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18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4W1084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58079.2
申请日:2014-09-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远高
授权公告日:2016-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尧宇
主审员:何炜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刘婷婷
国际分类号:D06Q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给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458079.2,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包括转盘主体、旋转桨和出珠件,其中:
所述转盘主体设置有盛装珠子的凹槽;
所述旋转桨安装在所述转盘主体的凹槽内;
所述转盘主体的凹槽底部设置有固定孔,所述出珠件套接在所述固定孔内,所述出珠件设置有出珠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珠孔偏心设置在所述出珠件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珠孔穿过所述出珠件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距离最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珠孔的孔径为2mm-1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孔设置在所述凹槽底部的外边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孔上表面的绝大部分设置在所述凹槽底部的外边沿,所述固定孔上表面的一小部分被所述凹槽的侧壁遮挡,所述转盘主体由上往下的垂直投影来看,所述凹槽的侧壁的阴影遮挡了所述固定孔的一小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任一项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为圆形凹槽,所述凹槽的内底面从外沿到内部逐渐向上倾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珠件的上表面从靠近出珠孔的一侧到远离出珠孔的一侧逐渐向上倾斜。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珠件的上表面的倾斜角度小于或等于所述凹槽的内底面的倾斜角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螺栓,所述转盘主体的侧壁上设置螺栓孔,所述螺栓孔直通所述固定孔,所述固定螺栓通过所述螺栓孔旋钮固定所述出珠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桨的桨叶为软塑料片制成。”
王远高(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韩国专利文献KR10-1115090B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8日;
证据2:从优酷网下载的名为“全自动子母扣打扣机”的视频及其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据3:中国专利文献CN102860611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补充提交了证据1的译文以及修改后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用以说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已有类似方案)。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第391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述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9年06月19 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请求人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 证据的认定
证据1和证据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和证据3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1和证据3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2涉及优酷网的视频,请求人主张该视频公开时间为网页显示的上传时间,但专利权人表示不确定网页显示的时间是否即为原始视频的上传时间。对于证据2能否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合议组将在下文中结合其具体公开的内容一并予以评述。
3.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给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详见案由部分)。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装饰珠安装装置10,通过框架100被安装并支撑,包括用于提供储存装饰珠800空间的珠盒200,在优选实施例中,珠盒200为圆盘形的部件,包括固定构件210,第一旋转电机220,第一圆柱形构件230和接合销240,固定构件210固定到框架100的上表面,并且在珠盒200一侧底面形成一个珠子排出孔211,使得存储在其中的装饰珠800可以被排出。第一旋转电机220设置在固定构件210的下侧,使得旋转轴221穿过形成在固定构件210的中心处的通孔。第一圆柱形构件230设置在固定构件210的上部,并且能随着电动机220的旋转轴221的旋转而旋转。第一圆柱形构件230形成有多个径向分隔壁231,可以将珠盒200分成多个隔间用于容纳各种珠子800,根据要使用的珠子800的类型可通过第一旋转电机的旋转以便选择珠子800。在由第一圆柱构件230的分隔壁231分成的隔间底面上的第一珠子排出孔211和珠子回收孔233对应的位置处,还设有第二珠子排出孔232。另外,在框架100的上端的一侧还设置有珠子定位部件300,用于定位从珠盒200中排出的珠子800,并提供珠子800在安装前的等待位置。在珠子定位部件300的垂直部分的下侧形成有珠子插入口301,且珠子插入口301通过引入的软管或管子连接到珠盒200的珠子排出孔。结合说明书附图2-3可见,珠子排出孔211和珠子插入口301之间连接有管状部件(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4】-【0030】段及附图)。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可旋转的分隔壁231近似于本专利中的旋转桨,也可带动珠子转动;珠盒底部设置的珠子排出孔211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孔,珠子排出孔211与珠子插入口301连通的软管部件连接的接头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出珠件,软管部件与珠子排出孔的连接处必然设有一个出珠孔,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仅在于旋转桨不同,从而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也没有公开出珠件套接在固定孔内,并且本专利只需一个固定孔,而证据1有两个排珠孔。
合议组认为,证据1分隔壁231这一部件的作用实际在于将珠盒分隔成多个隔间用于容纳不同尺寸或不同颜色的珠子,在需要更换使用的珠子时,无需更换珠子存储盒,可通过第一旋转电机的旋转以便旋转所需的珠子(参见证据1说明书【0005】、【0029】段),也就是说,在持续使用一种类型的珠子的过程中,第一旋转电机和分隔壁是固定不动的,仅在更换珠子类型时旋转以切换珠子存储的区域。而这与本专利旋转桨的结构和作用均不形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旋转桨安装在转盘主体的凹槽内,其作用在于通过电机带动旋转进而驱动和搅拌珠子,珠子在搅拌桨的作用下不断运动,不断地从出珠孔中掉落,从而加快珠子的传送速度和输送效率,进而提高钉珠机的钉珠效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23】段)。因而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旋转桨的特征,该特征根据证据1也不能获得相应技术启示。
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转盘凹槽底部设置有固定孔,出珠件套接在所述固定孔内,所述出珠件设置有出珠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出珠件和固定孔的直径是固定不变的,只是不同出珠件的出珠孔大小不同,由于出珠件是可拆装地安装在转盘主体的固定孔上,当珠子的孔径变化时,根据珠子的直径选取相应出珠孔的出珠件更换即可,增加了出珠件的通用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47】段)。可见,本专利出珠件可灵活更换拆装与固定孔,目的是为了根据不同直径珠子的选取需求而适应性选取不同孔径出珠孔的出珠件,达到仅用一个固定孔搭配不同出珠件即可筛分不同直径珠子的效果。而证据1的软管部件连接第一珠子排出孔211与珠子插入口301,其作用仅是将珠子从第一排出孔连接运输至珠子插入口,其说明书中也并无记载该设置能对不同直径的珠子进行适应性调整筛分的描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出珠件套接在所述固定孔内,所述出珠件设置有出珠孔”在证据1中并无公开,并且根据证据1也不能获得相应技术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并且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证据1并不具备本专利快速传输珠子、提高钉珠效率的技术效果,也不能如本专利可根据珠子直径需求选取和便捷拆装更换相应出珠孔的出珠件,权利要求1并不能根据证据1显而易见地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的视频提供了一种全自动子母扣打扣机,其中存在一进料装置,该进料装置主体中含有一个凹槽,凹槽内底部转动安装有一个带有十字状凸起的转盘,在进料装置主体的下侧部设置有一个出料口,出料口将子母扣的母扣引导至打扣机的其他部分进行下一道工序。
合议组认为,尽管子母扣与珠子都属于服装配件原料,但其外形存在显著差异(子母扣为扁平状),送料装置的结构设置也存在相应不同,证据2中设备仅是利用了出口与滑道配合下落出料,其出料速度还需要与打扣机的工作频率相协调,从视频来看,出料口位于凹槽侧壁,钉扣机需要人工逐次按钮启动,按键速度决定了钉扣出料的速度,其工作速度显然与本专利钉珠机对珠子下落输送的效率需求不同,物料的输送速度也远远达不到本专利追求的技术效果。并且,证据2进料装置的出口也没有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出珠件套接在所述固定孔内,所述出珠件设置有出珠孔”,无法实现本专利可根据珠子直径需求选取和便捷拆装更换相应出珠孔的出珠件的效果,没有证据证明采用该特征实现相应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证据2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钉珠机珠子转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创造性。
(3)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上文所述,证据1的分隔壁与本专利搅拌桨结构功能都不相同,证据2设备中虽然有可旋转的桨叶,但仅为慢速拨动扣件使其依次排出,其工作速度显然与本专利钉珠机对珠子下落输送的效率需求不同;并且证据1和证据2的技术领域有一定差别(产品加工对象不同),证据1中分隔壁形成的多个容纳区域用于容纳不同类型的珠子,难以从证据2拨动扣件的桨叶得到技术启示将分隔壁改造成桨叶以加快珠子下落传输速度,且证据1中并无加快珠子下落速度的需求。更重要的,证据1和证据2中都没有公开“出珠件套接在所述固定孔内,所述出珠件设置有出珠孔”的特征,没有给出采用该特征可根据珠子直径需求便捷拆装更换相应出珠孔出珠件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4)请求人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进而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3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但由上文可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不成立。对于证据3的具体内容,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410458079.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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