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和跟随控制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90
决定日:2019-06-10
委内编号:5W1158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94954.3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水江
授权公告日:2018-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陈晓华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5D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既没有公开,也不能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294954.3,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安装在跟随设备上,该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包括连接带(100)、摄像装置(200)、卷放装置(300)和处理芯片(400);
所述连接带(100)缠绕在所述卷放装置(300)上,所述连接带(100)表面沿轴向预置有多个不同的编码码值,所述处理芯片(400)与所述摄像装置(200)连接;
所述摄像装置(200)在预设固定位置实时拍摄所述连接带(100)上的编码码值,将拍摄数据传输至所述处理芯片(400),所述处理芯片(400)用于获取跟随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处理芯片(400)连接的第一红外对管组(510)和第二红外对管组(520);
所述连接带(100)处于自然状态下反射所述第一红外对管组(510)发送的第一红外信号,所述第一红外对管组(510)接收反射的第一红外信号并传输至所述处理芯片(400);
或者,
所述连接带(100)处于紧绷状态下不反射所述第一红外对管组(510)发送的第一红外信号和所述第二红外对管组(520)发送的第二红外信号;
或者,
所述连接带(100)处于松垮状态下同时反射所述第一红外对管组(510)发送的第一红外信号和所述第二红外对管组(520)发送的第二红外信号,所述第一红外对管组(510)接收反射的第一红外信号并传输至所述处理芯片(400),所述第二红外对管组(520)接收反射的第二红外信号并传输至所述处理芯片(4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处理芯片(400)连接的第三红外对管组(530);
所述连接带(100)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呈不同角度时,所述连接带(100)反射所述第三红外对管组(530)中的目标红外对管发送的目标红外信号,所述目标红外对管接收反射的目标红外信号并传输至所述处理芯片(400),其中,所述连接带(100)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所呈的角度和所述目标红外对管相对应,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的垂足为所述连接带(100)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连接点,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位于所述连接带(100)与所述卷放装置(300)所在的平面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红外对管组(530)包括第一红外对管(531)、第二红外对管(532)和第三红外对管(533);
所述连接带(100)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重合,所述第一红外对管(531)为所述目标红外对管;
或者,
所述连接带(100)相对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偏向于第一方向,所述第二红外对管(532)为所述目标红外对管;
或者,
当所述连接带(100)相对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偏向于第二方向时,所述第三红外对管(533)为所述目标红外对管。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红外对管组(530)包括五个依次排列的红外对管(534);
所述连接带(100)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重合,所述目标红外对管包括中间三个红外对管(534);
或者,
所述连接带(100)相对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偏向于第一方向,所述目标红外对管包括首端两个红外对管(534);
或者,
所述连接带(100)相对于所述卷放装置(300)的垂线偏向于第二方向,所述目标红外对管包括尾端两个红外对管(534)。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芯片(400)还与所述卷放装置(300)连接;
所述处理芯片(400)未接收到所述反射的第一红外信号和所述反射的第二红外信号,所述处理芯片(400)发送第一控制指令至所述卷放装置(300),所述卷放装置(300)释放所述连接带(100);
或者,
所述处理芯片(400)接收到所述反射的第一红外信号和所述反射的第二红外信号,所述处理芯片(400)发送第二控制指令至所述卷放装置(300),所述卷放装置(300)卷起所述连接带(100);
或者,
所述处理芯片(400)只接收到所述反射的第一红外信号,所述处理芯片(400)发送第三控制指令至所述卷放装置(300),所述卷放装置(300)停止运转。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在跟随设备上的驱动电机(610);
在所述处理芯片(400)接收到所述拍摄数据时,所述处理芯片(400)发送第四控制指令至所述驱动电机(610),所述驱动电机(610)接收所述第四控制指令并调整所述驱动电机(610)的运转速度。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多个方向调整电机(620),多个所述方向调整电机(620)均安装在跟随设备上,多个所述方向调整电机(620)分别与所述目标红外对管相对应;
在所述处理芯片(400)接收到所述目标红外对管传输的所述反射的目标红外信号时,发送第五控制指令至与所述目标红外对管对应的方向调整电机(620),对应的方向调整电机(620)接收所述第五控制指令并调整所述对应的方向调整电机(620)的运转速度。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方向调整电机(630)和第二方向调整电机(640),第一方向调整电机(630)和第二方向调整电机(640)安装在跟随设备上;
在所述处理芯片(400)接收到所述第二红外对管(532)传输的所述反射的目标红外信号时,发送第六控制指令至与所述第一方向调整电机(630),所述第一方向调整电机(630)接收所述第六控制指令并增大所述第一方向调整电机(630)的运转速度;
在所述处理芯片(400)接收到所述第三红外对管(533)传输的所述反射的目标红外信号时,发送第七控制指令至与所述第二方向调整电机(640),所述第二方向调整电机(640)接收所述第七控制指令并增大所述第二方向调整电机(640)的运转速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处理芯片(400)接收到所述拍摄数据时,所述处理芯片(400)同时发送第四控制指令至所述第一方向调整电机(630)和所述第二方向调整电机(640),所述第一方向调整电机(630)和所述第二方向调整电机(640)接收所述第四控制指令并分别调整各自的运转速度,其中,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相对称,调整后的第一方向调整电机(630)的运转速度和调整后的第二方向调整电机(640)的运转速度相同。”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38715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0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63335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1月18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29919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3月27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8012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0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18397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9月22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6-10保护的方案均含有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1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涉及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或被证据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所有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以书面意见为准。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证据5可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权利要求中某组件的功能即便是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但如果未对该计算机程序作出改进,则该权利要求不涉及对方法的改进,所请求保护的产品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本专利而言,首先,权利要求6-10保护一种跟随信息检测设备,该跟随信息检测设备包括连接带、摄像装置、卷放装置和处理芯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连接带、摄像装置、卷放装置和处理芯片均是实际存在的组件,显然是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而由上述实际存在的组件构成的该跟随信息检测设备,也必然是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其次,权利要求6-10对由上述处理芯片执行的功能进行了限定,对于本领技术人员可知,处理芯片内部必然存储程序,并执行该程序以实现相关的功能,利用编程技术实现权利要求6-10限定的所述处理芯片的功能的技术手段是公知的,其没有对方法本身提出改进。由上可知,权利要求6-10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并且没有对方法本身提出改进,因此权利要求6-10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跟随信息检测设备,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跟随购物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22-0025段,图1-4):一种自动跟随购物车,结合图1或图3,该自动跟随购物车包括保护腔1、主动轮2、支架3、购物筐4、颜色深度(RGB-D)摄像头5、计算机6和动力控制装置7,保护腔1包括底座101和卡接于底座101的顶盖102,底座101的左右两侧各设有一个主动轮2。支架3的第一端与顶盖102相连接,第二端用于支撑购物筐4。RGB-D摄像头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摄像装置)位于支架3的第二端,与计算机6(计算机内必然具有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处理芯片)电连接,用于采集环境的数据信息。计算机6位于保护腔1内,用于处理RGB-D摄像头5采集的数据信息,获取跟踪目标的具体位置信息,并发送速度控制信息至动力控制装置7。动力控制装置7位于底座101上,与主动轮2相连接,动力控制装置7接收速度控制信息,并调整主动轮2的旋转速度和/或运动方向,控制自动跟随购物车跟随跟踪目标前行。
为了进一步精确扫描周围物体,防止自动跟随购物车发生碰撞,本实用新型的自动跟随购物车还包括超声波传感器8,结合图2,超声波传感器8位于前外壳103的通孔中,和计算机6电连接。保护腔1还包括设于底座101上的前外壳103和后外壳104,前外壳103卡接于后外壳104,顶盖102卡接于前外壳103和后外壳104。超声波传感器8检测自动跟随购物车周围第一预定范围内物体的位置信息,超声波传感器8发射超声波时,超声波在上下方向呈固定角度的扇形辐射,同时,在左右方向也呈一定角度的扇形进行辐射。第一预定范围是基于发射点的上下方向呈一定角度,水平方向呈一定角度的区域范围。超声波在遇到物体时,就会返回,形成反射波。根据超声波的发送时刻和反射波的返回时刻,计算机6经过处理,获得物体的位置信息。根据物体的位置信息,计算机6调整速度控制信息,发送至动力控制装置7,控制自动跟随购物车的运动速度和/或方向,防止碰撞发生。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跟随信息检测设备还包括连接带和卷放装置,所述连接带缠绕在所述卷放装置上,所述连接带表面沿轴向预置有多个不同的编码码值;所述摄像装置在预设固定位置实时拍摄所述连接带上的编码码值;而证据1没有公开连接带和卷放装置,其公开的摄像头用于拍摄跟踪目标,而不是连接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被跟随对象与跟随设备的相对距离信息或相对速度信息。
虽然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是用于跟随信息的检测,并且两者均使用摄像头进行拍摄,但两者使用摄像头拍摄的对象不同,权利要求1的摄像头拍摄的是连接带,并根据设置在连接带上的编码码值判断跟随设备与跟随目标的相对速度,而证据1的摄像头直接拍摄跟随目标,由此判断跟随设备与跟随目标的相对速度。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和证据1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来检测跟随设备与跟随目标的相对速度,因此两者的技术构思并不相同,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人员不能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2公开了一种亲子安全手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6、0006-0026段,附图1):本实施例所述亲子安全手环,如附图1所示,具有两个的腕带10,腕带10采用弹力胶材质,每个腕带10外侧面连接有圆柱形的手环总成20。手环总成20采用分层叠加结构,从上到下依次为计时器21、定位器22、卷尺层23,层与层之间铰接,操作按钮24设置于手环总成20的侧壁位置。连接绳30以卷尺形式放置在卷尺层23中,连接绳30上标识有标识距离的刻度。
证据2的技术领域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并且证据2公开的亲子安全手环上的连接绳的作用是连接大人和孩子,其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连接带的用于检测跟随设备与跟随目标的相对速度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中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1和证据2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彼此之间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任意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任意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分别使用证据1、证据3-证据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20172129495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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