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68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83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18034.0
申请日:2007-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刘斌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12/28,H04L12/56,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710118034.0、名称为“一种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 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0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在宽带接入设备中配置业务信息并存储;
B、宽带接入设备在其收发的数据包中监听并识别各用户选择的业务信息;
C、根据步骤B识别的业务信息,宽带接入设备增加或释放相应用户的带宽;
所述步骤C包括:
C1、判断所述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若为增加带宽信息,则进入步骤C2,若为减少带宽信息,则进入C3;
C2、计算用户当前剩余带宽,判断对应业务的所需带宽是否大于用户剩余带宽,如果是,将用户带宽调整至最大值,如果不是,将用户带宽增加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
C3、将用户带宽减少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进一步包括,在宽带接入设备中配置用户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所述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最小带宽、用户最大带宽、协议类型、协议类型对应的带宽调整粒度和用户的优先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业务类型、业务所占带宽和业务数据包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宽带接入设备是:调制解调器、或数字用户线调制复用器、或宽带远程接入服务器、或路由器、或汇聚交换机、或接入交换机。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业务数据包信息为标识不同业务的信息。”
(一)第一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一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8591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7980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5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9416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4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8630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CN15182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08月04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9801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3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9134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2月14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8):公开号为CN14909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04月21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4、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9):公开号为CN14042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03月19日。
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是:以对比文件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6日、2019年04月04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并在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附件1:“资源预留协议”,其上显示有“本页面的最后编辑时间是2019年2月9日”。专利权人主张附件1用于辅助说明与“资源预留协议”相关的技术内容。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1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二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并再次提交了上述对比文件1至9,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4、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上述证据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案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案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至9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9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至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用户带宽”存在歧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是为用户分配的额定带宽还是用户使用的带宽;权利要求1的步骤A中的“业务信息”与步骤B中的“业务信息”出现了相反的技术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首先,“用户带宽”和“业务信息”都是本领域的常用规范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其含义;其次,根据权利要求1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用户带宽”是指供用户传输数据使用的可动态调整的带宽,“业务信息”是例如网络业务类型、业务所需带宽、业务数据包信息等相关的信息,其中步骤A中的“业务信息”是指用户定制的各种业务的相关信息,步骤B中的“业务信息”是指用户当前选择使用的业务的相关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特征的含义,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记载了“协议类型、协议类型对应的带宽调整粒度”,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理解,协议类型应当指的是TCP、UDP、RTSP等通信协议的类型,但是,对于这样的通信协议,其占用的带宽理论上可以是任意值,因此“协议类型对应的带宽调整粒度”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此处的“协议类型对应的带宽调整粒度”属于用户信息,而用户信息是在接入设备中预先配置并存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为设定调整粒度,这与TCP、UDP、RTSP等通信协议的类型并不矛盾。因此“协议类型对应的带宽调整粒度”的含义是清楚的,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记载了“网络业务类型”、“业务数据包信息”,上述术语并非是本领域通用术语,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具体含义;权利要求4记载了“业务所占带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否知道权利要求1中的“业务的所需带宽”,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的记载结合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网络业务类型”是指用户使用的网络业务的具体类型,例如网络流量、视频点播、网络电视等;“业务数据包信息”是指包含在业务数据包中的能够识别不同业务的信息,例如MAC地址信息、IP地址信息、端口号信息、传输协议信息或其它数据包头信息等;权利要求4中的“业务所占带宽”是指步骤A中配置并存储的带宽信息,权利要求1中的“业务的所需带宽”是步骤B中识别出来的所需带宽信息,两种含义不同。因此,上述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记载了“所述业务数据包信息为标识不同业务的信息”,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中记载有“网络业务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网络业务类型”和“标识不同业务的信息”之间的区别和/或联系是什么,因此,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的记载结合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网络业务类型”是指用户使用的网络业务的具体类型,例如网络流量、视频点播、网络电视等;“业务数据包信息”是指包含在业务数据包中的能够识别不同业务的信息,例如MAC地址信息、IP地址信息、端口号信息、传输协议信息或其它数据包头信息等。因此,上述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判断所述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若为增加带宽信息,则进入步骤C2,若为减少带宽信息,则进入C3”,其中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概括了增加带宽信息和减少带宽信息的所有情况,然而,说明书中至给出了“带宽调整信息类型”的一种特定实施方式,就是协议类型是SETUP还是TEARDOWN,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记载了“所述宽带接入设备是:调制解调器、或数字用户线调制复用器、或宽带远程接入服务器、或路由器、或汇聚交换机、或接入交换机”,第4-5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以图2中的DSLAM设备为例”,“用户通过RTSP的DESCRIBE,SETUP,PLAY和TEARDOWN等协议类型与媒体服务器进行交互”。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以DSLAM设备为例说明了如何实现记载了如何判断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基于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其他协议类型的实现方式,进而合理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所述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将用户带宽增加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和“将用户带宽减少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权利要求2、3中分别记载有“在带宽接入设备中配置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带宽调整粒度”。根据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3中业务的所需带宽是配置在“业务信息”中的,而根据权利要求2、3的记载,“带宽调整粒度”是配置在“用户信息”中的,两者是相互独立的。由此,“带宽调整粒度”完全有可能与“业务的所需带宽”不同,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当两者不同时,究竟该以哪个为准来调整用户带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方案。
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了在宽带接入设备中设置带宽调整粒度。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4-8段的记载了“步骤4:计算用户当前剩余带宽,判断用户剩余带宽是否满足增加粒度,如果不满足,进入步骤5;如果满足,进入步骤6; 步骤5:直接将用户带宽调整至最大值SM,进入步骤8;步骤6:根据用户信息中的带宽调整粒度,把用户的使用带宽向上增加3.7M,进入步骤8;步骤7:根据用户信息中的带宽调整粒度,将用户的使用带宽向下减少3.7M,进入步骤8;步骤8:结束,完成一次带宽调整过程”。基于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可知,若宽带接入设备中己经配置了包含带宽调整粒度的用户信息,则以“协议类型所对应的带宽调整粒度”为准来调整用户使用的带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理解和实现权利要求1-3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上述证据组合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以对比文件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上述证据组合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以对比文件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上述证据组合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宽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7页第1段-第14页第5段、图2、图3):步骤S301,识别用户终端的上行或下行的数据包,确定每一个用户终端对应的各个上行或下行数据包;步骤S302,识别各个数据包所属业务及业务类型;其中,通过数据包头附加的业务分类信息,如业务识别码,可以识别出该数据包所属的业务,从而依据该数据包所属的业务确定该数据包所属的业务类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宽带入设备在其收发的数据包中监听并识别各用户选择的业务信息”);在图2的定购业务流程中,带宽控制系统已维护了各业务与其所属业务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在确定数据包所属业务之后能确定该业务所属的业务类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宽带接入设备中配置业务信息并存储”)。步骤303:根据当前识别到的用户终端的数据包统计各业务在单位时间内的流量,该流量就是当前用户终端使用的各业务实际占用的带宽大小,根据各业务占用的带宽能够计算得到各业务类型占用的带宽。然后,查询为该用户的各业务类型所分配的最大允许使用带宽。步骤304:判断是否有业务类型当前实际占用的带宽超出为其分配的最大允许使用带宽,即是否有业务类型占用的带宽超标,针对每一超标的业务类型执行步骤305;而对于未超标的业务类型则不作任何处理,结束当前处理。步骤305:确定该业务类型对应的带宽控制策略,从中选择一种带宽控制策略,并按所选的带宽控制策略来控制该业务类型的带宽。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主要目的是对用户的各种业务所占带宽分别实施控制,对于占用带宽超标的业务类型实施调整,而权利要求1主要实现的是对用户总体带宽的动态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C、根据步骤B识别的业务信息,宽带接入设备增加或释放相应用户的带宽;所述步骤C包括:C1、判断所述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若为增加带宽信息,则进入步骤C2,若为减少带宽信息,则进入C3;C2、计算用户当前剩余带宽,判断对应业务的所需带宽是否大于用户剩余带宽,如果是,将用户带宽调整至最大值,如果不是,将用户带宽增加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C3、将用户带宽减少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动态调整当前用户的带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保证业务QoS的宽带接入网络及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9-11、说明书第3页第1段-5页第3段):C1、当用户接入宽带接入网络开展实时业务时,实时业务控制点将向接入资源管理器申请接入资源;C2、接入资源管理器确定用户接入宽带接入网络经由的用户接入设备,及占用的逻辑通道;C3、接入资源管理器根据该逻辑通道的资源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允许用户的本次实时业务接入网络。所述的步骤C3包括:C31、接入资源管理器判断该逻辑通道的剩余的带宽资源是否可以满足本次实时业务接入的带宽资源需求,如果可以,则执行步骤C32,否则,执行步骤C33;C32、允许本次实时业务接入宽带接入网络,并修改该逻辑通道的资源使用情况信息;C33、拒绝本次实时业务的接入请求。所述的步骤C还包括:当本次实时业务完成时,实时业务控制点通知接入资源管理器释放本次实时业务占用的带宽资源,并更新相应逻辑通道的资源使用情况信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接入资源管理器根据目前的资源使用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用户本次业务的接入的方法,但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关于动态调整当前用户的带宽的内容,也未进一步公开判断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计算用户当前剩余带宽,判断对应业务的所需带宽是否大于用户剩余带宽,基于判断结果增加或减少带宽。即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网络带宽分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3页第2段-第14页最后1段):在步骤S245中,先根据要求带宽和已分配的传送带宽计算超额要求带宽,接着比较超额要求带宽和额外带宽。其中,当超额要求带宽小于或等于额外带宽时,给此终端再分配与超额要求带宽相符合的超额带宽;反之,则给此终端再分配与额外带宽相符合的超额带宽。此外,为了防止传输延迟抖动过大,预先针对每一终端设备一最大传送带宽限制,根据每一终端的最大传送带宽限制调整每一终端的要求带宽。在要求带宽大于最大传送带宽限制时,以最大传送带宽限制取代要求带宽。根据本发明的传送带宽分配方法,当终端所要求的带宽(即上述要求带宽)小于或等于保障带宽时,直接配给其要求带宽,反之如果所要求带宽大于保障带宽,则等所有终端分配完保障带宽(或要求带宽)后,计算网络的剩余带宽,并将此剩余带宽根据由所有未完成分配的终端的最大带宽扣除历来超支带宽(即带宽补偿值)后的值所占的比重来分配。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网络的整体负载而调整带宽的分配比例,并未公开根据业务类型动态调整当前用户带宽的相关内容,即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终端感知业务的WIMAX动态QoS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2段):在存在业务需求时业务流才被激活并占用空口带宽,业务流在没有被激活的情况下不占用空口带宽。通过媒体网关来感知业务,然后通过SS与BS建立连接获得带宽。SS收到通知后向BS发送动态业务增加(DSA)信号请求建立连接,连接建立后才可分配带宽——BS进行连接接纳控制(CAC)分配资源或者拒绝请求;在主机端挂机后向MGC上报挂机信息,最后MGC要求主叫媒体网关MG1释放资源。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建立连接后分配带宽、挂机后释放资源的方案,并未公开根据业务类型动态调整当前用户带宽的相关内容,即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带宽调度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6页第1段-第7页末段):步骤5502,通过业务感知,识别和建立VoIP业务,并设置带宽调度方式;步骤5504,判断WIMAX链路上的剩余带宽是否满足建立所述VoIP业务所需的最大带宽,如果满足,则为所述VoIP业务预留所述最大带宽,否则,就不响应带宽请求;以及步骤5506,用户站向基站发送语音通信带宽请求,所述基站判断是否已经为所述的VoIP业务预留带宽,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为所述语音通信分配带宽,否则,返回到步骤5504。当用户站请求释放所述VoIP业务带宽时,启动定时器,并在所述定时器的时延达到预定延迟时间之后,判断所述VoIP业务在所述预定延迟时间内是否存在业务流,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删除所述定时器,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终止所述VoIP业务,并释放预留的带宽。可见,对比文件7公开了判断剩余带宽是否满足VoIP业务所需的最大带宽,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响应带宽请求并预留资源,并未公开根据业务类型动态调整当前用户带宽的相关内容,即对比文件7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综上,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对用户带宽的动态调整,最大限度的合理分配系统带宽,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上述证据组合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用户多业务系统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8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5页):在宽带网络接入设备上针对业务类型配置客户配置文件,在该文件中定义该类型业务可访问的资源规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宽带接入设备中配置业务信息并存储”);建立业务类型与客户配置文件的对应关系;在用户通过认证后,通过用户名携带的业务类型或认证应答报文的扩展属性中指定的该用户对应的业务类型查找相应的客户配置文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宽带接入设备在其收发的数据包中监听并识别各用户选择的业务信息”),根据客户配置文件定义的资源规则为该用户分配可访问的资源。用户下线后,将用户占用的IP地址资源进行释放。
根据对比文件8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8公开了根据客户配置文件定义的规则为用户分配资源,为公开用户总体带宽的动态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8相比,其区别特征是:C、根据步骤B识别的业务信息,宽带接入设备增加或释放相应用户的带宽;所述步骤C包括:C1、判断所述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若为增加带宽信息,则进入步骤C2,若为减少带宽信息,则进入C3;C2、计算用户当前剩余带宽,判断对应业务的所需带宽是否大于用户剩余带宽,如果是,将用户带宽调整至最大值,如果不是,将用户带宽增加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C3、将用户带宽减少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动态调整当前用户的带宽。
基于上文第(1)点所述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对用户带宽的动态调整,最大限度的合理分配系统带宽,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上述证据组合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带宽更新方法及带宽更新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9的摘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13页第4段):预先设定每个用户终端装置的最低保证带宽和最大带宽(相当于权利要求中“在宽带接入设备中配置业务信息并存储”)。在分配带宽中,在确保用以保证最低限度通信的最低保证带宽的基础上,从分配带宽减去最低保证带宽来决定剩余带宽,由此决定分配带宽。利用分配到某个更新周期的分配带宽和该更新周期中使用的使用带宽算出带宽利用率,根据该带宽利用率决定在下一个更新周期中分配的分配带宽,以收到使带宽得以有效利用的效果。包括在各用户侧装置或各用户终端装置中算出站侧装置所要求的剩余带宽要求值的剩余带宽要求值计算过程;以及在站侧装置上根据所述剩余带宽要求值决定剩余带宽,从而决定分配带宽的分配带宽决定过程。在剩余带宽要求值计算过程中,当分配带宽等于最低保证带宽时,在带宽利用率超过第一上限阈值的情况下,以及当分配带宽大于最低保证带宽时,在带宽利用率超过第二上限阈值的情况下,算出剩余带宽要求值,使得下一次更新周期分配给该用户侧装置或该用户终端装置的带宽变为由该用户侧装置或该用户终端装置设定的最大带宽。在剩余带宽要求值的计算过程中,当分配带宽大于最低保证带宽时,在带宽利用率不超过下限阈值的情况下,算出剩余带宽要求值,此时判定作为必要的带宽而分配给用户终端装置的带宽是过剩的,故决定剩余带宽要求值,并迅速收缩为适当的分配带宽,使得使用带宽等于下一个更新周期中的分配带宽的第二上限阈值和下限阈值的中间点。
根据对比文件9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9的主要技术方案是通过计算某个周期内带宽的利用率,根据计算的利用率来决定下一个周期中的分配带宽,对于带宽利用率的计算是通过监视周期内使用的时隙数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9相比,其区别特征是:B、宽带接入设备在其收发的数据包中监听并识别各用户选择的业务信息;C、根据步骤B识别的业务信息,宽带接入设备增加或释放相应用户的带宽;所述步骤C包括:C1、判断所述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若为增加带宽信息,则进入步骤C2,若为减少带宽信息,则进入C3;C2、计算用户当前剩余带宽,判断对应业务的所需带宽是否大于用户剩余带宽,如果是,将用户带宽调整至最大值,如果不是,将用户带宽增加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C3、将用户带宽减少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监听带宽信息以及如何动态调整当前用户的带宽。
基于上文第(1)点所述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特征“C、根据步骤B识别的业务信息,宽带接入设备增加或释放相应用户的带宽;所述步骤C包括:C1、判断所述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若为增加带宽信息,则进入步骤C2,若为减少带宽信息,则进入C3;C2、计算用户当前剩余带宽,判断对应业务的所需带宽是否大于用户剩余带宽,如果是,将用户带宽调整至最大值,如果不是,将用户带宽增加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C3、将用户带宽减少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对用户带宽的动态调整,最大限度的合理分配系统带宽,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上述证据组合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时还引用了对比文件5,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还引用了对比文件6。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基于接入用户的带宽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5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a.配置与接入网络的各用户的用户信息对应的接入用户可占有带宽信息;b.用户接入网络时,根据网络中为各用户配置的可占有带宽信息确定接入用户访问网络过程中可以占有的带宽资源;c.在接入用户进行网络访问过程中,根据该用户的可占用带宽信息进行带宽控制。所述步骤c包括:c1、网络接入设备获取接入用户的可占用带宽信息;c2、根据接入用户的可占用带宽信息,确定该用户进行网络访问过程中允许发生的最大数据流量值;c3、监测接入用户发生的数据流量值,并判断是否大于该允许用户发生的最大数据流量值,如果是,则丢弃或阻塞该用户发生的数据流量,否则,继续执行步骤c3。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将用户的实际数据流量值与运行的最大数据流量值进行比较,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丢弃。并未公开根据业务类型动态调整当前用户带宽的相关内容。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宽带业务拨叫测试的系统及方法(参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6页末段):远程管理设备向提供待拨叫测试的用户接入点的用户接入设备发送用于控制该用户接入设备对所述用户接入点进行拨叫测试通道配置的控制信息;所述用户接入设备根据所述控制信息,在所述远程管理设备与宽带业务供应设备之间对所述用户接入点配置所述拨叫测试通道;所述宽带业务供应设备与远程管理设备在所述拨叫测试通道上交互拨叫测试信息。所述用户接入设备32为数字接入复用器或综合接入设备或接入网关或光接入设备。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并不涉及根据业务类型动态调整当前用户带宽的相关内容。
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5、6均未公开上述特征“C、根据步骤B识别的业务信息,宽带接入设备增加或释放相应用户的带宽;所述步骤C包括:C1、判断所述数据包包含的带宽调整信息类型,若为增加带宽信息,则进入步骤C2,若为减少带宽信息,则进入C3;C2、计算用户当前剩余带宽,判断对应业务的所需带宽是否大于用户剩余带宽,如果是,将用户带宽调整至最大值,如果不是,将用户带宽增加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C3、将用户带宽减少所述业务的所需带宽”。因此,即使在上文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已评述过的证据组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请求人评述从属权利要求时引用的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从属权利要求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118034.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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