端面分别形成有卡定部78a及78b。①在叶片转子109向提前侧旋转时,通过使止动部77b卡定于卡定部78b,从而限制叶片转子109的提前侧的旋转。若叶片转子109向提前侧旋转,止动部77b向卡定部78b接近,则在叶片109a的提前室13侧形成的突出部111a在保持与套管1O3b的提前室13侧的端面79a形成规定的微小间隔的状态下向提前侧旋转。通过将要流经该微小间隔的油,产生减震效果,止动部77b有可能平缓地接触卡定部78b。②另外,在叶片转子109向延迟侧旋转时,通过使止动部77a卡定于卡定部78a,从而限制叶片转子109的延迟侧的旋转。若叶片转子109向延迟侧旋转而止动部77a向卡定部78a接近,则在叶片109b的延迟室11侧形成的突出部111b在保持与套管1O3b的延迟室11侧的端面79b形成规定的微小间隔的状态下向延迟侧旋转。通过将要流经该微小间隔的油,产生减震效果,止动部77a有可能平缓地接触卡定部78a。
由此,证据2-4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机凸轮轴对于传动轮相对转角变化的装置,证据2-4中的凸轮轴102对应于本专利的凸轮轴,叶片转子109对应于本专利的内装件,叶片l09a、叶片l09b对应于本专利的内装件径向延伸的短臂或翼片,套管外壳103对应于本专利的蜂窝轮,梯形状的套管1O3a及1O3b对应于本专利的蜂窝轮上的短臂,套管1O3a及1O3b的周向的间隙形成的扇状空间部对应于本专利的小室,延迟液压室10、11和提前液压室12、1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两个压力室。证据2-4中当液压油被压送到延迟液压室10、11时,对应于本专利的增压,提前液压室12及13内的油被向排出油路58排出,对应于本专利的泄压,证据2-4中增压或泄压时,通过叶片l09a、叶片l09b,凸轮轴102可以在止动部77b接触卡定部78b的第一最终位置和止动部77a接触卡定部78a的第二最终位置之间相对于套管外壳103转动。证据2-4中的突出部llla、端面79a以及两者之间形成的微小间隔对应于本专利的组合的阻尼机构,微小间隔对应于本专利的节流缝隙,该微小间隔形成在套管外壳103的梯形状的套管1O3b上的一个凹穴和相应位于叶片转子109相邻叶片l09a一个凸起之间。在接近上述的第一最终位置和第二最终位置时,转动位置变化通过突出部llla、端面79a以及两者之间形成的微小间隔被液压阻尼。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最终位置”是压力室的最终位置,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有的压力室都有最终位置,在“最终位置”时是没有节流缝隙的,而证据2-4左上角的腔室13要保持规定的微小间隔,因此左上角的腔室13没有到最终位置。因此,证据2-4并没有公开“当其增压或卸压时,通过短臂或翼片,凸轮轴可以在两个最终位置之间相对于蜂窝轮转动,在接近最终位置时转动位置变化通过组合的阻尼机构(21,22;25,26;32)被液压阻尼,其特征为,阻尼机构设置有节流缝隙(32),且节流缝隙(32)形成在内装件短臂或蜂窝轮短臂之一上的一个凹穴(21,22)和相应位于蜂窝轮或内装件相应相邻短臂上的一个凸起(25,26)之间”。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凸轮轴可以在两个最终位置之间相对于蜂窝轮转动,在接近最终位置时转动位置变化通过组合的阻尼机构(21,22;25,26;32)被液压阻尼”,由此可以确定“最终位置”是指凸轮轴的最终位置,并不是压力室的最终位置。此外,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凸轮轴在“最终位置”时是否存在节流缝隙作出限定,因此,关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证据2-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一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即,通过微小间隔实现了叶片和套管在接触时所产生的撞击负荷小、噪音低,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将证据2-4中凸起与凹穴的位置互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常规设计,且其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节流缝隙形成的位置。然而,证据2-4中记载了“若叶片转子109向提前侧旋转,止动部77b向卡定部78b接近,则在叶片109a的提前室13侧形成的突出部111a在保持与套管1O3b的提前室13侧的端面79a形成规定的微小间隔的状态下向提前侧旋转”和“若叶片转子109向延迟侧旋转而止动部77a向卡定部78a接近,则在叶片109b的延迟室11侧形成的突出部111b在保持与套管1O3b的延迟室11侧的端面79b形成规定的微小间隔的状态下向延迟侧旋转”,结合附图9可以得出证据2-4中的微小间隔是在接近最终位置时由突出部111a和端面79a以及突出部111b和端面79b形成,且该微小间隔分隔出两个分压力室,由此,证据2-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和2,其进一步限定了节流缝隙的形状。然而,证据2-4的附图9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4和5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和2,其进一步限定了“蜂窝轮由烧结件构成,凸起或凹穴在烧结过程中制成”和“内装件由烧结件构成,凸起或凹穴在烧结过程中制成”,然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应当被无效的结论,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9980577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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