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弹簧螺丝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83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5W1163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41165.1
申请日:2018-0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子钰
授权公告日:2018-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B35/04(2006.01);;F16F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请求人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差异较大,且其仅证明了U形插销与通孔配合的结构很常见,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中与U形插销和通孔配合结构相关联的具体结构,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该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的201820241165.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弹簧螺丝组件”,申请日为2018年02月09日,专利权人为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弹簧螺丝组件,包括螺丝(1)和套设在螺丝(1)上的弹簧(2),其特征在于,本组件包括环形固定座(3),在环形固定座(3)内设有筒状弹簧座一(4)且筒状弹簧座一(4)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所述的螺丝(1)一端插于所述的筒状弹簧座一(4)内,弹簧(2)的一端作用在筒状弹簧座一(4)侧部的凸肩(4a)上,弹簧(2)的另一端作用在螺丝(1)的帽端,在环形固定座(3)上设有用于防止所述的凸肩(4a)向螺丝(1)帽端移动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在螺丝(1)和筒状弹簧座一(4)之间设有用于防止所述的筒状弹簧座一(4)向螺丝(1)的螺纹端脱离的轴向限位结构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套设螺丝(1)上且位于环形固定座(3)靠近螺丝(1)帽端一侧的环形限位片(5),所述的环形限位片(5)内径小于凸肩(4a)的外径且环形限位片(5)位于凸肩(4a)的外端面外侧,本轴向限位结构一还包括穿设在环形限位片(5)上的可拆卸U形插销(6),在环形固定座(3)的周向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6)两端一一插入的通孔(3a)。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套设螺丝(1)上且位于环形固定座(3)靠近螺丝(1)帽端一侧的环形限位片(5),所述的环形限位片(5)内径小于凸肩(4a)的外径且环形限位片(5)位于凸肩(4a)的外端面外侧,本轴向限位结构一还包括穿设在环形限位片(5)上的可拆卸U形插销(6),在环形固定座(3)的周向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6)两端一一插入的插槽(3b)。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形固定座(3)为方形结构,环形固定座(3)内侧设有圆孔一,环形限位片(5)为方形结构,在环形限位片(5)内侧设有圆孔二,在环形限位片(5)的任意两个相对应的侧边分别设有贴靠在环形固定座(3)两个周向面上的弯折部(5a),在弯折部(5a)上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6)插入的插销孔(5b)。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形限位片(5)和弯折部(5a)垂直连接且两个弯折部(5a)与环形限位片(5)形成U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弧形拼接块数量为2-4块且呈圆周分布,相邻的两块弧形拼接块两侧边相互吻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二包括设置在筒状弹簧座一(4)内壁的限位凸扣(4b),在螺丝(1)的螺纹端设有限位台阶(1a),且所述的限位凸扣(4b)搭在限位台阶(1a)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凸扣(4b)设置在筒状弹簧座一(4)外端内壁,所述的凸肩(4a)设置在远离限位凸扣(4b)的一端外壁。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丝(1)上还套设有筒状弹簧座二(7),筒状弹簧座二(7)位于螺丝(1)的帽端,上述弹簧(2)的另一端作用在筒状弹簧座二(7)上。”
针对本专利,刘子钰(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5、8-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和文献:
证据1(本专利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6月2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82235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7746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5月0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4310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6074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文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90046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文献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998844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文献3: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1日、公开号为CN1013822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和文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中限定了“环形限位片位于凸肩的外端面外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凸肩的“外端面外侧”具体为凸肩的哪一个部位;权利要求2、3中限定了“本轴向限位结构一还包括穿设在环形限位片上的可拆卸U形插销,在环形固定座的周向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两端一一插入的通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U形插销的插脚是如何插入弯曲的通孔,也无法知晓弯曲的通孔如何制作,导致权利要求2和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4限定了“环形固定座内侧设有圆孔一”、“环形限位片内侧设有圆孔二”,其包含多个技术方案:1)圆孔一和圆孔二分别为环形固定座和环形限位片轴向中心处的圆孔;2)环形固定座和环形限位片分别在轴向中心圆孔内侧壁上设置有圆孔一和圆孔二;3)环形固定座与轴向中心孔之间的部分设有圆孔一,环形限位片与轴向中心孔之间设有圆孔二。对于方案1),权利要求1限定有:“在环形固定座内设有筒状弹簧座一”及“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套设螺丝上且位于环形固定座靠近螺丝帽端一侧的环形限位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环状固定座和环形限位片具有轴向中心处的圆孔,导致权利要求书不简要;对于方案2)或3),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中并没有涉及上述方案,且上述方案并不能解决固定或螺丝穿过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8中限定了“所述的限位凸扣设置在筒状弹簧座一外端内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筒状弹簧座一的“外端内壁”具体为筒状弹簧座的哪一个部位,导致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弹簧的一端作用在筒状弹簧座一侧部的凸肩上,弹簧的另一端作用在螺丝的帽端”,但权利要求9限定有“筒状弹簧座二位于螺丝的帽端,上述弹簧的另一端作用在筒状弹簧座二上”,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说明筒状弹簧座二位于螺丝帽端的那个部位,缺乏要素之间必要的位置关系或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弹簧另一端是作用在螺丝的帽端还是筒状弹簧座二,导致权利要求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证据1为专利权人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6)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文献1、文献2和文献3作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佐证;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结合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除了坚持请求书中的意见外,还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筒状弹簧座一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但“若干”为不定数,其数量为1,2,3……的自然数,对于为“1”的情况,不存在拼接问题,说明书实际上也仅给出2或以上拼接的实施例;权利要求1限定了轴向限位机构一、及轴向限位机构二,但说明书仅分别给出一种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还有哪些机构可以实现上述轴向限位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上位概括过广,其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限定“筒状弹簧座一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但“若干”为不定数,其数量为1,2,3……的自然数,对于为“1”的情况,其不存在拼接的问题,由于其限位凸扣4b的内径小于螺丝限位台阶1a,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这种情形的筒状弹簧座一4是如何装入螺丝1的,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限定了“筒状弹簧座一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但“若干”为不定数,其数量为1,2,3……的自然数。对于“若干”为“1”的情况,弹簧、螺丝与固定座安装后必然形成一个不可拆卸的整体,当螺丝或弹簧损毁时,不能够对其进行拆卸更换新的部件,由此可见,“若干”为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0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删除权利要求1-3、6-9,删除引用权利要求3时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仅保留引用权利要求2时的权利要求4以及权利要求5,将引用权利要求2时的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表示,口头审理后提交上述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替换页。请求人表示,对权利要求的上述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放弃针对删除的权利要求的相应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用来佐证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U形插销和通孔是公知常识,并表示文献1-3也是用于佐证该公知常识,仅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该公知常识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MT/T 986-2006,《矿用U形销式快速接头及附件》,2006年08月19日发布,2006年12月01日实施,封面页、前言页、封底页、第1-7、9-15、17页,复印件。
(3)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针对新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环形固定座周向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其认为,“周向”是笔误,从说明书图6中能看出应为“周缘”。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及意见陈述,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为:
“1. 弹簧螺丝组件,包括螺丝(1)和套设在螺丝(1)上的弹簧(2),其特征在于,本组件包括环形固定座(3),在环形固定座(3)内设有筒状弹簧座一(4)且筒状弹簧座一(4)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所述的螺丝(1)一端插于所述的筒状弹簧座一(4)内,弹簧(2)的一端作用在筒状弹簧座一(4)侧部的凸肩(4a)上,弹簧(2)的另一端作用在螺丝(1)的帽端,在环形固定座(3)上设有用于防止所述的凸肩(4a)向螺丝(1)帽端移动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在螺丝(1)和筒状弹簧座一(4)之间设有用于防止所述的筒状弹簧座一(4)向螺丝(1)的螺纹端脱离的轴向限位结构二,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套设螺丝(1)上且位于环形固定座(3)靠近螺丝(1)帽端一侧的环形限位片(5),所述的环形限位片(5)内径小于凸肩(4a)的外径且环形限位片(5)位于凸肩(4a)的外端面外侧,本轴向限位结构一还包括穿设在环形限位片(5)上的可拆卸U形插销(6),在环形固定座(3)的周向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6)两端一一插入的通孔(3a),所述的环形固定座(3)为方形结构,环形固定座(3)内侧设有圆孔一,环形限位片(5)为方形结构,在环形限位片(5)内侧设有圆孔二,在环形限位片(5)的任意两个相对应的侧边分别设有贴靠在环形固定座(3)两个周向面上的弯折部(5a),在弯折部(5a)上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6)插入的插销孔(5b)。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簧螺丝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形限位片(5)和弯折部(5a)垂直连接且两个弯折部(5a)与环形限位片(5)形成U形结构。”
经核实,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修改一致,意见陈述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述的基本一致,故不再予以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当庭删除权利要求1-3、6-9,删除引用权利要求3时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仅保留引用权利要求2时的权利要求4以及权利要求5,将引用权利要求2时的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后提交了上述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替换页。请求人表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无异议。
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本专利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公布文本的复印件,用于佐证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与其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公布文本中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相同,鉴于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故在此不再对证据1进行评述。
证据2至证据4是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的复印件,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2至证据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2至证据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2至证据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2至证据5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决定的理由
3.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筒状弹簧座一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但“若干”为不定数,对于为“1”的情况,其不存在拼接的问题,由于其限位凸扣4b的内径小于螺丝限位台阶1a,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这种情形的筒状弹簧座一4是如何装入螺丝1的,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筒状弹簧座一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虽然“若干”为不定数,但在本领域中“拼接”通常是指接在一起,即由几块拼接在一起;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还记载了“所述的弧形拼接块数量为2-4块且呈圆周分布”,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结合说明书的描述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指的是多于1块的弧形拼接块拼接在一起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能够得知筒状弹簧座一4是如何装入螺丝1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64-0067段),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环形限位片位于凸肩的外端面外侧”,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未定义哪一端为凸肩的外端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凸肩的“外端面外侧”具体为凸肩的哪一个部位,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本轴向限位结构一还包括穿设在环形限位片上的可拆卸U形插销,在环形固定座的周向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两端一一插入的通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U形插销的两个插脚是直的,而根据文义解释,“周向”是指圆周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U形插销的插脚是如何插入弯曲的通孔,也无法知晓弯曲的通孔如何制作,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3)权利要求1中限定“环形固定座内侧设有圆孔一”、“环形限位片内侧设有圆孔二”,其包含多个技术方案:1)圆孔一和圆孔二分别为环形固定座和环形限位片轴向中心处的圆孔;2)环形固定座和环形限位片分别在轴向中心圆孔内侧壁上设置有圆孔一和圆孔二;3)环形固定座与轴向中心孔之间的部分设有圆孔一,环形限位片与轴向中心孔之间设有圆孔二。对于方案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有:“在环形固定座(3)内设有筒状弹簧座一(4)”及“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套设螺丝(1)上且位于环形固定座(3)靠近螺丝(1)帽端一侧的环形限位片(5)”。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环状固定座和环形限位片具有轴向中心处的圆孔,导致权利要求书不简要。对于方案2)或3),本专利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中并没有涉及上述方案,且上述方案并不能解决固定或螺丝穿过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限定“筒状弹簧座一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但“若干”为不定数,其数量为1,2,3……的自然数,对于为“1”的情况,不存在拼接问题,说明书实际上也仅给出2或以上拼接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限定了轴向限位机构一、及轴向限位机构二,但说明书仅分别给出一种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还有那些机构可以实现上述轴向限位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上位概括过广,其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筒状弹簧座一侧部的凸肩”、“在环形固定座上设有用于防止所述的凸肩向螺丝帽端移动的轴向限位结构一”、“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环形限位片”以及“所述的环形限位片内径小于凸肩的外径且环形限位片位于凸肩的外端面外侧”,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可知,所述凸肩的外端面外侧位于环形固定座靠近螺丝帽端一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弯折部上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插入的插销孔”,由于弯折部上的插销孔和环形固定座上的通孔都是供U形插销插入的,因而根据环形限位片与环形固定座的位置关系,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6以及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周向是笔误,应为周缘”可知,所述通孔位于环形固定座的周缘上,且并非弯曲的通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晓该通孔是如何制作的以及U形插销是如何插入通孔的。
(3)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环形固定座内设有筒状弹簧座一”,其限定的是环形固定座与筒状弹簧座一之间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1中的“环形固定座内侧设有圆孔一”限定的是环形固定座与圆孔一之间的位置关系,上述两个技术特征并不重复,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前一个技术特征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能够推断出所述的圆孔一是位于环形固定座内侧的,并非在环形固定座轴向中心圆孔内侧壁上设置的圆孔或者在环形固定座与轴向中心孔之间的部分设置的圆孔。同理,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套设螺丝上且位于环形固定座靠近螺丝帽端一侧的环形限位片”,其限定了环形限位片与螺丝以及环形固定座之间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1中的“环形限位片内侧设有圆孔二”限定的是环形限位片与圆孔二之间的位置关系,上述两个技术特征并不重复,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前一个技术特征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能够推断出所述的圆孔二是位于环形限位片内侧的,并非在环形限位片轴向中心圆孔内侧壁上设置的圆孔或者在环形限位片与轴向中心孔之间的部分设置的圆孔。
(4)如上述第3.1节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结合说明书的描述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指的是多于1块的弧形拼接块拼接在一起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的轴向限位结构一包括套设螺丝上且位于环形固定座靠近螺丝帽端一侧的环形限位片,……,本轴向限位结构一还包括穿设在环形限位片上的可拆卸U形插销,在环形固定座的周向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两端一一插入的通孔,……,在弯折部上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插入的插销孔”,即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轴向限位结构一的具体结构;至于轴向限位结构二,其用于防止所述的筒状弹簧座一向螺丝的螺纹端脱离且设置在螺丝和筒状弹簧座一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得知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限位凸扣和限位台阶的结构外还有其他的结构能够实现上述功能,例如,限位垫圈等。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
(6)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故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筒状弹簧座一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但“若干”为不定数,其数量为1,2,3……的自然数。由背景技术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螺丝、弹簧、底座连接后锁死,成为一个整体,不可分解拆装,造成浪费。对于“若干”为“1”的情况,弹簧、螺丝与固定座安装后必然形成一个不可拆卸的整体,当螺丝或弹簧损毁时,不能够对其进行拆卸更换新的部件,由此可见,“若干”为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述第3.1节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结合说明书的描述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指的是多于1块的弧形拼接块拼接在一起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按照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拆卸方法,当螺丝或弹簧损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拆卸更换新的部件,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弹簧螺丝组件。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弹簧螺丝,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4-0017段、附图1-5):包括螺杆1(相当于本专利的螺丝)、上压簧垫片2、弹簧3、固定套筒4(相当于本专利的筒状弹簧座一)、下压簧垫片5、底座6和固定螺母11。螺杆1包括螺杆帽12、没有螺纹的连接段13和带有螺纹的螺纹连接段15,连接段13位于螺杆帽12和螺纹连接段15间,连接段13和螺纹连接段15间设置有轴肩14。所述的螺杆1的连接段13上套接上压簧垫片2、弹簧3、固定套筒4、下压簧垫片5和底座6,所述的螺纹连接段15连接固定螺母7。连接段13和螺纹连接段15之间套接固定套筒4,固定套筒4套接有下压簧垫片5(相当于本专利的环形限位片)和底座6。上压簧垫片2紧贴螺杆帽12,下压簧垫片5通过四个螺钉10固定在底座6上,弹簧3置于上压簧垫片2和下压簧垫片5之间,弹簧3一端套接上压簧垫片2,另一端套接固定套筒4。
从证据2的图1-3可看出,弹簧3套设在螺杆1上,底座6是环形的(相当于本专利的环形固定座),固定套筒4设在底座6内,螺杆1一端插于固定套筒4内,弹簧2的一端作用在螺杆1的帽端,下压簧垫片5和螺钉10设置在底座6上,用于防止固定套筒4下部的凸肩向螺杆1帽端移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本专利的筒状弹簧座一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而证据2的固定套筒4不是拼接而成的;(2)弹簧的一端作用在筒状弹簧座一侧部的凸肩上,证据2的弹簧3的一端未作用在固定套筒4侧部的凸肩上;(3)本轴向限位结构一还包括穿设在环形限位片上的可拆卸U形插销,在环形固定座的周向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两端一一插入的通孔,在环形限位片的任意两个相对应的侧边分别设有贴靠在环形固定座两个周向面上的弯折部,在弯折部上设有供所述的可拆卸U形插销插入的插销孔;而证据2未公开本专利轴向限位结构一的具体结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分解式弹簧合模螺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2-0014段、附图1-7):包括螺杆1、上弹簧座2、弹簧3、下弹簧座4、上压板5、下压板6、固定块7、插销8、六角螺母9、小螺丝10、下弹簧座左半块13、下弹簧座右半块14,螺杆1上设置有上弹簧座2和下弹簧座4,弹簧3设置在上弹簧座2和下弹簧座4之间,下弹簧座4由下弹簧座左半块13和下弹簧座右半块14组成,下弹簧座4的下面设置上压板5,上压板5下面设置下压板6,上压板5和下压板6通过小螺丝10连接在一起。在螺杆1的末端设置有一个用于锁紧螺栓的六角螺母9,管桩合模时用风炮下压后弹簧3受力收缩,螺杆1便与六角螺母9咬合锁定,管桩出模时用风炮反转,螺杆1便与六角螺母9解除锁定,弹簧3反弹将螺杆1提升复位。
证据4公开了一种分体式管桩合模弹簧螺丝,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3-0012段、附图1-3):包括螺杆1、上弹簧座2、下弹簧座3、弹簧焊接基座4、5,螺母座6,弹簧7,下弹簧座为分体式的,由两个半圆3-1、3-2组成。本实用新型的弹簧螺丝的下弹簧座设计为分体式的对半,当螺丝损坏时,可以拆卸以及更换维修。
可见,证据3或证据4给出了将下弹簧座设置成分体式的以方便拆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固定套筒4设置成由若干块弧形拼接块拼接而成以方便拆卸,因此,证据3或证据4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弹簧端部的作用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的,将弹簧的一端作用在筒状弹簧座一侧部的凸肩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筒状弹簧座和环形限位片的位置以及弹簧的固定要求作出的常规选择,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请求人认为:将证据2的螺钉连接更换为U形插销连接以及在环形限位片的任意两个相对应的侧边分别设置贴靠在环形固定座两个周向面上的弯折部且在弯折部上设置供所述可拆卸U形插销插入的插销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证据5第4页图2公开了U形插销和通孔结构,其用于佐证U形插销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5公开了一种矿用U形销式快速接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第1页第1节范围、第4页第4.3.1节接头连接结构图、图2):本标准适用于以普通矿物油及高含水液压液为工作液的管路系统中接头及附件。接头的连接结构见图2,其中1为接头阳端、2为接头阴端、3为U形销,4为挡圈,5为O形圈。证据5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预制桩模具连接用的弹簧螺丝相应组件的可拆卸连接的技术问题时不容易想到从矿用管路连接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其次,证据5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具有弯折部的环形限位片以及环形固定座,虽然U形插销与通孔配合的结构很常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U形插销与通孔配合的结构用于证据2的弹簧螺丝时,需要对下压簧垫片和底座等相应构件的结构重新改造,这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该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方便拆卸提高工作效率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维持20182024116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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