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通信方法、电子设备以及电子设备通信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通信方法、电子设备以及电子设备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65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4W1082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81717.3
申请日:2013-07-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探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W4/12;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然而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上述区别特征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281717.3,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7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第一电子设备检测触摸手势,根据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屏幕上的第一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以及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由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屏幕上的第二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以及第二地理位置信息生成的响应数据包,且所述响应数据包的第二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请求数据包的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电子设备的经纬度信息以及时间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第一地理位置信息与第二地理位置信息的时间差大于预设时间,则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连接无效。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请求数据包包含的移动方向信息与所述响应数据包包含的预设移动方向信息大致相同或大致相反。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手势的移动方向信息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移动方向信息。
6.一种网络交友平台添加好友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步骤替换成为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平台用户添加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平台用户为好友的步骤。
7.一种交互名片信息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步骤替换成为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电子名片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8.一种电子设备通信系统,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位置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地理位置信息;
触摸手势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在触摸屏上点击的触摸点以及移动之后的触摸点的位置信息,并根据触摸点的位置产生移动路径信息;
数据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屏幕上的第一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以及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生成请求数据包;
响应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由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沿第二电子设备屏幕上的第二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以及第二地理位置信息生成的响应数据包,若检测到响应数据包中的第二电子设备触摸手势的移动路径信息为第二预定显示路径信息以及所述响应数据包的第二地理位置信息与所述请求数据包的第一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发出连接信息;
第一通信模块,用于接收响应检测模块的连接信息,并根据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请求数据包有移动方向信息与所述响应数据包包含的预设移动方向信息大致相同或大致相反。”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3332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1月25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027257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28111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证据4:标题为“There Is Now A Socially Acceptable Way To Call Someone Ugly Or Attractive,And It’s Sweeping College Campuses”的网络文章,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20日;
证据5:标题为“What is Tinder”的网络文章,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23日;
证据6:标题为“互联网上有情人”的网络文章,李斐然,《中国青年报》,2013年05月29日11版。
请求人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8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和4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结合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以及将功能模块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和9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6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6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4-6和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4-6和证据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8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9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4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和9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其补充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和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证据7:证据4的中文译文;
证据8:证据5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所有证据及其组合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对证据4-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且内容清楚;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再次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646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证据5、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同时提交了档案编号:1-1-36224-19(31)的《下载网络资料声明书》,声明人:区景晞,用以证明证据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证据5的公开时间不认可,对证据6没有异议,对证据4、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3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各自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本次无效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通信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结合地理位置信息和验证信息的电子名片传递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9-0089段):“步骤S201,移动客户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电子设备)提出连接请求,并在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确认后,实现通信连接”、“步骤S203,请求用户利用移动客户端将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和验证信息发送至与所述移动客户端建立通信连接的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电子设备生成请求数据包),从所述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获取处于预定距离范围内、且验证信息一致的周边移动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用户列表,并在请求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上显示出所述用户列表中用户的简明身份信息”、“所述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一个或多个的字符组成的字符串或者拍摄自特定的物体或场景的图像”、“在本发明的一个实现方式中,假设规定验证信息必须为数字类型的密码(例如4至8位数字),在请求用户设置数字密码的时候,由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向请求用户推荐一个当时没有被其它用户使用的数字来作为密码,然后再由请求用户以口头传达等方式告知与请求用户聚在一起的一群用户”、“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10用于:根据接收请求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12发送的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验证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第二电子设备生成的响应数据包),向请求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12发送处于预定距离范围内、且验证信息一致的周边移动客户端对应的用户的用户列表;以及,将所述电子名片传递请求发送至被选的对象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12上,并在接收到由对象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12所发送的确认信息后响应所述电子名片传递请求,将请求用户的电子名片传递至对象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12和/或将对象用户的电子名片传递至请求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12”、“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由手机中内置GPS装置自动获取的GPS信息;2、手机当前所在的移动基站的位置信息”、“所述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一个或多个的字符组成的字符串或者拍摄自特定的物体或场景的图像”。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虽然公开的移动客户端是根据当前地理位置信息和验证信息通过名片传递服务器进行验证后才接收在移动用户端预设距离内的其他用户的名片信息,但是这种接收名片信息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两个设备之间的连接,另外本专利的附图1-4、6及相关说明书文字公开的信息传递方法中均涉及将数据包发送到网络服务器,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概括了此种情形,因此证据1公开了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该权利要求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电子设备通过检测触摸手势生成包括有第一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的请求数据包,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第二电子设备上的包括有第二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的响应数据包以进行匹配验证;而证据1中则是通过以数字密码等形式的验证信息进行匹配验证并且由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执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匹配验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使用手势来跨多个多点触控设备传送对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55-0062段,图3、15):“图3是图示根据示例实施例的两个多点触控设备302、304传送对象的示例的框图”、“多点触控设备包括用户界面312”、“用户界面312检测第一预定手势并且辨认出第一预定手势指示对象被选择以供传送到另一设备”、“如图15所示,第一预定手势为捏拿,该捏拿手势表示两个手指方向相互靠近,即包含滑动方向信息(相当于第一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多点触控设备302(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响应于检测到对象322被选择而发送广播消息”、“广播消息包括表示做出传送的用户的数据(相当于生成请求数据包)”、“目标地多点触控设备304(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操作以将来自广播消息的数据存储预定时段。多点触控设备304在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时与多点触控设备302通信”、“多点触控设备304响应于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发出广播消息”、“如图15所示,第二预定手势为松放手势,该手势表示两个手指方向相互分离,即包含两个手指滑动方向信息”、“广播信息包括做出传送的用户的数据”、“多点触控设备302响应于接收到响应于多点触控设备304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而来自多点触控设备304的信号,将表示用户的数据发送给多点触控设备304(相当于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由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屏幕上的第二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生成的响应数据包,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第二预定手势为松放手势,该手势包含两个手指滑动方向信息且方向与第一预定手势相反”。由此可知,证据2中的一个实施例公开了多点触控设备304在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时与多点触控设备302通信。在该实施例中,预定手势不仅仅具有选择对象以及代表执行动作的作用,还具有匹配的功能。即使认为预定手势不具有匹配的功能,而是通过例如指纹数据的用户数据来进行用户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现有的触控设备能够检测预定手势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进行用户的匹配。此外,证据2给出了由触控设备直接进行匹配验证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触摸手势这一验证方式结合到证据1中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第一电子设备检测触摸手势;(2)第一电子设备生成的请求数据包除了包括第一地理位置信息、还包括沿第一电子设备屏幕上的第一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第二电子设备生成的响应数据包除了包括第二地理位置信息,还包括沿第二电子设备屏幕上的第二预定显示路径移动连接图像;(3)第一电子设备连接第二电子设备的条件是满足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响应数据包,其两个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
对此,合议组认为:(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证据2第0060段的一个实施例公开了多点触控设备304在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时与多点触控设备302通信。在该实施例中,预定手势不仅仅具有选择对象以及代表执行动作的作用,还具有匹配的功能。即使认为预定手势不具有匹配的功能,而是通过例如指纹数据的用户数据来进行用户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现有的触控设备已经能够检测预定手势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进行用户的匹配。(2)对于专利权人认定的第二点区别特征,合议组也认定是区别特征,具体意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3)证据1第0059段公开了“以判定其它用户与请求用户之间的距离是否处于预定距离范围内”,因此在证据1公开其两个地理位置信息的距离在预设距离之内;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3.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电子设备的经纬度信息以及时间信息”、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若所述第一地理位置信息与第二地理位置信息的时间差大于预设时间,则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连接无效”。证据1说明书第0039段公开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由手机中内置GPS装置自动获取的GPS信息;2、手机当前所在的移动基站的位置信息”;证据1公开了获取GPS的位置信息,而经纬度信息是GPS中常见的地理位置信息;此外,为了减少通信双方匹配误差,而设定双方执行触摸手势匹配操作的时间不超过预设时间,且将设备执行触摸手势时的时间包括在地理位置信息中,以便双方设备进行匹配,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请求数据包包含的移动方向信息与所述响应数据包包含的预设移动方向信息大致相同或大致相反”;证据2说明书第0076段、附图15公开了:“预定手势可以是任何适当的手势,如图15所示,第一预定手势为捏拿,第二预定手势为松放手势(相当于请求数据包包含的移动方向信息与所述响应数据包包含的预设移动方向信息大致相反)”,同时参见证据2第0060段中的一个实施例公开了多点触控设备304在检测到第二预定手势时与多点触控设备302通信;在该实施例中,预定手势不仅仅具有选择对象以及代表执行动作的作用,还具有匹配的功能;即使认为预定手势不具有匹配的功能,而是通过例如指纹数据的用户数据来进行用户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现有的触控设备已经能够检测预定手势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进行用户的匹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两个设备上的手势设置为大致相同的手势以实现配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触摸手势的移动方向信息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移动方向信息”;证据2说明书第0076段、附图15公开了:“预定手势可以是任何适当的手势,如图15所示,第一预定手势为捏拿,第二预定手势为松放手势”;证据2已经公开了预定手势可以是任何适当的手势,而向各个方向滑动,比如向左、向右、向上或向下的手势是在触摸屏上操作手势常用的手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网络交友平台添加好友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步骤替换成为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平台用户添加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平台用户为好友的步骤。证据3公开了一种社交网络中信息提供及添加好友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116]段):当客户端软件的用户匹配成功后,双方可以添加对方为好友。证据3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特征“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平台用户添加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平台用户为好友”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了添加好友的作用,也就是说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证据1和证据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证据3公开的内容结合到证据1和证据2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交互名片信息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步骤替换成为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电子名片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50段):电子名片传递服务器将请求用户的电子名片传递至对象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12和/或将对象用户的电子名片传递至请求用户对应的移动客户端12。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电子名片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9分别保护一种电子设备通信系统,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和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方法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权利要求1和4的评述),并且采用相应的模块来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和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310281717.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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