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包装袋存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49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5W1169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95516.0
申请日:2010-08-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拓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市新宏业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65B43/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实施例的形式存在,其目的在于阐述发明构思,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实施例所反映的技术教导解决问题,而如果选择其他实施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合理预测的范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之外的替代方式同样能达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则不必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局限于实施例所披露的内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020295516.0、名称为“一种包装袋存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08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17日,专利权人为中山市新宏业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袋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中间过道架体(1)和包装袋存储体(2),中间过道架体(1)上设有传送进口(11)和传送出口(13),包装袋存储体(2)上设有能与上述传送出口(13)对接的存储进料口(21),传送进口(11)和传送出口(13)之间设有能容纳多个包装袋的中间存储区间(12),在中间过道架体(1)的传送进口(11)侧设有能平推使传送带上包装袋经中间过道架体(1)直接送入包装袋存储体(2)内的推杆(31)和带动推杆(31)平推的驱动装置(32),驱动装置(32)上连接有通过控制驱动装置(32)来实现对推杆(31)前推位移控制的控制器(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包装袋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袋存储体(2)有多个,多个包装袋存储体(2)平放在能将其逐一传送到所述传送出口(13)的输送带(4)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包装袋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过道架体(1)为长条形金属条,长条形金属条上设有从前端延伸到后端的滑槽(10),所述传送进口(11)为滑槽(10)前端口,所述传送出口(13)为滑槽(10)后端口,所述中间存储区间(12)为滑槽(10)前、后端口之间的滑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包装袋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32)为双行程气缸,推杆(31)与双行程气缸活塞杆为一体,推杆(31)前端设有顶推块(310),控制器(33)为电磁阀,通过电磁阀来控制双行程气缸工作时间来实现对推杆(31)前推位移的控制。”
针对上述专利权,南京拓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4726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
证据2: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没公开的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驱动装置”、“控制器”均为经概括的上位概念,说明书仅公开了“气缸”和“电磁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存在一种或多种“驱动装置”、“控制器”的下位特征相结合不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而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2通过功能限定了输送带,而说明书和附图并未公开输送带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实现其功能,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中的升降装置7c是用于将输送过来的包装袋码垛然后通过气缸输送到装箱位置的装置,不存在包装袋存储体更换时需要中间过道架体来暂存包装袋的问题,本专利不更换包装袋存储体时,包装袋经过驱动装置和推杆直接推入包装袋存储体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非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对于“驱动装置”、“控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与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等同的方式以实现推动和控制作用,权利要求2的输送带结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附图示出相应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
2019年03月28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具体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证据2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驱动装置”、“控制器”均为经概括的上位概念,说明书仅公开了“气缸”和“电磁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存在一种或多种“驱动装置”、“控制器”的下位特征相结合不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而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2通过功能限定了输送带,而说明书和附图并未公开输送带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实现其功能,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两个包装袋存储体转换期间需要暂停将包装袋推入包装袋存储体所造成的包装袋堆积、存储效率低等缺点,为此,权利要求1给出了一种增设中间过道架体的包装袋存储装置的技术方案,并清楚地限定了在中间过道架体的传送进口侧设有能平推使传送带上包装袋经中间过道架体直接送入包装袋存储体内的推杆和带动推杆平推的驱动装置,以及驱动装置上连接有通过控制驱动装置来实现对推杆前推位移控制的控制器。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仅披露了上述驱动装置为双行程气缸,控制器为电磁阀,但驱动装置和控制器的具体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合理预测的范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之外的替代方式同样能达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而不必拘泥于实施例所披露的内容。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输送带,说明书已经披露了输送带的功能,输送带要将包装袋存储体逐一输送到中间过道架体的传送出口,结合图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输送带与包装袋存储体、中间过道架体之间的位置关系,至于输送带的具体结构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方案,因而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装袋存储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成人尿裤包装一体机,包括堆垛机构、压实送料机构、分片包装系统、包装袋封口装置、装箱装置及封箱装置,装箱装置是由装箱机架、取箱构件、推箱构件及升降构件组成,取箱构件设置于装箱机架的底部,用于吸持机架顶部的纸箱,推箱构件设置于装箱机架的一侧,用于扣合侧面箱盖和推动纸箱,升降构件设置于装箱机架的侧面,其升降板正对着装箱机架内的箱体开口处。推箱构件包括底座76、气缸77、直线导轨78、推板79、压板710,气缸77位于推头固定架的后侧,推头固定架安装于底座上并沿直线导轨滑动,推头固定架前端设有两个推板79,两推板的外侧各设有压板710,压板的后侧另连接有气缸11,上述两压板710可在气缸作用下摆转将近90度,用于扣合纸箱的侧向盖。升降构件包括升降板712、导轨713及固定架714,升降板712连接于导轨713上,导轨713设置于固定架714,升降板712在气缸715控制下在导轨上滑动,且在固定架714的底部设有缓冲器。在尿裤封口后经过一个横向输送装置送到垛码机构,横向输送装置电机反转可得到单一包装产品或剔去不合格产品;产品会通过一个输送装置,在输送装置中部有一个由气缸控制的挡板,可使产品成两包通过,然后由另一气缸推出到升降装置7C;升降装置由气缸控制,该气缸有两个停止位置,可使产品码成四包;由气缸输送到装箱位置,通过调整气缸行程可适合不同产品规格的包装袋;(此装置为包装袋进入纸箱的装置)两台输送电机。装箱装置中纸箱置于机构上方,由真空吸盘吸住,气缸推到工作位置,在推的过程中,纸箱口张开;由气缸把四包产品推入纸箱;产品进入纸箱后,用两个气缸把纸箱后侧开口闭合,另一气缸推出产品至封箱机构,在推出过程中,把纸箱前侧及上下侧开口闭合(证据1说明书第[0055]段、第[0076]-[0088]段,图1、2、图7a、7b、7c、7g、7d、7e、7f)。
请求人主张,升降装置7c相当于本专利的中间过道架体,都是为了物料临时停放或用于衔接物料通过,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仅在于二者存储对象不同,以及由于存储对象不同导致二者中间过道架体和存储体形式不同,而将升降装置7c设置为中间过道架,纸箱变换为包装袋存储体均属于常规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包装袋存储装置,证据1则涉及的是成人尿裤包装一体机中的装箱装置,虽然二者均可用于包装生产线,但是其发明构思并不相同,其区别主要体现于证据1中的升降装置不同于本专利的中间过道架体,证据1中升降装置的传送进口侧所设的气缸并不能将尿裤包经升降装置直接送入纸箱内,也没有公开该气缸上连接有通过控制其来实现对推杆前推位移控制的控制器。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已经被证据1公开,然而,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87]、[0088]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将尿裤包推送到升降装置的气缸和把四包产品推入纸箱的气缸为同一气缸,其技术方案没有排除如下方案,即当封口后的尿裤包经横向输送装置送到码垛机构后,由输送装置一侧的气缸将前两包尿裤推送到升降装置上,升降装置的升降板下降一定距离,再由输送装置一侧的气缸将后两包尿裤推送到升降装置上并与前两包尿裤叠放,然后升降板继续下降到升降装置底部的缓冲器位置,再由此处的气缸将四包尿裤推入纸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案不是在更换包装和输送对象的情况下仅仅对证据1中的升降装置和纸箱作简单替换,证据1没有给出解决两个纸箱转换期间需要暂停将尿裤包推入纸箱所造成的尿裤包堆积、存储效率低等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对其有关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基于此,合议组对其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亦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29551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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