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滑螺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584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5W1166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12206.0
申请日:2017-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海军
授权公告日:2018-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昊嘉不锈钢标准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B35/00(2006.01);;F16B41/00(2006.01);;F16B39/28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这些区别分别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其限定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和叠加,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1721412206.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防滑螺栓”,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为江苏昊嘉不锈钢标准件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滑螺栓,其特征在于:包括螺栓头(1)和螺杆(2),所述螺杆(2)的前端为螺纹段,靠近螺栓头(1)的一端为光滑段,螺栓本体内由螺栓头(1)开始轴向开设有注油槽(3),注油槽(3)的开口位于螺栓头(1),光滑段设有与注油槽(3)相通的出油通道(4),所述螺栓头(1)下方的螺杆(2)上设有紧固帽(5),所述紧固帽(5)为锥形并向螺杆(2)外侧伸出,且所述紧固帽(5)的下端设有“波浪线”形的防滑齿(6),所述螺栓头(1)的上方设有一具有变形能力的螺栓帽(9)套在螺栓头(1)上,螺栓帽(9)内有防锈油存储腔(7),防锈油存于其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滑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油通道(4)由螺栓头(1)向螺杆(2)方向向外倾斜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滑螺栓,其特征在于:防锈油可浸于吸附材料中,将吸附材料置于防锈油存储腔(7)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滑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滑段上设有塑套壳(8),所述塑套壳(8)对应出油通道(4)的位置开有与出油通道(4)相适配的孔。”
针对本专利,陈海军(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1904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419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O13年06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9715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1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8589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简单叠加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简单拼凑叠加,技术特征相互没有关联,其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4均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证据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证据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滑螺栓。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螺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20段、附图1-3):包括螺栓本体,螺栓本体包括头部1(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栓头)和杆部2(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杆),所述杆部2的前端为螺纹段21,靠近头部1的一端为光滑段22,所述螺栓本体内由头部1开始轴向开设有注油槽11,注油槽11的开口位于头部1,所述光滑段22设有与注油槽11相通的出油通道221。从光滑段22流出的润滑油可顺着杆部2渗入螺纹段21,对螺纹段21起到润滑。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是防滑螺栓,所述螺栓头下方的螺杆上设有紧固帽,所述紧固帽为锥形并向螺杆外侧伸出,且所述紧固帽的下端设有“波浪线”形的防滑齿。(2)本专利还限定了所述螺栓头的上方设有一具有变形能力的螺栓帽套在螺栓头上,螺栓帽内有防锈油存储腔,防锈油存于其中。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防松螺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3-0012段、附图1):包括本体1,所述本体1的上端设有螺栓头2,所述螺栓头2下方的本体1上设有紧固帽4,所述紧固帽4为锥形并向本体1外侧伸出,且所述紧固帽4的下端设有“波浪线”形的防滑齿5。通过在螺栓上具有防滑作用的紧固帽,其下端面设有“波浪线”形的防滑齿,使得螺栓头与配合面摩擦力增强,从而使螺栓的紧固性能更好,防松的效果更佳。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证据2公开,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螺栓的防松性能。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防锈螺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1):包括螺栓体5和螺栓帽1,具有变形能力的螺栓帽1套在螺栓体5之上,螺栓帽1内有防锈油存储腔2,防锈油存于其中。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证据3公开,且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螺栓的防绣性能。
上述各区别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和叠加,各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完成各自不同的技术效果,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整合。这种拼凑和叠加之后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处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范围之内,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出油通道由螺栓头向螺杆方向向外倾斜设置”。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20段、附图1-3):所述出油通道221由头部1向杆部2方向向外倾斜设置,有利于借助润滑油自身的重力作用向外流出。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且其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螺栓的防锈性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防锈油可浸于吸附材料中,将吸附材料置于防锈油存储腔中”。证据3还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1):所述防锈油可浸于吸附材料中,将吸附材料置于防锈油存储腔中。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且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螺栓的防锈性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光滑段上设有塑套壳,所述塑套壳对应出油通道的位置开有与出油通道相适配的孔”。证据4公开了一种防锈螺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3-0026段、附图1-3):包括一体制成的螺栓头1和螺栓杆2,螺栓杆2上包括一个设有螺纹的螺纹部3和一个外部设有塑套壳6的光滑部4,塑套壳6与螺栓杆2连接紧密,保护螺栓杆2,具有防止螺栓杆2氧化生锈的效果。可见,证据4给出了在螺栓杆的光滑段套设塑套壳以防止螺栓杆氧化生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杆部的光滑段套设塑套壳以防止杆部氧化生锈,进一步地根据实际需要在塑套壳上对应出油通道的位置设置与出油通道相适配的孔以方便防锈油流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41220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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