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及应用该泵的自动投放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泵及应用该泵的自动投放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67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5W1168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56814.1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秀华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范明瑞
国际分类号:F04B17/00,F04B4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056814.1,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泵,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可正反转动力输出的动力源(1);
泵体(3),所述泵体(3)具有至少两个泵腔(31),并且每个泵腔(31)对应设置有一泵腔驱动组件(32);
至少两个离合机构,离合机构与泵腔(31)一一对应,并且所述离合机构与相对应的泵腔(31)的泵腔驱动组件(32)相连;
当动力源(1)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源(1)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所述动力源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离合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使相应的泵腔(31)工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机构包括:
离合主动件(41),所述离合主动件(41)由动力源(1)直接或间接带动转动;
离合从动件(42),所述离合从动件(42)与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传动连接,以便离合从动件(42)旋转时,离合从动件(42)带动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动作;
离合组件,所述离合组件用于接合和分离离合主动件(41)和离合从动件(42)之间的动力传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源(1)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41)传动连接,并且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41)依次啮合在一起。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组件包括设置在离合主动件(41)内的至少一个棘爪轨道(411)以及设置在离合从动件(42)的外圈的至少一个棘爪(421),棘爪轨道(411)上设置有一端面(412),棘爪(421)上设置有一可与相应端面(412)抵接配合的自由端端面(422),所述棘爪轨道(411)和棘爪(421)相配合,所述棘爪轨道(411)的端面(412)和棘爪(421)的自由端端面(422)相配合,以便当离合主动件(41)转动时,所述离合从动件(42)做单向运动。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源(1)的输出轴为花键轴(11),与动力源(1)的输出轴传动连接的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41)上设置有与花键轴(11)配合的花键孔(413),所述动力源(1)通过花键轴(11)与花键孔(413)的连接配合驱动相应的离合主动件(41)转动。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421)为一段弹性伸出构件,该弹性伸出构件与离合从动件(42)的主体之间存在间距,并且该间距在外力作用下可变,在一个离合机构中,当所述离合主动件(41)向一个方向旋转时,此时所述棘爪轨道(411)的端面(412)可抵住棘爪(421)的自由端端面(422),从而使离合主动件(41)与离合从动件(42)之间的动力传动接合,离合主动件(41)带动离合从动件(42)向相同的方向旋转;当所述离合主动件(41)向相反的方向旋转时,此时所述棘爪(421)在棘爪轨道(411)内受到朝向离合从动件(42)的主体的力,所述弹性伸出构件贴向离合从动件(42)的主体,从而使离合主动件(41)与离合从动件(42)之间的动力分离。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源(1)的输出轴上安装有一主动轮(2),所述离合主动件(41)分别与所述主动轮(2)传动连接,以便主动轮(2)旋转时,主动轮(2)带动所有的离合主动件(41)旋转。
8.根据权利要求2或7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组件包括至少一个离合止逆组件和设置在离合从动件(42)轴向端面的滑槽块以及设置在离合主动件(41)轴向端面的定向挡块组,所述定向挡块组包括至少一对定向挡块(43),并且相邻的定向挡块(43)之间具有间隔槽(431),滑槽块上设置有至少一个与相应的离合止逆组件对应的滑动槽(44),离合止逆组件包括弹性元件(45)和离合止逆件(46),离合止逆件(46)卡在相应的滑动槽(44)内,并且离合止逆件(46)可在滑动槽(44)内滑动,弹性元件(45)的两端分别与滑动槽(44)的底壁和离合止逆件(46)的一端部相抵接,离合止逆件(46)的另一端部与间隔槽(431)相配合,并且定位挡块(43)围成间隔槽(431)的壁上以及离合止逆件(46)的另一端部之间设置有一当离合主动件(41)向一个方向旋转时使离合止逆件(46)的另一端部始终插在间隔槽(431)内和当离合主动件(41)向相反方向旋转时使离合止逆件(46)的另一端部脱离出间隔槽(431)的配合部分。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部分为设置在定位挡块(43)围成间隔槽(431)的壁上的斜向面(432)和设置在离合止逆件(46)的另一端部的配合斜向面(461),所述斜向面(432)和配合斜向面(461)抵接配合。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当动力源(1)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源(1)反转动力输出时,动力接合的离合机构的配合部分的斜向和动力分离的离合机构的配合部分的斜向相反。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槽(44)内设置有限定离合止逆件(46)伸出滑槽块并使其位于最大行程位置的限位台阶(441),所述离合止逆件(46)上具有一与限位台阶(441)抵接配合的限位肩部(462)。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台阶(441)在与限定离合止逆件(46)的限位肩部(462)接触的部位上设置有弹性缓冲件(47)。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止逆件(46)的另一端部为可伸出滑槽块的伸出段(463),并且离合止逆件(46)还设置有一用于连接伸出段(463)和限位肩部(462)的衔接台阶(464),当离合止逆件(46)的伸出段(463)插在间隔槽(431)内时,所述衔接台阶(464)的底面与定位挡块(43)的顶端面具有间隙,伸出段(463)的底端面与离合主动件(41)上设置定位挡块组的轴向端面之间也具有间隙。
14.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向挡块组包括多对定向挡块(43),并且均布在以离合主动件(41)的回转中心为圆心的圆周上,所述滑槽块上设置有多个与相应的离合止逆组件对应的滑动槽(44),并且所述滑动槽(44)均布在以离合从动件(42)的回转中心为圆心的圆周上。
15.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轮(2)和离合主动件(41)均为齿轮,并且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41)为可更换式,以便通过更换离合主动件(41)从而调节离合主动件(41)与主动轮(2)之间的传动比。
1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体的泵腔(31)为隔膜泵泵腔。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每个泵腔(31)对应设置有阀(101)、阀管(102)、出料部(103)和进料部(104),所述出料部(103)和进料部(104)分别与外部的物料管路连通,并由所述阀(101)实现阀管(102)与所述出料部(103)的单向导通,由所述阀(101)实现所述阀管(102)与所述进料部(104)的单向导通。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腔驱动组件(32)包括联动部(106),所述联动部(106)的一端与所述离合从动件(42)传动连接,所述联动部(106)的另一端与所述阀管(102)固定连接,以便使所述联动部(106)做直线往复运动,所述阀管(102)在联动部(106)的带动下收缩或者伸长。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联动部(106)与所述离合从动件(42)组成曲柄连杆机构。
20.一种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储液盒(5)、流道板(6)和如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泵腔(31)的进液口分别与储液盒(5)内相应的溶液腔相连通,泵腔(31)的出液口分别与流道板(6)内相应的流道相连通。”
针对本专利,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16-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O4O8O482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
证据2:CN2O386817l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8日;
证据3:CN203373569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0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增加并修改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CN2O124194OY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20日;
证据5:CN2O2349lO5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25日;
证据6:CN203548713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16日;
证据7:CN203683952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2日;
证据8:CN203462316U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0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将上述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前述转送文件,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其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2,7-15,删除原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将原权利要求3中并列的“所述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泵,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可正反转动力输出的动力源(1);
泵体(3),所述泵体(3)具有至少两个泵腔(31),并且每个泵腔(31)对应设置有一泵腔驱动组件(32);
至少两个离合机构,离合机构与泵腔(31)一一对应,并且所述离合机构与相对应的泵腔(31)的泵腔驱动组件(32)相连;
当动力源(1)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源(1)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所述动力源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离合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使相应的泵腔(31)工作,
其中,所述离合机构包括:
离合主动件(41),所述离合主动件(41)由动力源(1)直接带动转动,动力源(1)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41)传动连接,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41)依次啮合在一起;
离合从动件(42),所述离合从动件(42)与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传动连接,以便离合从动件(42)旋转时,离合从动件(42)带动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动作;
离合组件,所述离合组件用于接合和分离离合主动件(41)和离合从动件(42)之间的动力传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组件包括设置在离合主动件(41)内的至少一个棘爪轨道(411)以及设置在离合从动件(42)的外圈的至少一个棘爪(421),棘爪轨道(411)上设置有一端面(412),棘爪(421)上设置有一可与相应端面(412)抵接配合的自由端端面(422),所述棘爪轨道(411)和棘爪(421)相配合,所述棘爪轨道(411)的端面(412)和棘爪(421)的自由端端面(422)相配合,以便当离合主动件(41)转动时,所述离合从动件(42)做单向运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源(1)的输出轴为花键轴(11),与动力源(1)的输出轴传动连接的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41)上设置有与花键轴(11)配合的花键孔(413),所述动力源(1)通过花键轴(11)与花键孔(413)的连接配合驱动相应的离合主动件(41)转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421)为一段弹性伸出构件,该弹性伸出构件与离合从动件(42)的主体之间存在间距,并且该间距在外力作用下可变,在一个离合机构中,当所述离合主动件(41)向一个方向旋转时,此时所述棘爪轨道(411)的端面(412)可抵住棘爪(421)的自由端端面(422),从而使离合主动件(41)与离合从动件(42)之间的动力传动接合,离合主动件(41)带动离合从动件(42)向相同的方向旋转;当所述离合主动件(41)向相反的方向旋转时,此时所述棘爪(421)在棘爪轨道(411)内受到朝向离合从动件(42)的主体的力,所述弹性伸出构件贴向离合从动件(42)的主体,从而使离合主动件(41)与离合从动件(42)之间的动力分离。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体的泵腔(31)为隔膜泵泵腔。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每个泵腔(31)对应设置有阀(101)、阀管(102)、出料部(103)和进料部(104),所述出料部(103)和进料部(104)分别与外部的物料管路连通,并由所述阀(101)实现阀管(102)与所述出料部(103)的单向导通,由所述阀(101)实现所述阀管(102)与所述进料部(104)的单向导通。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腔驱动组件(32)包括联动部(106),所述联动部(106)的一端与所述离合从动件(42)传动连接,所述联动部(106)的另一端与所述阀管(102)固定连接,以便使所述联动部(106)做直线往复运动,所述阀管(102)在联动部(106)的带动下收缩或者伸长。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联动部(106)与所述离合从动件(42)组成曲柄连杆机构。
9.一种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储液盒(5)、流道板(6)和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泵,泵腔(31)的进液口分别与储液盒(5)内相应的溶液腔相连通,泵腔(31)的出液口分别与流道板(6)内相应的流道相连通。”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是清楚的,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直接带动”和“间接带动”术语的常规理解,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均可理解,直接带动的方案为:动力源与离合主动件直接接合,不存在中间传动部件;间接带动的方案为:动力源与离合主动件不直接接合,而是存在中间过渡传动部件。(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文件副本转送请求人。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2019年05月1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结合证据1-8具体陈述了以下理由:
(1)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动力源的输出轴”具体是指常规电机的转子的输出轴还是指整合后的电机(减速电机)的输出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因此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和证据8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和证据8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以证据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7、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6和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4、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以证据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7和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和证据8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和证据8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分别被证据3、证据6、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l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9除引用在先权利要求外的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无异议,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且明确放弃其中使用证据1、证据4、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5、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证据7、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证据4、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7、证据5、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他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证据以及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一致。
(2)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请求人结合该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当庭答辩。专利权人对证据8结合其他证据用来评述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组合方式是否属于新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存在异议,鉴于口审时间的限定,请求合议组给予5个工作日的书面答复期限,合议组予以同意,并告知专利权人答辩意见只能针对请求人新增加的意见陈述和理由进行答辩,否则不予考虑。此外,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已经调查清楚,针对专利权人5个工作日内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合议组不再转文,不再接受双方其他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针对当庭转文的意见陈述书,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答复与口审意见相一致,但认为:证据1、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4和证据8的结合,证据1、证据5和证据8的结合,证据6、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证据8和公知常识结合,证据7、证据4和证据8的结合以及证据7、证据5和证据8的结合用来评述修改后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组合方式,属于新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不应予以考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没有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以及授权公告的其他文件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且证据1-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直接带动的技术方案为动力源与离合主动件直接接合,不存在中间传动部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动力源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传动连接”,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动力源一般为将电力转换为机械输出的装置,即马达或电动机,利用通电线圈(定子绕组)产生旋转磁场并作用于转子形成磁电动力旋转扭矩。而从功能上进行细分,又可细分为常规电机和减速电机,减速电机是减速机(减速齿轮)和电机的结合体。该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动力源的输出轴”具体是指常规电机的转子的输出轴,还是指整合后的电机(减速电机)的输出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因此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质疑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的输出轴”采用的是常规电机的转子的输出轴还是减速电机的输出轴,实质上质疑的是“动力源”是常规电机还是减速电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动力源为可正反转动力输出的动力源,且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本专利属于洗衣机、洗碗机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得知,只要满足本领域转动速度、转动方向以及安装要求,并通过输出轴来提供动力的装置,均能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因此,权利要求1关于“动力源”的术语和结构部件的名称均清晰,不影响权利要求1方案的解读,所述内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4.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泵,证据1公开了一种加注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7-57段、附图1-4):该加注泵包括,
具有可正转或反转的动力设备9(相当于动力源);
泵体8,包括变容设备5a、5b和用于容置液体的容置腔室(相当于泵腔),容置腔室为两个,并且每个容置腔室对应设置有一驱动部件6a、6b(相当于泵腔驱动组件);
至少两个传动机构7(相当于离合机构),其与容置腔室一一对应,并且传动机构7与相对应的容置腔室的驱动部件6a、6b相连;
当动力设备9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设备9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传动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传动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动力设备9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传动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驱动部件6a、6b之一,使相应的容置腔室工作。
其中,传动机构7包括:
传动齿轮74a、74b(相当于离合主动件),通过和输出齿轮73啮合,被动力设备9驱动;
输出曲柄71a、71b(相当于离合从动件),与相应的容置腔室的驱动部件6a、6b传动连接,以便输出曲柄71a、71b旋转时,输出曲柄71a、71b带动相应的驱动部件6a、6b动作;
单向轴承72a或棘轮棘爪机构(相当于离合组件),用于接合和分离传动齿轮74a、74b和输出曲柄71a、71b之间的传动。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动力源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传动连接,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在一起。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离合机构的构造,使其不经中间齿轮过渡,提高传动效率,节约能源,而且离合机构是完全相同的,方便安装,装配时无需做区分,方便零部件的管理。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动力源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传动连接,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在一起;(2)当动力源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源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所述动力源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离合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使相应的泵腔工作。因为“当动力源正转或当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是技术特征“动力源输出轴直接带动离合主动件、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的实现方式,二者紧密相连,不能将这些特征孤立割裂开来。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是离合机构与动力源的传动状态关系,而区别技术特征(1)进一步限定的是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与动力源的传动关系。虽然证据1公开的传动机构(相当于离合机构)的传动齿轮(相当于离合主动件)与动力源的传动关系,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与动力源的传动关系,即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证据1限定的传动机构(相当于离合机构)与动力源的传动状态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离合机构与动力源的传动状态关系相同,即证据1公开的传动机构的传动齿轮与动力源的传动关系,同样可以实现“当动力源正转或当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传动机构(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传动机构(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所述动力源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传动机构(离合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驱动部件(泵腔驱动组件)使相应的容置腔室(泵腔)工作”。
4.1.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针对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由一个主动轮带动两个从动轮输出的技术方案,实现了一个电机输入两个同向输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一个电机输入,两个反向输出的技术方案时,容易想到将两个离合主动件直接啮合在一起,通过电机带动一个离合主动件,进而驱动另一个离合主动件,从而实现两个离合主动件的反向旋转。这种简单的齿轮结构设置上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手段;其次,在证据1公开的采用“传动齿轮74a、74b,通过和输出齿轮73啮合,被动力设备9驱动”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去输出齿轮73,使传动齿轮74a、74b依次啮合,通过动力设备9直接驱动传动齿轮74a,并改变与传动齿轮74b相匹配的单向轴承或棘轮棘爪机构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传动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针对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8公开了通过电机2直接带动心轴7的转动,进而驱动曲柄5、连杆9而带动滑块8的运动,实现柱塞3在柱塞腔4内的往复直线运动。可见,证据8已经公开了通过电机直接驱动带动曲柄驱动泵腔工作的技术启示,将其直接用于证据1中,直接驱动一侧的齿轮,从而得到“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8公开了“电机通过曲柄滑块机构驱动柱塞3在柱塞腔4内往复直线运动,来实现液体的抽取”的技术内容,但同样未公开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动力源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传动连接,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在一起”。此外,即便将证据8公开的电机用于证据1中直接驱动一侧的齿轮,也无法直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8未给出用于证据1中用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证据1、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4结合证据8”的创造性
针对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
(1)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证据4公开了一种双向输出减速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图1-2):输入轴10转动,带动固装在输入轴10的小锥斜齿轮14转动,小锥斜齿轮14和固装在输出轴的大锥斜齿轮8啮合,带动大锥斜齿轮8转动,进而使和大锥斜齿轮8固装的输出轴6转动;输出轴6上装有主动斜齿轮5,主动斜齿轮5啮合传动装在另一输出轴1上的被动斜齿轮13,实现另一面输出轴1的转动,最终实现了双轴减速输出。由于两个输出轴上的齿轮直接啮合,无过渡,实现了结构紧凑、传动效率高的效果。其中,由输入轴10、小锥斜齿轮14、大锥斜齿轮8和输出轴6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其输出轴6直接带动主动斜齿轮5转动。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全部区别,其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因此,将证据1和证据4进行结合,使用证据4中的单输入双输出的减速器结构替换证据1中单输入双输出的结构,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此外,证据8已经公开了通过电机直接驱动带动曲柄驱动泵腔工作的技术启示,将其直接用于证据1中直接驱动一侧的齿轮,从而得到“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即使认为还存在其它区别,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基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中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使得离合主动件沿相反方向旋转,其要求离合机构的离合组件同向设置,即离合组件完全相同;证据1中通过输出齿轮73啮合传动齿轮74a、74b,传动齿轮74a、74b沿相同方向旋转,其要求传动齿轮7的两个单向轴承或棘轮棘爪机构反向设置,即单向轴承或棘轮棘爪机构不相同。因此,请求人所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仅是对传动结构不同的概述,未指出传动结构的不同导致离合机构的不同设置,合议组不予认同;(2)证据4仅公开了减速装置通过输入轴通过齿轮传动将两个输出轴传动在一起,输出的动力为两根输出轴的传动力,用于满足生产线上特殊要求的双轴伸结构、垂直双轴输出要求,其由输入轴10、小锥斜齿轮14、大锥斜齿轮8和输出轴6组成的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且其也未公开离合机构以及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因此,证据4未给出将其公开的单输入双输出的减速装置结构用于替换证据1中“传动齿轮74a、74b,通过和输出齿轮73啮合,被动力设备9驱动”结构的技术启示。再者,即便将证据4的单输入双输出的减速装置结构用于证据1,直接替换证据1中“传动齿轮74a、74b,通过和输出齿轮73啮合,被动力设备9驱动”结构,也未改变与传动齿轮74b相匹配的单向轴承或棘轮棘爪机构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传动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前4.1.2所述,证据8未给出用于证据1中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证据4也未给出用于证据1中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与证据8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证据1、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5结合证据8”的创造性
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
(1)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证据5公开了一种同侧输入且同侧双输出的卧式齿轮传动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段、第16-18段、图1):一台电动机与输入齿轮轴1联接,通过三级减速齿轮副啮合传动,使第一输出轴9转动,第一输出轴9上配装的第一分齿轮7与第二输出轴10上配装的第二分齿轮8啮合,分齿齿轮副传动同时驱动第二输出轴10的转动。可见,证据5已经公开了通过动力源的输出和传动连接,带动一个输出轴旋转,通过第一输出轴上齿轮和第二输出轴上齿轮的直接啮合,得到第二输出轴旋转。由于两个输出轴上的齿轮直接啮合,无过渡,实现了结构紧凑、传动效率高的效果。其中,由输入齿轮轴1、一级大齿轮2、二级齿轮轴3、二级大齿轮4、三级齿轮轴5、三级大齿轮6、第一输出轴9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其输出轴9直接带动第一分齿轮7转动。可见,证据5公开了上述全部区别,其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因此,将证据1和证据5进行结合,使用证据5中的单输入双输出的减速器结构替换证据1中单输入双输出的结构,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此外,证据8已经公开了通过电机直接驱动带动曲柄驱动泵腔工作的技术启示,将其直接用于证据1中直接驱动一侧的齿轮,从而得到“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即使认为还存在其它区别,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前4.1.3所述,基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所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仅是对传动结构不同的概述,未指出传动结构的不同导致离合机构的不同设置,合议组不予认同;(2)证据5仅公开了卧式齿轮传动装置在同侧输入电机动力转化为同侧第一、第二输出轴的双动力输出,实现一台电动机驱动以带动成型机上两辊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两台电机驱动由于转速差造成的不同步、均载性不好的问题,其由输入齿轮轴1、一级大齿轮2、二级齿轮轴3、二级大齿轮4、三级齿轮轴5、三级大齿轮6、第一输出轴9组成的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且证据5也未公开离合机构以及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证据5未给出将其公开的同侧输入且同侧双输出的卧式齿轮传动装置结构用于替换证据1中“传动齿轮74a、74b,通过和输出齿轮73啮合,被动力设备9驱动”结构的技术启示。再者,即便将证据5的同侧输入且同侧双输出的卧式齿轮传动装置用于证据1,直接替换证据1中“传动齿轮74a、74b,通过和输出齿轮73啮合,被动力设备9驱动”结构,也未改变与传动齿轮74b相匹配的单向轴承或棘轮棘爪机构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传动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证据5未给出用于证据1中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和信息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前4.1.2所述,证据8未给出用于证据1中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证据5也未给出用于证据1中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与证据8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以证据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泵,证据6公开了一种可驱动两个功能器件(泵)的驱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1-36段、附图1-5):该驱动装置包括,
动力部件1(相当于动力源),可顺时针或逆时针输入动力;
第一单向运动部件5和第二单向运动部件6(两个离合机构);
当动力部件1顺时针方向旋转时,第一单向运动部件5中的第一单向棘爪51卡入第一棘轮52的棘轮齿中(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带动第一棘轮52转动,第一棘轮52带动第一驱动端3逆时针方向转动向外输出动力驱动外部负载,第二单向运动部件6的第二单向棘爪61不能卡入到第二棘轮62上的棘轮齿中(处于动力分离状态),第二驱动端4不能向外输出动力驱动外部负载,第四传动齿轮25带着第二单向棘爪61逆时针空转;当动力部件1逆时针方向旋转时,第一单向棘爪51顺时针空转,第二单向棘爪62转动;
其中单向运动部件包括:
第三传动齿轮24和第四传动齿轮25(相当于离合主动件),通过第二小传动齿轮231被动力部件1驱动;
第一驱动端3和第二驱动端4(相当于离合从动件),可以用于驱动两个外界负载;
第一棘轮52、第一单向棘爪51和第二棘轮62、第二单向棘爪61(相当于离合组件),用于接合和分离第三传动齿轮24、第四传动齿轮25和第一驱动端3、第二驱动端4之间的动力传送。
综上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动力源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传动连接,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在一起;(2)动力源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离合机构的离合从动件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使相应的泵腔工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简化离合机构的构造,使其不经中间齿轮过渡,的提高传动效率,节约能源,而且离合机构是完全相同,方便安装,装配时无需做区分,方便零部件的管理;(2)如何将动力传递给驱动装置以驱动多个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6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1)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动力源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传动连接,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在一起;(2)当动力源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源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所述动力源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离合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使相应的泵腔工作。因为“当动力源正转或当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是技术特征“动力源输出轴直接带动离合主动件、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的实现方式,二者紧密相连,不能将这些特征孤立割裂开来。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是离合机构与动力源的传动状态关系,而区别技术特征(1)进一步限定的是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与动力源的传动关系。虽然证据6公开的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相当于离合机构)的第三传动齿轮24、第四传动齿轮25(相当于离合主动件)与动力部件1的传动关系,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与动力源的传动关系,即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证据6限定的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与动力部件1的传动状态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离合机构与动力源的传动状态关系相同,即证据6公开的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三传动齿轮24、第四传动齿轮25与动力部件1的传动关系,同样可以实现“当动力源正转或当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
4.2.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在权利要求1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2)如何将证据6中的动力传递及驱动装置用于驱动多个泵,带动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动作。针对区别(1),证据6已经公开了由一个主动轮带动两个从动轮输出的技术方案,实现了一个电机输入,两个同向输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一个电机输入,两个反向输出的技术方案时,容易想到将两个离合主动件直接啮合在一起,通过电机带动一个离合主动件,进而驱动另一个离合主动件,从而实现两个离合主动件的反向旋转。这种简单的齿轮结构设置上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2),证据6第2段已经公开了可以驱动两个功能部件(如泵),因此已经给出了将相应的离合从动件和泵腔驱动组件进行传动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6公开的“可以驱动两个功能部件(如泵)”,已经给出了将相应的离合从动件和泵腔驱动组件进行传动连接的技术启示;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中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使得离合主动件沿相反方向旋转,其要求离合机构的离合组件同向设置,即离合组件相同;证据6中通过第二小传动齿轮231啮合第三传动齿轮24和第四传动齿轮25(相当于离合主动件),第三传动齿轮24和第四传动齿轮25沿相同方向旋转,其要求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一棘轮52、第一单向棘爪51和第二棘轮62、第二单向棘爪61反向设置,即棘轮棘爪机构(相当于离合组件)不相同。因此,请求人所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仅是对传动结构不同的概述,未指出传动结构的不同导致离合机构的不同设置,合议组不予认同。虽然本领域中齿轮彼此啮合是公知的,但在证据6公开的“第三传动齿轮24和第四传动齿轮25,通过第二小传动齿轮231被动力部件1驱动”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去第二小传动齿轮231过渡,而通过动力部件1直接驱动第三传动齿轮24或第四传动齿轮25,且将第三传动齿轮24和第四传动齿轮25直接啮合,并改变第一棘轮52、第一单向棘爪51和第二棘轮62、第二单向棘爪61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棘轮棘爪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8公开了通过电机2直接带动心轴7的转动,进而驱动曲柄5、连杆9而带动滑块8的运动,实现柱塞3在柱塞腔4内的往复直线运动。可见,证据8已经公开了通过电机直接驱动带动曲柄驱动泵腔工作的技术启示,将其直接用于证据6中,直接驱动一侧的齿轮,从而得到“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8公开了“电机通过曲柄滑块机构驱动柱塞3在柱塞腔4内往复直线运动,来实现液体的抽取”的技术内容,但同样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即便将证据8公开的电机用于证据6中直接驱动第三传动齿轮24或第四传动齿轮25,也无法直接得到权利要求1“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8未给出用于证据6中用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7公开了一种用于洗衣机的处理剂添加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何将驱动装置310应用于洗衣机中的添加剂泵:泵具有第一抽取式泵321和第二抽取式泵322,每个泵对应设置有一泵腔驱动组件(参见附图5-6中的连杆);第一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一动力输出端311、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二动力输出端312与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相连,动力部件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离合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使相应的泵工作。可见,证据7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其在证据7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一个动力部件,实现两个动力输出,控制两个泵,完成相应的排放操作。因此,证据7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证据6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所以,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6和证据7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结合证据4”、“证据6、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6、证据4、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证据4公开了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由输入轴10、小锥斜齿轮14、大锥斜齿轮8和输出轴6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其输出轴6直接带动主动斜齿轮5转动,且其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中的双轴减速装置替换证据6中的齿轮减速机构,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6第2段已经公开了可以驱动两个功能部件(如泵),因此已经给出了将相应的离合从动件和泵腔驱动组件进行传动连接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证据7涉及的用于洗衣机的处理剂添加装置,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其在证据7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一个动力部件,实现两个动力输出,控制两个泵,完成相应的排放操作。证据7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证据6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将证据6和证据4进行结合,或者证据6、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证据4、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虽然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4.2.1所述,请求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的主张不成立。
此外,证据4仅公开了减速装置通过输入轴通过齿轮传动将两个输出轴传动在一起,输出的动力为两根输出轴的传动力,用于满足生产线上特殊要求的双轴伸结构、垂直双轴输出要求,其由输入轴10到输出轴6、输出轴1的传动,其由输入轴10、小锥斜齿轮14、大锥斜齿轮8和输出轴6组成的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且其也未公开离合机构以及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与区别技术特征(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证据4未给出将其公开的双轴减速装置去替换证据6中齿轮减速机构的技术启示。再者,即便将证据4的双轴减速装置用于证据6,直接替换证据6中齿轮减速机构,也并未改变第一棘轮52、第一单向棘爪51和第二棘轮62、第二单向棘爪61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棘轮棘爪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证据4、证据7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4、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结合证据5”、“证据6、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6、证据5、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证据5涉及的一种同侧输入且同侧双输出的卧式齿轮传动装置,公开了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且其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其中,由输入齿轮轴1、一级大齿轮2、二级齿轮轴3、二级大齿轮4、三级齿轮轴5、三级大齿轮6、第一输出轴9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其输出轴直接带动第一分齿轮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5中的双轴减速装置去替换证据6中的齿轮减速机构,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6第2段已经公开了可以驱动两个功能部件(如泵),因此已经给出了将相应的离合从动件和泵腔驱动组件进行传动连接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证据7涉及的用于洗衣机的处理剂添加装置,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其在证据7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一个动力部件,实现两个动力输出,控制两个泵,完成相应的排放操作。因此,证据7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证据6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将证据6和证据5进行结合,或者证据6、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请求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的主张不成立。此外,证据5仅公开了卧式齿轮传动装置在同侧输入电机动力转化为同侧第一、第二输出轴的双动力输出,实现一台电动机驱动以带动成型机上两辊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两台电机驱动由于转速差造成的不同步、均载性不好的问题,其由输入齿轮轴1、一级大齿轮2、二级齿轮轴3、二级大齿轮4、三级齿轮轴5、三级大齿轮6、第一输出轴9组成的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且其未公开离合机构以及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与区别技术特征(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证据5未给出将其公开的双轴减速装置替换证据6中齿轮减速机构的技术启示。再者,即便将证据5的双轴减速装置用于证据6,直接替换证据6中齿轮减速机构,也并未改变第一棘轮52、第一单向棘爪51和第二棘轮62、第二单向棘爪61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棘轮棘爪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5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证据5、证据7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证据5、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以证据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泵,证据7公开了一种处理剂添加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0-48段、附图3-9):该处理剂添加装置包括,
动力装置300(相当于动力源),可顺时针或逆时针输入动力;
第一抽取式泵321和第二抽取式泵322,每个抽取式泵具有泵腔,并且每个泵腔对应设置有一泵腔驱动组件;
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相当于离合机构),第一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一动力输出端311连接第一抽取式泵321的动力输入端,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一动力输出端312连接第一抽取式泵322的动力输入端;
当动力装置顺时针方向旋转时,第一单向运动部件中的第一单向棘爪3107卡入第一棘轮3108的棘轮齿中(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带动第一棘轮3108转动,第一棘轮3108带动第一动力输出端311输出动力驱动外部负载,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二单向棘爪3109不能卡入到第二棘轮3110上的棘轮齿中(处于动力分离状态),第二动力输出312不能向外输出动力驱动外部负载,第四传动齿轮3106带着第二单向棘爪3109逆时针空转;当动力装置逆时针方向旋转时,第一单向棘爪3107顺时针空转,第二单向棘爪3109转动;动力装置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使相应的泵腔工作;
其中单向运动部件包括:
第三传动齿轮3105和第四传动齿轮3106(相当于离合主动件),通过第二小传动齿轮3104被动力装置驱动;
第一动力输出端311和第二动力输出端312(相当于离合从动件),用于驱动第一抽取式泵321和第二抽取式泵322;
第一棘轮3108、第一单向棘爪3107和第二棘轮31010、第二单向棘爪3109(相当于离合组件),用于接合和分离第三传动齿轮3105、第四传动齿轮3106和第一动力输出端311、第二动力输出端312之间的动力传送。
综上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动力源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传动连接,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在一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离合机构的构造,使其不经中间齿轮过渡,提高传动效率,节约能源,而且离合机构是完全相同的,方便安装,装配时无需做区分,方便零部件的管理。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7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1)离合主动件由动力源直接带动转动,动力源的输出轴与其中一个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传动连接,所有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在一起;(2)当动力源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源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所述动力源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离合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使相应的泵腔工作。因为“当动力源正转或当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是技术特征“动力源输出轴直接带动离合主动件、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的实现方式,二者紧密相连,不能将这些特征孤立割裂开来。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是离合机构与动力源的传动状态关系,而区别技术特征(1)进一步限定的是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与动力源的传动关系。虽然证据7公开的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相当于离合机构)的第三传动齿轮3105、第四传动齿轮3106(相当于离合主动件)与动力装置300的传动关系,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与动力源的传动关系,即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证据7限定的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与动力装置300的传动状态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离合机构与动力源的传动状态关系相同,即证据7公开的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三传动齿轮3105、第四传动齿轮3106与动力装置300的传动关系,同样可以实现“当动力源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源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所述动力源通过处于动力接合状态的离合机构将动力传递给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使相应的泵腔工作”。
4.3.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在权利要求1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证据7已经公开了由一个主动轮带动两个从动轮输出的技术方案,实现了一个电机输入,两个同向输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一个电机输入,两个反向输出的技术方案时,容易想到将两个离合主动件直接啮合在一起,通过电机带动一个离合主动件,进而驱动另一个离合主动件,从而实现两个离合主动件的反向旋转。这种简单的齿轮结构设置上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离合机构的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使得离合主动件沿相反方向旋转,其要求离合机构的离合组件同向设置,即离合组件完全相同;证据7中通过第二小传动齿轮3104啮合第三传动齿轮3105和第四传动齿轮3106(相当于离合主动件),第三传动齿轮3105和第四传动齿轮3106沿相同方向旋转,其要求第一、第二单向运动部件的第一棘轮3108、第一单向棘爪3107和第二棘轮31010、第二单向棘爪3109反向设置,即棘轮棘爪机构(相当于离合组件)不相同。因此,请求人所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仅是对传动结构不同的概述,未指出传动结构的不同导致离合机构的不同设置,合议组不予认同。虽然本领域中齿轮彼此啮合是公知的,但在证据7公开的“第三传动齿轮3105和第四传动齿轮3106,通过第二小传动齿轮3104被动力装置300驱动”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去第二小传动齿轮3104过渡,而通过动力装置300直接驱动第三传动齿轮3105或第四传动齿轮3106,且将第三传动齿轮3105和第四传动齿轮3106直接啮合,并改变第一棘轮3108、第一单向棘爪3107和第二棘轮31010、第二单向棘爪3109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棘轮棘爪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8公开了通过电机2直接带动心轴7的转动,进而驱动曲柄5、连杆9而带动滑块8的运动,实现柱塞3在柱塞腔4内的往复直线运动。可见,证据8已经公开了通过电机直接驱动带动曲柄驱动泵腔工作的技术启示,将其直接用于证据7中,直接驱动一侧的齿轮,从而得到“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8公开了“电机通过曲柄滑块机构驱动柱塞3在柱塞腔4内往复直线运动,来实现液体的抽取”的技术内容,但同样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即便将证据8公开的电机用于证据7中直接驱动第三传动齿轮3105或第四传动齿轮3106,也无法直接得到权利要求1“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8未给出用于证据7中用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结合证据4”、“证据7、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结合证据8”的创造性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证据4公开了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由输入轴10、小锥斜齿轮14、大锥斜齿轮8和输出轴6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输出轴6直接带动主动斜齿轮5转动,且其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中的双轴减速装置去替换证据7中的齿轮减速机构,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将证据7和证据4进行结合,或者证据7、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证据8已经公开了通过电机直接驱动带动曲柄驱动泵腔工作的技术启示,将其直接用于证据7中直接驱动一侧的齿轮,从而得到“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前4.3.1所述,请求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的主张不成立。(2)证据4仅公开了减速装置通过输入轴通过齿轮传动将两个输出轴传动在一起,输出的动力为两根输出轴的传动力,用于满足生产线上特殊要求的双轴伸结构、垂直双轴输出要求,其由输入轴10、小锥斜齿轮14、大锥斜齿轮8和输出轴6组成的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且其也未公开离合机构以及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与该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证据4未给出将其公开的双轴减速装置用于替换证据7中齿轮减速机构的技术启示。再者,即便将证据4的双轴减速装置用于证据7,直接替换证据7中齿轮减速机构,也并未改变第一棘轮3108、第一单向棘爪3107和第二棘轮31010、第二单向棘爪3109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棘轮棘爪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如前所述,证据7、证据8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7、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与证据8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结合证据5”、“证据7、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5结合证据8”的创造性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证据5涉及的一种同侧输入且同侧双输出的卧式齿轮传动装置,公开了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且其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和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其中,由输入齿轮轴1、一级大齿轮2、二级齿轮轴3、二级大齿轮4、三级齿轮轴5、三级大齿轮6、第一输出轴9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其输出轴直接带动第一分齿轮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5中的双轴减速装置去替换证据7中的齿轮减速机构,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因此,将证据7和证据5进行结合,或者证据7、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证据8已经公开了通过电机直接驱动带动曲柄驱动泵腔工作的技术启示,将其直接用于证据7中直接驱动一侧的齿轮,从而得到“直接带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前4.3.1所述,请求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两个输出轴无过渡、直接啮合的齿轮结构”的主张不成立。(2)证据5仅公开了卧式齿轮传动装置在同侧输入电机动力转化为同侧第一、第二输出轴的双动力输出,实现一台电动机驱动以带动成型机上两辊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两台电机驱动由于转速差造成的不同步、均载性不好的问题,其由输入齿轮轴1、一级大齿轮2、二级齿轮轴3、二级大齿轮4、三级齿轮轴5、三级大齿轮6、第一输出轴9组成的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源”,且其未公开离合机构以及离合主动件依次啮合,与该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证据5未给出将其公开的双轴减速装置去替换证据7中齿轮减速机构的技术启示。再者,即便将证据5的双轴减速装置用于证据7,直接替换证据7中齿轮减速机构,也并未改变第一棘轮3108、第一单向棘爪3107和第二棘轮31010、第二单向棘爪3109的设置方向,使得两个棘轮棘爪机构(离合机构)完全相同,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前所述,证据7、证据8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或信息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7、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与证据8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证据3仅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前述证据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合议组不再对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包含权利要求1-8中任一泵的权利要求9自动投放系统的技术方案进行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 维持20162005681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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