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及其复位电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集成电路及其复位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75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5W1159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64781.2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水江
授权公告日:2015-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H03K1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也不能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364781.2,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电路复位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开关,第一电阻、第二电阻、第三电阻、第四电阻、第五电阻以及电压比较装置;
所述控制开关的一端与集成电路电源端连接,所述控制开关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一电阻的另一端分别与所述第二电阻的一端以及所述第三电阻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二电阻的另一端与集成电路电源端连接,所述第三电阻的另一端接地,所述第四电阻一端与集成电路电源端连接,所述第四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五电阻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五电阻的另一端接地,所述电压比较装置的同相输入端连接于所述第四电阻与所述第五电阻之间,所述电压比较装置的反相输入端连接于所述第二电阻与所述第三电阻之间;
其中,所述第一电阻的电阻值为R1,所述第二电阻的电阻值为R2,所述第三电阻的电阻值为R3,所述第四电阻的电阻值为R4,所述第五电阻的电阻值为R5,R1、R2、R3、R4以及R5的大小满足下述公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电路复位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比较装置为电压比较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集成电路复位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滤波电容,所述滤波电容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远离集成电路电源端的一端连接,所述滤波电容另一端接地。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集成电路复位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阻、所述第二电阻、所述第三电阻、所述第四电阻以及所述第五电阻的电阻值相等。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集成电路复位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开关与所述第一电阻设置于集成电路外,所述第二电阻、所述第三电阻、所述第四电阻、所述第五电阻以及所述电压比较装置设置于集成电路内。
6. 一种集成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集成电路本体以及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集成电路复位电路,所述集成电路复位电路与所述集成电路本体连接。”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269259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9月26日;
证据2:CN10412296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0月29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描述“当控制开关100断开时,由于输入第二电阻300、第三电阻400的电压值与输入第四电阻500、第五电阻600的电压值相等,表明第三电阻400上的电压值小于等于第五电阻600上的电压值,即电压比较装置700的同相输入端电压大于或等于反相输入端电压,电压比较装置700输出高电平。当控制开关100闭合时,施加在第三电阻400上的电压包括两路,一路是通过控制开关100和第一电阻200传输至第三电阻400的,另一路是通过第二电阻300传输至第三电阻400的,若定义集成电路电源的电压为U,则施加在第三电阻400上的电压值施加在第五电阻600上的电压又由于则U3>U5,即电压电压比较装置700的同相输入端电压小于反相输入端电压,电压比较装置700输出低电平复位信号,实现I/O引脚本身功能与复位功能的复用,节约集成电路的I/O引脚。”,而根据基尔霍夫定律可知,施加在第三电阻上的电压值应为,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有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存在符合本专利说明书公式,但第三电阻的电压值小于第五电阻电压值的情况,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实施上述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不到所需的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基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5的相同无效理由,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请求人表示坚持书面意见。合议组告知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2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有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存在符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公式,但第三电阻的电压值小于第五电阻电压值的情况,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实施上述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不到所需的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表达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申请文件后,能够明确确定其存在错误,并且能够毫无疑义、唯一确认正确表达式的,可以认定为明显错误,从而明确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具体到本案,当控制开关闭合时,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并联后与第三电阻串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基尔霍夫定律,此时施加在第三电阻的电压值只能为,,从而本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1中限定第三电阻的电压值的表达式: 明显存在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唯一地确认正确的第三电阻的电压值表达式应为。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第三电阻的电压值的限定属于明显错误。
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唯一地确认正确的第三电阻的电压值表达式的基础上,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存在符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表达式,但第三电阻的电压值小于第五电阻电压值的情况,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上述技术方案,解决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集成电路复位电路,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选择阈值复位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58-0059段,图1-6):图5是可选择阈值复位电路125的第三实施方式的电路500的示意图。电路500包括与比较器310功能类似的比较器510。电路500具有用于接收测试模式使能信号的输入端505以及用于输出复位信号的输出端506。电路500包括梯520,该梯520具有耦合到端507的一端。梯520包括在上部530的电阻部件,以及在下部540的配置为相互并联电阻部件541和542。梯520包括在上部530和下部540之间的节点535。电阻部件542的一端耦合到节点535,而电阻部件542的另一端耦合到端508。电路500包括作为开关550的NMOS晶体管。电阻部件541的一端耦合到节点535,而电阻部件541的另一端耦合到NMOS晶体管的漏极。NMOS晶体管的源极耦合到端508,而NMOS晶体管的栅极耦合到输入端505。梯520在节点535处产生。
产品测试器102和202使得电路500接收低态有效测试模式使能信号,从而导致电路500进入测试模式。低态有效测试模式使能信号使得开关550的NMOS晶体管关断或停止导通,从而电路500进入测试模式。NMOS晶体管需要在其栅极上的高态(逻辑一)输入信号来导通。当NMOS晶体管导通时,其连接电阻部件541到端508,从而减少了梯520的下部540的电阻。当电路500不处于测试模式时,NMOS晶体管导通,并且在节点535处采样到一定百分比的电源电压。当电路500处于测试模式时,NMOS晶体管关断,并且在节点535处采样到的一定百分比的电源电压改变。当NMOS晶体管关断时,在节点535处采样到的一定百分比的电源电压增加。通过增加节点535处采样到的一定百分比的电源电压,复位阈值降低到测试模式复位阈值。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1)所述控制开关的一端与集成电路电源端连接,所述控制开关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一电阻的另一端分别与所述第二电阻的一端以及所述第三电阻的一端连接,
(2)集成电路复位电路还包括第四电阻、第五电阻,第四电阻一端与集成电路电源端连接,第四电阻的另一端与第五电阻的一端连接,第五电阻的另一端接地,电压比较装置的同相输入端连接于第四电阻与第五电阻之间。
(3)第一电阻的电阻值为R1,第二电阻的电阻值为R2,第三电阻的电阻值为R3,第四电阻的电阻值为R4,第五电阻的电阻值为 R5,R1、R2、R3、R4以及R5的大小满足下述公式:R5的大小满足下述公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集成电路中I/O引脚本身功能与复位功能的复用,节约集成电路的I/O引脚。虽然证据1与权利要求1中均使用了电阻、控制开关、比较器等电气元件,但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是I/O引脚本身功能与复位功能的复用的技术问题,而证据1要解决的是在集成电路封装内部的电路的低压测试期间能够复位的技术问题,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从而两者对电路中各种电气元件设置的设计构思不相同,因此两者的整体技术构思并不相同,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人员不能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2公开了一种上电掉电复位控制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0027段,附图1-3):如图3所示,是本发明的上电掉电复位控制电路实施例一的电路图,包括:MCU10、上电复位模块30、掉电复位模块20、以及电源模块40。该电源模块40用于提供总线电压、MCU接口电压、MCU内核电压。电源模块40为MCU10、掉电复位模块20、上电复位模块30提供电源。在MCU10掉电时,该掉电复位模块20在电源模块40的MCU接口电压和MCU内核电压都没有开始掉电之前,就强制MCU10进行复位停止工作。
掉电复位模块20包括比较器23、开关单元24、用于提供基准电压的基准单元21和用于采样总线电压的采样单元22,该比较器23的同向输入端通过采样单元22连接电源模块40的MCU接口电压输出端,该比较器23的反向输入端通过基准单元21连接电源模块40的MCU内核电压输出端,该比较器的输出端通过开关单元24连接MCU10的复位信号输入端。其中,基准单元21包括第一电阻R1和第二电阻R2,该第一电阻R1的第一端连接电源模块40的MCU内核电压输出端VCCIO,该第一电阻R1的第二端连接第二电阻R2的第一端及连接比较器23的反向输入端,该第二电阻R2的第二端接地,采样单元22包括第三电阻R3和第四电阻R4,该第三电阻R3的第一端连接电源模块40的MCU内核电压输出端 V12A,该第三电阻R3的第二端连接第四电阻R4的第一端及连接比较器23的正向输入端,该第四电阻R4的第二端接地。
比较器23的反向输入端还通过第三电容C3接地,该比较器23的输出端还通过第八电阻R8连接电源模块40的总线电压输出端。
虽然证据2公开了电阻、比较器、电容等电气元件,但其解决的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电源模块的MCU接口电压和MCU内核电压都没开始掉电之前,就强制MCU进行复位停止工作的复位电路,从而避免数据出错或丢失,其与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从而两者对电路中各种电气元件设置的设计构思不相同,因此两者的整体技术构思并不相同,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人员不能得到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1和证据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任意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任意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5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分别使用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集成电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集成电路复位电路,基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20152036478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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