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固定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89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4W108370
优先权日:2009-06-01
申请(专利)号:201080024322.X
申请日:2010-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久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8-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科尼蒂克西股份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60R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另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其他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80024322.X,最早优先权日为2009年06月01日,申请日为2010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专利权人为科尼蒂克西股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定设备,用于将装置连接在车辆座椅(101)的两个彼此间隔的头枕杆(101b,101c)上,该固定设备具有:第一耦合元件(102,102a),用于容纳设置在所述装置上的第二耦合元件(103,103a);以及设置在第一耦合元件(102,102a)上的第一固定元件(105);以及与第一固定元件(105)可运动地连接的第二固定元件(106),
其中借助固定元件能够将第一耦合元件(102,102a)固定在头枕杆(101b,101c)上,
其中在所述装置连接到头枕杆上的情况下第一固定元件(105)和第二固定元件(106)支撑在头枕杆(101b,101c)上并且能够与大致水平地在头枕杆(101b,101c)的中央之间走向的连接线(100)平行地相对彼此运动,以及
其中设置有锁紧装置(109)使得允许固定元件(105,106)朝着头枕杆运动并且禁止固定元件(105,106)在远离头枕杆的方向上运动,借助所述锁紧装置能够阻挡在第一固定元件与第二固定元件(105,106)之间的相对运动,所述锁紧装置(109)构建为卡锁挡板,所述卡锁挡板带有带锯齿的齿条(109a)和与齿条(109a)啮合的弹性的锁定爪(109b,109b′),其中锁定爪(109b,109b′)能够借助操作元件(109c)与齿条(109a)脱离啮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操作元件(109c),通过操作元件将锁紧装置(109)松开,用于使固定元件(105,106)在远离头枕杆的方向上运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设备,其中齿条(109a)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105)上,而锁定爪(109b,109b′)连同操作元件(109c)设置在第二固定元件(106)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第一耦合元件(102)构建为容纳座(102a),并且第二耦合元件(103)构建为插接元件(103a),
其中容纳座(102a)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内部空间中,并且容纳座(102a)设置有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侧壁(105c,105d)上设置的开口(102b),用于引入插接元件(103a),以及
其中齿条(109a)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与开口(102b)对置的后部侧壁(105d,105h,105h′)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容纳座和第二固定元件(106)之间设置有张力弹簧(107),所述张力弹簧将两个固定元件(105,106)朝着两个头枕杆(101b,101c)的方向压。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操作元件(109c)构建为按键并且设置在第二固定元件(106)的与开口(102b)对置的后部侧壁(106d)上,其中在后部侧壁(106d)中设置有壳体凹处(106d′),操作元件(109c)穿过壳体凹处伸出。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设置有能够手动松开的卡锁装置(104),借助所述卡锁装置能够将插接元件(103a)卡锁在容纳座(102a)中,其中在插接元件(103a)上设置有引导元件(103f),所述引导元件被容纳座(102a)容纳,并且其中引导元件(103f)具有下沉部(103m),所述下沉部在开口(102b)侧向地支撑在壁(105,105h)上,
其中在插接元件的引导元件(103f)的两侧上设置有弹性臂(103g),在所述弹性臂的前端部上有向外取向的锁止钩(103h),所述锁止钩挂入凹处(102f)中,所述凹处设置在容纳座(102a)的侧壁(102e)上,
其中在两个弹性臂(103g)上设置有向外取向的操作机构(103i),所述操作机构通过在插接元件(103a)的两个侧壁(103d)上的按键开口(103k)伸出并且借助所述操作机构能够将弹性臂(103g)朝向彼此挤压,用于松开锁止钩(103h),
其中所述弹性臂(103g)在其后端部上通过关节(103b″,103g′)与插接元件(103a)连接,并且通过卡锁弹簧(103o)彼此压离。
8. 一种固定设备,用于将装置连接在车辆座椅(1)的两个彼此间隔的头枕杆(2a,2b)上,该固定设备具有:第一耦合元件(3,3′),用于容纳设置在所述装置上的第二耦合元件(6,6′),以及设置在第一耦合元件(3,3′)上的固定元件,借助其能够将第一耦合元件(3,3′)固定在头枕杆(2a,2b)上,
其中固定元件包括张紧元件(5a,5b),所述张紧元件能够在壳体(7)中平行于头枕杆(2a,2b)的连接线在相反方向上运动,并且在所述装置连接到头枕杆上的情况下支撑在头枕杆(2a,2b)上,
其中设置有锁紧装置(9)使得允许张紧元件(5a,5b)朝着头枕杆运动并且禁止张紧元件(5a,5b)在远离头枕杆的方向上运动,借助所述锁紧装置能够阻挡在壳体(7)中的张紧元件(5a,5b)。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操作元件(9c),通过操作元件将锁紧装置(9)松开,用于使张紧元件(5a,5b)在远离头枕杆的方向上运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张紧元件(5a,5b)借助弹簧(5i,5k)朝着头枕杆(2a,2b)预张紧。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壳体(7)中设置有容纳座(3′),其中在容纳座(3′)旁侧向将固定元件(4a,4b)安置在壳体(7)中,在所述固定元件上设置有引导装置(4c,4d),所述引导装置形成用于容纳张紧元件(5a、5b)的引导槽(4e,4f)。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固定设备,其中容纳座(102a)以及第一固定元件和第二固定元件(105,106)侧向并排地设置并且高度大致相同。
13. 一种用于将装置连接在车辆座椅(101)的两个彼此间隔的头枕杆(101b,101c)上的固定设备,该固定设备具有:第一耦合元件(102,102a),用于容纳设置在所述装置上的第二耦合元件(103,103a);以及设置在第一耦合元件(102,102a)上的第一固定元件(105);以及与第一固定元件(105)可运动地连接的第二固定元件(106),借助其能够将第一耦合元件(102,102a)固定在头枕杆(101b,101c)上,
其中在所述装置连接到头枕杆上的情况下第一固定元件(105)和第二固定元件(106)支撑在头枕杆(101b,101c)上并且能够与大致水平地在头枕杆(101b,101c)的中央之间走向的连接线(100)平行地相对彼此运动,
其中第一耦合元件(102)构建为容纳座(102a),并且第二耦合元件(103)构建为插接元件(103a),其中容纳座(102a)设置在两个头枕杆(101b,101c)之间,并且插接元件(103a)进入容纳座(102a)的插入方向大致垂直于连接线(100)地走向,
其中第一固定元件和第二固定元件(105,106)通过线型引导装置(105h,106h)连接,并且
其中容纳座(102a)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内部空间中,并且容纳座(102a)设置有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侧壁(105c,105d)上设置的开口(102b),用于引入插接元件(103a)。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容纳座(102a)居中地设置在两个头枕杆(101b,101c)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容纳座和第二固定元件(106)之间设置有张力弹簧(107),所述张力弹簧将两个固定元件(105,106)朝着两个头枕杆(101b,101c)的方向压。
16. 根据引用权利要求13所述的固定设备,其中第一固定元件(105)在第二固定元件(106)中引导并且第二固定元件(106)包围第一固定元件(105),其中第二固定元件(106)在开口(102b)的区域中设置有凹进部(106c′),使得开口(102b)敞开。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固定设备,其中第一固定元件和第二固定元件(105,106)的底部壁(105a,106a)、覆盖壁(105b,106b)、前侧壁(105c,106c)和后侧壁(105d,106d)的外侧大致齐平,并且其中第一固定元件(105)和第二固定元件(106)共同形成大致直角平行六面体形状的长形体。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固定设备,其中第一固定元件(105)和第二固定元件(106)能够通过丝杠(108)朝向彼此或者离开彼此地运动,所述丝杠的纵轴线平行于连接线(100)走向,并且其中丝杠(108)或者心轴螺母(108a)能够通过调节轮(108b)来旋转,所述调节轮能够通过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或者第二固定元件(105,106)中的壳体开口(108c)到达。
1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固定设备,其特征在于,设置有能够手动松开的卡锁装置(104),借助所述卡锁装置能够将插接元件(103a)卡锁在容纳座(102a)中,其中在插接元件(103a)上设置有引导元件(103f),所述引导元件被容纳座(102a)容纳,并且其中引导元件(103f)具有下沉部(103m),所述下沉部在开口(102b)侧向地支撑在壁(105,105h)上,
其中在插接元件的引导元件(103f)的两侧上设置有弹性臂(103g),在所述弹性臂的前端部上有向外取向的锁止钩(103h),所述锁止钩挂入凹处(102f)中,所述凹处设置在容纳座(102a)的侧壁(102e)上,
其中在两个弹性臂(103g)上设置有向外取向的操作机构(103i),所述操作机构通过在插接元件(103a)的两个侧壁(103d)上的按键开口(103k)伸出并且借助所述操作机构能够将弹性臂(103g)朝向彼此挤压,用于松开锁止钩(103h),
其中所述弹性臂(103g)在其后端部上通过关节(103b″,103g′)与插接元件(103a)连接,并且通过卡锁弹簧(103o)彼此压离。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固定设备,其中容纳座(102a)以及第一固定元件和第二固定元件(105,106)侧向并排地设置并且高度大致相同。 ”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久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布日为2007年08月30日,公布号为KR102OO7008898OA的韩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2日,公开号为WO2009040079A2的国际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0年03月23日,公开号为WO0015965A1的国际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88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1951年08月07日,公开号为US2563570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0日,公开号为CN10125983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 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O1OO25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2日,公开号为CN1O141420O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独立权利要求1、8、13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证据1、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9-10、14-20也不具备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或证据5’,证据1或证据1’结合证据5或证据5’结合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5或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14、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证据1、6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9-12、14-2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1、3、5的中文译文以及证据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下面将证据1-3、5及其中文译文分别称为证据1-3、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下沉部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的说明,也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8、1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证据3或证据5’、证据1结合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3或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6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9-12、14-20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7、11-13、17-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8、1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证据3或证据5’、证据1结合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3或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6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9-12、14-2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两次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两次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13-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表示仅坚持上述无效理由,放弃两次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和意见,放弃涉及权利要求8-12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1′与证据5/证据5′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6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5′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者证据6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6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6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与证据5/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
2)专利权人对证据1-6、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3、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6、证据1’和证据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1-6、证据1’和证据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证据1-3、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3、5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所载内容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证据公开的内容
证据1公开了一种利用头枕的汽车用挂钩,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第6段以及附图1-5):
“本发明的结构包括:支撑部3,其由连接至头枕2的两侧支撑杆2a的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构成;钩部6,其与所述支撑部3的固定构件4一体式地形成。
所述支撑部3的固定构件4形成为空心的中空形,可变构件5插入至固定构件4内部,这些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内部形成有反向的弹簧连接构件4a、5a,其中间设有弹性支撑两种构件的弹簧7。
所述固定构件4上形成有可变长孔4b,可变构件5上形成有弹性片5c,所述弹性片5c的前端形成有插入至所述可变长孔4b内部锁定的锁定突起5b,在组装的状态下,可防止两侧构件分离,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的外侧形成凹槽8,用来使头枕2的两侧支撑杆2a插入和锁定。
另外,与所述固定构件4一体式地形成的钩部6向上弯曲地形成,能够很容易地将衣架、包或各种购物袋等挂在上面。
未图示的附图标记10表示设置有头枕的椅子。
如图4至图5所示,具有如上所述结构的根据本发明的利用头枕(Headrest)的汽车用挂钩1可以连接至椅子10上设置的头枕2的支撑杆2a进行使用,根据本发明,可以简便地组装和安装。
换句话说,本发明的组装过程如下:使弹簧7的两端连接至一体式地形成有钩部6的固定构件4以及在可变构件5内侧形成的弹簧连接构件4a、5a上,然后在该状态下,将可变构件5推进中空形的固定构件4内,此时,形成至可变构件5的弹性片5c前端上的锁定突起5b插入至固定构件4的可变长孔4b内锁定,使两种构件相互连接。
另外,本发明的安装过程如下:在将头枕2的一侧支撑杆2a插入至形成在固定构件4上的凹槽8的状态下,将可变构件5向固定构件4侧按压,并将形成在可变构件5上的凹槽8连接至头枕2的另一侧支撑杆2a,此时,如图3所示,形成在可变构件5上的锁定突起5b沿着固定构件4的可变长孔4b移动,内置的弹簧7处于收缩状态,而后在将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的凹槽8连接至头枕2的两侧支撑杆2a上的状态下发生膨胀,从而牢固地固定固定部3。”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附装显示器的设备,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以及附图2、8):“本发明涉及一种设备,该设备用于将显示器(11)附装到汽车座椅部件上,诸如汽车座椅(1)的背枕(2)、头枕(3)或者头枕支撑部件(4)等。所述设备包括与汽车座椅部件(2、3、4)相结合的固定部件(5);第1耦合元件(13a);第2耦合元件(13b)以及用于显示器(11)的承载元件;所述承载元件的表面大致平行于背枕的后表面(2a)。所述固定部件(5)与所述承载元件通过所述第1耦合元件(13a)和第2耦合元件(13b)而彼此连接起来,并且所述第1耦合元件(13a)和第2耦合元件(13b)能够借助于手动可拆卸锁而被锁定在一起。”
证据3公开了一种锁定装置和包括锁定装置的可调节框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的摘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5):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可调节构件的锁定装置,其中外部构件(13)是部分管状的,内部构件(14)设置在所述外部构件内。齿形部分设置在内部构件(14)的外侧,具有端部(2la)的杠杆形唇缘(21)设置在外部构件(13)的内侧。致动装置(2lb,25)设有唇缘(21),其设置在外部构件(13)的外侧,该致动装置使得所述端部(2la)在被致动时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当所述端部处于所述第一位置时,锁定装置被激活,防止内部构件(14)相对于所述外部构件(13)沿至少一个方向移动。当所述端部(2la)处于所述第二位置时,锁定装置被停用,内部构件(14)可以相对于所述外部构件(13)在任何方向上移动。
图2a和2b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锁定装置的两个视图。图2a示出了锁定装置的横截面,图2b示出了锁定装置的侧视图。锁定装置包括两个构件,其中齿形部20设置在内部构件14上,唇缘21设置在外部构件13上。齿形部20设置在外部构件14上,使得唇缘21的端部21a在第一位置与凹槽22相互作用,凹槽22形成于相邻的齿23之间。
在本实施例中,这些齿23成形为具有止动件24的倾斜斜面,当唇缘处于激活位置时,止动件24防止可调节元件缩短,即唇缘21的端部21a处于第一位置。只有将构件拉开才能使可调元件的延伸处于该位置。
当唇缘21的突起21b被致动使得端部21a从止动件24释放时(即处于第二位置时),外部构件13可相对于内部构件14自由移动,这导致可调节元件12可能会变短。第二位置也可以表示为锁定装置的停用位置。通过在按钮25(安装在按钮一端26的突出物21b处)上施加力F来致动突起21b。
唇缘21优选偏置的(例如弹簧加载),这样的话,当唇缘21的突起21b不受致动时,唇缘的端部21a回到第一位置。”
证据4公开了一种结构改进的活动插扣,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5):
“参见图1所示:一种结构改进的活动插扣,是由公、母插扣1、5所组成,其中该一公插扣1,是为一体成型设计的金属材质,于该公插扣1顶端中央位置开设一长方形缺口的穿绳孔14供连结绳子6之用;于穿绳孔14前方两旁凸设有一对枢接座11,于其上分别开设一枢接孔41供二卡挚块4嵌入后,以二枢接体2插入枢接孔41栓结固定,再置放二弹片3于卡挚块4与导块12间形成的U字形凹槽内部(或其他形状的凹槽,依卡挚块4导块12及枢接座11的组合设计而定),使二弹片3其二末端分别顶住卡挚块4内侧底端的抵面13及导块12外侧底端的抵面13,因二弹片3的弹力作用受外力迫使二卡挚块4内缩、外扩而脱离或锁定母插扣;于母插扣5的内部设有导轨51供导块12导入用。
其次,请见图2、图3、图4、所示:一种结构改进的活动插扣的使用状态示意图,是分别说明公插扣1、母插扣5的卡挚结合前、卡挚结合中、卡挚结合完成的状态,其中于二U字形凹槽的外侧与二枢接座11的外侧间形成二抗变形壁42,可防止二卡挚块4因过度向外扩张的虞,而损坏活动插扣结构无法锁闭或打开(如图2所示)。”
证据6公开了一种固定架结构,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7):
“如图1所示,图1为一公知的固定架,该固定架利用一前夹架1和后夹架2夹持在汽车座枕3的支撑架4上,后夹架2固定一滑座5的一端,使滑座5的另一端向后水平延伸,供一滑架6滑动,以调整固定长度。滑架6的外端则固定一万向座7,万向座7再连结一LCD屏幕8背面的滑槽9,将LCD屏幕8悬固在座枕3后以便进行观赏。并在观赏后,使万向座7由滑槽9下端分离,拆离LCD屏幕8以便离车随身携带。
然而,在有限的空间中,LCD屏幕8背面的滑槽9仅能在难以目视的情况下以摸索的方式套入万向座7来完成固定,这相当地不方便。此外,上述固定架虽然可将LCD屏幕8拆离,但固定架的拆卸相当不便和费时,较大体积的固定架收藏也需占用空间,为了方便下次使用,一般将固定架留置在座枕3的支撑架4上。纵使滑架6可在滑座5上伸缩,但伸缩量有限,在固定架不使用时滑座5、滑架6及万向座7仍然凸向汽车后座,这不仅妨碍乘客的进出,当紧急煞车时还对身体前倾的乘客构成生命的威胁。因此,公知的固定架在结构的安全上仍有问题极待解决。
本发明固定架结构10包含本体11和快拆接头12。主要利用快拆接头12简易操作的离合结构与固定架结构10的本体11产生离合,以固定或拆卸便携式电子产品。
其中,固定架结构10的本体11为一长条杆状,其由中心长轴线均分为前夹架13和后夹架14。前夹架13在靠本体11中心长轴线的一边两侧,分别凹设第一凹槽15和第二凹槽16。后夹架14同样在靠本体11中心长轴线的一边两侧,分别凹设第三凹槽17和第四凹槽18,并分别相对于第一凹槽15和第二凹槽16位置,合并前夹架13与后夹架14后,可使本体11的中心长轴线上构成两个长槽孔。
配合参考图3所示的前夹架13。前夹架13在第一凹槽15和第二凹槽16的侧缘上下端上分设有一列棘齿19、20,前夹架13约在棘齿19、20的两端设有多个螺孔21,前夹架13的内侧中间则凸设一工字形定位座22。配合参考图4所示的后夹架14,后夹架14在靠本体11中心长轴线的另一侧边中间开设一插槽23,插槽23两侧的槽缘形成卡缘42,插槽23的中央并且相对前夹架13结合座22的位置,也凸设一工字形定位座24,使定位座24与定位座22在前夹架13与后夹架14合并时,互相对应结合成一工字形定位座。后夹架14另外在相对前夹架13的螺孔21的位置设置相对数目的螺孔25,使前夹架13和后夹架14利用螺孔21和螺孔25结合构成固定架结构10的本体11。
再参考图2,快拆接头12包含座体26、插头27、卡钩28及结合座29。其中,座体26为一中空的杆架,两侧各设一通孔30,一端凸设调整座32用以连接结合座29,另一端内部容纳且固定插头27和卡钩28,并形成一开口31,使插头27和卡钩28的一端伸出开口31。插头27伸出开口31的一端,前端两侧形成向外张开的弧形端头33,中间用一连接板34连接,连接板34的前端挖设一长槽35,从而形成一工字形的形状,工字形的插头27恰与前夹架13、后夹架14中的工字形定位座方向垂直而且可插合。
同时参考图5所示的快拆接头12的内部结构,快拆接头12的开口31端的内部上下各凸设一固定块36,用以固定插头27的一端。快拆接头12内部的另一端凸设一转柱37,快拆接头12内部两侧各设一个卡钩28,每一个卡钩28的前端为一钩部38,钩部38前为斜导面45,由插头27两侧并保持一定移动距离伸出开口31。每一个卡钩28的后端可转动地固定在转柱37上,每一卡钩28的中间向内相对凸设一栓梢46,例如圈状弹簧的弹性体47两端分别固定于栓梢46上,以撑开卡钩28。每一卡钩28的中间并向外凸设一按钮39,按钮39穿过并伸出快拆接头12两侧的通孔30。另外,快拆接头12的调整座32内设有凸齿,使一调整螺栓40穿入,用以连接结合座29,并利用放松和锁紧调整螺栓40来调整结合座29的倾斜角度,平板状的结合座29穿设一锁定螺丝41,用以连结一便携式电子产品。
同时参考图6和图7,图6所示为本发明固定架结构10的组合状态,图7为本发明固定架结构的动作情形。本发明固定架结构10在使用时先将前夹架13和后夹架14用螺栓(图中未表示)穿入螺孔25,将汽车座枕的支撑架43锁于本体11的凹槽中,利用前夹架13的棘齿19、20咬住支撑架43,使本体11固定在支撑架43上。然后将一便携式电子产品44固定在结合座29的锁定螺丝41上,使快拆接头12在可目视下容易单独锁定在便携式电子产品44上,再将插头27插入插槽23中,使长槽35卡入工字形定位座22、24上,将弧形端头33固定于工字形定位座22、24的两侧,使插头27稳固地结合工字形定位座22、24。同时,两侧卡钩28的斜导面45受插槽23卡缘42的挤压,迫使卡钩28抵抗弹性体47,以转柱37(参考图5)为中心向中转动,如图7虚线所示,从而自动卡入卡缘42使快拆接头12连同便携式电子产品44固定在本体11上,接着放松和锁紧调整螺栓40,以调整便携式电子产品44的角度。
当需要拆卸便携式电子产品44时,只要同时按压快拆接头12两侧的按钮39,抵抗弹性体47的弹力使卡钩28抵抗弹性体47,以转柱37(参考图5)为中心向中转动,如图7虚线所示,用以脱离卡缘42即可抽出插头27,使快拆接头12和便携式电子产品44一起与本体11分离,本体11留置在支撑架43上,即使无凸出的快拆接头12而快拆接头12也能由反转便携式电子产品44背面,在目视下容易的分离。
因此,本发明的固定架结构,即可通过快拆接头快速简便连结或分离固定架本体和便携式电子产品,并在不使用时容易拆除快拆接头,以避免凸出的快拆接头妨碍乘客进出以及威胁乘客安全。此外,本发明的固定架结构也可利用快拆接头容易拆装的特性,先行结合便携式电子产品再插入固定架本体,以方便组装连结,或按压按钮使快拆接头和便携式电子产品一起与本体分离,再将快拆接头和便携式电子产品分离,单独的快拆接头,体积较小相对容易收藏,甚至仅需以连结线直接将快拆接头悬挂于固定架本体上即可。”
3.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固定设备具有第一耦合元件,用于容纳设置在所述装置上的第二耦合元件,相应地,具有设置在第一耦合元件上的第一固定元件,借助固定元件能够将第一耦合元件固定在头枕杆上,而证据1中,钩部6与支撑部3的固定元件4一体形成,钩部6上没有设置第二耦合元件,也没有设置用于容纳第二耦合元件的第一耦合元件;(2)本专利还设置有锁紧装置使得允许固定元件朝着头枕杆运动并且禁止固定元件在远离头枕杆的方向上运动,借助所述锁紧装置能够阻挡在第一固定元件与第二固定元件之间的相对运动,所述锁紧装置构建为卡锁挡板,所述卡锁挡板带有带锯齿的齿条和与齿条啮合的弹性的锁定爪,其中锁定爪能够借助操作元件与齿条脱离啮合,而证据1中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之间没有设置该锁紧装置。
关于区别特征(1),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证据1的汽车用挂钩体积较大,收纳不便。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显示器附装到汽车座椅的头枕支撑部件4上的设备,结合证据2文字公开的内容和附图2、8可知,证据2中的固定部件5固定到头枕支撑部件4(对应于本专利的头枕杆)上,固定部件5上设置有插槽状的第1耦合元件13a,承载元件(对应于本专利的装置)上设有可插入第1耦合元件中的第2耦合元件13b,从而承载元件和固定部件5可借助第1耦合元件13a和第2耦合元件13b可拆卸地连接。可见,证据2给出了可以借助两个耦合元件将承载元件可拆卸地连接到固定于头枕杆上的固定部件5上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知晓,由于承载元件和固定部件5通过两个耦合元件可拆卸地连接,因此各个部件体积相对较小,收纳方便。因此,当面对上述“汽车用挂钩体积较大,收纳不便”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这种可拆卸的连接方式应用于证据1中,在证据1的固定元件4或可变构件5上设置第一耦合元件,在钩部6上设置第二耦合元件,使得支撑部3和钩部6通过第一耦合元件和第二耦合元件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即,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区别特征(1)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2),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证据1的支撑部3在安装到头枕杆上后不会由于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的相对回缩而脱落。基于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锁定装置以防止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在不期望情况下的相对回缩。证据3公开了一种锁定装置,其可以防止外部构件13和内部构件14之间不期望的相对回缩,同时可以在需要时通过致动装置解除上述锁定。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锁定装置用于证据1的结构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1的支撑部3上设置锁紧装置使得允许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朝着头枕杆运动并且禁止它们在远离头枕杆的方向上运动,借助所述锁紧装置能够阻挡在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之间的相对运动。此外,证据3公开了锁定装置的具体结构,其包括在内部构件14上设置的齿形部20(对应于本专利的锯齿)和在外部构件14上设置的唇缘21(对应于本专利的锁定爪),唇缘21的端部21a与形成于相邻的齿23之间的凹槽22相互作用,齿23成形为具有止动件24的倾斜斜面,通过在按钮25(对应于本专利的操作元件)上施加力F来致动突起21b使得端部21a从止动件24释放,唇缘21例如是弹簧加载。即证据3公开了锁定装置包括带锯齿的齿条和与齿条啮合的弹性的锁定爪,锁定爪能够借助操作元件与齿条脱离啮合,在此基础上,根据证据1的挂钩的实际结构和形状将锁紧装置构建为卡锁挡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 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设置有操作元件(109c),通过操作元件将锁紧装置(109)松开,用于使固定元件(105,106)在远离头枕杆的方向上运动”,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齿条(109a)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105)上,而锁定爪(109b,109b′)连同操作元件(109c)设置在第二固定元件(106)上”。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在内部构件14上设置齿形部20和在外部构件14上设置唇缘21和按钮25,通过齿形部20和唇缘21的啮合实现单向锁定并通过在按钮25上施加力F来致动突起21b以释放该锁定,从而使外部构件13和内部构件14可以分开地运动。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当将证据3的锁定装置应用于证据1时,使得证据1的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在远离头枕杆的方向上运动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基于证据3公开的内容,在将证据3的锁定装置应用于证据1中时,齿条、锁定爪和操作元件的具体设置位置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挂钩的实际结构和形状所作出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耦合元件(102)构建为容纳座(102a),并且第二耦合元件(103)构建为插接元件(103a),其中容纳座(102a)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内部空间中,并且容纳座(102a)设置有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侧壁(105c,105d)上设置的开口(102b),用于引入插接元件(103a),以及其中齿条(109a)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与开口(102b)对置的后部侧壁(105d,105h,105h′)上”。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第一耦合元件为设置在固定部件5上的插槽状的容纳座,第二耦合元件为可插入第一耦合元件中的插接元件。至于容纳座及其开口的具体设置位置以及齿条的具体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容纳座和第二固定元件(106)之间设置有张力弹簧(107),所述张力弹簧将两个固定元件(105,106)朝着两个头枕杆(101b,101c)的方向压”。证据1公开了在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之间设置处于收缩状态的弹簧7,而后弹簧在将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的凹槽8连接至头枕2的两侧支撑杆2a上的状态下发生膨胀。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在第一固定元件设置有容纳座的情况下,将张力弹簧设置在容纳座和第二固定元件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操作元件(109c)构建为按键并且设置在第二固定元件(106)的与开口(102b)对置的后部侧壁(106d)上,其中在后部侧壁(106d)中设置有壳体凹处(106d′),操作元件(109c)穿过壳体凹处伸出”。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通过按钮25(安装在按钮一端26的突出物21b处)上施加力F来致动突起21b,即证据3公开了操作元件构建为按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操作元件由按钮形式改为按键形式,这仅属于对其外形作出的常规选择。而在将证据3中的锁定装置应用于证据1的挂钩中的情况下,根据证据1的挂钩的具体结构和形状对操作元件的具体设置位置和证据1的支撑部的具体结构进行相应地适应性设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属于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 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设置有能够手动松开的卡锁装置(104),借助所述卡锁装置能够将插接元件(103a)卡锁在容纳座(102a)中,其中在插接元件(103a)上设置有引导元件(103f),所述引导元件被容纳座(102a)容纳,并且其中引导元件(103f)具有下沉部(103m),所述下沉部在开口(102b)侧向地支撑在壁(105,105h)上,其中在插接元件的引导元件(103f)的两侧上设置有弹性臂(103g),在所述弹性臂的前端部上有向外取向的锁止钩(103h),所述锁止钩挂入凹处(102f)中,所述凹处设置在容纳座(102a)的侧壁(102e)上,其中在两个弹性臂(103g)上设置有向外取向的操作机构(103i),所述操作机构通过在插接元件(103a)的两个侧壁(103d)上的按键开口(103k)伸出并且借助所述操作机构能够将弹性臂(103g)朝向彼此挤压,用于松开锁止钩(103h),其中所述弹性臂(103g)在其后端部上通过关节(103b″,103g′)与插接元件(103a)连接,并且通过卡锁弹簧(103o)彼此压离”。
证据2公开了第1耦合元件和第2耦合元件能够借助于手动可拆卸锁而被锁定在一起,且如图8所示,第2耦合元件插入插槽状的第1耦合元件中,其客观上也具有引导作用,相当于引导元件。至于在引导元件上设置下沉部并使下沉部在第1耦合元件的开口侧向地支撑在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限定第2耦合元件插入第1耦合元件中的最大深度而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另外,带有弹性臂、锁止钩以及用于操作弹性臂松开锁止钩的操作元件的弹性卡扣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弹性卡扣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利用现有技术中常见的这种弹性卡扣装置将第1耦合元件和第2耦合元件锁定在一起。至于弹性臂、和弹性臂锁止钩配合的凹处以及操作机构的具体设置方式、设置位置和结构,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9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将权利要求13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固定设备具有第一耦合元件,用于容纳设置在所述装置上的第二耦合元件,第一耦合元件构建为容纳座,并且第二耦合元件构建为插接元件,其中容纳座设置在两个头枕杆之间,插接元件进入容纳座的插入方向大致垂直于连接线地走向,容纳座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的内部空间中,并且容纳座设置有在第一固定元件的侧壁上设置的开口,用于引入插接元件,相应地,具有设置在第一耦合元件上的第一固定元件,借助固定元件能够将第一耦合元件固定在头枕杆上,而证据1中,钩部6与支撑部3的固定元件4一体形成,钩部6上没有设置第二耦合元件,也没有设置用于容纳第二耦合元件的第一耦合元件。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证据1的汽车用挂钩体积较大,收纳不便。证据6公开了一种固定架结构,结合证据6文字公开的内容和附图1-7可知,证据6中的本体11固定到汽车座枕的支撑架43(对应于本专利的头枕杆)上,本体11上设置有呈容纳座形式的插槽23(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耦合元件),快拆接头12上设有可插入插槽23中的插头27(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耦合元件),从而快拆接头12和本体11可借助插槽23和插头27可拆卸地连接,在本体11安装在汽车座枕的支撑架43上时,插槽位于两个支撑架43之间,插头27进入插槽23的插入方向大致垂直于在支撑架43的中央之间走向的连接线地走向,插槽23设置在本体11的内部空间中,并且插槽23设置有在本体11的侧壁上设置的开口,用于引入插头27。可见,证据6给出了可以借助两个耦合元件将承载元件可拆卸地连接到固定于头枕杆上的固定部件5上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也是其现有技术的固定架体积较大,收藏占用空间,因此,当面对上述“汽车用挂钩体积较大,收纳不便”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6中的这种可拆卸结构应用于证据1中,在证据1的固定元件4或可变构件5的内部空间中设置构建为容纳座形式的第一耦合元件,在钩部6上设置构建为插接元件形式的第二耦合元件,使得支撑部3和钩部6通过第一耦合元件和第二耦合元件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即,在证据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6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0 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容纳座(102a)居中地设置在两个头枕杆(101b,101c)之间”。如证据6附图6所示,证据6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1 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第一固定元件(105)的容纳座和第二固定元件(106)之间设置有张力弹簧(107),所述张力弹簧将两个固定元件(105,106)朝着两个头枕杆(101b,101c)的方向压”。证据1公开了在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之间设置处于收缩状态的弹簧7,而后弹簧在将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的凹槽8连接至头枕2的两侧支撑杆2a上的状态下发生膨胀。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在第一固定元件设置有容纳座的情况下,将张力弹簧设置在容纳座和第二固定元件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2 关于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固定元件(105)在第二固定元件(106)中引导并且第二固定元件(106)包围第一固定元件(105),其中第二固定元件(106)在开口(102b)的区域中设置有凹进部(106c′),使得开口(102b)敞开”。如证据1图1所示,证据1公开了可变构件5在固定构件4中引导并且固定构件4包围可变构件5,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阻挡开口,在固定构件4在开口的区域中设置凹进部以使得开口敞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3 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固定元件和第二固定元件(105,106)的底部壁(105a,106a)、覆盖壁(105b,106b)、前侧壁(105c,106c)和后侧壁(105d,106d)的外侧大致齐平,并且其中第一固定元件(105)和第二固定元件(106)共同形成大致直角平行六面体形状的长形体”。如证据1图1、3、5所示,证据1公开了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的底部壁、前侧壁和后侧壁的外侧大致齐平,固定构件4为大致直角平行六面体形状的长形体,可变构件5为顶部开口的大致直角平行六面体形状的长形体,在此基础上,在可变构件5上也设置与固定构件4的覆盖壁大致齐平的覆盖壁并使得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共同形成大致直角平行六面体形状的长形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4 关于权利要求18
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固定元件(105)和第二固定元件(106)能够通过丝杠(108)朝向彼此或者离开彼此地运动,所述丝杠的纵轴线平行于连接线(100)走向,并且其中丝杠(108)或者心轴螺母(108a)能够通过调节轮(108b)来旋转,所述调节轮能够通过设置在第一固定元件或者第二固定元件(105,106)中的壳体开口(108c)到达”。
对于权利要求18引用的权利要求13,请求人主张其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这两种评价权利要求13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请求人均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提供了一种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固定设备结构,因此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3.15 关于权利要求19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设置有能够手动松开的卡锁装置(104),借助所述卡锁装置能够将插接元件(103a)卡锁在容纳座(102a)中,其中在插接元件(103a)上设置有引导元件(103f),所述引导元件被容纳座(102a)容纳,并且其中引导元件(103f)具有下沉部(103m),所述下沉部在开口(102b)侧向地支撑在壁(105,105h)上,其中在插接元件的引导元件(103f)的两侧上设置有弹性臂(103g),在所述弹性臂的前端部上有向外取向的锁止钩(103h),所述锁止钩挂入凹处(102f)中,所述凹处设置在容纳座(102a)的侧壁(102e)上,其中在两个弹性臂(103g)上设置有向外取向的操作机构(103i),所述操作机构通过在插接元件(103a)的两个侧壁(103d)上的按键开口(103k)伸出并且借助所述操作机构能够将弹性臂(103g)朝向彼此挤压,用于松开锁止钩(103h),其中所述弹性臂(103g)在其后端部上通过关节(103b″,103g′)与插接元件(103a)连接,并且通过卡锁弹簧(103o)彼此压离”。
证据6公开了能够手动松开的卡锁装置,借助卡锁装置能够将插头27卡锁在插槽23中,在插头27上设置有弧形端头33,中间用一连接板34连接,连接板34的前端挖设一长槽35,从而形成一工字形的形状,工字形的插头27恰与前夹架13、后夹架14中的工字形定位座方向垂直而且可插合,座体26侧向地支撑在插槽23的开口处的壁上,在插头27两侧各设一个卡钩28,每一个卡钩28的前端为一钩部38,钩部38前为斜导面45,由插头27两侧并保持一定移动距离伸出开口31,每一个卡钩28的后端可转动地固定在转柱37上,每一卡钩28的中间向内相对凸设一栓梢46,例如圈状弹簧的弹性体47两端分别固定于栓梢46上,以撑开卡钩28。每一卡钩28的中间并向外凸设一按钮39,按钮39穿过并伸出快拆接头12两侧的通孔30。可见,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在证据6公开了卡钩的钩部38挂入到插槽开口处的卡缘42处的基础上,在插槽的侧壁上设置供卡钩挂入的凹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6 关于权利要求20
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容纳座(102a)以及第一固定元件和第二固定元件(105,106)侧向并排地设置并且高度大致相同”。这种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上文中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13-17、19-20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不再针对请求人关于上述权利要求提出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80024322.X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8-12、1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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